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知识(2020年九月整理).doc
档案重要法规知识点
档案重要法规知识点1.《档案法》档案法是指国家对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定于1987年,经过多次修订完善。
该法规定了我国档案的分类、保存期限、开放与保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档案的合法权益,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条例》是对《档案法》的细化和补充,于2009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档案部门的组织和职责、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等具体要求。
条例还对档案的利用、档案文化建设及档案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3.《档案保管规程》《档案保管规程》是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重要法规,对各级档案机构的档案保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程规定了档案的整理、保存与利用的技术标准,包括档案鉴定、档案损坏修复和数字化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规程的颁布对提高档案保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4.《国家档案局关于推进电子政务文件电子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文件的管理成为了档案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文件的管理和保障其合法性和可信度,《国家档案局关于推进电子政务文件电子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于2016年发布。
这一指导意见确立了电子政务文件的存储、归档和访问管理要求,促进了电子政务文件的有效利用和长期保存。
总结:以上所提到的几项重要法规是档案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依据,它们的实施和遵守对档案的合规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并掌握这些法规,有助于档案工作者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同时,这些法规也提供了引导档案数字化管理和电子政务文件管理的法律依据,适应了信息社会的发展需求。
档案法律知识基础
档案法律知识基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档案无处不在,从个人的学历证明、工作履历到企业的商业合同、财务报表,从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到历史文化的珍贵记录,档案都承载着重要的信息和价值。
然而,对于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并非是随意而为,而是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约束。
了解档案法律知识,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正确地处理和保护档案,还能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那么,档案法律又是什么呢?档案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和保护等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包括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档案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于 1987年9 月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明确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原则,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确保了档案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和协调,同时又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原则要求我们在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的损毁、丢失和泄密。
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原则则强调了档案的价值在于为社会服务,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渠道,让有需要的人能够方便地利用档案。
在档案的形成和收集方面,法律规定了各类组织和个人都有形成和保存档案的义务,并对档案的质量和内容提出了要求。
国家档案法知识点
国家档案法知识点一、档案的种类和保管期限国家档案法规定了档案的种类和保管期限,其中包括公开档案、内部档案和已死亡公民档案等。
不同种类的档案有不同的保管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开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内部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已死亡公民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
在这些保管期限届满之后,档案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或者永久保存。
二、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国家档案法规定了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它规定了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的原则,不得私自销毁或者篡改档案。
同时,它还规定了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档案馆的规范进行,并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国家档案法规定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它规定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便民性的原则,档案馆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保障档案的安全和长期保存。
同时,它还规定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依法利用、便民利用和限制利用的原则,对于公开档案,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查阅和复制。
四、档案的公开和保密国家档案法规定了档案的公开和保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它规定了公开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外公开,不得限制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而保密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的秘密保密制度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
五、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国家档案法还规定了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它规定了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原则,保障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及时利用。
同时,它还规定了档案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电子化管理系统,保障档案的安全和便民利用。
六、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国家档案法还规定了档案的监督和检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有监督权和检查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国家档案法作为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档案法制知识
档案法制知识一、档案基本知识1.档案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上述档案定义表达了七个方面的含义:档案形成的时间(历史性);档案产生的主体(多元性);档案的来源渠道(广泛性);档案形成的特点(原始性);档案保存的目的(价值性);档案表现的形式(多样性);档案的本质属性(记录性)。
2.档案的种类根据档案形成时间分类:历史档案:明清档案、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建国后档案,也称现行档案)根据档案载体分类:纸质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等,古代有甲骨、竹简、木牍、缣帛等根据档案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分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税务档案、艺术档案、诉讼档案等)3.档案的作用档案是历史的真实凭证,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具体到单位或个人,档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2)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3)档案是一个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4)档案是积累和传播知识的重要载体;(5)档案是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素材,特别对企业建立企业文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6)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在社会活动、生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利用信用体系,获得发展最有力的工具。
最后,档案还是我们国家和民族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素材。
案例(略)4.文件与档案的关系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
档案来源于文件,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只有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才是档案。
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产物。
通俗地说,“今天”的档案就是“昨天”的文件,“今天”的文件将是“明天”的档案。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
国有集体企事业改制、破产单位档
案的归属和流向,按照苏州市体改 办、市经贸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1.《苏州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
制度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2.《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
暂行办法》
之前,档案馆应当为档
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 化手续,提供方便。
一、基本概念
二、基本特征 三、基本原则 四、档案法规体系
五、制定
下一章
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调整因档案活动而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 是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性文件; 3. 是调整档案社会管理 的法律规范。
下一章
档案行政执法:从狭义上分,
即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形式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把 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适用于有关具体对象或档 案违法案件的行政管理活动。
1.
2. 3. 4.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执法公开原则;
5.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
案例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
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 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 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 赠或者出卖。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
案
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中国共产党及 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 案;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增加了第二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四条
档案法制宣传知识【精选文档】
档案法制宣传知识【精选文档】一、哪些档案归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向档案馆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二、哪些档案归组织或单位所有,非国有组织或单位形成的档案归该组织或单位所有。
三、哪些档案归个人所有,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四、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档案行政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有以下5种档案违法行为: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造档案的;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五、给予罚款的数额是多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第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档案法规基础知识
(四)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档案法》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1983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通则》第十四 条规定:“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 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 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 档案。”
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续三
机关档案的鉴定与销毁遵循1987年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 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的规定:档案的鉴定应当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 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鉴 定小组进行鉴定。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由 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负责人批 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 签字存档。 (五)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管理 《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 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 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五、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是指各类专、兼职从事档案工作 的人员,是履行《档案法》赋予档案工作任务和 职责的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 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根据《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苏档[2001]96号)的规定,我省从事档案工作 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资格培 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江苏省档案局 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档案 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节 档案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的管理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法律责任 附则
一、《档案法》制定目的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 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二、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 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 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中档案的定义)
档案法制知识
档案法制知识主讲人:刁艳梅学习本章的目的,是使大家通过对档案工作法律概念、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及档案行政执法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使我们了解档案法律法规,进而在实际工作中增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守法,将档案工作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依法保障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提供服务。
本章共设三节:第一节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第三节档案行政执法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一、档案法规的概念档案法规,是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档案行为规范。
二、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档案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
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事业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行为规范。
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专门的档案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是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和实施各种档案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和办法等文件的依据和基础。
二是包括在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内容或条款,如《刑法》》第32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合同法》、《会计法》、《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档案法律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档案事业实现“依法治档”的重要保障。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档案法规基础知识
档案法规基础知识1、什么是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有:(1)公民有利用档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公民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保存的档案。
(2)公民对个人所有的档案有处理权。
公民个人所有的档案,可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对其所有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有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权利。
)公民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3规定,不得损坏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档案利用中的义务有;(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公民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已有。
(2)公民有保障档案安全的义务。
公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下,公民应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保护措施或者接受档案馆的收购、征购。
3、如何管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集体所有的档案是指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在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个人所有的档案是个人在公务活动之外形成的或通过接受遗赠、收购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并对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档案法制知识
档案法制知识一、档案法规体系(一)档案法规体系得概念根据法律构成,档案法规体系:就是指以《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立法法》规定得若干有关档案工作得法律、法规、规章与其她规范性文件所构成得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得统一体。
包括6个层次,具体内容包括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档案地方性法规、档案部门规章、档案地方政府规章、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档案法规体系得构成根据《立法法》得规定,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得构成如下。
1。
档案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制定,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修正)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得专门性档案法律。
《档案法》集中地概括地规定了我国现行制度条件下档案事务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得基本准则。
它就是制定其她档案法规文件得依据与准则。
就是档案工作得法典。
其她档案法律文件就是对《档案法》得贯彻与细化,其她法律中得档案法律规范就是对《档案法》得合理延伸。
《档案法》得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二类立法项目,即调研论证类项目。
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她专门法律中也涉及到档案得内容或条款。
《刑法》第329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得档案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得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得档案,情节严重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ﻫ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得其她犯罪得,依照处罚较重得规定定罪处罚、2。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或批准。
专门性档案行政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待修订)。
它就是对《档案法》得细化与具体化。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公布,待修订),这就是最早得关于档案工作得法规文件。
档案法的重要知识点总结
档案法的重要知识点总结一、档案的定义和分类1. 档案的定义:档案是指机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创造或收到的各种纸质、电子等载体上的文件、记录、资料等的集合。
2. 档案的分类:档案根据形态和内容可以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根据保存单位可以分为国家档案、机关档案、事业单位档案、企业档案和个人档案;根据保存期限可以分为永久档案和非永久档案。
二、档案的建立和归档1. 档案的建立:档案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建立,包括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标准和档案目录、编制文件档案、录入电子档案等。
2. 档案的归档:档案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包括分类、编目、编排和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三、档案的管理和保管1. 档案的管理:档案管理是指根据档案管理法规要求对档案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编排和保管、借阅和利用、开放和报送等。
2. 档案的保管:档案要进行有效的保管,包括设立档案库房、采取有效的保管措施、定期进行档案检查和整理等。
四、档案的利用和开放1. 档案的利用:档案可以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研究者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实践、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提供有力支持。
2. 档案的开放:档案的开放是指根据法定程序向社会开放档案,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文化的传承。
五、档案的保护和安全1. 档案的保护:档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规定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档案的安全:档案的安全是指采取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档案的损坏、遗失和泄露。
六、档案的鉴定和审查1. 档案的鉴定:对于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重要社会影响的档案,可以进行档案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2. 档案的审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档案审查,限定档案保密期限,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档案的转移和销毁1. 档案的转移:档案转移是指将需要长期保管的档案从机关、单位转移到档案馆或存档部门进行长期保管。
2. 档案的销毁:档案的销毁是指根据法定程序、规定要求和审批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防止泄露和滥用。
档案法制宣传知识
档案法制宣传知识一、哪些档案归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向档案馆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二、哪些档案归组织或单位所有,非国有组织或单位形成的档案归该组织或单位所有。
三、哪些档案归个人所有,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四、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档案行政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有以下5种档案违法行为: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造档案的;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五、给予罚款的数额是多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第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档案法宣传内容
档案法宣传内容一、档案法基本知识档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用于规范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方面的行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1. 档案收集:指将分散的档案资料集中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2. 档案整理:指对收集来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装订等,使其有序化、系统化。
3. 档案保管: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档案资料不受损坏、不丢失、不泄密。
4. 档案利用:指通过查阅、借阅、复制等方式,为使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服务。
三、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1. 档案鉴定:指对档案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保管期限和处理方式。
2. 档案销毁:指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需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
3. 档案移交:指将档案资料向其他部门或机构移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四、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档案管理已逐步实现现代化和信息化。
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手段,可以大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加强电子档案管理,推动档案数字化进程,为信息化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档案的开放和共享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档案开放和共享工作。
通过制定合理的开放策略,建立共享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档案查询和使用服务。
同时,加强与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的合作,开展联合研究,共同开发利用档案资源。
六、档案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为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档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档案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七、档案的重要性和价值档案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2020年(XXXX)档案法规知识基础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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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法律中的档案法律规范
要点: 哪些法律与《档案法》有着密切的联系?(59-62)
2、《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管理提出了哪些 主要的具体要求?(110-113)
3、《档案法实施办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哪 些较大的修改?(1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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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方性档案法规
本章主要介绍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基本知识, 学习和掌握《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主要内 容和基本精神,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依照 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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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档案法》的制定与修订
要点:
l、修改后的《档案法》与原《档案法》在法律 责任的规定方面有什么不同?(67-69)
2、修改后的《档案法》体现了那些特点?(6970)
3、结合自己的工作如何贯彻实施《档案法》? (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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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档案法》的基本内容
要点:
要点: l、什么是档案法规?(2) 2、档案法规有哪些基本特征?(4-5) 3、档案法规调整哪些社会关系?(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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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档案法规的基本原则、属性及作用
要点: l、档案法规的基本原则指什么?(8-9) 2、档案法规的基本属性是什么?(11-13) 3、谈谈档案法规的重要作用。(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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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档案法规的建设
本章着重介绍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丰富 的文化内涵,档案和档案工作是其内涵的一个 重要内容。档案法规的建设随着社会、经济、 文化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 保证了中华民族珍贵历史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档案法知识
(1)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是我们的职责之一,“对所属机 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同样是法律赋予我们 的一项职责,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依法要服从上级档案 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这让我们在理直气壮地对所属机构 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隐含着对我们提 出学习好业务知识的内在要求。
(2)不仅如此,在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 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作为 档案工作者学习专业知识,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任务,这 也在告诉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也没有拒绝学习 专业知识的理由。专业知识包含的范围很广,这又要求 我们广泛地不断地学习。 但是,眼前从事的工作中最需要的知识应当全面掌握。 进入信息化时代,不学习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档案管理的 业务也会落后时代发展的要求。做到这一切,自觉培养 好学习惯最为重要!现代社会的竞争是综合实力的竞争, 其核心是学习力的竞争。
社会实践中,很多人违法,自己还不知道,原因是不 好学造成的。学习它是为了很好地遵守它。如果能够 深入了解其中规定的制定背景,就能够促进自觉地遵 守《档案法》,就能够回答别人所提出的“为什么这 样做”的基本问题。 例如: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是这样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 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 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这条告诉我们:
类似的事件,档案局(馆)很多人都接触过,但是谁都知道第 五章违法责任第24条第三款中规定“涂改、伪造档案”是违法 的,坚决不能做。 相反地,如果认为他说的一定是真实的,其兵役档案中却没有 记载,出于还原历史真实、现在利益、同情、亲友等原因的需 要,而添加上那么一句,表面看,可能是维护了历史的真实, 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但是,这样做,实质是违法的。 “档案事业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伟大事业”这句话不能够那 样理解,否则就是涂改或者伪造,我们没有权利那么做。 这就是知法、守法。否则,管理档案的人一遇到这样的事情都 凭据当事人所言而下手填写、改动,这样不仅违法、会受到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必然会出现杂乱无章的局面。
档案法制知识
档案法制知识学海无涯档案法制知识档案法制知识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什么是保密档案?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6.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7. 《档案法》是否将人事档案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档案法》并未将人事档案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均是依据《档案法》制定的,人事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档案管理同样要受《档案法》和相关档案法规、规章的调整。
8. 个人对其人事档案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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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知识
档案法制知识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什么是保密档案?
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6.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7. 《档案法》是否将人事档案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档案法》并未将人事档案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均是依据《档案法》制定的,人事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档案管理同样要受《档案法》和相关档案法规、规章的调整。
8. 个人对其人事档案是否享有民事权利?
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均无随意处置的权利。
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并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
9.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的,其档案应如何处置?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
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10.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什么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