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及办法
附件2: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及办法为推动学校改革与各项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职工献身教育、卫生事业,表彰和奖励他们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和业绩,特制定《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评选表彰活动周期及原则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和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一年举行一次。
原则上每年9月份教师节期间表彰。
评选表彰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注重实绩、择优评选;(3)民主推荐、群众认可;(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选表彰的范围评选表彰的主要范围是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岗位上敬业爱岗、辛勤耕耘,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教职员工。
1.优秀教师:从学校和附属医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中评选产生;2.优秀教育工作者:从学校和附属医院从事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行政、教辅或工勤岗位上的人员中评选产生;3. 先进科技工作者:从学校和附院从事教学、临床和科研工作的在职职工中评选产生;4.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从具有两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的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中评选产生;评优表彰名额原则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数10%的比例以内。
各额及指标的具体分配由学校根据当年度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分配指标下达到各评选组。
三、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1.评先推优工作原则以总支或部门为单位按划片分区的方式,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具体分组办法和推优名额,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确定。
2.各评优推荐工作组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推荐评选,按规定时间上报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核。
3.评选结果作为上报上一级优秀的推荐人选;优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重要参考依据;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评优结果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
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家科技奖是我国最高科学技术奖项,旨在表彰对国家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国家科技奖的评奖流程严谨而规范,确保公正、公平和客观性,以确保对优秀科技成果的公正评价和认可。
本文将对国家科技奖的评奖流程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评奖的阶段和程序。
通过了解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读者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国家对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视,以及评奖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首先介绍国家科技奖的概述,包括该奖项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然后,我们将详细介绍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提名、初评、复评和终评等环节的具体要点和举措。
最后,我们将对整个评奖流程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国家科技奖评奖工作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可以全面了解国家科技奖的评奖流程,并对科技奖项的评选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这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和科学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的透明化和规范化也将进一步增强科技界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为我国的科技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包括对整篇文章的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说明,给读者一个清晰的导读,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全文。
以下是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可能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介绍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的相关内容。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首先概述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的背景和重要性。
随后,我们将介绍本文的文章结构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阅读指引。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其中包括国家科技奖的概述和评奖流程。
在国家科技奖概述部分,我们将介绍国家科技奖的概念、种类以及其在激励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在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国家科技奖的评奖程序、组织机构和评选标准,并举例说明具体的评奖流程。
最后是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国家科技奖评奖流程进行总结,概括全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全国石油和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
全国石油和化工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为了鼓励和表彰在全国石油和化工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调动全国石油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我国石油和化工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目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开展评选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活动,旨在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无私奉献、勇攀高峰、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石油和化学工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评选范围凡在石油化工、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科学技术管理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均可参加申报。
第三条评选条件参评的科技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具有较强的“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业务上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新发现,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2.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2个以上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年度科技指导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及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完成人;4.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为企业或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5.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6.在科技人才培养和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效;7.国家级、省部级、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认定的创新平台主要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
第四条推荐单位推荐工作采用条块结合、多渠道推荐的方式进行。
鹤壁市农科院院长程相文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鹤壁市农科院院长程相文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发布时间: 2012-12-20 17:35
来源:作者:编辑:鹤壁生活网
12月19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在郑州召开河南省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会暨科协会员日科技专家座谈会。
鹤壁市农科院院长、著名玉米育种专家程相文被授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受邀参加会议。
据了解,“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是中国科协于1997年面向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设立的奖项,是一项全国性、权威性的荣誉。
从2010年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此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
该荣誉称号获得者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由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评审而产生的,旨在表彰大力发扬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立足本职,辛勤工作,拼搏进取,为我国总体科技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做出卓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今年76岁的程相文带领他的育种团队在半个多世纪的漫长历程中,不辞辛劳、不畏艰辛地进行着玉米品种的南繁北育工作,先后选育出浚单20等39个玉米新品种,其中13个通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累计推广2亿多亩,增加经济效益150多亿元。
浚单20选育及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还荣获2011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文章来源于鹤壁生活网/article-view-874.html。
国家科技进步奖 评选标准
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标准国家科技进步奖是我国对于在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的最高奖项,评选标准包括科技创新性、技术先进性、技术经济效益、科技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这些评选标准逐一进行解析。
首先,科技创新性是评选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重要标准之一。
科技创新是指在理论、方法、工艺、装备、产品等方面有新的发明创造和改进的成果。
这些创新成果可能是在基础研究领域的理论突破,也可能是在应用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无论是哪一领域的创新都需要具备独特性和前瞻性。
评选委员会将对具有科技创新性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可能是通过新的理论提出、新的方法设计、新的装备研制、新的产品开发等方面体现。
其次,技术先进性也是评选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重要标准之一。
技术先进性指的是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国内乃至国际上都具有领先水平。
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将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制造工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察和比较。
只有具备技术先进性的成果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认可。
第三,技术经济效益也是评选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重要考量之一。
科技发展应当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
评选委员会将对科技成果在市场上的应用情况、产业链带动和创造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只有具备较高的技术经济效益,才能体现出科技成果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
最后,科技社会效益也是评选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重要考量之一。
科技成果必须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效益,例如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人民的生活品质、保护环境等。
评选委员会将对科技成果在社会上的应用情况、推广和普及程度等进行评估,注重对科技成果在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贡献的认可。
总体而言,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标准涵盖了科技创新性、技术先进性、技术经济效益、科技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具备突出表现的科技成果,才有可能获得这一最高奖项的认可和殊荣。
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我国将会涌现更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国家科技进步奖申报指南
2023年国家科技进步奖申报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国家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科技进步奖成为了科技界的重要奖项之一。
该奖项的设立旨在表彰在科技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不断追求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
随着2023年的到来,国家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也已经拉开了帷幕。
为了能够更好地帮助科技工作者和申报单位顺利完成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大家参考。
二、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从事科技研究、技术开发、科技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各个领域的科技工作者;2.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准则的基础上完成的;3.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独立创新性,并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材料1.《国家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一式三份,由主要申报人签署并加盖公章;2.主要申报人的唯一识别信息明、执业资格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相关科技成果的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实物样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完成上线申报;2.科技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初审工作,并对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3.经专家评审合格的科技成果将进入最终评选环节,并对最终评选出的科技成果进行公示;4.最终评选出的科技成果将提交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并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五、申报工作的注意事项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所申报的科技成果,不得有虚假材料或夸大事实;2.申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申报;3.申报流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越级申报或跳过任何环节;4.在申报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进行交流并获得帮助。
六、结语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设立对于激励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大学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XXXX大学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献身高等教育事业,表彰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特制定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下简称“三优”)评选办法。
一、总则1.评选表彰“三优”先进个人,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思想,除给予获奖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获奖者的有关材料还将存入本人档案,并以此作为本人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
2,“三优”先进个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和贡献的原则,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考核。
二、评选表彰范围1.凡在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本专科生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属评选表彰范围。
2.待聘人员、脱岗人员、出国逾期不归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受党政处分或法纪惩处不满一年者、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无定论的人员以及其他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人员不具有评选资格。
三、评选表彰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义务。
3.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其他任务,在完成任务中刻苦努力,勇于探索,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方面成绩突出者。
4.在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本专科生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成绩突出者。
5.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者。
6.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新途径和新方法,求实创新,在实际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成绩突出者。
7.在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及其他工作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观念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刻苦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勤奋上进,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者。
四、名额分配1.优秀教师:每次评选10人,在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从教三年以上的教师(含思政和“双肩挑”教师)中评选,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科技进步奖评选条件
科技进步奖评选条件科技进步奖评选条件引言:科技进步奖是一项表彰科技领域杰出贡献的奖项,对于鼓励和激励科技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
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条件是基于一系列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获奖项目的卓越性和创新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条件,分析其深度和广度,并分享对这一领域的理解和观点。
第一部分: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标准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标准是基于科学性、专业性、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性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每个标准的深入探讨:1. 科学性:科技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必须基于科学原理和方法,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项目应具有严密的科学研究过程和可靠的实验数据,确保研究的可验证性和可重复性。
2. 专业性:获奖项目必须由一支专业的科研团队完成,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
评委会将重点考察团队成员的研究水平、学术造诣以及在该领域的影响力。
3. 创新性:获奖项目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模式和方法。
创新可以体现在科技产品、科学理论、技术应用等多个层面,是评选中的核心要素之一。
4. 推广应用性:获奖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和实用性,能够解决现实生活或工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项目的成果应具备商业化的潜力或对社会有重要影响。
第二部分: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评估细节为了更好地理解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条件,我们将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对每个评选标准进行详细评估。
科学性:要求获奖项目基于科学原理和方法。
评委会会仔细审查项目的研究设计、数据采集和分析过程,确保科学方法的严谨性和可信度。
此外,项目需能够在同行评议的科学期刊上发表,并导致相关学术和科研领域的引用和推广。
专业性:项目的参与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经验。
评委会会考察项目团队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以评估团队成员在该领域的专业水平和贡献度。
此外,项目团队还需具备合理的科研设备和研究条件,以支持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创新性:创新是科技进步奖评选的关键要素之一。
评委会会重点关注项目的创新点和突破性的贡献。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于2000的8月3日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中华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是国家对全国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大奖和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全国范围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能手的评选:(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励与评选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励与评选科技成果的创新与发展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提升的关键。
为了鼓励和表彰科技部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杰出贡献,科学技术部制定了科技成果奖励与评选政策。
本文将介绍科技成果奖励与评选的相关内容,包括奖励的分类、评选标准、流程以及获奖后的管理。
一、奖励分类科技成果奖励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科技进步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在科研、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工作人员。
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根据成果的创新力、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评定。
2. 科技发明奖:该奖项主要奖励在发明创造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科技发明奖依据发明的创新程度、市场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评选,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3. 教学成果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
教学成果奖评选考虑到教学方法和效果、学生综合评价以及教学成果对学科发展的贡献等方面。
二、评选标准科技成果奖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新性:创新性是科技成果评选的最重要标准之一。
评选委员会将关注工作人员在科研、技术开发、教学等领域的创新贡献,包括创新思维、技术创造、教学方法等方面。
2. 实用性:科技成果评选还会考虑成果的实用性,即是否能够在实际生产、生活和教学中得到应用。
成果的实用性与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密切相关。
3. 学术价值:对于科研成果而言,学术价值是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科技成果评选将关注工作人员在学术界中的影响力、引用次数、学术论文发表等指标。
4. 社会影响力:科技成果的社会影响力也是评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工作人员的成果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或领域内技术推动具有重要意义。
三、评选流程科技成果奖的评选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名推荐:工作单位提出参评申请,提名推荐包括材料提交和推荐信等资料的准备。
2. 材料评审:评委会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提名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者。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及办法
附件2: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及办法为推动学校改革与各项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职工献身教育、卫生事业,表彰和奖励他们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和业绩,特制定《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评选表彰活动周期及原则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和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一年举行一次。
原则上每年9月份教师节期间表彰。
评选表彰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注重实绩、择优评选;(3)民主推荐、群众认可;(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选表彰的范围评选表彰的主要范围是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岗位上敬业爱岗、辛勤耕耘,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教职员工。
1.优秀教师:从学校和附属医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中评选产生;2.优秀教育工作者:从学校和附属医院从事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行政、教辅或工勤岗位上的人员中评选产生;3. 先进科技工作者:从学校和附院从事教学、临床和科研工作的在职职工中评选产生;4.优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从具有两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的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中评选产生;评优表彰名额原则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数10%的比例以内。
各额及指标的具体分配由学校根据当年度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分配指标下达到各评选组。
三、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1.评先推优工作原则以总支或部门为单位按划片分区的方式,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具体分组办法和推优名额,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确定。
2.各评优推荐工作组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推荐评选,按规定时间上报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核。
3.评选结果作为上报上一级优秀的推荐人选;优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重要参考依据;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评优结果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7月15日中国科协七届61次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00名,从中提名50名“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评选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国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系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其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6.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应在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
第三章推荐第八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单位为:1.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3.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
第九条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科技工作者的行业分布情况,负责推荐各领域的一线科技工作者;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负责推荐军队系统科技工作者。
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
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三公技字〔2009〕381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创造有利于科技人才施展特长、发挥才智的环境和条件,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提高我局科技水平,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与奖励。
第三条评选优秀科技工作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奇数年评选,每次评选若干名。
评选范围为我局从事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优秀科技工作者必须是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学风正派,求实创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长期工作在生产第一线,对科学技术普及、新技术推广和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等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近两年取得了在国内同行中有影响的成绩。
(二)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其研究成果有较高的水平和价值。
撰写的论文在全国发行刊物多次发表的主要作者。
(四)在近两年竣工的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在项目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有较高的科技管理和组织才能,对我局科技管理、引进培养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六)近两年获国家级、部、省级荣誉的其他优秀科技人员。
第五条局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由局技术发展部牵头组织。
第六条局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由局各部门、所属子(分)公司、局属项目经理部部负责推荐,并填写《中交三公局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附件1)。
第七条推荐局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技术发展部根据推荐的人选,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委会在对候选人认真审查并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
第十条局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必须获得超过参加评选的评委的半数票,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被评为“中交三公局优秀科技工作者”的,由局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奖金额度一事一议,逐步与人力资源部员工奖惩办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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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关于“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第四条评选周期和表彰时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在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表彰。
第五条表彰名额:每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人数不超过1000名,同时从中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推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按规定程序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第七条评审: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
第八条审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直接授予或追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书记处,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条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十一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
第十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