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呈请结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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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结案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吴ⅹ,男,19ⅹⅹ年ⅹ月ⅹ日生,身份证号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汉族,ⅹⅹ省ⅹ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ⅹⅹ市ⅹⅹ路ⅹⅹ街3号楼108号。

犯罪嫌疑人吴ⅹ,7岁上学,19ⅹⅹ年毕业于ⅹⅹ小学,200ⅹ年毕业于ⅹⅹ中学。2008年5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我局拘留,同年ⅹ月ⅹ日经ⅹⅹ市人民检察院ⅹⅹ分院批准逮捕,现在羁押于ⅹⅹ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吴ⅹ盗窃案,经2008年5月23日至2008年10月27日的讯问和调查工作已具备结案条件,现呈请予以结案,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吴ⅹ在接到由本区发出的有人购买毒品的信息后,于2008年5月22日20时许,在本市丰台区方庄“家乐福超市”门口附近,向宋XX(男,21岁,辽宁省人)出售毒品K粉(氯胺酮)2包(净重1.9克),收取人民币1000元,当地派出所接报后,我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吴ⅹ,并当场从犯罪嫌疑人吴ⅹ身上起获毒品“K粉”(氯胺酮)2包(净重1.8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收缴。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工具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机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吴ⅹ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ⅹ向宋XX贩卖毒品K粉两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属贩卖毒品罪,涉案数额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拟将本案终结,移送至ⅹ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起诉。

妥否,请批示。

ⅹⅹ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承办人:王ⅹⅹ李ⅹⅹ张ⅹⅹ

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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