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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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选择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等,困难人员应根据造成困难原因,有针对性正确选择救助政策。一、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政策,是按家庭人均收入和最低生活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的社会救助制度。只要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自负金额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就可按政策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医疗救助。三、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四、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政策,是确保灾区灾民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常住本县的公民,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吃、住、穿、喝、医等生活困难的,均可向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申请自然灾害救助。五、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学)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因此,符合上述“三无”条件的村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临时救助须知

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的制度。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和救助机关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决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无处居住的,由县民政局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4、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性救助300—800元;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300—1000元。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但同时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2、初审评议。村(居)民政联络员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村(居)民委员评议、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评议、公示结果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3、审核。经村(居)签署意见的申请或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办经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受理的申请需公示和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后按权限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研究; 4、审批。经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授权分工,乡(镇、街道)责任范围内的直接予以批准救助。县民政局负责救助的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机构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人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管理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管理制度。即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季申请审批、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月申请审批,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的管理制度。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一)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等证明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3、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残疾证; 4、赡(抚、扶)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审查。社区(村)低保联络(救助)员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村)委会根据联络员调查情况召开低保评估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估,经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三)审核。乡(镇、街道)政府根据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经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四)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批,经批准列入低保范围的人员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五)资金发放。由县民政局通过县信用联社或邮政储蓄直接发放。庆元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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