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岗位职能绩效工资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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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能绩效工资制方案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标准与工资调整

第三章岗位工资的支付

第四章超产奖或超额利润奖

第五章加班加点、各种假期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派遣人员、调入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七章协议工资、特殊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根据集团的总体工资政策和集团制造基地的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和当地有关的劳动政策法规,制订本工资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实施的范围为在基地工作的公司的员工,不含基地副总裁以上职位的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基地员工工资水平根据下列因素决定: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集团员工的工资水平;基地当年的生产计划或利润计划完成情况;有利于吸引、保留和激励管理和技术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本方案为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职能绩效工资制,并以“按岗位定酬、按技术定酬、按绩效定酬”为主线设计,工资的确定、调整与支付,以岗位、技术和绩效为导向。

第五条员工工资收入一般构成为:岗位工资(包括岗位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学历补贴。

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特殊贡献奖。

在超额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或利润计划的前提下,计发超产奖或超额利润奖。

第二章工资标准与工资调整

第六条工资等级

员工的工资等级按照员工任职岗位的岗位等级确定。

岗位等级以岗位评价为基础,并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

《集团制造基地职员岗位等级序列表》,见附表一。

《集团制造基地工人岗位等级序列表》,见附表二。

第七条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标准分为岗位工资基准和一岗多薪标准。

岗位工资基准,即每个工资等级的一档工资标准,是员工在任职岗位工作转正之后的起点工资标

准。

一档之上的工资标准,是在一档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延伸出的工资标准,用于同一岗位等级内职能等级提升的员工。职能等级主要根据专业技术水平(或技术水平)和技术年限(或工龄)确定。

制造基地职员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三。

制造基地工人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第八条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的纳入

(一)纳入工资等级的办法.

所有人员按照现任岗位(职务)的所属岗位等级,直接进入与本岗位等级相对应的工资等级。

(二)纳入工资档次的办法

职员纳入工资标准档次,按照附表五。

工人纳入工资标准档次,按照附表六。

第九条员工岗位工资的增长和调整方式为:调整工资等级;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

(一)调整工资等级

管理人员晋升职务等级,工人到高于现任岗位等级的岗位上工作,按照新的岗位(职务)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

(二)晋升工资档次

员工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调高工资档次:

1、“技变晋档”。员工取得比现有等级高一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

2、“龄变晋档”。员工技术年限或在工作年限的增长,符合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年限的。

3、“考核晋档”。员工工作业绩突出,并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

(三)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从2004年起,参照政府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同行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和不同劳动力的市场价位等因素,定期整体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章岗位工资的支付

第十条岗位工资标准划分为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两个部分:(一)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占岗位工资标准的60%。是工资构成中的相对固定部分。

(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占岗位工资标准的40%。岗位绩效工资实行考核发放,是工资构成中的全浮动部分。

第十一条岗位基本工资的支付

岗位基本工资,将月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每月按照出勤日数或出勤时数计发。第十二条岗位绩效工资的支付

岗位绩效工资,根据基地生产计划的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程度计发。

最低工资保障第十三条.

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计发的本人岗位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之和,扣除社会保险缴费后,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章超产奖或超额利润奖

第十四条对超过必保计划的产量或计划利润,提取超产奖或超利润奖。

第十五条超产奖或超利润奖以员工个人达到的绩效程度为基础分配。

第五章加班加点工资、各种假期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遇有工作日、周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必须加班加点或综合计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而又不能补休的,以本人岗位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七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岗位基本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

第十八条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照发岗位基本工资。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和其他非本人原因停工的人员,停工期间,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人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本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派遣人员、调入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由集团派遣进驻基地的人员,执行集团的工资标准。并按照集团规定的标准支付派遣津贴。

派遣期间,派遣人员由基地管理,并按照基地绩效考核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

调入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第二十三条.

(一)从集团调入的人员,按照本人新任工作岗位(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二)从市场聘用或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根据合同期限确定适用期。试用期间,岗位工资标准按照任职岗位的工资等级和本人条件纳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60%。

试用期满证明符合聘用条件留用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100%。

第二十四条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待遇

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一般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照试用岗位等级和本人条件确定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执行60%。

试用期满证明符合录用条件留用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100%。

第二十五条各类在校实习生的待遇

各类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间,按照《实习合同》支付实习生活费,不支付保险福利待遇。实习期满,订立劳动合同的,可相应减少试用期。

第七章协议工资、特殊津贴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特殊管理或特殊技术的紧缺人员,以及以完成特定任务为周期的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对于掌握产品研发、经营管理和生产核心技术的人员,在执行本方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给予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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