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营改增2016年30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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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建文关于检修工程营改增调整办法W o r d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石化建[2016]369号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调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工程部反映。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6年8月15日《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一、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价税分离”原则,将定额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费用定额。

二、《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一)定额材料费和机械费按分册综合系数调整为不含税费用,综合调整系数适用于《关于2013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3]53号)和《关于2014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详见附件1,人工费不调整。

(二)按照“价税分离”得原则调整定额措施费和管理费取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中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调整后费率见附件2、附件3,分别对应于中国石化建[2013]53号和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文。

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合同计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合同计价参照调整前的《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附件1 《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辅材费与机械费调整系数附件2 与“中国石化建[2013]53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附件3 与“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

20160607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增值税抵扣的通知中国石化计炼〔2009〕15号

20160607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增值税抵扣的通知中国石化计炼〔2009〕15号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增值税抵扣的通知中国石化计炼…2009‟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法律法规,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依法抵扣相关税款,降低税收负担,充分利用国家政策,降低投资强度,经研究后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自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石油石化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投资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油气勘探开发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调整。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转型实施细则”,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不能抵扣的石油专用设备、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动力设备(蒸汽发电机组、内燃机发电机组、燃汽轮发电机组共3类)、机修加工设备(机床、车床等18类)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额现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炼油化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基础设计投资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中,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按100%抵扣进项税;油品销售和化工销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中,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按70%抵扣进项税。

四、对于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应扣减设备及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总体(基础)设计编制及审查过程中对投资概算额做相应调整。

已批复基础设计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中相应扣减。

2016年中石化建【369】号文关于检修工程营改增调整办法Microsoft-Word-97---2003-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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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石化建[2016]369号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调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工程部反映。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8月15日《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一、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价税分离”原则,将定额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费用定额。

二、《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一)定额材料费和机械费按分册综合系数调整为不含税费用,综合调整系数适用于《关于2013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3]53号)和《关于2014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详见附件1,人工费不调整。

(二)按照“价税分离”得原则调整定额措施费和管理费取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中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调整后费率见附件2、附件3,分别对应于中国石化建[2013]53号和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文。

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合同计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合同计价参照调整前的《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附件1 《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辅材费和机械费调整系数序号项目名称辅材费调整系数机械费调整系数1 第一册静置设备89.94% 90.58%2 第二册传动设备90.36% 90.68%3 第三册工业管道88.96% 89.11%4 第四册电气设备91.50% 94.49%5 第五册自动化控制和仪表93.32% 96.18%6 第六册隔热、防腐89.65% 89.35%7 第七册工业炉窑及设备村里86.83% 90.99%8 第八册电信设备90.38% 95.44%附件2 和“中国石化建[2013]53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序号费用类别计算公式和方法费率(%) 一直接费(一)+(二)(一)定额直接费1+2+31 人工费2 材料费3 机械使用费(二)措施费A+BA 4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1×费率3.685 临时设施费8.26 二次搬运费 1.67 工具用具使用费 2.668 夜间施工增加费 6.599 检验试验费0.6B10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这部分费用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1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12 大型机械使用费13 施工队伍调遣费14 赶工增加费15 施工现场围挡增加费16 防低温、雨雪增加费17 受限空间作业增加费18 特殊防护增加费19 设备保护增加费二间接费(三)+(四)(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63.34 (四)规费20+21+22+23+24+25+26+2720 养老保险费1×费率27.3721 失业保险费 2.6122 医疗保险费9.1223 生育保险费0.9124 工伤保险费 1.32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1.1726 住房公积金10.4827 工程排污费0.08 三利润1×费率22.52 四安全生产费按财政部财企[2016]16号文规定计取五不含增值税检修工程费一+二+三+四六增值税五×税率17%七含增值税检修工程费五+六附件3 和“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序号费用类别计算公式和方法费率(%) 一直接费(一)+(二)(一)定额直接费1+2+31 人工费2 材料费3 机械使用费(二)措施费A+BA 4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1×费率2.425 临时设施费 5.356 二次搬运费 1.047 工具用具使用费 1.738 夜间施工增加费 4.259 检验试验费0.39B 10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这部分费用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1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12 大型机械使用费13 施工队伍调遣费14 赶工增加费15 施工现场围挡增加费16 防低温、雨雪增加费17 受限空间作业增加费18 特殊防护增加费19 设备保护增加费二间接费(三)+(四)(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54.79 (四)规费20+21+22+23+24+25+26+2720 养老保险费1×费率25.8321 失业保险费 2.4622 医疗保险费8.6123 生育保险费0.8324 工伤保险费 1.232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1.1626 住房公积金14.7627 工程排污费0.05 三利润1×费率14.7 四安全生产费按财政部财企[2016]16号文规定计取五不含增值税检修工程费一+二+三+四六增值税五×税率17% 七含增值税检修工程费五+六。

根据中化建【2016】307号文调整的取费费率表

根据中化建【2016】307号文调整的取费费率表

1×费率
54.55% 0.17%
三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四 六
规费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程排污费 利润 安装费综合取费费率 按规定计算 26.37% 2.51% 8.79% 26.37% 2.51% 8.79% 0.88% 1.26% 1.13% 15.07% 0.04% 12.72% 131.54%
根据工程实际计算 按规定计算
按规 ◊
序号 更 改 说 明 更 改 校 审 日 期
(一) 社会保险费 11 12 13 14 15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二) 住房公积金 (三) 工程排污费 六 特定条件下的费用
(1+3)×费率
2.03% 4.06% 8.12%
16.1 海拔2000~2500米 16.2 海拔2500~3000米 16.3 海拔3000米以上 17 18 七 特殊技术措施费 有害健康环境施工保健费 大型独立土石方工程费(不含增值税)
1×费率
0.88% 1.26% 1.13% 15.07% 0.04% 12.72%
增值税
(一+二+三+四)*税率
11.00%
◊ ◊ ◊
序号 更 改 说 明 更 改 校 审 日 期
一般建筑及装饰工程取费表
序号 一 1 2 3 二 4 5 6 定额直接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组织措施费 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一类地区 7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8 9 10 三 四 五 二次搬运费 已完工程保护费 工程定位复测费 一类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规费 二类工程 2.39% 4.35% 0.76% 2.53% 2.39% 4.35% 0.76% 费 用 类 别 计算公式或方法 取费系 数 其中人工费 选用费率(%) 其中人 工费率

2016年四行业新营改增文件对照表

2016年四行业新营改增文件对照表

新旧政策变化
将此项规定改为简明扼要的综合性表述,单列作为 第三条第一款,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增加“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删除“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但 须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 新增“保险”项目 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 新增条款 信用保险。 (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 将此项规定改为简明扼要的综合性表述,单列作为 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一款,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 将此项规定改为简明扼要的综合性表述,单列作为 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一款,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无形资产: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 删除“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 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 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 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 服务、湿租服务。” 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 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电信服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4]43号文已增加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新增项目 6.商务辅助服务。 新增项目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新增项目,原106号文件中“技术转让服务、商标 8.无形资产。 著作权转让服务”归并入此项目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新增项目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 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 新增项目 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新增条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 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 原10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 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中石化营改增2016年307号文概要

中石化营改增2016年307号文概要

关于“营改增”实施后调整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6]307号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营改增”实施后有关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调整后的计价依据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

(一)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招投标以不含增值税工程造价作为定价基础,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根据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含税造价。

(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基础工程设计概算编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计价仍执行调整前的《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及相关动态调整文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工程部反映。

附件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版)》调整办法2、《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及其动态调整文件的调整办法3、《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调整办法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07版)》相关费用扣税办法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6年7月6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印发附件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版)》调整办法一、概算所列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投资、预备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费用,同时在建设投资中列明所含增值税抵扣额。

2016年中石化建【369】号文...

2016年中石化建【369】号文...

2016年中石化建【369】号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石化建[2016]369号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调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工程部反映。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8月15日《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一、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价税分离”原则,将定额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费用定额。

二、《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营改增”调整办法(一)定额材料费和机械费按分册综合系数调整为不含税费用,综合调整系数适用于《关于2013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3]53号)和《关于2014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详见附件1,人工费不调整。

(二)按照“价税分离”得原则调整定额措施费和管理费取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中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调整后费率见附件2、附件3,分别对应于中国石化建[2013]53号和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文。

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合同计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合同计价参照调整前的《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附件1 《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辅材费和机械费调整系数序号项目名称辅材费调整系数机械费调整系数1 第一册静置设备89.94% 90.58%2 第二册传动设备90.36% 90.68%3 第三册工业管道88.96% 89.11%4 第四册电气设备91.50% 94.49%5 第五册自动化控制和仪表93.32% 96.18%6 第六册隔热、防腐89.65% 89.35%7 第七册工业炉窑及设备村里86.83% 90.99%8 第八册电信设备90.38% 95.44%附件2 和“中国石化建[2013]53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序号费用类别计算公式和方法费率(%) 一直接费(一)+(二)(一)定额直接费1+2+31 人工费2 材料费3 机械使用费(二)措施费A+BA 4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1×费率3.685 临时设施费8.26 二次搬运费 1.67 工具用具使用费 2.668 夜间施工增加费 6.599 检验试验费0.6B10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这部分费用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1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12 大型机械使用费13 施工队伍调遣费14 赶工增加费15 施工现场围挡增加费16 防低温、雨雪增加费17 受限空间作业增加费18 特殊防护增加费19 设备保护增加费二间接费(三)+(四)(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63.34 (四)规费20+21+22+23+24+25+26+2720 养老保险费1×费率27.3721 失业保险费 2.6122 医疗保险费9.1223 生育保险费0.9124 工伤保险费 1.32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1.1726 住房公积金10.4827 工程排污费0.08 三利润1×费率22.52 四安全生产费按财政部财企[2016]16号文规定计取五不含增值税检修工程费一+二+三+四六增值税五×税率17%七含增值税检修工程费五+六附件3 和“中国石化建[2014]322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序号费用类别计算公式和方法费率(%) 一直接费(一)+(二)(一)定额直接费1+2+31 人工费2 材料费3 机械使用费(二)措施费A+BA 4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1×费率2.425 临时设施费 5.356 二次搬运费 1.047 工具用具使用费 1.738 夜间施工增加费 4.259 检验试验费0.39B 10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这部分费用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1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12 大型机械使用费13 施工队伍调遣费14 赶工增加费15 施工现场围挡增加费16 防低温、雨雪增加费17 受限空间作业增加费18 特殊防护增加费19 设备保护增加费二间接费(三)+(四)(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54.79 (四)规费20+21+22+23+24+25+26+2720 养老保险费1×费率25.8321 失业保险费 2.4622 医疗保险费8.6123 生育保险费0.8324 工伤保险费 1.232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1.1626 住房公积金14.7627 工程排污费0.05 三利润1×费率14.7 四安全生产费按财政部财企[2016]16号文规定计取五不含增值税检修工程费一+二+三+四六增值税五×税率17% 七含增值税检修工程费五+六。

中石化营改增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中石化营改增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58.8
企业管理费(距离基地 25 公里以远 1000 公里以内)
68.5

1×费率
企业管理费(距离基地 1000 公里以远每增加 100 公
0.3
里)
三 规费
C
20 养老保险费
27.37
21 失业保险费
2.61
22 医疗保险费
9.12
23 生育保险费 C
24 工伤保险费
1×费率
0.91 1.3
2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27 工程排污费
0.05
- 10 -
序号 四 五
利润 安全生产费
费用类别
六 不含增值税安装工程费
七 增值税 八 含增值税安装工程费
计算方法
营改增调整费率 (%)
1×费率
14.7
按财政部财企(2012)16 号文件规定计

一+二+三+四+

六×税率
11.00
六+七
- 11 -
附表 2-4
序号
与“中国石化建〔2014〕321 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
13 建预制加工厂增加费
14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保健费
15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B
16 特殊工种技术培训费
特定条件下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含 税费用
17 特殊技术措施费
18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19 大型机具租赁费
企业管理费(距离基地 25 公里以内)
52.76
企业管理费(距离基地 25 公里以远 1000 公里以内) 二
附件: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 版)》调整办法 2.《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 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 版)》、《石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论设计单位造价人员如何做好工程概算

论设计单位造价人员如何做好工程概算

工程与施工论设计单位造价人员如何做好工程概算王桥伟(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洛阳471012)摘要:本文介绍了设计单位工程概算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对应关系和区别,并详细论述了做好项目工程概算的方法和技巧。

关键词:工程概算;对应关系;全过程控制;工程量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方案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工序,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

在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中,无论是项目决策阶段和项目设计阶段,都需要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所以编制好工程概算是项目控制投资最重要的一环。

1做好工程概算工作的重要性工程概算是项目经过决策,基础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工程概算是指工程项目在基础设计阶段(包括技术设计),根据设计人员的意图,通过编制工程概算文件(修正概算文件)预先测算和确定的工程造价。

当项目经决策确定后,由设计单位造价人员根据拟建项目的工程量、材料表或基础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者指标,指标中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和设备的单价,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整个工程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

简单的说,就是计算建设项目总费用,实际就是建设单位的全部投资。

建设单位一般是根据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依据工程量和投资分解后编制投资计划,下达给主管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人员实施。

工程概算主要作用如下:⑴经批准的工程概算的投资额,是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额;⑵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⑶工程概算是建设单位比较设计方案技术和经济合理性、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⑷是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⑸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的依据;⑹核定建设项目贷款金额的依据。

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工程概算的重要性,因此设计单位造价人员编制好工程概算,做好概算校对审核工作,合理反映拟建项目的全部投资是非常重要的。

2016年我国营改增后的主要税种及税率表大全

2016年我国营改增后的主要税种及税率表大全

最惠国税率率 四、关 税 中央 关税种类 100%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特批后可适用) 关税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 基本税率 25% 减按20%
(2)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3)原产于我国境内 我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协定 签订有特殊优惠协定 以上国家和地区以外的
一定时期内可实行。 居民业和在境内设机构、场所且所得与 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3、载货车 、专项作业 按整备质量每吨 车 4、摩托车 5、船舶 6、游艇 每辆 按净吨位 按每米
1.车辆整备质量尾数在0.5 吨以下(含0.5吨)的,按 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 180元~ 核定载客人 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 数9人(含) 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 4500元/辆 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 以下 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 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 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 船);(二)拖拉机;(三) 1吨计算。 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 、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 核定载客人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 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 600元/辆 数9人以 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上,包括电 。 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 车 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400元/辆 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 48元~96 包括半挂牵 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引车、挂车 元/吨 。 36元 3元~6元/ 拖船和非机 动驳船按 吨 50% 600元~ 长度指游艇 2000元/米 总长 1.5~30元/ 每平方米
所 得 税
25%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 30% 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超过5.5W~8W的部分 35% 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超过8W的部分 45%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 不超过1.5W的部分 5% 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 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 超过1.5W~3W的部分 10% 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中央 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 2、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五级超额累 超过3W~6W的部分 20% 、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 六、个 60%, 、承租经营所得 进 人所得 省20% 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 超过6W~10W的部分 30% 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市县 税 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 20% 超过10W的部分 35% 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 3、比例税率 20% 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 (1)不超过20000,税率20% 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 4、劳务报酬 (2)20000至50000,税率30%; 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 (3)50000元以上,税率40% 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 5、稿酬 税率为20%,减征30%,故实际为14% 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 14% 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2007年8月15日居民储蓄利息税率,由 20% 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0%调为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 征收。 1、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4. 存款利息。

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三) 销售额。

2.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下发公告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中石化 文取费表

中石化 文取费表

5.40% 6.74%
一类地区
2.65%
6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二类地区
2.17%
A
三类地区
1×费率
1.74%
7 二次搬运费
1.03%
8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34%
9 夜间施工增加费
1.41%
10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
0.14%
11 检验试验费
0.40%
12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3 建预制加工厂增加费
15.07% 0.04%
12.72% 131.97%
11.00%
本表数据未经HFEC书面允许不得扩散至第三方

含增值税安装工程费
六+七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地区类别 (参中石化[1995]建字247号)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本表数据未经HFEC书面允许不得扩散至第三方
中石化安装费率表(2016)307号文
序号
费用类别
计价方法 费率(%)
备注
取定
一 (一)
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
㈠+㈡ 1+2+3
70.46元/工日
1
定额人工费
不调整
2
材料费
辅材费*89.82%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费*90.76%
(二)
措施费
A+B
4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
0.79%
5 临时设施费
距离基地25公里以内 距离基地25公里以远
距离基地1000公里以远每增 加100公里增加
0.17%

规费
C
56.05%
20 养老保险费
26.37%
21 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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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实施后调整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通知
中国石化建[2016]307号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营改增”实施后有关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调整后的计价依据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

(一)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招投标以不含增值税工程造价作为定价基础,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根据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含税造价。

(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基础工程设计概算编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计价仍执行调整前的《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及相关动态调整文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工程部反映。

附件
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版)》调整办法
2、《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及其动态调整文件的调整办法
3、《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调整办法
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07版)》相关费用扣税办法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7月6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印发
附件1: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版)》调整办法
一、概算所列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投资、预备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费用,同时在建设投资中列明所含增值税抵扣额。

二、建设投资中的设备购置费、主要材料费、安装费、建筑工程费及其他费用均应计算增值税抵扣额;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不计算增值税抵扣额。

三、增值税抵扣额计算方法
(一)设备购置费
1.设备费(不含运杂费)增值税抵扣额=设备费(不含运杂费)/(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

2.设备运杂费、工器具及生产用具购置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二)主要材料费
1.主要材料费(不含运杂费)增值税抵扣额=主要材料费(不含运杂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

2.主要材料运杂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三)安装费
安装费及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2计算。

特定条件下的费用、安全生产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四)建筑工程费
建筑工程费及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3计算。

绿化费、特定条件下的费用、安全生产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五)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其他费、无形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投资、预备费增值税抵扣额按附件4计算。

四、对概算表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概算表(全厂工程例表)”、“总概算表(独立单项工程例表)”、“工程建设其他费计算表”分别见附表1-1、附表1-2、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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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及其动态调整文件的调整办法
一、调整原则
按“价税分离”原则,将定额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费用定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安装费=税前安装费×(1+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

二、调整方法
(一)《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调整方法
1.定额辅材费和机械费按分册综合系数调整为不含税费用,综合调整系数同时适用于中国石化建[2011]960号和中国石化建[2014]321号文,详见附表2-1。

2.人工费不调整。

3.各册脚手架搭拆费按附表2-1,相应调整其中的材料费和机械费,不调整其中的人工费。

(二)《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调整方法
1.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定额取费费率。

2.企业管理费中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调整后费率见附表2-2、附表2-3、附表2-4,分别对应于中国石化建[2011]960号文、中国石化建[2013]54号文、中国石化建[2014]321号文。

(三)《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调整方法
1.辅材费和机械费按综合系数统一调整为不含税费用,辅材费调整系数为89.82%、机械费调整系数为90.76%。

2.人工费不调整。

3.安装工程综合取费按附表2-4执行。

附表2-3与“中国石化建[2013]54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
附表2-4 与“中国石化建[2014]321号文”对应的调整费率
附件3:
《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4版)》、《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调整办法
一、调整原则
按“价税分离”原则,将定额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费用定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工程费=税前建筑工程费×(1+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

二、调整方法
(一)《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1.材料费:A类材料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发布的当期不含税材料信息价;B类材料执行建设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不含税材料信息价;C类材料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发布的基期(2016年5月)不含税材料价格。

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生成定额不含税材料费。

2.机械费: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发布的基期(2016年5月)不含税机械台班价格。

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生成定额不含税机械费。

3.人工费不调整。

(二)《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1.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定额取费费率。

2.企业管理费中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3.调整后的《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计算程序及取费费率表详见附表3-1、附表3-2、附表3-3。

附表3-1一般建筑及装饰工程调整费率
附表3-2大型独立土石方工程调整费率
附表3-3桩基工程调整费率
附件4: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07版)》相关费用扣税办法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07版)》中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为相应含税费用,费率不变;相关费用应按附表4计算其中的增值税抵扣额。

附表4相关费用增值税抵扣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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