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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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地方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申报外汇收支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五条外汇局建立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对申请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企业名录登记证书。

第八条企业名录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规范;- B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基本规范;- C类企业:外汇收支行为存在异常。

第九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分类调整。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依法取得货物进出口经营权;- 交易真实、合法;- 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单证:-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付款凭证;- 收款凭证;- 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包括:- 贸易外汇收支金额;- 贸易外汇收支币种;- 贸易外汇收支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贸易外汇收支异常;- 外汇收支行为存在违规;-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非现场核查第十五条外汇局对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企业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外汇收支风险控制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对货物贸易环节中的外汇资金流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贸易平衡和优化外汇市场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背景、目标和实施细则。

2. 背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出台和调整,是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家发展需要进行的。

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货物贸易涉及外汇的流入和流出,直接影响国家外汇储备和外汇市场的稳定。

因此,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旨在规范国内外资金流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3. 目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标如下:•促进贸易平衡:通过限制贸易逆差或盈余过大的情况,降低贸易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促进贸易的平衡发展。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国内外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资金外流过快导致外汇储备不足,从而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优化外汇市场发展:通过合理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外汇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4. 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外汇收支核定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货物贸易和相关服务的外汇收支进行核定管理。

即货物贸易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额度申请外汇核准,在核准范围内进行货物贸易和相关服务的支付和结算。

4.2 外汇风险防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强调对外汇风险的防控。

一方面,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以应对市场的风险变化。

另一方面,对货物贸易主体进行外汇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其外汇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4.3 外汇管理信息报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货物贸易主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格式,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外汇管理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货物贸易相关的外汇收支情况、投资项目、重要合同等,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资金流动的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及系统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及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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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进行报告;未规定进行报告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三)主动性报告管理
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可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包括: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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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标识管理
特殊标识企业管理特点。纳入分类管理的范畴,由外汇局通过专门的特殊标识企业监测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管理,确定需要重点监测的企业人工列入重点企业库;
注意的问题:一是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具有特殊标识企业特点的,或外汇局根据企业的情况认为不需要进行标识企业管理时,可撤销其标识企业资格,按一般企业进行管理;二是特殊标识企业也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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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业务审核
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申请材料与转口贸易超比例登记材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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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业务审核
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进口合同; 进口货物报关单;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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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报告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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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对需报告的业务,企业要在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按规定向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进行报告;
真实性。企业报告内容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跨境电商最新外汇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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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函【2017】840号
两平台:包括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 园区平台,提供了综试区建设的软件和硬件 条件。 六体系:包括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 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体 系,提供了涵盖跨境电商全流程、各主体的 管理和服务。
汇发(2019)13号
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 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 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 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 金收付服务。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
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 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 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 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商贸函【2017】840号
2015 年3 月和2016 年1 月,国务院分两 批批准设立杭州、天津等13 个跨境电子商 务综合试验区,13 个综试区建设取得积极 成效,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 政策体系,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做法,有力支撑了外贸转型升级和创 新发展,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20年跨境电商最新 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目录
一、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 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商贸函【2017】840号)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 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范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范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范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促进货物贸易的正常发展,维护国家的外汇收支平衡,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物贸易外汇,是指在我国境内和境外以货物交换方式进行的经常项目的货物贸易所涉及的外汇收支。

第三条境内企事业单位经营货物贸易,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货物贸易,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负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执法机关负责对货物贸易外汇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第二章外汇支付和结算第六条货物贸易的外汇支付和结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履行合同和支付原则,不得存在隐瞒、逃避的行为。

第七条外汇支付和结算主要方式包括电汇、信汇、票汇、托收、银行承兑和信用证等。

第八条货物贸易中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汇入我国境内结算账户。

第九条货物贸易中的付汇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减少。

第十条外汇支付和结算的银行业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有关手续,并保证款项安全。

第三章外汇管理第十一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支付和结算、外汇收入和支出、外汇汇率、外汇储备、外汇账户等方面。

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统计、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审批和监督等。

第十三条货物贸易外汇统计是指国家统计部门对货物贸易外汇进行收入和支出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审批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进行批准的工作。

第十五条货物贸易外汇监督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对货物贸易外汇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的工作。

第四章外汇汇率管理第十六条外汇汇率是指货物贸易中涉及的各币种之间的兑换比率。

第十七条外汇汇率应当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在政府调控下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外汇汇率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进行任意操纵和干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汇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是各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旨在管理本国货物贸易与外汇的交易活动,以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合理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于企业的境外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和外汇市场管理两大方面。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外汇支付、收入和结算等问题;外汇市场管理主要涉及外汇买卖、汇率形成等问题。

以下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外汇支付外汇支付是指在货物贸易活动中,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所需的外汇结算。

各国对于外汇支付的管理政策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一定的外汇支付限制和管理机制。

在中国,外汇支付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需要通过外汇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在进行外汇支付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款的有效支付和合规操作。

二、外汇收入外汇收入是指在货物贸易活动中,企业从境外收到的货款所得的外汇收入。

国家对于外汇收入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外汇管理机关规定,企业应当将外汇收入及时上缴或者进行外汇留存。

在进行外汇收入结算时,企业应当主动履行相应的报告和申报手续,确保外汇收入的合规使用。

三、外汇结算外汇结算是指企业在货物贸易活动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跨境结算的行为。

在进行外汇结算时,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结算方式,选择合适的银行和外汇业务产品,降低汇率风险,确保结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除了上述内容,国家还对于外汇账户管理、外汇汇率管理、外汇资金运用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因为外汇违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总的来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于跨境贸易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境外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2020年度中国外贸、海关、国税、外汇政策说明及进出口业务实践

2020年度中国外贸、海关、国税、外汇政策说明及进出口业务实践

2020年度中国外贸、海关、国税、外汇政策说明及进出口业务实践第一部分一、外贸宏观环境分析及企业的对策1、宏观环节解读2、国家外贸政策走向3、货币与金融政策将成为国家外贸宏观调控政策的主导4、货币与金融政策走向及对涉外企业的运营影响5、对外贸支持性的财税总体政策的稳定性二、外贸政策方向预测与现行政策解析1、外贸政策方向2、国办发《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3、跨境电商的困境与跨境电商国家政策三、外贸园区政策解读及对港资企业从事内地外贸业务的影响1、外贸园区、综保区、电商产业园、物流园新政解析2、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政策解析及对港资企业影响3、内外贸结合之商品交易市场4、涉外贸财税政策解析5、海关通关便利化政策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1、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政策与运营实战2、关税汇三单比对政策及运营3、港资企业三单比对业务与税务优惠政策分享五、自由贸易港政策解读1、利率汇率自由浮动2、转口贸易3、零税政策解读六、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解读1、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外贸政策2、广东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外贸政策七、近期海关政策综述八、近期国税政策综述九、近期汇改与货币金融政策综述十、在离岸货币政策人民币离岸港业务发展第二部分进出口贸易与进出口税务(一)一般贸易进口1、自营进口与代理进口2、进口海关申报与结关3、进口退运4、进口付汇与外汇付汇监管5、进口税务申报与进口税务筹划6、一般贸易进口内销管理(二)一般贸易出口1、自营出口与代理出口2、出口海关申报3、出口退关管理4、出口收汇与企业外汇管理5、出口退税与三单两票6、出口税务筹划7、厂商一般贸易直接出口8、一般贸易出口的采购管理(三)保税进出口1、进出区海关申报2、进出境海关备案管理3、区内企业的对内进出区管理4、区内企业的对外进出境管理5、区内企业流转管理6、保税进出口税务筹划(四)跨境电商进出口1、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2、三单比对与跨境电商海关申报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4、跨境电商之物流平台与配送仓管理5、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平台6、跨境电商进口税务筹划与征免优惠政策解读7、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实务8、跨境电商进口之全球购9、内地主要跨境电商平台业务类型对比10、跨境电商出口退税11、跨境电商进口征税第三部分外贸企业转型与综合贸易服务平台一、自贸区业务与外贸业务转型1、自贸区之海关监管区域的进出口业务2、自贸区金融账户的分账管理体系3、自贸区税务筹划4、自贸区通关优势二、综合贸易服务平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促进货物贸易平衡发展,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是国家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性规划和整合的指导性文档,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原则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的综述、基本原则、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的综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是国家制定和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总体蓝图和规划方案。

其核心任务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体系,推动外贸和外汇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经济发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的基本特点是系统性、连续性和先进性,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的基本原则1. 国际平衡:坚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通过有效的外汇政策和措施,引导和调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保障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 公平自由:坚持公平自由的原则,推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机制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外贸环境。

3. 多元发展:坚持多元发展的原则,促进货物贸易多元化,鼓励企业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提高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4. 风险防范:坚持风险防范的原则,完善外汇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对外贸易风险应对能力,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5. 创新发展: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推动外汇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改革和创新,促进外贸和外汇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的政策措施1. 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提高外汇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强化外汇监管机制:完善外汇监管机制,提高外汇监管的精细化和全面化程度,加强外汇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银发〔2020〕330号文及部分解读

银发〔2020〕330号文及部分解读

银发〔2020〕330号⽂及部分解读免责声明:1、本公众号所有资料,仅作为交流探讨,具体业务办理请咨询当地管理部门!政策会变化,注意⽂章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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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根据机构培训整理,版权归作者本⼈,本解读仅供参考!1.问:凭《跨境⼈民币结算收付说明》或收付款指令,银⾏可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民币收⼊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其中“收付指令”是否有具体模板或要求?答:⽆具体模板。

客户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如收付款⼈、收付款⼈国别、交易编码、相关单据号、资本项下相关批件/备案号等),并与其真实的交易背景⼀致。

同时“收付指令”不⼀定是⼀份材料,可以是多份材料的⽅式。

2.问:转⼝贸易及退款业务是否也适⽤跨境⼈民币便利化试点政策?答:适⽤。

但是对于该两类业务,银⾏仍应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客户办理。

3.问:⽀持贸易新业态跨境⼈民币结算中清算机构及⾮银⾏⽀付机构是指那些?答:根据宏观审慎管理局【2019】8号,⽬前合法转接的清算机构只有两个: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联清算有限公司,⾮银⾏⽀付机构是指在⼈民银⾏已经备案的⽀付机构。

4.问:跨境⼈民币资本⾦是否可以购买境内的理财产品或者结构性存款?答:可以,但不得购买与证券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doc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doc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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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货则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
七章3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六章 分类管理
十章77条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七章 分类管理 第八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九章 罚则
企业业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分类结论异议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A类企业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图
查询名录、分类
名录企业
不在名录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三、名录注销管理
不予办理
B类企业 电子数据核查
A类企业
交易单证 合理审查 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向外汇局报送贸 易收支相关信息
C类企业 审查并签注 《登记表》
异常情况报告
违规整改
接受现场核查
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变化:
1、以非现场监管为基础;
2、以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为主要手段;
3、保留了针对部分业务的事前措施,如电子数据核查、外 汇局逐笔审核等;
4、对企业、银行进行外汇检查;对违规企业和银行依法进 行处罚。
外汇局业务流程图
企业主体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
贸易收支管理 (电子数据核查)
企业报告管理
企业非现场 监测分析
金融机构 合规性监管
现场核查
企业分类管理
跨部门政策协调 与监管合作
B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 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联合监管专用标识管理
用途:专项监测和分类管理的参考,纳入总量筛选
联合监管专用标识类型——总局管理
海关分类标识:自动设置
税务分类标识: 自动设置
有商务不良记录企业标识
有工商不良记录企业标识 外汇局负面信息披露企业标识
手工设置
其他联合监管专用标识
如需新增标识类型,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
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 第二部分 有关各方的业务流程 第三部分 政策法规解读
三部门联合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的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章 附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企版)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企业 金融机构 外汇监管部门
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分类结论异议
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A类企业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对应教材:企业主体管理 主要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二)名录变更管理 (三)名录注销管理 (四)辅导期企业管理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名录登记管理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 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名录注销管理
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
➢ 发生情况: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 办理时限:30天内; ➢ 办理方式: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 提交材料: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确认书》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名录公布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 息。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 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 名录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二、名录变更管理
1、变更的事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
2、办理时限: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3、提交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
企业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 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 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 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等;
企业特殊标识管理
用途:挑出特殊业务企业,不纳入自动的总量筛选
特殊标识类型
➢ 辅导期企业标识:手工设置
➢ 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根据勾选结果自动设置
➢ 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
➢ 来料加工企业标识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
➢ 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
手工设置
➢ 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
➢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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