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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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建设企业核心人才队伍,是培育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人才强企战略的有效措施。为加强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与管理,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员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每三年选拔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每一届优秀人才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包括优秀科技人才、优秀管理人才、优秀技能人才。

第二章选拔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优秀人才的选拔范围:在公司各单位从事产品开发、工艺服务、企业管理、产品制造的人员。

第五条优秀科技人才、优秀管理人才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员工;优秀技能人才一般应具备本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在岗员工;有特殊贡献或突出成绩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优秀人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政治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忠诚企业。

第七条优秀科技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发明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有论文发表),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获奖者。

(三)在公司的重点工程、设计项目、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重大科技成果及先进设备中或企业的技术改造中解决了关键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第八条优秀管理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创造性地应用现代管理理论及方法,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者。

(二)公司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者。

(三)结合企业实际,在企业管理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有论著发表者。

(四)在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优秀技能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司重点产品试制中提出创造性意见或建议,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

(二)在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重点设备维护、故障排除、技术改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公司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

第十条优秀科技人才、优秀技能人才选拔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的人员,已调任领导职务、脱离专业技术、技能岗位,或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十一条管理期限已满三年的优秀人才,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取得新的成绩,并符合选拔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为做好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公司成立优秀人才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被推荐为优秀人才的人选进行评审。

评委会主任:总经理

评委会副主任:人事副经理

评委会成员:副经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人力资源部部长、学科骨干

第十三条优秀人才选拔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并受理各单位推荐,审核有关材料,向评委会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选拔条件向公司推荐人选,确保选拔质量。推荐人选属本单位的,填写《优秀人才推荐表》并附本人近五年获得的有关奖励证书复印件。推荐人选是其他单位的只提出名单。

第十五条公司归口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获奖证书及成果进行认定和鉴定,并写出书面

认定或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单位推荐和获奖证书及成果鉴定意见,按选拔条件进行审核,整理汇总材料,并公示。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将符合条件人选送交公司评委会评审。公司评委会对被推荐人的水平、贡献、获奖情况及成果等进行充分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赞同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将评委会通过的人选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确认。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九条优秀人才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公司努力为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一)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优秀人才提供学习、进修、考察的机会,创造参加学术、技

术、技能交流的条件。

(二)一般不改变优秀人才的专业方向,不过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其工作时,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优秀人才库,并委托所在单位对优秀人才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优秀人才实行日常绩效考核和定期绩效考核制度。

(一)日常绩效考核。对优秀人才进行日常绩效考核,按其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报人力资源部;

(二)定期绩效考核。优秀人才与员工绩效考核同步进行,所在单位要强化对优秀人才的绩效考核,要建立优秀人才绩效考核档案,认真记载其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绩效考核档案每年与日常考核情况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公司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导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示范作用,鼓励他们深入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开发新产品;发挥他们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人才荣誉称号及各项待遇,收回证书。

(一)丧失基本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三)辞职、除名或调出公司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五)因本人责任造成重大质量、设备、人身及其他事故的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受到公司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到治安处罚的,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者公派出国(出境)未经公司批准逾期不归的。

(八)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向上级推荐各类优秀人才,原则上从公司优秀人才中选拔。

第二十七条被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为各类优秀人才(或专家、技术能手称号)而享受特殊津贴、奖励的人员不再推荐为优秀人才人选。其待遇按就高原则处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优秀人才推荐表

附件2:优秀人才考核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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