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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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安监管一[2009]14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
定》的通知
(大安监管一【2009】142号)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管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大连市政府令2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现将《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准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维护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将本单位生产经营任务对外发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及承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任务的劳务公司、外协队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发包单位应加强对进厂承包生产任务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发包单位应认真审核承包单位的作业资质,严禁将生产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生产任务发包给承包单位时,在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单位必须对招用的劳务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各承包单位承担。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条在承包单位从事作业任务的农民工在上岗前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承包单位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脱产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其培训考试资料应存档备案。
第六条在承包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按时年检的视为无效。
第七条承包单位应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招用的劳务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八条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招用的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承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在一个发包单位作业,在一年时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或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承包单位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承包经营生产。
第十二条各承包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后,应持审核材料到发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发包单位要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伪造备案材料的承包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经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同意后,各承包单位应持审核材料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在申报备案时,承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3.与发包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和安全协议;
4.劳务人员名单及《劳务人员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5.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6.劳务人员的医疗、工伤保险证明(非商业险);
7.承包单位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8.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者,市及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即日起正式实施。
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承包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