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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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2•【文号】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债券监督管理,遵循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指导思想,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决定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刻认识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坚持依法廉洁行政,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做好上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3年8月2日附件1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1•【文号】发改财金[2004]第1134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第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继续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创新和稳步发展,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必须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逐步扩大发行规模的同时,不断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加强和改进债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兑付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7•【文号】发改办财金〔2017〕1358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做好存量企业债券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

如企业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涉及政府性债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

(二)在企业债券申报中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企业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时,应明确发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不予转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企业债券违约风险(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对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出现偿债风险的存量债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前介入,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完备的偿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一)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大债券支持力度,创新债券支持方式,在债券申报程序、发行条件上给予优先支持。

【重点】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重点】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出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工作,我司拟定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试行,请在债券申报和预审中予以把握,暂不对外公开。

对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

我司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择机正式印发并执行。

附件: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2014年9月26日附件: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严格规范准入,严格防范风险,形成系统化的风险防范政策体系。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发债企业准入标准在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以及“从严审核类”三中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债券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的审核。

(一)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

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重点审核20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城投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情况;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

(二)重点审核申请发债城投企业营业收入来源。

申请发债城投企业要不断完善以企业信用为偿债基础的市场化融资机制。

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企业自身收益,且企业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企业债券信用档案制度今年6月底前,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制订发债企业及其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并接入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发债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征集的信用信息,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和存续期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等。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不断完善征信目录和信用档案,保证信用信息采集及时、连续、完整。

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检查各地档案建立情况,并通过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直接调取使用各地发债企业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对未按要求建立的,将暂停受理其所在市企业发债申请;对有失信记录的发债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将视情况列入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黑名单”,并暂停受理其发债或参与发债的申请材料。

二、实行综合信用报告使用制度自今年开始,按照《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在初审企业发债申请时使用其综合信用报告,并在初审通过后作为重要参考材料随发债申请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省发债企业综合信用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从安徽省联合征信中心调取,省联合征信中心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按照有关规定查询发债企业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并出具综合信用报告,各市发展改革委、发债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予以协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鄂政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11〕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适应中央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债券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债券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券融资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企业跨跃式发展的良好平台。

债券融资的成本低、规模大、期限长、资金使用灵活。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有利于破解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瓶颈制约,有效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引导更多的社会储蓄转化为长期投资,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二五”期间,我省项目建设力度和融资需求明显加大,扩大直接融资的要求十分迫切,企业债券市场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好资本市场的功能,切实增强债券融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积极培育债券发行主体(二)做好债券发行后备企业筛选工作。

企业是债券发行的主体。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掌握当地优质企业的相关情况,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切实把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企业遴选出来,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债券融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文号】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现通知如下:一、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一)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国家发改委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近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65号)

国家发改委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近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65号)

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很快,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年上升。

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企业改善融资结构、筹集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行人依法发债、合规运作、履约披露、保障兑付,是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随着发债主体不断增多,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上下配合、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促进发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企业发行债券构成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发行人及其股东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文本,必须严格遵守。

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履约意识。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发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辅导和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及辅导督查,确保企业负责人及其主要股东或管理部门树立明确的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二、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做出重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一是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二是应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评级。

三是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企业债券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进行资产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发改外资[2015]2044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为统筹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序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管理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步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一)本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二)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

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附件1)。

(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若干综合经济实力较强、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的省份和大型银行,扩大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

根据地方和企业实际需要,国家发改委按年度一次性核定外债规模,企业可视国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分批完成发行。

二、扩大企业外债规模,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转型升级(五)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动态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外债承受能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的原则,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发行外债实行规模控制,合理确定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晋政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0〕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政府专项债券在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实现政府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由省政府发行、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省政府是全省专项债券唯一合法的举借主体。

市县政府确需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并逐级转贷。

第四条专项债券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应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投向领域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综合管理责任,本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专项债券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申报第七条项目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和项目建设需求,依托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库,前置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一、审核总体框架1-1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

1-2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1-4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发债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2-1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

2-2募投项目相关文件1、发债资金投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环评、规划、能评等手续齐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专业意见2专业司关于募投项目的意见(针对产能过剩领域地方审批项目和所有中央审批项目,国家发改委负责)2、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3、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 2881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 2881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三、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鄂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机遇,加快我省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企业上市,鼓励和引导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上市不仅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融资方式,而且是现代企业提升产业层次、做大做强的最有效途径。

截至目前,我省共有68家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5578亿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近年来上市后备资源缺乏,上市后续支撑力不足,企业上市步伐减缓,上市公司规模不大,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与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现状、与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我省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储备一批”的基本思路,采取力争主板、立足中小板、抢抓创业板、拓展境外资本市场、鼓励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等多策并举,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导向。

企业上市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适应资本市场运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 企业自主。

企业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主体,推进企业上市,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发改财金[2008]7号

发改财金[200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简化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提出以下意见: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一)简化申报程序。

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

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债券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

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

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

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投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投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投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甘发改法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投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的通知(甘发改法规〔2014〕3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为积极规范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工作,加强风险防控,维护我省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效落实企业债券发行预报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发改法规〔2013〕401号)的要求,于每年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期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本市州所属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市(州)政府所属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签署企业债券工作信用承诺书,保证其为平台公司申发企业债券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有效,涉及政府性资金的补贴扶持政策和偿债承诺如实兑现。

企业债券工作信用承诺书要载明若出现违约失信、弄虚作假的情况,自愿接受相应处罚的内容,并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后加盖公章报送省发改委。

三、严格把关募投项目平台公司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优质项目作为募投项目,以保证债券按期偿付。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所在地发债企业选择的募投项目严格把关,项目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并符合项目审批的程序和权限规定,确保项目审批合法合规,各种手续完备。

不得为发债违法违规突击、越权审批、核准募投项目,不得为发债而临时包装、拼凑项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项城市、中牟县发改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简化了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放宽了募集资金用途和融资比例,取消了总量控制,并在发行条件、约束机制等相关方面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抓住机遇,扩大我省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程序省管企业的发行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发改委;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发行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省发改委;市属以下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对企业的发行申报材料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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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
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权限,强化责任,地方企业发债申请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一)强化地方责任,发挥地方作用,将目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的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工作后,应建立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签署企业债券工作信用承诺书,保证经
其预审后报送的发债申请材料严格符合各项政策要求,文件材料准确完整,承诺预审工作中出现违约失信问题接受相应处罚。

企业债券工作信用承诺书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后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各省区市的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预审质量不高的地方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可收回其预审资格。

二、明确流程,限时办结,进一步优化企业债券审核程序
(五)严格按时完成预审工作。

地方发债企业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预审工作须严格认真,符合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各项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随后下发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详细要求,指导各地做好预审工作。

(六)按分工审核募投项目合规性。

要认真审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全,土地、环评等要件齐备。

(七)严格接收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发债申请材料和正式预审意见,对材料的基本要件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退回。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
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八)规范审核流程。

对属于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文规定的“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的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对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从严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债券市场发展形势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整受理门槛,合理控制债券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退回发债申请。

经过改正符合政策要求后,可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重新上报。

三、健全制度,公开透明,在线运行,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建设
(九)规范履行预审工作职责。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发债申请受理、内部审核、存续期监管等各项工作的内部责任制度。

建立企业债券审核流程工作表制度,记录发债申请受理、征求意见、处内审核、分管负责人核签各环节时间和重要事项。

做到责任明确、流程清晰,事后可查。

(十)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透明度、规范运行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
加快建设企业债券在线审核系统,加快建立全国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数据库。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套建设企业债券在线审核接入端口,建立和完善本省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数据库。

在线审核系统启用后,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正式上报文件通过公文系统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外,其他发债申请文件均以电子版形式通过在线审核系统或光盘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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