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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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沧政字[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适用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面积由辖区政府确认后,提供给市住建局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的依据。

由市住建局商市发改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具体确定。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四条商品住房新上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城乡统筹及对县、乡、村规划管理指导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城市景观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督导各县(市)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四)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

(七)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并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城市规划条例》、《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围: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区域。

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规划建成区围: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500米,西至西二环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500米,市城市规划区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

(二)规划控制区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围的区域。

第四条黄骅港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规划控制区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规划控制区市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围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一)负责在规划建成区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

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新建、扩建平房住宅。

(二)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律程序报批。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渤海新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5日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稳定,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牢固树立为民思想,提高业主满意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住宅小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和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并制定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相关方案,组织协调处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工作,牵头召开物业管理相关会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小区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沧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

沧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

CFS-2011-14002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参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拟建、在建、已建的日照分析对象,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以及相关规范中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

第五条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拟建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须包含:(一)覆盖本规定确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500(或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七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拟建建筑电子图,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拟建、在建建筑,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应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工作规范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工作规范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工作规范一、受理范围1、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技术设计总平面图。

二、须报送的资料申请人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包括图纸和电子文件)原件;(三)用地红线图;(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0套及电子文件(图纸内容、深度要求详见《行政许可项目报送图纸要求》);(五)规划技术指标审查报告(含日照分析);(六)有关部门意见(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七)项目公示资料;(八)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如各种技术论证、公示意见等)。

三、办理程序(一)接件1、窗口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图纸和资料。

对于需要留存复印件的材料,原件由窗口核对无误后退回,接收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方章,并签名。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接收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4、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报送的全部材料转用地规划科,用地规划科签字核收。

(二)受理1、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用地规划科4日内一次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窗口,窗口在收到用地规划科的通知后1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项目名称: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委托方: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承担方: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039)院长:杨文立教授级高级规划师主管副院长:苗运涛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承担方: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288)院长:边健全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副院长:王中昌高级城市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规划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八月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所长: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夏雨城市规划师李湘茹高级城市规划师郭炳恒高级工程师李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崔士革高级工程师江明城市规划师曲占波城市规划师张炜城市规划师武国廷城市规划师赵文娟城市规划师吴威城市规划师李雪峰城市规划师刘振城市规划师刘欣城市规划师贾会敏城市规划师张荣城市规划师甘炼城市规划师孙洪艳城市规划师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许江锋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南洪路高级城市规划师王绍煊城市规划师王昊城市规划师郭飞城市规划师杨梅荣城市规划师耿凌燕助理工程师刘欣龙助理工程师秦芳林助理工程师鄢芮助理工程师李建睿助理工程师任秀婷助理工程师辛媛媛助理工程师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参加人员:王宪章市规划局局长秦琨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杨万众市规划局副局长赵重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宗树泉市规划局副调研员满勇市规划局副调研员马赵新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长黄超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刘欣冈沧州市测绘院院长齐祎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副科长刘涛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贺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田爱会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梁丙周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一节发展目标 (4)第二节发展战略 (5)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8)第一节市域空间管制 (8)第二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11)第三节人口与城镇化发展 (15)第四节城镇空间布局 (15)第五节城乡用地规划 (18)第六节城市规划区划定 (19)第七节重点城镇发展指引 (21)第八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22)第九节交通体系规划 (24)第十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7)第十一节水资源配置与保护规划 (30)第十二节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冀建传真[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冀建传真(2008)1号)各设区市规划局、有关市建设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共计四种,旧版规划许可证书不再使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以建设部颁布的证书样本为准,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印,编排统一流水号,分年度发放,其它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制印。

二、按照建设部要求,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核发按全国统一编号规则,由证书核发机关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

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以体现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地;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权的镇人民政府,其核发证书编号中的发放序号应由所在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以避免出现同号。

三、核发新版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各项规划许可核发的许可证书分为一正三副,正本与副本的流水号、证书编号、证书内容应完全一致。

其中,规划许可证正本发给被许可人,副本为公示、被许可人在办理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发证机关存档使用。

四、各设区市规划局、有关市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明确本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做好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建立规划许可证书发放台帐制度。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CFS-2011—1400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

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1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九年七月六日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一、总则二、控制单元划分2.1 划分目的2.2 划分原则2.3 划分成果三、现状调研四、控制内容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4.3 市政设施规划4.4 绿地规划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4.8 城市设计控制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五、规划成果六、附则附图则参考格式(略)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CFS-2011-1400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1)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1)第五章建筑退线控制 (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4)第七章城市绿地控制 (6)第八章停车场配建控制 (7)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10)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12)第十一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第2.01条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第3.01条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3.02条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多层不大于1.5;中高层不大于2.0;高层不大于2.5;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2.5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3条商业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原则上不大于4.0。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4.0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4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规范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沧州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沧政办字〔201〕1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验收,达到竣工备案条件,确保使用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交付房屋保证达到入住条件,能够正常使用,满足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第六条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价格为:除土地之外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以及按配建比例分摊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的总和,再扣除减免的优惠政策资金后的综合价格。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1月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沧州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沧州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沧州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区域。

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规划建成区范围: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500米,西至西二环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500米,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

(二)规划控制区范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黄骅港城由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沧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规划控制区内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规划控制区内市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一)负责在规划建成区内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

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内新建、扩建平房住宅。

(二)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内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律程序报批。

刘振声、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振声、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振声、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冀09行终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国张春明李艳华【审理法官】孙树国张春明李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振声;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刘振声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刘振声【当事人-公司】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建军【代理律所】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振声【被告】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侵犯财产权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2、要求被告赔偿因无土地证造成的90902.40元的损失;3、要求被告调换楼层;4、4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5、要求赔偿4500元的律师费、交通费、招待费、打字复印费等相关损失。

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2)运行初字第39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刘振声60179.1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沧行终字第84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范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范一、受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筑工程,包括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及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以及沿路或者广场固定设置的城市雕塑、环境小品等建筑环境设施。

二、须报送的资料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下列有关图纸、文件和资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图原件及批复文件;(四)已批准的建筑方案效果图(A3)一份及建筑施工图三套(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单、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五)建筑工程公示资料;(六)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需拆除基地内的房屋,应加送应拆房屋的权属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七)有关部门意见(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提供房地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审图文件);(八)规划建设服务报告;(九)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十)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三、办理程序(一)接件1、窗口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图纸和资料。

对于需要留存复印件的材料,原件由窗口核对无误后退回,接收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方章,并签名。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3、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4、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沧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沧政呈〔2023〕3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沧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京津冀城市群重要节点、环渤海地区重要的现代化工业城市、中国大运河文化重要承载地,打造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大港,发展成为冀东南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沧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11.6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5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99.8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29%;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5.90亿立方米,严格地下水管控;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面沉降、海洋灾害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1•【字号】沧政办字〔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1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制第三章更新程序及模式第四章专项规划与区域评估第五章实施计划第六章实施方案第七章资金筹集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平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一)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要求,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合理布局、增减平衡。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项目名称: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委托方: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承担方: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039)院长:杨文立教授级高级规划师主管副院长:苗运涛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承担方: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288)院长:边健全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副院长:王中昌高级城市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规划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八月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所长: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夏雨城市规划师李湘茹高级城市规划师郭炳恒高级工程师李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崔士革高级工程师江明城市规划师曲占波城市规划师张炜城市规划师武国廷城市规划师赵文娟城市规划师吴威城市规划师李雪峰城市规划师刘振城市规划师刘欣城市规划师贾会敏城市规划师张荣城市规划师甘炼城市规划师孙洪艳城市规划师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许江锋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南洪路高级城市规划师王绍煊城市规划师王昊城市规划师郭飞城市规划师杨梅荣城市规划师耿凌燕助理工程师刘欣龙助理工程师秦芳林助理工程师鄢芮助理工程师李建睿助理工程师任秀婷助理工程师辛媛媛助理工程师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参加人员:王宪章市规划局局长秦琨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杨万众市规划局副局长赵重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宗树泉市规划局副调研员满勇市规划局副调研员马赵新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长黄超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刘欣冈沧州市测绘院院长齐祎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副科长刘涛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贺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田爱会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梁丙周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一节发展目标 (4)第二节发展战略 (5)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8)第一节市域空间管制 (8)第二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11)第三节人口与城镇化发展 (15)第四节城镇空间布局 (15)第五节城乡用地规划 (18)第六节城市规划区划定 (19)第七节重点城镇发展指引 (21)第八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22)第九节交通体系规划 (24)第十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7)第十一节水资源配置与保护规划 (30)第十二节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沧政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31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要求,加快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任务。

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全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

其中:2022年2000套;2023年1000套;2024年1000套;2025年1000套。

到2025年末,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周洪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洪成【当事人-公司】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洪江【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洪成【被告】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首先,沧州市永济路改造提升项目(新华区段)是为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由沧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该项目需要,确需征收部分房屋,故新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规定,具有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本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沧州市永济路改造提升项目(新华区段)是为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由沧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该项目需要,确需征收部分房屋,故新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规定,具有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其次,新华区政府提交的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相关文件,可以基本证实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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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S-2011-1400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1)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1)第五章建筑退线控制 (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4)第七章城市绿地控制 (6)第八章停车场配建控制 (7)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10)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12)第十一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第2.01条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第3.01条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3.02条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多层不大于1.5;中高层不大于2.0;高层不大于2.5;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2.5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3条商业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原则上不大于4.0。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4.0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4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一执行。

表一建筑高度21 -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30米36米45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外部30米50米4、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m;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4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4.05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大学(含中专及职高等)、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4.06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4.07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

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4.08条因周边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的,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足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线控制第5.01条旧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第5.02条新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第 5.03条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5.04条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结合规划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5.05条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5.06条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10米。

第5.07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10米。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6.02条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第6.03条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6.05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06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

第6.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6.08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第6.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6.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第七章城市绿地控制第7.01条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7.02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栽。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半径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

第7.03条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用地不宜低于35%;商业金融、市场用地不宜低于25%;工业用地不大于20%。

各类用地公共绿地指标: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1000-3000人)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3000-15000人)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30000-50000人)不少于1.5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

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公共绿地指标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第7.04条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或需要有安全防护距离的工厂应建立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宜小于50米。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

城市水厂周边卫生防护林带不小于10米。

第7.05条道路绿化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功能。

道路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第7.06条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大于1.5米的可计入绿地率。

第7.07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八章停车场配建控制第8.01条本章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8.02条新建建筑物应按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表二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

表二沧州市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指标值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住宅商品房开发泊位/户 1.0 1.5经济实用房、廉租房泊位/户0.5 2.0商业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1.58.0 其他商业泊位/100m2建筑面积0.6宾馆宾馆泊位/客房0.5-0.71.0办公行政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54.0 商务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2其他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餐饮娱乐餐饮娱乐泊位/100m2建筑面积3.04.0文体教育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 5.0影剧院泊位/100座位 6.0 45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 5.0 30 体育馆一栏中若为体育馆:I类座位数≥4000;Ⅱ类<4000 若为体育场:I类座位数≥15000;Ⅱ类<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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