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细则-沈政发[1994]14号
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细则(沈政发[1994]14号1994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更充分地体现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居民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饮食、服务、物资、邮电等行业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集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财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全体职工共同参加劳动;(三)在分配方式上提留公共积累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第四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和自主、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
上款所称自愿组合,是指劳动者按约定的企业章程自由申请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自筹资金,是指企业由劳动者个人集资入股或向社会租、借、贷;自负盈亏,是指依法上缴税费后盈余归己、亏损自负,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不承担盈亏的经济责任;自主经营,是指本企业职工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民主管理,是指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由全体职工民主决策。
第二章企业财产所有权第五条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享有财产所有权。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沈国资发[2005]9号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集团(公司)及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辽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发〔2017〕2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发〔2017〕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2017年是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为切实做好2017年我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一)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推动五大任务有实质性进展。
扎实有效去产能。
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转产、产能输出等途径化解过剩产能,防止已淘汰的过剩落后产能恢复生产。
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传统制造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
依托重点企业和境外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持续推进去库存。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实施总量控制和差异化供地,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坚持分类施策,针对商业地产,重点是向“众创空间”、文化、旅游、养老等用途转化;针对中心城区和县域商品住房,把好土地供应“闸门”,继续化解县域库存,确保中心城区去化周期和房价稳定在合理区间。
积极稳妥去杠杆。
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 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 济资源的总和。
对不按规定时限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令其限期照章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每 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对使用欺骗等手段逃避缴纳资产占用费的,处以所欠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资产转让及转为经营不进行资产评估等违反本办 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国有 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 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 产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 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大国资法规[2008]168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资法规[2008]168号)各企业:《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等企业资产实施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明确企业经营发展的主业;(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奖惩制度。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4施行日期2006.02.01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市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一)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四)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制定市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七)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市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政府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普通员工聘用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上市、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8〕4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8〕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精神,深化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分类确定工资绩效联动指标。
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国有企业实际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
1.竞争类企业。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择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2.功能类企业。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精神,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改制工作原则1.坚持改革全面性、彻底性和稳妥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防止逃废债务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二、改制范围和形式2.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暂不实施改制的企业外,全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在改制范围之内。
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转让国有产(股)权和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
三、改制工作程序3.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及提出申请。
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后企业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建立完善工会组织等项内容。
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确定改制后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辽政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沈政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转制原则1.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产权清晰和转换全民职工身份的原则;坚持企业转制与区域经济结构综合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不逃废债务的原则。
二、转制范围2.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制的企业外,全市中小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均在5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在转制范围之内。
三、转制方式3.合资合作。
通过多种招商引资形式,促进中小企业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组建合资企业。
4.产权出售。
将中小企业整体出让给其他企业或自然人。
5.股份制。
通过出售中小企业部分产权,吸纳其他企业、个人参资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6.规范破产。
对于无产品、无市场、符合破产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此外,还可以使用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
四、职工安置7.解除职工原劳动关系。
中小企业转制必须依法解除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按《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2]25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其中,对1986年9月30日前招收的职工或合同未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其计算标准是:职工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转制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沈发改发[2006]15号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沈发改发[2006]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附后),市、区、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按本市目录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准。
《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条市及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委员会(贸发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市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市投资核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市经委、各区、县(市)、开发区项目核准机关在做好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办理核准项目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沈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
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涉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
主要包括: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组织实施直属企业兼并破产和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沈阳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属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7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沈阳市国资委
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部门预算(含“三公”经费预算)范本目录第一部分沈阳市国资委概况一、主要职责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表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表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表5.收支预算表表6.部门收入总表表7.部门支出总表表8.项目支出预算表表9.收入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表10.支出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表11.“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沈阳市国资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沈阳市国资委概况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拟订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执行方案,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使用进行监管。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工作,起草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内部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运营企业国有资产、资源类资产等公共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产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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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变动,一般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企业党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三)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直接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参加股东会,国有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九条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集团(公司)所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发生变动时,集团(公司)党委事前需与市国资委党委沟通,并按规定履行程序,向市国资委党委报批。
第十条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业绩考核。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业绩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销售增长率;任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业绩考核以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市国资委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第十一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管理,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企业类型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确定;绩效年薪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是基本年薪的1—3倍。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分配方案在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对暂不具备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或效益性收入等从企业获得的各类工资性收入),由企业提出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期股激励试点,探索经营者以知识股、技术股、管理股和期权参与收益分配。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三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强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真实反映企业各项财务指标。
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下发的《沈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实施细则》规定,按月份和年度向市国资委上报详实、完整、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科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系统,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指标。
第十六条依据国家、省国资部门下发的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我市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组织企业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等情况,由市国资委资产经营机构进行初审,准确核实国家资本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核销企业各类资产损失或资金挂账等。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七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通过推进股份制改造、企业重组、合资合作、搬迁改造、主辅分离等方式吸引外来资本和增资扩股,逐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对需要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地位的国有大企业,需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化改革措施,促使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向大企业、大集团积聚,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企业做强做大的目标。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引入独立董事和外派监事,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和相互制衡的、科学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和增减资本的,必须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和主辅分离等改革工作,维护所有者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实施操作,建立规范的企业发展和退出机制,支持中小企业放开、放活和快速发展。
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时,需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末前将工效挂钩方案报市国资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对企业提报的工效挂钩方案工资总额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凡企业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需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应由市国资委直接组织并委托中介机构按规范程序进行,市国资委资产经营主管机构负责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经市国资委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做为市国资委直管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做为国资委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资本运营实施规划管理,行使出资人的重大决策权,加强企业国有资本进入、运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
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项目的运作;制定国有资本运营的年度计划、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应报市国资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国有资本经营和收益管理上,市国资委享有资本经营收益权,通过其资产经营主管机构履行收益收缴的相关手续,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下发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办法,做好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和报告工作,确保国有资本的运营质量和收益。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履行交易登记手续,进行公开挂牌出售,严格各项交易程序。
第三十条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的资产处置,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并依照规范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出资人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国资委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年度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深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其监管企业之间的资产产权纠纷。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的企业、国有独资的公司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依法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省国资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统一监督和检查企业财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对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及举报进行有效监管。
(二)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组织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市国资委于每年2—3季度,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企业分期、分批进行财务检查,并制定下发有关检查文件,明晰检查的范围、时限、内容、重点、方法、政策和要求。
(四)检查方式和处罚办法:针对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国资委适时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
对违法、违规和违纪企业,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责令其整改,处以罚款并缴入市国资委专户帐号,并通过《财务监督稽查简报》发布财务监管信息。
第三十六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财务、审计管理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通过建立以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为核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十七条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状况。
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的规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处罚:(一)对企业在产权交易中,不执行有关规定,进行暗箱操作、场外交易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真实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状况的,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并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刑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沈阳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