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香港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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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香港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特点

高锐

摘要:香港与内地工程项目管理在管理体制和管理特点上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本文主要从业主的角度介绍了香港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特点,并分析了香港建筑业的优势,对内地工程管理工作的改进方向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工程管理;管理体制;管理特点;环境安全

目前,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在不断的“走出去”“引进来”口号的感召下,我们国内一部分优秀的建筑企业迈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但是,我们也许忽视了我们在工程管理领域存在与国际上先进企业的差距。本文在归纳香港建筑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特点同时,目的在于分析我们存在的诸多不足和关键的薄弱点,探讨我们的改进方向。

一、项目背景及简介

(一)项目背景:香港延续十年防止山泥倾泻计划

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对于那些在该处成立以前建成而可能构成性命及财物危险的政府及私人人造斜坡及挡土墙,肩负进行初步勘察的责任。土木工程拓展署亦负责为其它政府部门进行一些主要斜坡的巩固工程。

自一九七六年以来,香港政府进行了一项名为防止山泥倾泻计划的长远计划,并已动用了约139亿元(截至二○一○年七月一日)进行有关研究和工程,以巩固不符合标准的旧斜坡(指建于土木工程拓展署成立前的斜坡) 。这项计划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的防止山泥倾泻科负责。在防止山泥倾泻计划下,香港政府会按优先风险次序,为土木工程拓展署于一九七七年成立之前已存在的人造斜坡进行勘察。

(二)项目简介:

香港延续十年防止山泥倾泻计划斜坡治理工程GE2007/24、GE2007/39合约之FR65、FR48、DC497项目,位于香港大屿山森林郊野公园内和沙田大埔道马骝山段。现三个项目已经基本完结,计划在2010年11月正式完工。

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香港实行高度自由和开放的资本主义制度,政府对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一直奉行“积极不干预”政策。对于工程建设,香港主要借鉴英国的管理模式,并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政府工程与私营工程分开管理的管理制度。这套管理制度非常有效地管理着香港持续几十年的大规模、高速度的基本建设活动。

(一)、香港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

按照投资来源不同,香港把建设工程分为政府工程和私营工程两大类。两类工程分属不同政府部门按不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1、政府工程(公共房屋除外)由工务局实施统一的管理。工务局作为政府的一个政策局,主要负责政府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计划的制订与监督落实,而具体工程的建设与实施工作则按专业分工,分别由建筑署、土木工程署、路政署、水务署、渠务署、拓展署和机电工程署等7个专业工程部门负责。公共房屋作为涉及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发展的特殊商品,其建设与管理另设一个专门机构一一房屋署负责。命而公共房屋的政策与计划则由房屋局统一管理。

2、私营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法例监管其建设与使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香港政府设置一个专门机构一一屋宇署,负责私营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楼宇使用及维修监督等工作。私营工程建设政策的制订则由规划地政局负责。从工

程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看,香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四个特点:一是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工程建设的政策及计划的制订由政策局负责,而政策及计划的具体执行则各执行部门负责,形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政府工程与私营工程区别对待,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三是政府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相对集中,除公共房屋由房屋局/房屋署负责管理和建设外,其它政府工程建设统一由工务局集中管理,其它政府部门不再设置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机构;四是按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协作的现代大生产原则,设置8个专业工程部门(含房屋署)分别负责各专业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香港政府工程的管理制度

香港政府每年批出的政府工程合约超过200亿港元,工程量比较大。为了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充分发挥政府工程的投资效益,香港政府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管理严密、运作畅顺的政府工程管理制度。

1、政府工程的认可承建商制度

为确保承办政府工程的承建商在财政、专业知识、技术、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达到一定水平,香港政府工务局一直推行公共工程认可承建商制度。政府工程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只邀请“公共工程认可承建商名册”内的承建商参与投标。申请纳入“公共工程认可承建商名册”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在香港设立公司及办事处,并要求在香港聘用不少于指定数目的具有一定学历及有本地工作经验的全职管理及技术人员。

目前,认可承建商的总数有914家,分为“公共工程认可承建商”和“公共工程认可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建商(简称专门名册)”两大类。按工程专业划分,第一大类承建商分为建筑、海港、道路与渠务、水务、地盘平整5个工程类别;第二大类承建商分为空调及制冷、防盗及保安、电器、消防、升降机及自动梯、道路标志等51个工程类别。一个承建商可被纳入其中一个或多个工程类别。

按照承建商的规模和实力划分,第一大类承建商又分为甲组、乙组、丙组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承建商允许竞投的工程规模不同。目前的具体规定为:甲组承建商只允许竞投合同价2000万港元以下的工程,乙组承建商只允许竞投合同价5000万港元以下的工程,丙组承建商允许竞投合同价5000万港元以上的工程。

香港自1997年5月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后,在认可承建商注册中基本取消“本地”和“外地”的分别,但目前外地承建商只能申请纳入丙组名册,即只能竞投合同价5000万港元以上的工程。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核承建商在履行工程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工务局制订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核办法。评核内容由工作素质、进度、地盘安全、环境污染管制、组织、一般责任、工业意识、资源、设计(仅限于设计及建造合约)、处理紧急情况等10个项目组成。评核工作由各工程部门负责,从工程合同开始每3个月评核一次,直至工程完成并取得保养期完结证明为止。每次的评核报告均作为重要资料,由负责评核的工程部门直接通过电脑网络录入工务局的“承建商管理资讯系统”。对于工作表现欠佳或违反规则的承建商,工务局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自愿暂停投标、强制暂停投标、降格、降级、除名等处罚。

2、政府工程的顾问公司制度

香港政府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管和成本控制等工作,一般由政府各工程部门进行。但在政府人手不足、工程需特别专门的知识或工期要求特别紧急时,政府也会聘请顾问公司。

为保证所聘用的顾问公司有较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香港政府对顾问公司实行登记制度。一般情况下,只有登记在册的顾问公司才会被政府考虑聘用。登记入册的标准包括顾问公司在香港的历史经验、所聘职员的个人资历及经验、在香港的设施和以往被公营或私营机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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