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管理制度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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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管理制度的评析
作者:李童玮王海阔
来源:《祖国》2019年第08期
摘要:分析了中国近几年河流情况,结合当时国情提出河长制,总结其他地区河长制推行情况,从河长制的创新性、多功能性和责任明确性等方面阐述河长制的优点,同时针对河长制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河长制; ;管理制度; ;评析
据统计,在1983年,中国大约还有5万多条河流。然而,2013年,根据中国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其中的2.8万条河流不见了。这也就意味着,短短三十年的时间里,中国一半以上的河流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消失殆尽。随着中国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水资源严重减少,包括过度使用和污染。一些主要江河的“消失”与工农业毫无控制和不可持续的水资源攫取直接相关,而这段时期,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的重要转型阶段。近年来,社会的高速发展更是使中国面临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灾害的四重流域水问题,造成中国当前河流污染原因复杂,治理低效,水治理体系已经不再适用,亟需一种制度来拯救河流[1]。
2007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蓝藻大面积爆发,致使太湖水污染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当地市民的正常用水,为解决此类问题,提出了“河长制”。2007年8月,无锡市出台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自此,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干部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真正将各项河流治污措施落实到位[2]。“河长制”作为一项流域、水生态治理的制度安排,能够“临危受命”就表示它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经过了时间和实践的考验,散发了创新性和独特性,在延续中国政治体系的同时得到升华。然而,“河长制”诞生伊始,学者们便众说纷纭,一方面许多学者认为“河长制”的诞生有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中国河流污染的病情,而且这项政策有其自身的责任明确性,可以遏制责任的推脱,让责任暴露在阳光下,故它的优越性很明显。另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此制度只是一剂“止痛药”,治标不治本,虽可以立竿见影,但不能包治百病。再加上它没有经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检验,贸然使用恐怕会为后人诟病[3]。
2016年1—9月,在浙江省地表水省控断面中,77.4%为Ⅲ类以上水质断面,比2010年提升16.3个百分点;3.6%为劣Ⅴ类,比2010年减少了13.1个百分点[4]。2017年3月,无锡市提出:将升级河长制制度的管理,为走出一条具有无锡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建设道路而砥砺前行。提出“五联治水”策略来构成升级内核,持续推动无锡市的“生命工程”。上海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2017年5月份,上海市推行“八个一”,让河长制落到实处,其中包括建立“一河一档”,落实“一河一长”等详细政策。
(一)河长制创新性
河长制作为一项地方创新制度,既有行政部门参与,又有环保部门支持,不再沿袭传统落后的治理方式,破解河流治污的困境。古有孔子因材施教,今有河长“一河一策”,由于环境,地质等因素,每一条被污染河流治理方案都不尽相同。
(二)河长制多功能性
河长制的初衷是解决河流污染的问题,然而它目前有很大的推广空间,“湖长制”“湾长制”应运而生,这不仅仅解决我国的河流污染问题,还可以解决中国其他类似水资源的问题,在不久的将来,笔者认为中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会发展成巨大的管理体系,有条不紊,运转有效,职权分明,适度统一。
(三)河长制责任明确性
水具有典型的跨界特征,环保部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等都在相应领域承担着与水有关的部门责任,造成水资源的碎片化管理,而现在将这些碎片化管理均归于河长,依靠河长来治理,即治理责任明确。
河长制虽然需要河长“治”,但泱泱大河污染并非一己之力就可以根治,河长也并非治理河道的专业人士,那么如果还是单单利用颁布法律法规就想轻而易举根治河道,未免异想天开。尚虎平等提出在政治性活动之外,更多的政府活动都属于行政性活动,需要遵循管理科学的规律,不能过分依赖政治性工具而应当以管理科学的方法来解决问责问题[5]。河长体系分为省、市、县、乡四级,科学管理,各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河长下设有关部门,具有针对性,对所管辖的河流负责,形成河流治理和防护的责任链,工作圈明显,由虚变实,相关部门没有再推责的可能性,告别了“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顽疾。
河长制工作虽然彰显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值得一提的是,落实河长制,依然是一个冗长而复杂的过程。笔者就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缺乏法制性依据
河长制的非法制性存在运作的困境,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故从法制体系来看,河长制没有法律依靠,显得身单力薄;缺乏民意参与,落实唯政府性。例如,温州市推行“河长制”来源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了符合本市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完全是政府部门自行制定的红头文件,未經市人大认可,亦无相应上一级政府人大的认可,流程上合法性不足。过分强调人治,而人治会出现决策的随意性和结果的未知性,大大提高治水效益的不稳定性。
然而河长制也是在不断摸爬滚打之中求发展的,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河长制的从此有了法律名分[6]。只有河长制的相关法
制体系不断完善,才能在我国全面推行河长制,对河流进行长期有效的保护。增加公众参与,参与的多元化是河长制成熟的关键。尤其是居住在河湖两岸的公众,他们能第一时间直观反映出水质的变化,他们是天然的“监测器”[7]。公众参与既可以让河长制信息公开,又可以及时为河流治理提出有效措施,群策群力往往事半功倍。
(二)河长制应急到常态的转化
河长制自诞生之日起,就被定义为“应急之举”,更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扬汤止沸”之策,与许多的紧急项目、应急项目、重大工程一样,设立繁重冗长的结构体系,难脱“领导高度重视”运动式治理的窠臼。首先要想脱离“被动应急机制”的枷锁就要建立完善的河长制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多处建立河长制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行河长制;其次可以将现行水治理体制与河长制的有机结合,这种衔接在实践基础中已得到肯定,可以得到当地政府的推行,而且做到资源不重复但有效利用,尽量降低成本,达到最高效益。
(三)巨额资金投入
鉴于世界上开发管理较为完善的流域之一——田纳西河流域,其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将经济手段有效运用到流域管理中,实现了经营上的良性运营[8]。而我国要想治理好河流,资金的投入数额是庞大的,比如企业废水治理达标排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单一的资金无异于杯水车薪,那么就需要引入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来解决。不仅国家地方可建立专项基金用来投入,还要秉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使排污者将污染治理规范化。大部分的OECD国家已采取税收方法保护水资源,并且取得明显效果,故建立水资源保护税制也是一种可采取的措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国对“绿水”的向往从未停下脚步,“河长制”作为新生制度虽刚见雏形,但一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定能早日实现山清水秀的大好河山。
参考文献:
[1]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安揭总干渠渠首)初步设计报告[R].广州: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2015.
[2]刘芳雄,何婷英,周玉珠.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河长制”法治化问题探析[J].浙江学刊,2016,(06):120-123.
[3]王勇.水环境治理“河长制”的悖論及其化解[J].西部法学评论,2015,(03):1-9.
[4]江苏省太湖办.浙江省“河长制”工作学习考察报告[R].南京,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