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计划生育,是指全面、正确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措施促进人口素质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人口计划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奖励和扶助第七条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农村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其所在村民小组应当优先安排其从事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其子女入学、就业以及享受其他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照顾。
第四章技术服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节育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经济困难家庭,可以减免技术服务费用。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人口与计划生育息息相关,国家会根据国情具体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地方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条例。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2017《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全省人口素质和发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育权利,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人口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和调节本省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及家庭发展平衡的一项社会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指指导和协调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制定和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保障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宗旨是: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育和生活条件为中心,实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整人口结构、保障生殖健康、尊重生育权利的战略,大力发展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使每个家庭只有所需要的孩子,有生育权利的夫妇具有生育能力,实现现代化家庭和可持续的人口发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全球化背景下的新机遇和新挑战,积极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人口分布不均、人口迁移等新情况,统筹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形成各方面支持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投入和支持,督促和帮助计划生育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对贫困人口、计划生育奖惩、改姓改名、出生医学证明、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手术等方面优先保障。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享受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5-31【关键词】劳工,综合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最新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年最新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月30日(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九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在找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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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
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人[2002]20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本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2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并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于每年11月5日前上报本局人事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218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同时在9月1日起施行。
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劳动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条例‣关于“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的规定,结合劳动保障业务,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条例‣,牢固树立劳动保障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职责,增强工作责任感劳动保障工作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都是重要的社会工作,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人口的再生产,也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与劳动保障部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充分就业的目标是一致的;人口的总量、结构及流动,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关系密切,是制定和调整就业、生育、养老、医疗保险等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
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劳动保障工作同计生工作的内在联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思想,自觉履行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的各项工作内容中去,自觉配合做好计生工作。
二、切实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与计划生育协调发展的工作制度及运作机制,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1.严格执行•条例‣在招用工方面的有关规定,把好招用工准入关。
坚决落实•条例‣明确的“对超生人员,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乡镇
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和“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规定。
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要凭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予办理。
在核发•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时,应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在办理异地迁转户口招工中,要把已婚者的计划生育证明和未婚者的•未婚证‣作为硬指标,实行一票(证)否决。
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坚决辞退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督促外省、市、自治区驻粤劳务办事机构积极配合执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介绍的劳务人员,必须办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2.把好劳动关系变更转移关。
各地在办理调工操作上,要严格执行“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予办理调动”的原则规定。
在用人单位上报调动材料时,都要附上调动申请人的计生情况证明原件:未婚或已婚未育的,提供未婚或已婚未育证明;一孩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和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双胞胎,须提供出生证、双胞胎公证书、结扎证;二孩或以上的要求提供二孩准生证,结扎证。
在审验原件的同时,还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在计生证明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计生证明材料(包括审查原件、复印件)与调动材料一起存档。
3.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要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职工作出的处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要坚决予以支持。
因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由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4.在办理劳动关系挂靠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受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在实际操作上,着重把好四个环节:1.进
出环节。
对流动就业人员,先核实其计划生育证明,确认无误后才予办理挂靠手续,同时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
2.结婚生育环节。
需办理结婚手续的挂靠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未婚证和工作单位意见,据此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3.教育管理环节。
对已婚育龄挂靠人员,要求其坚决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对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的,要求其定期查环验环;对因故不能上环的,要求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每隔三个月报到一次。
4.监督处理环节。
挂靠人员如果因为违反计生规定,挂靠合同立即中断,其人事档案待计生部门处理完毕后再予转出。
5.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劳动保障日常监察的
重要内容。
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第48、50条规定招用流动人口或超生人员的,要责令其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凭计划生育证明招用流动人员以及劳动
合同有关计划生育条款签订的督促、查验,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就业人员,要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的提请,滞留其•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
在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受理职工群众举报投诉时,要积极宣传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处理,同时要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计划生育待遇。
三、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强化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于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推动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求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和劳动者都参加社会保险,使广大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促进妇女就业,为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招用工和安排就业中,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在假期待遇方面,按照•条例‣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
遇暂行规定‣,对晚婚者增加10天婚假,女职工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对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再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对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上述意见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支持和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我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