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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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概述
1,税法原则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①横向公平:同能同标准②纵向公平:
量能课税)、实质课税原则
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程序法优于实体
法
2,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又叫征税对象,表示对什么征税,最基本的要素,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只有拥有征税对象才能作为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关于受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属受托方征增,属委托方或共有征营。 3,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销货,为收到货款或索取销售凭证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为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为合同约定当天,若无则为发货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为发货当天,生产期超12个月大型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
收款日期的当天
(5)采取委托代销,为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当天,未收到上述内容为发出
货物满180天当天
(6)采取视同销售,为货物移送当天
4,混合销售:既销售货物同时又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面向同一纳税人。
年货销售额/(年货物销售额+营业额)若比例大于50%征增值税,比例小于50%,征营业税。
含税额的计算,例:甲商场向乙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空调售价117万,同时收取10万安装费。
甲应纳增值税(销)={(117+10)/(1+17%)}*17% =18.45(万)
5,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6,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扣税凭证不合格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等(①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再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
(4)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符合上述发生的运费不得扣
7,平销返利:冲减当期进项税公式=(取得返还性资金/1+T)*T
8,出口免税并退税:
(1)出口免税并退税:(满足)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
物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2)出口免税不退税:(满足)①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
②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
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法定免税货物出口;来料加工复出
口货物(来料免税);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计划
内出口卷烟
9,按4%征收率计税的项目:一般纳税人,旧货和 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并
且未纳入试点按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
销售额={含税售价/(1+4%)}*4%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进口免税品。
10,视同销售内容:
(1)委托方委托代销货物
(2)受托方代销货物
(3)两个以上机构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销售,同一市县除外(4)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或作为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 1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从农民手中购入粮食,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200000元,该企业将60%用于本企业生产粮食白酒并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50000元;将其余部分用于职工集体食堂。因管理不善,上月购进农产品被盗,账面成本5760元(其中运输成本760元),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增(进)=200000*13%*60%=15600(元)
增(销)=850000*17%=144500(元)
进转={(5760-760)/(1-13%)}*13%+{760/(1-7%)}*7%=804.33(元)
应纳增值税=销-进+进转=129704.334(元)
1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化妆品一批,收取含税收入117万元,并负责运输,收取运费12万元,装卸费1.5万元,建设基金0.8万元。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100套,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50万元,本月收取80%的贷款,其余贷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购货方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含税贷款1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期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注明金额90万元。要求: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纳增值税。
增(销)=[{(117+12+1.5+0.8)/1+17%}+50*80%]*17%=25.88(万元)
增(进)=90*17%=15.3(万元)
应纳增值税=25.88-15.3=10.58(万元)
第三章消费税法
1,无可比市价,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组价
从价计征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无组价
从量从价复合={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和受托方义务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加工方式。
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受托方非个体经营者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含辅料费)都要计进项,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含辅料)计销项税。 3,消费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生产、自用、委加什么情况下纳税)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时纳。(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当天。
4,消费税税目:
烟(卷烟生产、销售时征两次)、酒(粮食、薯类白酒从价从量复合征收)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5,复合征收消费税的项目
(1)卷烟:(从量从价复合征收)
甲类卷烟:对外调拨价(不含税)70元/标准条(含70以上),税率56%+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对外调拨价小于70元/标准条,税率36%+150元/标准箱。
换算:1标准箱=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
例:某烟草公司某月进口100箱卷烟,关税完税价格共计140万元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20%,计算消费税。
首先,判断每标准条是否在70元以上,看属于甲类还是乙类,来确定税率
{1400000*(1+20%)+150*100}/(1-36%)/100*250>70,故税率为56%
应纳消= {140*(1+20%)+150*100/10000}/(1-56%)*56%+150*100/10000=217.23(万元)(2)粮食、薯类白酒:(从量从价复合征收,税率20%+0.5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