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的意见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8
【实施日期】201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的意见
(沈政发[201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管理体制,保障城建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明确市和区、县(市)、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城建计划项目资金分担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出资比例是指市、区两级共同投资建设的城建计划项目资金分担比例。
二、市本级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区(不含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区(不含金融商贸开发区)、皇姑区、大东区(不含汽车城地区)和于洪区(不含于洪新城地区)。
独立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金融商贸开发区、大东汽车城地区、于洪新城地区、铁西新区(铁西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陵区(浑南新区)和三环路以外的市域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市政、交通、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新(扩)建项目出资原则
(一)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
1.市本级核算区范围内项目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包括组卷报卷费,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政府承担部分、10%调剂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