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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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所有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九、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十一、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按照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制定。
第十五条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
第十六条批次检验报告应随货同行,并存档备查,无同批次检验报告单不得验收入库。
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设立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实行专区储存、专柜(专区)销售,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防止与药品、有毒有害等物品的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一)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Fra Baidu bibliotek;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距保质期不足2个月的;
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一、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
二、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三、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四、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五、婴幼儿配方奶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六、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七、婴幼儿配方奶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八、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发货和退货的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产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运输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包装破损或标签字迹模糊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出库,并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第二十二条出库时,应当对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票据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建立记录。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负责人处理:
第七条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全部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配送。
第八条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合作企业和产品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十八条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储存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储存、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九条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
(三)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供货商应当提供公章和票据的备案样本,并应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账户。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索证索票,可以由总部以电子数据共享的形式保存,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产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八)明确赔偿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应对标签中标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应审核经营现场内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的合法性。
第三条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前,应对供货商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建立首营企业档案。
供货商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范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供货商的印章。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
第十一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十二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所有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九、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十一、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按照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制定。
第十五条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
第十六条批次检验报告应随货同行,并存档备查,无同批次检验报告单不得验收入库。
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设立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实行专区储存、专柜(专区)销售,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防止与药品、有毒有害等物品的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一)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Fra Baidu bibliotek;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距保质期不足2个月的;
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一、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
二、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三、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四、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五、婴幼儿配方奶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六、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七、婴幼儿配方奶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八、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发货和退货的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产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运输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包装破损或标签字迹模糊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出库,并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第二十二条出库时,应当对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票据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建立记录。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负责人处理:
第七条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全部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配送。
第八条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合作企业和产品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十八条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储存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储存、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九条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
(三)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供货商应当提供公章和票据的备案样本,并应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账户。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索证索票,可以由总部以电子数据共享的形式保存,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产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八)明确赔偿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应对标签中标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应审核经营现场内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的合法性。
第三条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前,应对供货商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建立首营企业档案。
供货商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范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供货商的印章。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
第十一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十二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