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2x‟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遵循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202x年至202x年,我市每年从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工作经费中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市人事局可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资助对象为。
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为个人资助对象;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为单位资助对象。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一)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的;(二)受资助项目未完成或项目已完成未提交项目总结报告1和经费使用明细的;(三)上一年度受资助期间,因故被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的。
第六条培养经费资助分为。
培训研修类(a类)、创新研发类(b 类)、学术交流类(c类)、出版专著类(d类)四类及一个专项资助。
(一)a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与其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中长期(三个月以上)培训、研修或开展合作研究。
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在国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
(二)b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三)c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主办或参加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等,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北京市“百千万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北京市“百千万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和《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北京市“百千万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北京市“百千万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为我市经济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知识产权(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要求和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围绕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专业型人才的培养为重点,联合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资源开发,为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以专利工作为主要抓手,进一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人才的能力和素质,提升知识产权人才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素质高,能基本满足我市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上传者知盟网(二)主要任务1、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首都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以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为重点,分阶段选拔培养100名左右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保护环境,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理论修养、实证研究水准的高能力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京科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7〕6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3月7日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并培养学术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领先和国际视野开阔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富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全力推进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按照合理布局、个性培养、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科技领军工程)。
第三条科技领军工程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旨在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提供支持。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科技领军工程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具有较强的科研带动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率领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工作在科研一线,具有很强的原始创新能力,带领团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为国内外同行公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京教财[2012]36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2〕36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制定了《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2278号)、《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10〕195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建立在“科教合作”基础上,多主体参与、长链条衔接的系统工程,坚持“政府主导、整体规划、分级管理、协同实施”原则,充分利用首都丰富的科技、文化与教育等资源,积极探索跨学校、跨学段、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培养创新人才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纵向衔接、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横向整合,系统培养创新人才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教科院”)、北京青少年科技创新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学院办公室”)、区县教委,承担“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任务的中小学校和区县教研部门,参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科普场馆等。
北京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申请表.doc
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申请表(D培训研修类)申请人:工作单位:项目名称:申报年度: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制填表说明1.申请者应按有关要求逐项填写申请材料,填报内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信息、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视为无效申请。
2.“项目名称”为本人申请资助项目的名称,资助不受理涉密项目。
3.“主要学历”从大学填起。
4.“主要工作经历”包括在国内、外研究机构任职、访问、进修等经历。
5.对科研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果、贡献的简述控制在500字以内。
6.“获得重要科技奖项”包括国际重要学术奖项,国家及省部级等奖项。
在“基本信息”栏内依次填写成果(项目)名称,获奖年份、类别、等级(如关于****的研究,200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证书号码,按顺序写出全部获奖人姓名,标注本人排名情况,并简述申请人的主要贡献。
如所获奖励已结束公示,但还没有发证书,需到颁奖单位开具证明,否则不能填写到表中。
7.“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各类重要科技项目。
在“基本信息”栏内按依次填写承担项目名称,开始年份(如关于***的研究,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并简述申请人发挥的作用和贡献。
提供证明材料一般应有项目书,并明确填写本人是项目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或参与者。
8.“专利情况”。
务必填写经授权的专利,按顺序写出全部参与人员姓名,并标注本人排名情况。
9.“代表性论文、著作(包括教材)、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
在“基本信息”栏内按依次填写论文、著作名称,年份,排名,主要合作者,发表刊物或出版社名称。
10.资助经费用途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
11.本表打印或复印均有效,上报时,用A4纸双面打印,简单装订。
二、主要学历(从大学填起)三、主要工作经历四、主要学术团体兼职五、科研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果、贡献(限500字以内)六、近10年获得重要科技奖项包括国际重要学术奖项,国家三大奖,省、部级一、二等奖等。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京教人[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海内外引进、聘请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杰出人才的引进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包括引进学科首席专家、聘请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校外教学名师讲学,同时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著名高校教授、国内211、985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优秀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予以资助。
学科首席专家以正式调入的方式引进,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由校外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2008-2012年在市属高校共设置10个学科首席专家岗位、40个特聘教授岗位、100个讲座教授岗位。
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人才所需岗位数量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市属高校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面向市属高校设立50个左右的校外名师讲学资助点。
(一)学科首席专家岗位主要设置在国家级、教育部及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研究中心。
申请设置学科首席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平台和优势。
(二)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主干学科及北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前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设置。
(完整word版)1、《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资助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
其中,A、B、C、D、E、G 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二章个人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第四条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一)申请个人资助的人员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或专业骨干。
非北京市属单位的申请人员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
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可与北京市属单位人员合作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好的业务基础;技能领域申请人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其中超过45岁的申请人,应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公共管理单位申请人应是在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申请A、B、C、E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5岁以下(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D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0岁以下。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京教财[2008]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8.29【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的通知(京教财[2008]20号)各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已经2008年8月11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第2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48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京教人[2008]17号 <../高校教师/人才强校/文件册/京教人〔2005〕19号.doc>),结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目标与任务通过实施人才强教深化计划,努力造就一批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居于国内同领域学术前列的学术带头人;重点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建设,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上发挥突出作用;努力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骨干,使其成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有一批中青年骨干成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创造条件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人才提供接受教育培训、访问进修或攻读学位的机会,优化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增强人才发展后劲和队伍整体素质。
北京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Array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人社专家发〔2014〕19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教委、科委、财政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2〕73号)、《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京组发〔2014〕3号),经研究,现将《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日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位与目标“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市级工程”)是围绕首都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需要,面向北京市高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程。
从2014年起,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选拔培养200名左右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市级工程”人选(以下简称市级人选)。
形成与“北京学者计划”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相衔接,与我市各行业、系统人才计划、工程相补充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体系。
二、人选的选拔(一)选拔范围和数量。
市级人选从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所属单位和行政区域内非公经济单位中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市级人选每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
(二)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思维、敏锐的专业洞察力和较好的国际交流能力,在业内具有良好声誉并得到认可;能够紧跟本领域的发展趋势,并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近年来取得的创新性科研成果,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有较好的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合作能力,注重团队人才培养,能够带领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或作为北京学者创新团队骨干成员,对团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人登记表姓名: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填表说明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要规范填写,与身份证上的内容一致,其中出生日期的填写,用“-”分隔年、月、日,如1966-03-01。
2、政治面目:填写最初参加党派的政治面目。
3、学历: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
4、学位: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5、毕业时间:最高学历毕业时间,填至月,如1986-07。
6、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毕业学校。
7、所学专业:取得最高学历的学习专业,应与“学历、学位、毕业时间、毕业院校”相互对应。
8、从事专业:现正从事的专业。
9、专业领域:指从事专业所在的领域。
填写“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科学教学/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自然科学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教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其他”等领域之一。
10、技术职称:已取得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
11、行政职务:目前所担任的最高行政职务,按照标准名称规范填写。
12、工作单位:目前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13、工作时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起始时间,填至月,如1986-09。
14、单位类别:填写“企业/事业/机关(党政军群)/其他”类别之一。
15、单位性质:填写“国有/集体/民营/个体/合资/外资/其它”性质之一。
16、国家级人选年份: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的年份,填至年,如2003年。
17、市级人选年份:入选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的年份。
18、特贴年份:被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年份。
19、是否获百千万资助:获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的情况,填“是”或“否”及资助年份。
20、是否获博士后资助:获北京市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资助的情况,填“是”或“否”。
21、是否获留学人员资助:获北京市留学人员科研活动择优资助的情况,填“是”或“否”。
22、是否获优秀人才资助:获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的情况,填“是”或“否”。
某某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
某某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尊敬的申请评审委员会:我谨代表某某市的相关单位,就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供审阅。
背景介绍:某某市作为我国的重要城市,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为了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推进城市的发展进程,特别制定了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计划,旨在培养和引进一批科技、文化、经济等领域的人才,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申请目的:我司希望能够获得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的资助,以支持我司人才培养工作。
通过此次申请,我司计划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人才引进计划:利用资助资金,我司计划引进一批有潜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以满足我市若干重点领域的需求。
2. 创新研究项目支持:通过培养人才,我司将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的力度,提高我市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实力和竞争能力。
3. 人才培养计划:我司将建立全面的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以提升本地人才的素质和水平。
4. 奖励与激励机制:我司将建立健全的奖励与激励机制,鼓励人才在相关领域取得卓越成就。
计划执行:为了确保项目的有效执行,我司将:1. 建立专门的项目执行团队,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管理。
2. 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和时间表,并按计划执行各项工作。
3. 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和优势。
4. 定期向贵委员会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预期效果:通过申请获得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的支持,我司有信心实现以下预期效果:1. 培养出一批在相关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人才,为我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智慧和动力。
2. 提升我市在科技、文化、经济等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3. 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为未来的人才发展提供可持续的支持。
4. 推动我市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到我市工作和创业。
结语:我司真诚地希望贵委员会能够审慎考虑此次资助申请,并给予积极的回应。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京教高〔2012〕26号),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培养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建设、本专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教师教学促进、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发展七个方面。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科学论证,统筹配置。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高校应统筹安排学科生均综合定额、教学质量提高定额和项目经费。
(二)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人才培养项目特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申报第六条市教委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或备案,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通知高校。
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预算申报。
第七条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二)属于高校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四)绩效目标满足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北京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Array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人社专家发〔2014〕19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教委、科委、财政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2〕73号)、《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京组发〔2014〕3号),经研究,现将《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日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位与目标“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市级工程”)是围绕首都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需要,面向北京市高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程。
从2014年起,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选拔培养200名左右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市级工程”人选(以下简称市级人选)。
形成与“北京学者计划”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相衔接,与我市各行业、系统人才计划、工程相补充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体系。
二、人选的选拔(一)选拔范围和数量。
市级人选从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所属单位和行政区域内非公经济单位中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市级人选每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
(二)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思维、敏锐的专业洞察力和较好的国际交流能力,在业内具有良好声誉并得到认可;能够紧跟本领域的发展趋势,并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近年来取得的创新性科研成果,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有较好的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合作能力,注重团队人才培养,能够带领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或作为北京学者创新团队骨干成员,对团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doc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京发〔2010〕11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
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5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20个左右。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其中: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一)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
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
(三)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一)申报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与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或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密切相关,或其专业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
第五条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2月11日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目标针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及技术路线决策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7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7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京人发[2007]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7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7]16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培养计划,加速培养我市年轻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进首都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关于开展2007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人选主要从已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人选的人员中选拔产生(你单位的市级工程人选名单见附件1)。
近年来的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以及其他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中,尚未入选市级工程人选、且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一并推荐上报。
二、选拔条件根据《通知》要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选拔条件是:(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处于较高水平。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三、选拔数量2007年国家级工程人选的选拔数量为500名左右,人事部规定我市推荐上报国家级工程人选推荐人选的数量不超过20人。
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队伍的实际情况及选拔条件,择优推荐人选,具体推荐数量不做预先规定。
北京市新世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专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获资助单位名称:
获资助年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一、获资助项目基本情况:
资助项目名称:
项目执行起止时间:自年月至年月
资助金额(万元):
二、项目执行的基本情况(含项目执行计划完成情况;对本单位高层次人
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意义,解决的问题等,限1000字。
)
三、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培养对象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科技创新能力,
专业获奖、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果,限1000字。
)
四、项目总体评价(限500字。
)
五、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附件:
资助经费使用明细表
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万元。
【免费下载】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附件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资助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
其中,A、B、C、D、E、G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二章个人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第四条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一)申请个人资助的人员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或专业骨干。
非北京市属单位的申请人员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
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可与北京市属单位人员合作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好的业务基础;技能领域申请人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其中超过45岁的申请人,应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公共管理单位申请人应是在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申请A、B、C、E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5岁以下(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D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0岁以下。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京教人[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人[2008]2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48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人[2005]19号),结合本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强教计划的目标与任务努力造就一批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居于国内同领域学术前列的学术带头人;重点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建设,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上发挥突出作用;努力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骨干,使其成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有一批中青年骨干成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创造条件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人才提供接受教育培训、访问进修或攻读学位的机会,优化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增强人才发展后劲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章项目内容第三条人才强教计划在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院范围内实施,由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选拔计划、人才培训计划三个层次九个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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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遵循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2005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从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工作经费中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市人事局可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为个人资助对象;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为单位资助对象。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的;
(二)受资助项目未完成或项目已完成未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和经费使用明细的;
(三)上一年度受资助期间,因故被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的。
第六条培养经费资助分为:培训研修类(A类)、创新研发类(B类)、学术交流类(C类)、出版专著类(D类)四类及一个专项资助。
(一)A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与其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中长期(三个月以上)培训、研修或开展合作研究。
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在国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
(二)B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三)C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主办或参加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等,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四)D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出版在其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五)专项资助用于支持有关单位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培养经费资助工作按年度开展,具体工作安排以下发通知的形式部署。
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可在会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其他类别的资助申请,按通知要求的时间进行申报。
第八条工程人选每年度只能就某一具体项目申请一类资助。
个人申请资助,需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人登记表‣、•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个人申请用)‣(按所申请类别填写),由其所在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其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一步核实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第九条单位申请资助,应提交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专项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单位申请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第十条对于工程人选的资助申请(除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外),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拟定资助的人选和金额,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本年度培养经费资助方案。
对于工程人选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根据其所参加会议的学术水平、重要程度及工程人选的参会角色,确定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对于单位的资助申请,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根据其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年度培养经费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被批准后,获资助的工程人选或单位应根据所获资助金额,对申请资助时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计划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报市人事局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进度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确认后,市人事局下发资助经费确认通知书,并依下列情形办理拨款手续:(一) A类、C类资助款,在受资助人提交邀请函、会议通知(如是外文件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等后,办理拨款手续。
(二) D类资助款,在受资助人提交出版协议书后,办理拨款手续。
(三) B类、专项资助款,在下发资助经费确认通知书后拨付。
第十四条受资助工程人选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的人事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培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资助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培养经费应全部用于工程人选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十六条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收到培养经费后,应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开展工作,并按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报市人事局同意后,再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受资助工程人选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
使用的经费退还市人事局,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
第十八条受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对所获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全面总结,并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将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市人事局对培养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使用不当的,责令其改正,并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在开展与受资助项目有关的工作时,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申报奖项等,均应标明“本项目获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字样;在主办会议时,应声明“本会议得到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