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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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
【案情介绍】
某日凌晨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医院精心治疗,郝某在昏迷7天后终于睁开了双眼,花去医疗费计9万元,但仍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事后,郝某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法律问题】
1.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2.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法理分析】
一、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各地法院对于审理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案件存在很大的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经过多次讨论后,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即从以下方面考虑制定这个规则:第一,确定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
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第二,承担的责任是适当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第三,这样规范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第四,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物件损害责任,是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根据这些意见,《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第87条规定。
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公平,但是这种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侵权法的立场就是保护受害人,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侵权法就予以保护,并且不遗余力。建筑物的抛掷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受侵权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法的根本宗旨。因此,即使是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抛掷物就是从这座建筑物中抛掷的,那么这座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责任的财产性是决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础。在民法上,有很多看似不公平的民事责任规则,就是因为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使与行为有特定关系的责任人承担财产责任,既不伤害责任人本身,又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了有效救济。
第三,保护公共安全也是确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的基本立场。公共安全,就是公众的安全,涉及的是众多的人的根本利益。尽管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的总是特定人的损害,但是,在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
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面对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被威胁和社会不安全因素,立法必须确定严格的保护措施,使行为人受到制裁,加以警戒。
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有四个规则:
第一,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基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考虑,因此,不要求承担责任的人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基本上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有第87条的规定例外。
第二,承担的责任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既然是补偿责任,就一定比赔偿责任要轻,是部分补偿。说是补偿责任,也说明其实际上跟正常的侵权责任不同。也可以说,高空抛物其实不是严格的侵权行为,只是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适当补充的一种特殊情况。
第三,各个承担责任人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是补偿的按份责任,
也就是每一个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应该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不能连带承担。
第四,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其含义:一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不在其内,不承担补偿责任;二是,这里“建筑物使用人”的概念不是《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使用人”的概念,第85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建筑物的承租人和借用人等,而这里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实际在使用建筑物的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有关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当时,这个案件的审理法官判决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专家一致认为,对于这种情形不应当由全体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让他们不能承担连带责任,那样的话,这种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最终统一的意见就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讨论本案,有助于进一步准确理解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