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__婴儿配方乳粉Ⅱ_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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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分类及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分类及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具体类别编号规定: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食用油脂制品0202;食用动物油脂0203调味品酱油0301;食醋0302;糖0303;味精0304;鸡精调味料0305;酱类0306;调味料:0307 肉制品肉制品0401乳制品乳制品0501;婴幼儿配方乳粉0502饮料饮料0601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饼干饼干0801罐头罐头0901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0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1101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1201;薯类食品1202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1301;果冻1302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401;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02酒类白酒1501;葡萄酒及果酒1502;啤酒1503;黄酒1504;其他酒1505蔬菜制品蔬菜制品1601水果制品蜜饯1701;水果制品170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01蛋制品蛋制品1901可可制品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焙炒咖啡2101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2201;其他水产加工品2202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淀粉糖2302糕点糕点食品2401豆制品豆制品2501蜂产品蜂产品2601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2701其他食品其他食品2801需要办理QS的28类食品食品分类QS编号规则(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2)受理机关编号。

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婴儿食品标准2023

婴儿食品标准2023

婴儿食品标准2023
2023年2月22日起,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简称配方奶)新国标开始实施。

新国标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三大标准。

新国标将原有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拆分成了2个标准,即“较大幼儿”和“幼儿”,等于是将6-12月龄宝宝的口粮标准与12-36月龄宝宝做了细分。

新国标调整了二、三段配方奶中乳糖含量应≥90%的要求,细化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要求,增加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要求,并明确了限制果糖和蔗糖的添加等。

此外,新国标还对维生素和矿物质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对维生素D、铁、锌等进行了更严格的限量。

同时,新国标还对生产过程、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标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三大标准原文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我国婴幼儿相关规范

我国婴幼儿相关规范
2023年2月22日,在经历了两年过渡期后,婴幼儿配方奶粉“新国标” 正式实施。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GB -2020)是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GB -2020)规定了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的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运输和贮存。该标准适用于以塑 料、玻璃、金属、陶瓷、硅橡胶、橡胶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材质制得的婴幼 儿用奶瓶(奶瓶瓶身、奶嘴和辅助部件)。该标准不适用于医用奶瓶和奶 嘴,也不适用于安抚奶嘴。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2015)规定了婴幼儿 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该标准适用于在 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2007年11月19日,国家标准计划《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 范》(-Q-608)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608(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组织起草,委托TC209(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全国标准 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 批准、发布工作。
我国婴幼儿相关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 GB -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Ⅰ》(现已作废)、GB -1997 《婴 儿配方乳粉Ⅱ、Ⅲ》(现已作废)、GB -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 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现已作废)、及其修改单。GB -2010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自2011年 4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7年11月20日,国家标准计划《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Q-469) 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由 33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组 织起草,委托TC397(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

• GB13432-2013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的名称、顺序、单 位、修约间隔等不作强制要求,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 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
• 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同时规定允许误差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并符合相应 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13432-2004中“范围 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发育。 低聚半乳糖低1、膳食纤维有助于维 其单体或混合物的含量≥3 婴幼儿配方食品 聚果糖多聚果持正常的肠道功能。2、g/100 g(固态或粉状)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 糖棉子糖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1.5 g/100 mL(液态)或 品
≥1.5 g/420 kJ
聚葡萄糖 1、膳食纤维有助于维 达到允许强化的最低值 婴幼儿配方食品 持正常的肠道功能。2、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示例——与包装标签明示值不符
• 以钠为例,GB 10765规定,钠5-14mg/100kJ GB 10767规定,钠≤20mg/100kJ 2015年有13件产品涉及钠含量不合格,全部都是与包装标签 明示值不符。 比如一个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标准≤20mg/100kJ,产品 明示16mg/100kJ,实测值11mg/100kJ。 本来对于幼儿来说,钠含量摄入量越低越好,但是如果产品 明示16mg/100kJ,意味着,产品中钠含量不得低于 16×80%=12.8mg/100kJ,结合GB 10767,产品中钠含量范 围为:12.8-20mg/100kJ,实测值11,虽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但与包装标签明示值不符,不合格。
• GB13432-2013规定符合本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 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并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婴幼儿食品 婴儿配方乳粉II要点

婴幼儿食品 婴儿配方乳粉II要点

婴幼儿食品婴儿配方乳粉II【GB 1076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乳粉Ⅱ的主要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牛、羊乳和脱盐乳清粉(或脱盐乳清)为主要原料,强化维生素和矿物质,经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

其主要营养成分接近母乳,可用作六个月以内婴儿的母乳代用品。

2引用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GB 5410全脂奶粉GB 5413乳粉检验方法GB 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 11388脱盐乳清粉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SB 108全脂羊奶粉SB 109全脂加糖羊奶粉QB 869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牛、羊乳不低于GB 6914中二级品或SB 108~109中羊奶原料要求。

3.1.2脱盐乳清粉应符合GB 11388的要求。

脱盐乳清的要求与脱盐乳清粉相当.脱盐乳清的检验结果乘一系数,即相当于脱协乳清粉的检验结果。

该系数为97.5除以脱盐乳清的干物质百分数。

3.1.3植物油应符合附录A要求。

3.1.4维生素和矿物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0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3.2卫生管理产品生产应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3.3感官要求3.3.1产品的感官指标要求如表1。

表1注:冲调性系指34g乳粉,用25mL40度水冲调,搅拌后观察溶解情况。

3.3.2产品的感官按百分制评分。

各级产品应得的感官评分如表2。

表23.4理化要求3.4.1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理化指标续表3注:(1)复原乳系指含乳粉12%的再现乳汁;(2)杂质度包括焦粉粒;(3)铁和磷的比值应在1.2-2.0之间;(4)微量元素含量以元素计;维生素检验值与标签示值误差允许范围为80-180%,微量元素误差允许范围为±20%3.4.2非密封包装的等内产品,在保质后期水分含量不应超过4.5%。

各类食品对包装的特殊要求

各类食品对包装的特殊要求

序号
产品类别
QS识 别码
产品 名称
产品标 准
标签要求/消费者选购食品常识
31 饮料 32 饮料 33 饮料 34 饮料 35 饮料 36 饮料
果蔬 0601 汁饮

GB 107892007《 饮料通 则》
1、果(蔬菜)汁饮料表明原果(蔬菜)汁含量;
0601
果蔬 汁
GB 107892007《 饮料通 则》
2
其他粮食 加工品
0104 蚕豆
GB/T 104592008《 蚕豆》
1、销售包装绿豆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标准的 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 2、非零售绿豆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 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
3
其他粮食 加工品
0104 豌豆
GB/T 104602008《 豌豆》
饮料》 3、未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及未杀菌
(活菌)型乳酸菌饮料产品应标明乳酸菌活菌
数,应标示产品运输,贮存的温度。
0601
碳酸 饮料
GB/T107 92-2008 《碳酸 饮料》
1、果汁型碳酸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 2、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为“低 糖”。
序号
产品类别
QS识 别码
GB
不应标明蛋白质含量及每箱数量。
18733-
0601
豆奶 粉
2006《 速溶豆
1、标示产品类型(×类×型)
粉 豆奶
粉》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13432和相关法规
GB/T217 的规定,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0601
含乳 饮料
32-2008 2、发酵型含乳饮料及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示 《含乳 未杀菌(活菌)型,或杀菌(非活菌)型;

奶粉新国标具体标准

奶粉新国标具体标准

奶粉新国标具体标准母乳喂养被认为是婴幼儿的最佳营养来源。

当母乳喂养不能满足婴儿营养需求时,婴儿奶粉代替母乳喂养。

2014年1月1日,中国引入新的婴儿奶粉新国标(GB),旨在提高母婴安全和保健。

一、婴儿奶粉品种国家标准要求婴儿奶粉共分为13个品种:1. 新生儿奶粉:乳脂约3.5%,凝乳特性好,口味淡;2. 起源奶粉:乳脂约3.5%,满足婴儿出生至6个月的需求;3. 一段奶粉:普遍的一段奶乳脂约2.6%,适合婴儿6月至1岁;4. 二段奶粉:乳脂约2.4%,满足7月至3岁婴儿所需营养;5. 三段奶粉:乳脂约2.1%,满足1-3岁儿童日常营养需求;6. 四段奶粉:乳脂约1.8%,满足3-6岁儿童日常营养需求;7. 孕妇奶粉: 专为产妇添加蛋白质、维生素等食物补充;8. 保健型调节性婴儿奶粉:指针对特殊婴儿体质缺乏营养物质而配制;9. 低脂奶粉:年龄为3-6岁,乳脂不超过1.8%;10. 低盐奶粉:年龄为3-6岁,钠含量不超过50毫克/100克;11. 适度钙含量奶粉:钙含量不超过500毫克/100克;12. 补钙奶粉:主要为满足日常钙需求儿童调配,含有成分较丰富;13. 复合奶粉:含有多种营养成分,如蛋白质、维生素和脂肪类等。

二、婴儿奶粉安全指标国家标准规定,婴儿奶粉要求符合特定指标,具体如下:1. 菌落总数:≤30个/克;2. 大肠杆菌数:≤3个/克;3. 霉菌:不检出霉菌;4. 酸性绿脓杆菌:不检出酸性绿脓杆菌;5. 乳头炎球菌:不检出乳头炎球菌;6. 沙门氏菌:不检出沙门氏菌;7. 改性黑曲霉:不检出改性黑曲霉;8. 对乙酰氨基酸亚硝酸盐颜色变化试验:素质好的奶制品应视象以一种淡黄色;9. 其他重金属含量:大量研究表明,砷在婴儿配方和孕妇奶粉中的残留量不应超过2毫克/克;10. 亚硝酸盐:不超过10毫克/克;11. 细菌总数:≤30个/克;12. E. coli:不超过0.5个/克;13. 速溶性灰尘:≤3.0%,放入牛奶中搅拌或浓缩后,显示成粒子状;14. 挥发性油:不超过2.00%;15. 氨基乙酸:氨基乙酸指标不超过40毫克/克。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按照干湿法复合工艺一并审查。 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
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营 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 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方乳粉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标签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
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见附件1)
3.原辅料采购制度 (1)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办法、原辅料验收规定及不合格原辅材料 拒收、报废、返厂处理办法等。(2)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 行质量安全评估,并经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应和采购的 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 任。(3)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 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 审核报告。(4)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对生乳、全脂(脱脂)乳 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 要原辅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5)进货 验证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原辅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 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6)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 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使 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 他非食品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7)采用进口原辅料,应审 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每批原料质量标准、产 品出厂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采购制度应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含乳原料批批进行三聚氰 胺等项目检验。 4.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 (1)与生产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文本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 标准文本。(2)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账、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 等的管理规定。(3)对工艺要求、工艺记录和配料表等不定期检查其

国家奶粉标准

国家奶粉标准

国家奶粉标准
以下是中国国家关于奶粉的主要标准:
1. 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

- 该标准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基本要求,包括配方、物理性状、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和有害物质限量等。

2. GB 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辅助食品。

- 该标准规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基本要求,包括食品配料、物理性状、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和有害物质限量等。

3. GB/T 1078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婴幼儿配方乳粉。

- 该标准规定了非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基本要求,包括配方、物理性状、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和有害物质限量等。

此外,中国还有其他相关标准和指导文件,如:
- 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通则,规定了各类乳制品的通用规定和质量要求。

-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奶粉,规定了奶粉产品的分类、质量和安全要求等。

这些标准对于确保奶粉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在选购奶
粉时可参考相关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建议消费者选择合格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2016年6月6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注册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乳制品审核细则

乳制品审核细则

1.范围1.1总则本指导书通过典型审核活动的概述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策划与实施提供了指南,其适用程度取决于特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范围和复杂程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结论的预期用途。

本指导书是根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HACCP-EC-0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结合该行业的特点,在专业方面提供审核指南,作为专业技术支持,这些意见不是认证准则的补充和取代,审核时,应以认证准则为依据。

国家对鲜奶的制造、酸奶的制造、奶粉的制造已经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必须取得QS后方可生产销售。

对奶酪及其他奶制品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进度情况应予以关注。

如果属于保健食品则需要通过GMP认证。

1.2 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液体乳及乳制品的制造行业包括出口产品,对应于的专业代码为C1440。

分为四个小类专业,其中鲜奶制造专业代码为C1441,酸奶制造专业代码为C1441,奶粉制造专业代码为C1441,其它奶酪。

其它奶制品制造专业代码为C1441。

由于液体奶及奶制品的加工工艺基本类似,因此将四个小类专业编制为一个作业指导书。

乳制品(dairy product):以牛乳、羊乳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各种制品,包括乳粉、消毒乳、灭菌乳、发酵乳、炼乳、干酪、再制乳、奶油、花色乳等乳制品。

本专业不包括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而属于C1534专业。

鲜奶制造专业包括巴氏灭菌奶、UHT灭菌奶等.杀菌乳: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经脱脂或部分脱脂或不脱脂后再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酸奶制造专业包括搅拌型酸奶和凝固型酸奶等。

酸奶是指以牛乳或复原乳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使用含有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的菌种发酵制成的产品。

奶粉制造专业包括婴儿奶粉、全脂奶粉、脱脂奶粉、营养型奶粉等其他奶制品专业包括炼乳、干酪、奶油等2.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下列标准和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文件中引用而构成本文件的条文。

乳粉产品质量法律规制与合规考核试卷

乳粉产品质量法律规制与合规考核试卷
15.乳粉产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符合国家标准
B.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C.可以随意添加
D.应当经过风险评估
16.以下哪些是乳粉产品原料要求的内容?()
A.原料来源合法
B.原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C.原料需经过检验合格
D.原料价格需在市场最低
17.乳粉产品标签上,以下哪些内容是不允许出现的?()
C.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D.企业负责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11.以下哪些是乳粉产品质量风险防范的措施?()
A.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B.对生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C.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
D.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自检
12.乳粉产品质量检验中,以下哪些方法可用于理化检验?()
A.高效液相色谱法
B.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D.产品标签上虚假宣传
9.以下哪些机构有权对乳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B.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乳粉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以下哪些条件是必须满足的?()
A.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B.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A.《食品安全法》
B.《产品质量法》
C.《刑法》
D.《侵权责任法》
15.乳粉产品质量合规考核中,以下哪个方面不属于原料要求?()
A.原料来源合法
B.原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C.原料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D.原料价格合理
16.以下哪个措施不属于乳粉产品质量风险防范措施?()
A.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B.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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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的标签、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脱盐乳清粉(配方)、饴糖(配方)、精炼植物油、奶油、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经加工制成的供六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粉末状产品。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71.1-91 白砂糖GB 2716 – 88 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GB 2760 – 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18 – 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GB/T 5009.11 – 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 – 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24 – 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方法GB 5409 – 85 牛乳检验方法GB 5414 – 85 稀奶油GB 5415 – 85 奶油GB 6914-86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 11388 – 89 脱盐乳清粉GB 13432 – 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14880 – 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413 – 1997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SB 108 – 83 全脂羊乳粉ZB X 14 012 – 87 高级大豆烹调油ZB X 14 013 – 89 玉米胚油ZB X 31 005 – 89 麦芽糖饴(饴糖)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牛乳、羊乳(或羊乳):应符合GB 6914中二级品以上或SB 108中原料乳或相应的乳粉国家标准的规定。

3.1.2 脱盐乳清粉:应符合GB 11388的规定。

脱盐乳清的要求与脱盐乳清粉的要求相不。

脱盐乳清的检验结果乘一系数,即相当于脱盐乳清粉的检验结果。

该系数为97.5除以脱盐乳清的干物质百分数。

3.1.3 饴糖:除下述三项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ZB X 31 005的规定。

a. 总酸(以乳酸计)≤0.10%。

b. 灰分(以干物质计)≤0.2%。

c. 色度(浓度30%;在690nm波长下)≤0.15。

3.1.4 精炼植物油:应符合ZB X 14 012或ZB X 14 013的规定。

3.1.5 奶油:应符合GB 5415或GB 5414的规定。

3.1.6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1中一级品的规定。

3.1.7 维生素和矿物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其他要求3.5.1 净含量3.5.1.1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之差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负偏差。

表43.5.1.2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按式(1)计算,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的件数为≤1件。

(1)式中:△Q ——抽样商品的平均偏差;Q o——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 i——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n ——抽样件数。

3.5.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3.5.3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产品根据需要可以添加GB 14880之外的,经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如:肌醇、DHA、核苷酸、免疫活性物质等。

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4.1.1 色泽和组织状态:取两个销售包装单位的样品,散放于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

4.1.2滋味、气味: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样品的口味。

4.1.3 冲调性:取30g样品于50mL烧杯中,以250mL40℃水冲调,用搅拌棒搅拌均匀后,观察分散溶解状况。

4.2 理化检验4.2.1 热量:按蛋白质、脂肪测定值、碳水化合物计算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9、4所得之和。

4.2.2 蛋白质:按GB/T 5413.1检验。

4.2.3 乳清蛋白:按GB/T 5413.2检验。

4.2.4脂肪:按GB/T 5413.3检验。

4.2.5 亚油酸:按GB/T 5413.4检验。

4.2.6 乳糖:按GB/T 5413.5检验。

4.2.7 灰分:按GB/T 5413.7检验。

4.2.8 水分:按GB/T 5413.8检验。

4.2.9 维生素A、D、E:按GB/T 5413.9检验。

4.2.10 维生素K1:按GB/T 5413.10检验。

4.2.11维生素B1:按GB/T 5413.11检验。

4.2.12维生素B2:按GB/T 5413.12检验。

4.2.13维生素B6:按GB/T 5413.13检验。

4.2.14维生素B12:按GB/T 5413.14检验。

4.2.15 烟酸:按GB/T 5413.15检验。

4.2.16 叶酸:按GB/T 5413.16检验。

4.2.17泛酸:按GB/T 5413.17检验。

4.2.18 维生素C:按GB/T 5413.18检验。

4.2.19 生物素:按GB/T 5413.19检验。

4.2.20 胆碱:按GB/T 5413.20检验。

4.2.21钙、镁、铁、锌、锰、铜、钠、钾:按GB/T 5413.21检验。

4.2.22磷:按GB/T 5413.22检验。

4.2.23氯:按GB/T 5413.24检验。

4.2.24碘:按GB/T 5413.23检验。

4.2.25 牛磺酸:按GB/T 5413.26检验。

4.2.26复原乳酸度:按GB/T 5413.28检验。

4.2.27溶解度:按GB/T 5413.29检验。

4.2.28 杂质度:按GB/T 5413.30检验。

4.3 卫生检验4.3.1 铅:按GB/T 5009.12检验。

4.3.2 砷:按GB/T 5009.11检验。

4.3.3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 5413.32检验。

4.3.4 黄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检验。

4.3.5 酵母和霉菌:按GB 4789.18检验4.3.6 脲酶定性:按GB/T 5413.31检验。

4.3.7 细菌总数:按GB 4789.18检验4.3.8 大肠菌群最近似值:按GB 4789.18检验4.3.9 致病菌:按GB 4789.18检验4.4 其他检验净含量:按3.5.1的规定检验。

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感官检验、水分、脂肪、蛋白质、乳糖、杂质度、复原乳酸度、不溶度指数、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最近似值。

5.1.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主要原料、配方及工艺有变动时;b.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2 取样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时,根据单个销售包装产品的重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或更多个销售包装样品,使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

其中1个销售包装单位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3个销售包装单位进行其他卫生指标和理化指标检验,6个销售包装单位留作备用。

5.3 判定5.3.1 对于型式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自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取样进行该项目(或多项目)的复验,在复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时,不得复验。

5.3.2 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检验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允许正负误差为10%;维生素允许误差为80%~180%;矿物质允许正负误差为20%。

但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6 标签、包装、贮存、运输6.1 标签6.1.1产品标签按GB 13432的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净含量、生产厂(公司)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食用方法、食用量、产品标准号及商标。

6.1.2 标签中应以适当语义明确标出:“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

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使用本产品。

6.1.3 标签中应注明“六个月以上婴儿使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6.2 包装产品可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多种包装材料,如复合塑料袋、铝箔袋等。

6.3 贮存6.3.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产品堆放时必须有垫板,与地面距离为10cm以上,与墙壁距离20cm以上。

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

6.3.2 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厂根据包装材质自行确定。

6.4 运输产品运输时应避免雨淋、日晒,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可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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