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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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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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
第三章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招用程序
第六条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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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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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
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章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在当月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章其他类劳务用工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
第二十条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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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务工、管理
抄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有限公司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 日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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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HBQY-RL-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