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十项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具备产品配方的研发能力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
第八条企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如实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第九条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
第十条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的管理,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专门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乳粉,包括初生儿配方乳粉、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应遵循科学性、安全性、适宜性的原则,确保配方的稳定性和营养完整性。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管理主管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配方注册的内容第六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配方的详细成分表;(二)合适的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性试验和评价结果;(四)饮用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婴幼儿的生长与发育的影响研究的结果;(五)其他与婴幼儿食品安全性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编制审核规范,对申请中的文档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及时向申请企业发出注册意见。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进行监督和抽检。
第三章注册管理的程序第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管理应遵循自愿申请、审查注册、公开通告、监督抽检、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并向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时,向申请企业发出注册证书,并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企业可以申请延期注册或重新注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广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执法大师app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区域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以该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药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划定本市区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和权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了解食品流通安全相关信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依据来信来访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
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完整版奶粉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2)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3)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4)四、婴幼儿配方乳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5)五、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6)六、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7)七、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8)八、收集和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9)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0)十、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11)十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十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13)十三、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4)十四、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5)十五、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 (16)十六、仓储、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 (17)十七、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8)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二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
第三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四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
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五条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规章制度一、引言婴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而婴幼儿配方食品作为婴幼儿成长过程中的重要营养来源,其质量和安全更是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生命健康。
为了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其次,原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再者,生产过程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不得随意添加或减少成分。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获得特殊的生产许可。
相关部门会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生产许可,并且在生产过程中,要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生产许可的要求。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制度为了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实行配方注册制度。
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将其配方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注册过程中,会对配方的营养成分、安全性、适用性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通过注册的配方才能用于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完整。
要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
并且,标签和说明书中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六、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营养成分、有害物质、微生物指标等。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会依法采取召回、处罚等措施。
同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营养需求。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经营管理义务。
第二部分: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经营许可。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并保持证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部分:产品质量控制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厂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生产环境、产品检测等方面。
第八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厂商应进行原辅料的抽样检测,并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厂商应建立召回制度,及时调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部分: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销售,并不得将过期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第五部分: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督和抽检,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通报。
第十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如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一、明确产品定位在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中,第一条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产品的定位。
母乳代用品可以分为多个类型,如婴儿配方奶粉、母乳替代品等,每种产品都有其特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
销售者需要清楚了解自己销售的母乳代用品的定位,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销售和宣传。
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母乳代用品的质量安全对于销售者和消费者都至关重要。
销售者需要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加强产品的质量监控和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可靠的母乳代用品。
三、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销售者需要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成分、营养价值、适用人群等。
消费者在购买母乳代用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销售者应该通过官方渠道获取并传达准确的产品信息,避免误导和虚假宣传。
四、合理定价销售者在制定母乳代用品的价格时,需要考虑到产品的成本、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过高的价格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抵触情绪,而过低的价格则可能引发市场乱象。
销售者应该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五、加强市场监管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涉及到国内外多个市场,销售者需要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安全性。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提供专业的销售咨询销售者在销售母乳代用品时,应提供专业的销售咨询,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销售者可以通过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七、建立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
销售者需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产品退换、投诉处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只有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
八、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销售者应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药店申请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具备的条件
药店申请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具备
的条件
药店申请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除需具备一般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健康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指定(委托)书)外,还应具备以下十个条件:
1、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小组各成员之间的工作职责;
2、建立多项食品安全制度(参照十项安全制度);
3、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培训签到簿、受训人员的学习体会、考核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4、登记备案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牌名称,生产商、供货商名称及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
5、应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6、三年内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7、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专区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区域进行隔离,禁止混放混存;
8、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9、具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体系建设的设备、设施和条件,安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研发的自律管理软件和终端设备。
10、具备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婴儿奶粉销售管理办法
婴儿奶粉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婴儿奶粉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销售的有序开展而制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婴儿奶粉的生产、销售、进口等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生产管理
婴儿奶粉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生产卫生规定和生产流程,确保婴儿奶粉质量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
第三章销售管理
销售者应当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问题反映给生产企业。
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以欺骗、误导等手段销售产品。
第四章进口管理
进口婴儿奶粉应当符合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有关健康、安全、质量、卫生、标识要求等程序进行检验检疫。
进口婴儿
奶粉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章监管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
方人民政府应对婴儿奶粉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第六章处罚与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publish后实施。
对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为婴儿奶粉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该管理办法坚持对婴
儿奶粉从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严格监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
权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doc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区域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以该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药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划定本市区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和权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了解食品流通安全相关信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依据来信来访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制度一、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
二、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其他物品隔离,禁止混放。
三、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四、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方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
五、对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下列责任:(一)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二)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应当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三)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四)认真对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五)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2年。
六、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二)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三)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四)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性对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婴幼儿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十分必要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是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该承担以下责任:首先,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
这包括配方的科学性、原材料的选用与检测、生产工艺的标准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生产企业应注重科研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原材料进货准入制度、生产过程监控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
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和归档,确保可追溯性。
再次,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主动和有关部门积极合作,处理问题。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惩罚。
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首先,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添加非法添加剂。
这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或对婴幼儿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其次,生产企业虚报产品营养成分、误导消费者。
这可能导致家长选购时误判产品的营养价值,影响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再次,生产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获得正品产品或遭受财产损失。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的追究和惩罚,切实维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应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执法监督,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市场秩序。
为了有效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婴幼儿乳粉管理制度
婴幼儿乳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广大婴幼儿的健康,规范婴幼儿乳粉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婴幼儿乳粉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包括婴儿配方奶粉、婴幼儿学步奶粉等。
本制度所称婴幼儿乳粉是指专供1岁及以下婴幼儿食用的奶粉。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婴幼儿乳粉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保证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制定和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配方和流程生产,确保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微生物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严格把控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在必要时对产品进行追溯。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九条婴幼儿乳粉的流通环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建立健全的流通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采购婴幼儿乳粉,并保证婴幼儿乳粉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婴幼儿乳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对婴幼儿乳粉的销售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产品的检验和追溯。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家庭和托幼机构等使用婴幼儿乳粉的单位,应当确保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不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和托幼机构等使用婴幼儿乳粉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确保婴幼儿乳粉的储存和使用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家庭和托幼机构等使用婴幼儿乳粉的单位,应当注意产品的有效期限和储存条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
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监督检查。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1月27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查阅企业记录、调取企业生产控制资料、询问企业员工、检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十条主要内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十条主要内容
1. 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 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 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 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 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 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图片;
7. 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 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
代价与危害;
9. 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 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
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目录一、岗位职责制度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三、仓库质量管理制度四、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五、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七、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八、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贮制度九、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十、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十一、售后服务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一、岗位职责制度(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3、负责签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健康检查.(二)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职责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2、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
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5、负责对企业经营产品质量审批。
6、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安全管理十项制度1、岗位职责制度;2、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4、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5、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6、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7、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贮制度;8、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9、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10、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岗位职责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本单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康查体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2、负责维护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生产品种的审验,供货单位、销售合法资质的审核,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4、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日常运输、存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6、对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控制性管理。
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拒收退货、下架退市及销毁清理工作。
7、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状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8、负责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采购员工作职责: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2、采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的82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品牌,其余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3)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4)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安全相关条款。
(四)仓储、维护人员工作职责:1、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对因储存不当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2、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隔墙离地整齐堆码储存。
3、确保所储存的乳粉进、销、存记录相符。
(五)销售人员岗位职责:1、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条件进行摆放,并确保所售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销售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外观性状和距离有效期截止的时间,发现问题应立即下架并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
2、销售人员应熟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成分、适宜人群、食用方法、食用量、存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对消费者扩大宣传,严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疗效和封建迷信方面的宣传。
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专业指导和帮助的能力。
二、经营场所日常管理制度1、营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和整洁;(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5)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6)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2、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应设置专区,并在柜台、货架显著位置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
3、经营者要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
4、经营者要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菌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作。
员工患上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单位,病愈后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才可以重新上岗。
3、企业发现患有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4、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1、质量管理部制定员工的培训计划,并负责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培训方式以企业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为主,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2、新招录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需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安全记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考核结果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存档。
3、员工培训要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五、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1、购进乳制品时,按照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及该批乳制品的检验报告并保存,并做好台账记录。
2、对购进的乳制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进行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2)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3)产品规格、等级、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3、绝不购买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无标签或标签标识不清、过期变质的乳制品,如发现假冒伪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1、对于乳制品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本公司应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本公司应根据购进的乳制品的产品特点,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晒、防雨、防鼠等设施;2、乳制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3、如购进需冷藏的乳制品,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乳制品安全的冷藏温度。
七、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储制度1、乳制品入库要验收,验收时要检查乳制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入库登记要与乳制品名称、批号相符。
2、乳制品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乳制品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3、乳制品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
4、库房应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乳制品,如有超期乳制品及时清理。
八、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1、建立乳制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对外销售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并配置有经专业培训的乳制品安全专职管理人选。
2、保证乳制品的销售记录真实、有效,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对每批拟对外销售的乳制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乳制品进入市场。
4、向消费者及下级经销商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1、在经营的乳制品中,对质量不符合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将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2、在自行销售乳制品过程中,如发现自有乳制品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经进入空气的乳制品,将及时撤下货架推出市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乳制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货架。
十、婴幼儿配方乳粉现行赔付和追偿制度按照食药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现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进行专区专柜销售,对发现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停止销售,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方法予以处置;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的处理措施;对于消费者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问题的投诉要及时予以沟通,积极履行先行赔付的责任,事后再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联系进行追偿,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岗位职责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本单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康查体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2、负责维护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生产品种的审验,供货单位、销售合法资质的审核,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4、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日常运输、存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6、对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控制性管理。
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拒收退货、下架退市及销毁清理工作。
7、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状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8、负责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采购员工作职责: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并建立供货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