天津市土工试验室分级管理办法(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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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土工试验室分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市土工试验室的管理,提高XX市工程勘察质量,结合XX市土工试验室现状,依据XX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建设(2009)225号]文件中关于“加强勘察土工试验室管理,推行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工试验室,应依法在XX设立并注册,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须经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授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域内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土工试验的试验室,隶属甲级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的试验室为专业类试验室,暂不划分等级。但承担行业(专业)以外工程土工试验任务时,仍须按本办法申报定级。
第四条凡在XX市域内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土工试验的试验室,必须经过分级认定,方可开展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土工试验业务。
第五条XX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工作委员会负责XX市土工试验室分级认定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土工试验室分级认定分为甲、乙、丙级,以“土工试验技术成果专用章”为标识。“土工试验技术成果专用章”由XX
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工作委员会统一刻制,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分级认定标准为:
(一)甲级
1、营业面积>800m2,其中办公区与试验区应完全隔离。
2、人员组成:
①从事土工试验工作的高级职称(含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及通过全国行业性统一考试试验检测类工程师,下同)技术人员5人
②正式固定在岗试验人员15人(含高级职称)。
3、设备能力:
①压缩仪≥200通道,其中高压(3200KPa以上)不得少于30通道。
②直剪仪≥24通道
③静三轴仪≥6台
④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覆盖产品(试验项目)≥80%,必须覆盖压缩,剪力试验,三轴压缩试验,各种质量采集(天平)试验。
4、技术能力:
可完成《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列具的全部试验项目(除黄土,冻土,膨胀土所需试验以外)的80%,必须包括工程水化学分析项目。
5、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资料可调阅,责任可追溯。
6、通过(市部级)计量认证(CMA)。
7、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乙级
1、营业面积≥300 m2,办公区与试验区基本隔离。
2、人员组成:
①从事土工试验工作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人
②正式固定在岗试验人员10人(含高级职称)。
3、设备能力:
①压缩仪≥80通道
②直剪仪≥12通道
③静三轴仪≥3台
④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覆盖产品(试验项目)必须包括压缩试验,剪力试验,各种质量采集(天平)试验。
4、技术能力:
可完成《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列具的全部试验项目(除黄土,冻土,膨胀土所需试验以外)的50%。
5、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资料可调阅,责任可追溯。(三)丙级
1、营业面积≥150 m2,且能满足试验需要。
2、人员组成:
①从事土工试验工作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1人
②正式固定在岗试验人员5人(含高级职称)。
3、设备能力:
①压缩仪80通道以下
②直剪仪12通道以下
4、技术能力
可完成XX地区所需常规试验项目。
5、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资料可调阅,责任可追溯。
第八条土工试验室分级后,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X》(GB50007)划分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级承担试验任务。具体如下:
甲级土工试验室:可承担甲、乙、丙级建筑的土工试验任务;乙级土工试验室:可承担乙、丙级建筑的土工试验任务;
丙级土工试验室:可承担丙级建筑的土工试验任务。
第九条各勘察单位,当下属土工试验室不具备相应资格时,应将该项工程的土工试验任务委托相应级别的土工试验室完成。
第十条土工试验室可将土工试验任务向同级或高级别试验室分包,但不得分解发包。
第三章分级认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土工试验室申请分级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级认定申请报告;
(二)营业面积及证明材料;
(三)人员组成及证明材料;
(四)设备能力及证明材料;
(五)技术能力;
(六)管理制度;
(七)其它须出示的证明材料或资料(计量认证证书,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十二条在进行土工试验室初次分级认定时,可酌情设立暂定级别(仅限甲、乙级),暂定等级过渡期为1年。
第十三条土工试验室取得分级认定一年后,达到分级认定标准高一级条件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认定。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二年,在颁发的“土工试验技术成果专用章”上注明。有效期届满,试验室需要延续分级认定的,应当在分级认定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XX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工作委员会提出分级认定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XX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在1个月内予以分级认定。
第四章分级认定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XX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工作委员会对分级认定的土工试验室实行年检制度,试验室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与阻挠。对年检不符合条件者,降低其资质认定等级或取消其分
级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土工试验室在分级认定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XX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工作委员会办理分级认定变更手续,提交分级认定变更申请和有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土工试验室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30日内向XX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工作委员会办理分级认定注销手续。如需申请分级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土工试验技术成果专用章”是从事土工试验工作的许可证件,须按《XX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X本》的要求加盖于土工试验成果报告的有关页面上。
第二十条所有土工试验技术人员,经资格认定后(培训、考核、发证),个人从业信息统一入库管理。拥有试验成果审核权人员,预留印鉴,便于责任分析。个人改变签字体式,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变更,且不得再申请改为原印鉴体式。
第二十一条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土工试验室从事土工试验业务。离退休人员可作为单位技术资格认定条件,但其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30%。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二年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院校所属土工试验室,因工作需要聘请在职教员从事土工试验业务的,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在职教员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