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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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 第二部分 有关各方的业务流程 第三部分 政策法规解读
三部门联合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的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货则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
七章3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六章 分类管理
十章77条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七章 分类管理 第八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九章 罚则
➢ 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联合监管专用标识管理
用途:专项监测和分类管理的参考,纳入总量筛选
联合监管专用标识类型——总局管理
海关分类标识:自动设置
税务分类标识: 自动设置
有商务不良记录企业标识
有工商不良记录企业标识 外汇局负面信息披露企业标识
手工设置
其他联合监管专用标识
如需新增标识类型,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
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
B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分类结论异议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A类企业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图
查询名录、分类
名录企业
不在名录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三、名录注销管理
不予办理
B类企业 电子数据核查
A类企业
交易单证 合理审查 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向外汇局报送贸 易收支相关信息
C类企业 审查并签注 《登记表》
异常情况报告
违规整改
接受现场核查
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变化:
1、以非现场监管为基础;
2、以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为主要手段;
3、保留了针对部分业务的事前措施,如电子数据核查、外 汇局逐笔审核等;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 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等;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名录登记管理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 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名录注销管理
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
➢ 发生情况: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 办理时限:30天内; ➢ 办理方式: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 提交材料: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
分类结论异议
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A类企业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对应教材:企业主体管理 主要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二)名录变更管理 (三)名录注销管理 (四)辅导期企业管理
企业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 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 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企业特殊标识管理
用途:挑出特殊业务企业,不纳入自动的总量筛选
特殊标识类型
➢ 辅导期企业标识:手工设置
➢ 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根据勾选结果自动设置
➢ 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
➢ 来料加工企业标识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
➢ 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
手工设置
➢ 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
➢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确认书》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名录公布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 息。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 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 名录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4、对企业、银行进行外汇检查;对违规企业和银行依法进 行处罚。
外汇局业务流程图
企业主体管理
企业登Fra Baidu bibliotek管理
贸易收支管理 (电子数据核查)
企业报告管理
企业非现场 监测分析
金融机构 合规性监管
现场核查
企业分类管理
跨部门政策协调 与监管合作
B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十章 附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企版)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企业 金融机构 外汇监管部门
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二、名录变更管理
1、变更的事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
2、办理时限: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3、提交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
三部门联合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的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货则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
七章3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六章 分类管理
十章77条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七章 分类管理 第八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九章 罚则
➢ 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联合监管专用标识管理
用途:专项监测和分类管理的参考,纳入总量筛选
联合监管专用标识类型——总局管理
海关分类标识:自动设置
税务分类标识: 自动设置
有商务不良记录企业标识
有工商不良记录企业标识 外汇局负面信息披露企业标识
手工设置
其他联合监管专用标识
如需新增标识类型,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
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
B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分类结论异议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A类企业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图
查询名录、分类
名录企业
不在名录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三、名录注销管理
不予办理
B类企业 电子数据核查
A类企业
交易单证 合理审查 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向外汇局报送贸 易收支相关信息
C类企业 审查并签注 《登记表》
异常情况报告
违规整改
接受现场核查
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变化:
1、以非现场监管为基础;
2、以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为主要手段;
3、保留了针对部分业务的事前措施,如电子数据核查、外 汇局逐笔审核等;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 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等;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名录登记管理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 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名录注销管理
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
➢ 发生情况: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 办理时限:30天内; ➢ 办理方式: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 提交材料: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
分类结论异议
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A类企业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对应教材:企业主体管理 主要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二)名录变更管理 (三)名录注销管理 (四)辅导期企业管理
企业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 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 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企业特殊标识管理
用途:挑出特殊业务企业,不纳入自动的总量筛选
特殊标识类型
➢ 辅导期企业标识:手工设置
➢ 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根据勾选结果自动设置
➢ 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
➢ 来料加工企业标识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
➢ 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
手工设置
➢ 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
➢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确认书》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名录公布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 息。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 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 名录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4、对企业、银行进行外汇检查;对违规企业和银行依法进 行处罚。
外汇局业务流程图
企业主体管理
企业登Fra Baidu bibliotek管理
贸易收支管理 (电子数据核查)
企业报告管理
企业非现场 监测分析
金融机构 合规性监管
现场核查
企业分类管理
跨部门政策协调 与监管合作
B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十章 附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企版)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企业 金融机构 外汇监管部门
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二、名录变更管理
1、变更的事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
2、办理时限: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3、提交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