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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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

高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

⾼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近年来在现实⽣活中,⾼空抛物事件时常发⽣,这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区和各个部门也时常在宣传不要进⾏⾼空抛物。

那么,⾼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空抛物治安处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对⾼空抛物的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四条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根据情节⽽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进⾏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物业如何处理⾼空坠物问题(⼀)⽆事故损失的处理⽆事故损失的⾼空抛物,物业公司也不可忽视,应尽快找到肇事⼈,指出其肇事⾏为及其危害,及可能⾯临的治安处罚,劝告其不要再犯。

对有过⾼空抛物⾏为的⼈,应在⽇常的保安巡视中,加强对其的监督。

如⽆⼈⽬击肇事者,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并由保安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询问与调查,同时宣传⾼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临的治安处罚,显⽰物业管理对此事的关注。

(⼆)发⽣损失的事故处理如果因⾼空抛物,⽽造成了社区内居民财产与⼈⾝安全遭受损失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取证,查找肇事者。

物业服务公司及时⾜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可以规避此类相关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三)认真对待居民投诉在出现居民对⾼空坠物的投诉时,物业公司接待⼈员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处理,记录相关情况,并对事情进⾏调查⾛访,按上述(⼀)、(⼆)两类情况及时处理,安抚受害⼈情绪,并予以回访,作好相应的记录备案。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绝⼤多数的省份没有将⾼空抛物这种违法⾏为列⼊治安处罚的范围当中,所以,到现在⾼空抛物还没有什么⽐较有效的预防⽅法,⼀定程度上还是要依靠⼈们⾃觉杜绝这种⾏为的。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和财产损失,还会对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高空抛物罪。

下面列举五个高空抛物罪的案例,并分别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1.案例一:某小区居民李某从楼上扔下一块砖头,将楼下停放的车辆砸坏,车主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从高空扔下砖头,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并且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分析:在本案中,李某被判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判决结果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这个判决也警示人们要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避免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的发生。

2.案例二:某男子在小区内乱扔垃圾,被小区保安当场抓住并报警。

当地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其拘留五天。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的“乱扔垃圾”行为。

虽然他并没有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公共卫生和社会环境带来了潜在危害。

因此,警方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后果分析:在该案中,该男子被拘留五天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感缺失的惩罚。

同时,这个案件也提醒人们要尊重社会公德和环保意识,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和生活环境。

3.案例三:某女子在高层住宅楼阳台晾晒内衣裤时,被风吹落至楼下草坪上,导致路人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该女子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在该案中,该女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晾晒物品”行为。

她因为疏忽大意而将内衣裤等物品从高楼阳台吹落至楼下草坪上,导致路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论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载于《民商法论丛》第52卷)

论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载于《民商法论丛》第52卷)

论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黄靖文**(本文载于《民商法论丛》第52卷)目次一、基于文义解释的初步界定二、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进程(一)典型案件(二)立法进程三、国外的立法例(一)罗马法(二)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对罗马法的摒弃(三)埃塞俄比亚、智利对罗马法的沿袭四、理论争鸣(一)肯定说(二)否定说(三)进一步思考——否定之否定五、第87条的司法适用(一)适用范围(二)责任主体(三)举证责任(四)补偿责任*衷心感谢梁慧星老师、孙宪忠老师、窦海洋老师、李宇师兄、谢伟、王旭和兰平对本文写作的指导、帮助以及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结语一、基于文义解释的初步界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文义解释方法,可以得出粗略的请求权基础,即受害人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而实际加害人不明的,有权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请求承担补偿责任。

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法律关系当事人。

该法律规范调整下列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受害人、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人。

还可能涉及其他主体,如“社会公众”特别是“全体业主”①、物业公司②等。

既然称为侵权人,一定是基于证据和法律评价的结果,含有价值判断的意味。

而可能加害人就是基于生活经验和技术手段的一种单纯的事实判断,是否赋予法律意义取决于法政策的选择。

所以,在第87条的情形下,可能加害人,即最后的补偿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包括具体侵权人,这反映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不对称性和交叉关系。

而对这两种真实的区分,将是本文论证的一个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看,可能加害人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在法条上出现,但在思考路径中则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具体化地考量个体的可能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某种意义上,作为群体的必然侵权和作为个体的不必然侵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难以把握,使得对第87条的理解具有智识上的极大挑战。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途径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途径

条几乎毫无可能 。当前对该条 文进行 规范分析 , 探讨其对 “ 可
能加 害人 ” 权利的规则救济 , 以寻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的契
合, 具有尤为紧迫的现实意义。
三起案例 中 , 重 庆“ 烟 灰缸案 ” 的判决 和深圳 “ 玻 璃案 ” 的 二审判决都符合《 侵权责任法 》 第 8 7条 的立法精神 , 受害人依 据判决可 以得到赔偿 ,由出事 时有人 居住 的住 户分摊损害赔 偿责任 。看似矛盾得以化解 , 受害人的损失得 以救济 , 但是据 了解 , 重庆 “ 烟灰缸案” 判决生效 后 , 受 害人郝 某所在的居民区 只有两户居民履行了赔 偿义务 , 且 这两户并不是普通住户 , 而 是办公地点在居 民区的公司 、 企业 , 其余 2 0户住户 至今 仍未 履行赔偿责任 。这是 现行《 侵 权责任法 》 第 8 7条判决 和执行
通常可以找到真正责任人 。 令人遗憾 的是 , 公安部 门接到报案 后 ,往往 以无法查 找抛 物人 为 由,说服受害人直接 向法 院起
诉。
( 二) 对“ 可 能 加 害人 ” 规 则救 济
人损害案件有法可依 ,结束 了相 同案件裁 判不一致的尴尬局 面。 《 侵权 责任法 》 第8 7 条规定 : “ 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品或者从 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 害 , 难 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 ,
7 3家住户 每户 向原告承 担 4 0 0 0元 的赔偿责任 , 免 除物业公
司责任。2 0 1 0 年《 侵权责任法》 的实施使法 院审理高空抛物致
并非难事 。 通过小 区监控 录像 、 现场勘测 、 痕迹鉴定等手段 , 对 抛掷 物指纹 、 抛掷 角度 、 撞击 力度 、 受伤程度等进行科学侦查 ,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作者:张垚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1期摘要: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现代城市社区常有发生. 侵权行为人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但是受害人却无法找出具体的行为人. 法院面对这类致害案件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却很难作出合法公平的判决.本文从高楼抛掷物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特征入手,并分析和界定了此类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侵权行为的区别。

本文在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类对侵权行为给出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两种归责原则共同使用的方法来协调受害人与侵权责任人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救济途径一、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通常是指从高层建筑物和高空设施中抛掷出的物品或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对临近该建筑物的人造成人身伤害,但是不能查明抛掷物的行为人或坠落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所以,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确定责任人的侵权行为[1]。

这一概念把能够确定抛掷行为人的情形划分出去,是因为侵害人确定的情形可以划入普通的侵权行为,从而依据普通侵权法律规定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特征第一,责任主体不明,但处于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

致人这类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十分特殊,且造成损害的方式也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所以造成损害后,很难发现真正的致害人,更导致了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但是,可以认定相对确定的责任范围。

所谓相对确定的责任范围,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事发时间等因素下,所有能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的集合。

这些人中,可以找到真正实施抛物行为的加害人。

第二,客观上只存在一个致害行为,但致害行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如果存在多个致害行为,则有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可能,因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所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客观上只存在一个致害行为。

浅析业主在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浅析业主在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偿 责任主 体是 否合理 、 承担 形 态等 角度 进行分析 , 出在 加 害人 不明 时由业 主承担 按份 责任有 助 于对受 害人 的救 济 , 责任 提 从
而预 防损 害后果 , 符合 现代 侵权 法发 展趋 势 , 利于 实现 法 的公平 正义 。 有
关键 词 责 任主体 责任 形 态 侵 权人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同时 , 由业主 作 为责任 承 担主 体 有利 于预 防此 类 案件 的 发 通 过 对这 两个 原 则 的分析 可知 高 空抛 掷物 侵权 应 适用 过错 生; 有利 于为 受害人 分担 损失 , 发现 真正 的致 害人 ; 有利 于维护 推 定 原则 , 更 责任 主体 承担 也就 明确 由业 主承 担 。 ( ) 关于 业主承 担责 任 的不 同学说 二 学界 公共 安全 。社 会 的安全 保 障是 人类 生 存 的基本 条件 。如果 没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2—2 10-522 0)8130
由于我 国在 高空 抛掷物 致人 损 害方 面缺 乏相 应规 定, 地法 各
自己没 有过 错 的情况 下 , 行为人 才可 以不承担 责 任 。 过错 推定 在
院在处理 此类 案件 时判决 不一 , 的法 院判决 受害人 自己承 担责 责 任 中, 有 举证 责任 发 生倒置 , 害人无 需对 加 害人 主观 过错 进行 受 而 任 , 的法 院判 决业主 承担 赔偿 责任 , 者赞 同 由业主 作 为赔偿 证 明 , 是 由加害人 自己证明没 有过错 或者 存在 法律 规定 的抗辩 有 笔 事 由才 可 以免责 , 则 , 要承 担侵 权责 任 。 者 认为 : 高空抛 否 就 笔 在 责 任 主体 。现 进 行 以下分 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

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

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

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

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

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

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

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

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面的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

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抛物者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高空抛物处罚标准

高空抛物处罚标准

高空抛物处罚标准
高空抛物是指从较高的地方将物体丢下或抛出,造成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处罚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标准:
1. 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会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

2. 刑事处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从而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

3. 民事赔偿: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赔偿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同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个人健康,我们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公共安全隐患。

在发生高空抛物事故后,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以便给受害人进行赔偿。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直接责任原则:高空抛物的直接肇事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如若无法确定直接肇事者,则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推定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肇事人无法查明时,应按照推定责任原则进行认定。

如在某栋建筑物上方发现有抛物行为,应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主要责任。

3. 同等责任原则:在高空抛物事故中,如果有多个肇事者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4. 过错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肇事人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是因为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抛物行为发生,应由设置防护措施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

同时,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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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逐渐凸显,这不仅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也牵涉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

本篇论文将探讨在面临此种情况时,如何合理且有效地应用补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通过研究现有法律规定、分析现实案例,进一步探讨并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实际适用问题。

二、背景与意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例频繁见诸报端,这既是公民生命安全的威胁,也是对法治社会的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的补偿责任认定及执行,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引导。

研究其适用问题,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当前国内外关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

国内学者多从法律条文出发,探讨其适用范围和限制;而国外学者则更注重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去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趋势将更加深入和全面。

四、法律规定及解析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这一规定在具体应用中仍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具体界定等。

五、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城市一高层住宅小区内,一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砸中行人李某头部,导致其重伤。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索赔。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在另一城市,同样的情况发生后,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抛物行为的具体情况、建筑物使用人的管理责任等因素,判决仅由部分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反映了不同情况下补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但是从现代社会分散风险的角度考虑,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 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
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害人的损害可以通过保险和基金得到填补, 但是,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实践中被侵权 人往往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济;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 定,被侵权人有时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这不利于保障被侵权 人的权利,有损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新增了有关部门查找职责的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人”,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 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则符合侵权 责任可归责性的基本法理。 一方面,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通常有抛物的故意,在危害 后果上既可能是希望相应的损害后果发生,也可能是放任这一损害 后果的发生,这一情形主观上是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对这种情形作出规定,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这有利于合理分 散损失,及时救济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是对被告的不公平,而是为了平衡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目录
01 2021年最新案例 02 立法背景 03 侵权人的直接责任 04 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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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 06 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07 与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潘程王洁李鑫张宇昕摘要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法院审判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类案件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但是在理论研究以及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

应当采用穷尽刑事侦查手段追查,限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物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规则等手段完善该行为的具体适用规则;随着条件的成熟,通过加强社区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保险的运用和可操作性,强化社会救助基金等方式,实现社区管理的事先预防、保险与救助基金事后救济的双管齐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物抛掷物致损的预防及损害分担机制。

关键词建筑物抛掷物实务考察损害分担机制社会救助基金作者简介:潘程、王洁、李鑫、张宇昕,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8-02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及责任界定(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

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予以认定侵权行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本文主要针对不能确定真正行为人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加以研究。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不能确定加害人;第二,应是行为致人损害而非物件致人损害;第三,从广义而言,抛物致损不仅包括对受害人人身的伤害,还应当包括对有一定价值的财物造成损失。

本文仅从抛掷物致人损害角度论述。

(二)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界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下简称第87条)确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的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责任类型。

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实践中,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比较典型的有“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和“深圳玻璃案”。

“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的郝某在街上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头上,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能查到具体的加害人。

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号和67号楼的开发商及该两幢楼一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郝某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济南菜板案”2001年6月20日中午,李某某等的母亲孟某某在济南市林祥南街76号楼二单元一楼人口处,突然被从该单元楼上落下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不知道该菜板是楼上谁家扔的,李某某等对该楼二单元住户共15户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该规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仍然维持了原裁定。

“深圳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市的一名小学生在经过一幢居民楼时,被该楼上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完整版)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

(完整版)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

“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

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

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

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后,第87条规定高空抛物侵权由可能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法学界对此的争议从未停止。

反对这一法条的学者认为该规定增加了无辜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既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是对社会成本的一种浪费,是不合理的规定。

实践中,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从87条颁布前的同案不同判,到第87条颁布后社会舆论的质疑。

面对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理论和实践困境,本文将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问题从立法、司法和理论争议入手,梳理争议焦点,重点讨论抛物与坠物区分与否、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与否等问题,拓展救济手段,以期更好解决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问题。

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由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国情、社情的不同,其立法例、判例要么无此规定,要么无法直接适用,但是,究其根本,法律追求的公正、效率可以体现于德国的社会安全义务理论与英美法系援引的保险制度。

这也是我国未来可以借鉴学习的方面。

最终得出结论,不赞成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味担责,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其范围,丰富救济受害人的方式,同时,主张严格区分抛物与坠物,通过多种多样的救济方式不断完善我国的高空抛物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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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及法律救济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是区分所有的高层建筑物使用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重大伤害或损害,而无法查明真正行为人的行为。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为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解决指出了明确的方向,结束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无奈境地。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的频繁发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由于第87条出台的时间较短,规定过于宽泛,很多司法实践中的高空抛物问题都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如第87条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貌似是给可能加害人划定了一定范围,但如何才能排除可能性,可能的范围有多大,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给我们明确的答案。

同时,建筑物使用人在这里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管理人,借用人以及其他形成实际使用关系的人,是否都是第87条所指的建筑物使用人呢?而且第87条也没有提供可参考的补偿标准,到底是按份补偿还是承担连带责任,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最后,这一规定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更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应当删除,将高空抛物行为归为侵权法中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义务当中去规范,由物业管理企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引入其他法律部门共同分担该法条的救济功能。

本文试图以典型事例为引导,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全面解读,结合其法理上的正当性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进行探讨,最后通过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探究,对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承
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以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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