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供电局所属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方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方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南价格[2006]170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方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6]170号)广西壮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东方花园”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3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〇〇七年六月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05]145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05]145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我市自二○○五年六月一日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文件以来,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来电来函咨询有关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的精神和桂价格[2005]138号文件第十八条“……空置物业收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通知入伙的物业,就不算是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的有关“空置房”物业收费办法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新的收费规定时,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新的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的补充通知-桂价格字[2000]3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的补充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的补充通知(桂价格字[2000]385号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各地、市、县物价局:我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280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全区农业排灌用电均执行销售电价表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二、全区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用电,均按销售电价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元执行。
三、各价区销售电价表中的第34行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35千伏生产用电”的丰、枯水期电价有误,需纠正。
即第一价区丰水期电价由0.241元改为0.256元,枯水期电价由0.351元改为0.336元,二、三、四、五价区丰水期价格分别改为0.276元、0.281元、0.301元、0.326元,枯水期价格分别改为0.356元、0.361元、0.381元、0.406元。
四、各价区销售电价表中的“过渡电价3”和蔗糖生产用电不实行丰、枯水期电价,执行基准电价。
五、地、市以下的电网经营企业,凡直接向自治区主电网购电的,均执行趸售电价。
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由电网经营企业征收,在财务上单独列帐,原则上返还征收对象所在地财政按规定安排使用。
七、农村粮食加工用电,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超过20千瓦的则按非、普工业用电计价。
农村养鸡场、养猪场、大棚蔬菜等用电,应分不同类别用电分表计量和按对应电价计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时代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时代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6]68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3.28
【实施日期】200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时代丽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6]68号)
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时代丽都”物业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的函》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1 / 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南价格[2008]145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停车
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145号)
南宁市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停车场”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属办公场所,其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
况。
五、本文有效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如有新的收费规定办法出台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各有关单位: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种朝阳行业,覆盖着南宁市住宅区的每个角落。
随着物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极大促进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
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近期召开的全区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和管理形式。
(一)直管公房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结合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对多层、高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最高限价,具体是:1、综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每月:住宅 0.80元;空置房按住宅标准的50%计收。
2、停车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类别临时(元/辆·次)过夜(元/辆·次)月票(元/辆·月)车型室外室内室外室内室外室内自行车0.10.20.30.5810摩托车0.30.510.53035小型汽车356880100大型汽车581012100120物业管理公司在上述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招投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三)后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区(除直管公房住宅区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区农行营业部所属生活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区农行营业部所属生活区”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8]12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区农行营业部所属生活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124号)
南宁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区农行营业部所属生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 / 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培训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南价格[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培训的通知(南价格〔2010〕48号)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不断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我局将对全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培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人员:各物业管理公司派出1名负责人和1名收费人员参加二、培训的方式及时间1、培训采取集中面授的方式进行。
2、培训分批进行,8月23日为第一批、24日为第二批、25日为第三批,各物业公司参加培训的批次详见附件一、二、三。
3、培训报到时间为8:00-8:30,培训时间为8:40-12:00。
三、培训地点:广西科学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地址:青秀区新竹路20号,总台电话:2093800,2093888)四、培训内容1、解读物业服务相关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通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
2、开展物业等级服务收费的备案申报工作和要求,执行价格政策规定和委托服务收费的要求,结合这次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整治工作,剖析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执行价格政策、规范管理的要求。
3、针对物业小区服务收费管理的现状,通报物业服务收费检查发现违规的主要问题,以及纠正、处理的案例工作情况,提醒告诫物业公司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强调明码标价规定,宣传部分规范管理小区的做法,倡导建立诚信小区。
4、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的发展、现状、准入制度、等级服务招投标规定、小区业委会建立、物业等级服务的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政策。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华盛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华盛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华盛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宁市好帮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延长华盛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有效期限的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其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湖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湖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5]96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13
【实施日期】2005.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湖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5]96号)
南宁市国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南宁市国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湖苑管理处的〈收费许可证〉申请延长一年期限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5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空置房按50%计收。
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
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4.27
•【字号】南物价〔2018〕62号
•【施行日期】2018.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物价〔2018〕62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南宁供电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
南宁市物价局
2018年4月27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长岛·800里香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长岛·800里香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7]24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0.15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长岛·800里香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7]243号)
广西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请求审批“长岛·800里香江”小区1~7楼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多层住宅0.60元/M ·月、小高层住宅0.75元/M ·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
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卷烟总厂南宁秀厢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5]228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卷烟总厂南宁秀厢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卷烟总厂南宁秀厢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5]228号)
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来《关于广西卷烟总厂南宁秀厢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改变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综[2003]236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广西卷烟总厂南宁秀厢生活区”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与你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其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紫金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6]9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紫金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紫金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6]9号)南宁桂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上报“紫金阁”小区物业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紫金阁小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小高层住宅0.70元/㎡·月、多层住宅0.5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停车场车辆临时车位停车收费按合同由双方自行约定。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一月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县供电营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县供电营业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6.21
•【字号】南价复[2004]78号
•【施行日期】2004.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县供电营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4]78号)
邕宁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邕价字[2004]30号《关于要求审批我县供电营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桂价格字[2004]71号《关于修订供电营业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和结合你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县供电营业收费标准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
以上附表中有的收费项目是自治区物价局文件附表未列的收费项目,暂执行我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待自治区物价局出台新标准即按自治区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
新的收费标准自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阳光新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阳光新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南价格[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阳光新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6]106号)南宁市良庆区物价局:你局报来《关于核定阳光新城小区物业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阳光新城”小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多层住宅0.50元/㎡·月、高层住宅0.7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四月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五月八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湖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湖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4.13
•【字号】南价格[2007]89号
•【施行日期】2007.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湖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南价格[2007]89号)
广西南宁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金湖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金湖湾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与你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其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包括停车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止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南价格[2007]31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7]315号)南宁市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及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50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室外停车场车辆停放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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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供电局所属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7]8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供电局所属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7]82号)
南宁宇能供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南宁供电局所属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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