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营改增2016年30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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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实施后调整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通知

中国石化建[2016]307号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营改增”实施后有关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调整后的计价依据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

(一)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招投标以不含增值税工程造价作为定价基础,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根据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含税造价。

(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基础工程设计概算编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计价仍执行调整前的《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及相关动态调整文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工程部反映。

附件

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版)》调整办法

2、《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及其动态调整文件的调整办法

3、《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调整办法

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07版)》相关费用扣税办法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7月6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印发

附件1: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版)》调整办法

一、概算所列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投资、预备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费用,同时在建设投资中列明所含增值税抵扣额。

二、建设投资中的设备购置费、主要材料费、安装费、建筑工程费及其他费用均应计算增值税抵扣额;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不计算增值税抵扣额。

三、增值税抵扣额计算方法

(一)设备购置费

1.设备费(不含运杂费)增值税抵扣额=设备费(不含运杂费)/(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

2.设备运杂费、工器具及生产用具购置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二)主要材料费

1.主要材料费(不含运杂费)增值税抵扣额=主要材料费(不含运杂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

2.主要材料运杂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三)安装费

安装费及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2计算。

特定条件下的费用、安全生产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四)建筑工程费

建筑工程费及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3计算。

绿化费、特定条件下的费用、安全生产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五)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其他费、无形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投资、预备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四、对概算表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概算表(全厂工程例表)”、“总概算表(独立单项工程例表)”、“工程建设其他费计算表”分别见附表1-1、附表1-2、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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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及其动态调整文件的调整办法

一、调整原则

按“价税分离”原则,将定额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费用定额。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安装费=税前安装费×(1+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

二、调整方法

(一)《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调整方法

1.定额辅材费和机械费按分册综合系数调整为不含税费用,综合调整系数同时适用于中国石化建[2011]960号和中国石化建[2014]321号文,详见附表2-1。

2.人工费不调整。

3.各册脚手架搭拆费按附表2-1,相应调整其中的材料费和机械费,不调整其中的人工费。

(二)《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调整方法

1.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定额取费费率。

2.企业管理费中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调整后费率见附表2-2、附表2-3、附表2-4,分别对应于中国石化建[2011]960号文、中国石化建[2013]54号文、中国石化建[2014]321号文。

(三)《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调整方法

1.辅材费和机械费按综合系数统一调整为不含税费用,辅材费调整系数为89.82%、机械费调整系数为90.76%。

2.人工费不调整。

3.安装工程综合取费按附表2-4执行。

附表2-3与“中国石化建[2013]54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

附表2-4 与“中国石化建[2014]321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

附件3:

《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调整办法

一、调整原则

按“价税分离”原则,将定额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费用定额。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工程费=税前建筑工程费×(1+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

二、调整方法

(一)《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1.材料费:A类材料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发布的当期不含税材料信息价;B类材料执行建设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不含税材料信息价;C类材料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发布的基期(2016年5月)不含税材料价格。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生成定额不含税材料费。

2.机械费: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发布的基期(2016年5月)不含税机械台班价格。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生成定额不含税机械费。

3.人工费不调整。

(二)《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1.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定额取费费率。

2.企业管理费中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3.调整后的《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计算程序及取费费率表详见附表3-1、附表3-2、附表3-3。

附表3-1一般建筑及装饰工程调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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