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教育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体系、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对职业培训机构 的设立和管理具有规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地位、权利、义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民办教 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对教育培训行业的影响
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秩序, 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
教育培训机构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侵权纠纷。
05
教育培训行业税收优惠政 策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 2
税收优惠政策定义
指国家为了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减轻企业负 担,提高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措 施。
税收优惠政策种类
包括减免税、免税、退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针对本地区教育培训行 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教育培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基本原则、教育管理体制等,是教育培训 行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 的培训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效性。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教育培训机构对政策的认知度
和满意度。
06
教育培训行业法律风险与 防范
合同签订与履行风险
合同条款不明确
教育培训合同涉及服务内容、费用、退款等条款 ,如不明确具体,易引发争议。
履行瑕疵
培训机构如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如课程质量不达 标、更换教师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欺诈行为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法律意见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法律意见现有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律意见一、集团基本情况: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
二、面临的政策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实施细则》、《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三、集团面临的选择1、根据政策文件现有民办学校应选择申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许可证。
(具体见《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26条)。
正是基于以上规定,集团须明确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的性质。
法律建议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XXX可以定义为营利性性质,关怀成长协会定义非营利性质。
2、如何区分这二种划分的法律后果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系在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实施前已成立(请根据具体成立时间确定学校分类)。
(1)关于出资人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营利性与非营利的选择,出资人均无权主张出资系个人所有。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里明确了,民办学校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因此,从法律上分析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对学校财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不在属于个人。
学校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出资不同于对营利性组织(如公司)的出资,对公司的出资意味着出资人可获得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一般通过股权表现)。
而根据前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2004年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
附件1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一、公司设立要求(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培训机构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
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1)担任已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2)担任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1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
(1)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训教师。
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每个项目任职教师应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2)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厦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经营问题与对策
方 发达 国家 的职 业技 能教育 在学 校 、企 业 、培训 机构三 者 间的沟通 ,都 已经 有 了 比较 成熟 的经验 。而 罗志 勤 J 、郑 国辉 J 、刘 跃平 、戴小 阳 等 大批 学 者则 对 中 国的 职业 技 能 培训 行 业 发 展 情 况做 了相 应 的研究 ,提 出了培训 机构 ,特别 是 民办 培训 机构 与企业 紧密 联 系的重要 性及 运作 思路 。但 是从 营销 学 的角度 提 出 民办 培训 机构重 新定 位 目标 顾客 、创新 经 营模 式 的思 想 ,尚未见有 比较成熟 的论 著 。为 了给 国内民办 职业 培训机 构及 有关行 业提 供参考 ,本 研究 以厦 门市 民办职业 培训 机构 的就业前 培训 市 场 为研究 对象 ,对 营销策 略尤其 是 目标顾 客定位 及营 销沟通 等 问题进行 调查 和分 析 ,以为 培训机 构制
定 经营策 略提 供参 考意见 。
一
、
研 究 方 法
截止 21 0 0年 6月底 ,厦 门市经 劳动和 社会保 障局 批 准并 在 市 民政 局 正式 登 记 注 册 的 民办 职业 培 训机构有 3 2家Ⅲ ,另外有 少量 经各 区劳动 和社会保 障局 批准 设立 ,以及 未经 批 准设 立 但实 际上 已在
池 丽月 :厦 门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 的经营 问题与对策
运 营 的 ,厦 门市 民办职 业培 训机 构 总 数 不 下 2 0家 。2 0 0 0 9年 1 开 始 收 集 厦 门市 民办 职业 培 训 机 构 月
的公 开资 料 ,通过 电话 访 问 了解 其 相关 信 息 ,然后 进 行 实地 调 查 研 究 。共 收 集 到 5 O个 民办 职 业培 训 机 构 的公 开资 料 ,通过 对其 中 2 O家 进行 互 联 网信 息 收集 与 分 析 ,并 电话 访 问 了解 其 办 学历 史 、经 营
教育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教育培训行业监管机构主要包括 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负 责行业准入、教学质量、收费标 准等方面的监管。
守法经营与风险防范意识
守法经营
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取得办学资质, 规范招生、收费、教学等行为。
风险防范意识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 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同时,应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 保障学员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教育培训行业法律法规特点总结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明确的监管职责划分
教育培训机构需满足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包括场地、师资、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要求 ,才能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育培训机构的 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批,并对其办学 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加强的收费管理
重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行业自律将成重要趋势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 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教 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 秩序和公平竞争。
多元化发展将成主流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拓展业 务领域和服务模式,满足消费 者多元化的需求,提高市场竞 争力。
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要求
合同签订
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期限、
培训费用等。
合同履行
教育培训机构和消费者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教育 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 的培训服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
付培训费用。
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当协 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后 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浅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
0高校讲坛 0
S C I E N C E&T E C HN O L O GY I N F OR MA T I ON
2 0 1 3年
第1 1 期
浅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
姚 瑶
( 青 岛大 学 , 山东 青岛 2 6 6 0 7 1 )
【 摘 要】 Leabharlann 着 2 0 1 0 年多家 中国教 育培训机构在 美国上 市, 这个新兴行业, 特别是课 外辅导行 业引起 了社会广 大的关注。然而 , 很 多人对 这
1 民 办 教 育 培训 机 构 的涵 义
一
2 民办 教 育 培 训 机构 的 兴起 的原 因
2 . 1 政 治 角 度
4 问题 解 决 策 略探 究
上面分析 了民间教育培训机构存在 的问题 .接下来将 以此为根 据. 探究这些问题 的解决策 略。 首先 . 有效的教 育培训行业质量监督体系亟待建立。 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 . 商品经济质量监管体系正不 断健全 和完善 然而 .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 , 教育培训行业 的质量监管体 系并未有效建立 参差不齐 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 的教育优 劣难 辨 . 这 和教育作 为一种 隐性服务产品 , 难 以制定优劣标 准不无关系 。 但是 , 我 们 也应 该看到 . 只要教育行政 部门 、 工商管 理部 门以及质量监 管部门 通力合 作 . 在监督体制上不 断创 新 . 教育培训行 业的消费者提 升质量 意识 . 加 大监督力度 . 有效地教 育培训行业质量监 管体系是可 以建 立 并发挥积极作用 的 这个体系 . ~定是符合优胜劣汰 的市场规律 . 一 定 是政府相关部 门和广大消费者共同努力 的结果 其次 . 政府相关部门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的管理有待加强 。 无规矩不 成方圆 民间教育 培训机构 的存在 必须依照一定 的规 则. 有赖于政府部 门的依法管理 民间教 育培训机构 的特殊性加大 了 政府管理 的难 度 . 它们非企业单位也 非事业单位 . 它们的教师可能 是 兼职 . 它们 的教 室可能临时租赁 . 它们甚至在 自己家里办培训 ……面 临这些 问题 . 政府相关 职能部 门必须采 取一切可能 的手段 . 加强对 民 间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 . 以保 障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 、 有序运行 。 再次 . 以 法 律 手段 规 范 和 引导 民办教 育 培 训机 构 的健康 发 展 。 法治文明是社会进步 的重要 表现 教育培训 市场 的健康发展同样 也离不开法制的健全和规范 现 目前 . 我国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尚 有待完善 . 具体到民间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无据 可循。因 3 民办 教 育 培训 机 构 存 在 的 问题 此, 一方面 , 我们要不断完善已有相关法律法规 ; 另一方面 , 针对教育培 民间教育培训机 构的存在在满 足不同教育需求 的同时带来一些 训市场 出现的一些新事物 . 新 问题 . 我们 的法律 所没有涉及到的领域 , 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问题 主要有 三点 : 我们必 须努 力探索, 创造出 新的 适合相应情境的法律 法规。 l 3 . 1 缺乏优势竞争力 的课程 现市场上大多教育 培训机构 的课程结构相差无几 . 不 同的就是换 【 参 考文献 】 了个案例 . 且不说讲师水平参差不 齐. 课程当然是 自主研发 , 但设计上 [ 1 ] 马永斌 , 吴 志勇. 中国培训市场发展现状析叫. 教培广场 , 2 0 0 5 ( 2 ) . 很 多只是 在设计如何 讲 . 缺少 了学员 的位置 . 最后变成 讲师讲 , 学生 『 2 ] 马永斌 , 吴志勇. 中 国培训市场现状 与发报告分析 : 二. 中国培训市场需求 分 听. 我想 可以参考下商业培训 的课程设计 , 多加入一些互动元素 , 让学 析 『 J 1 l 继续教 育 , 2 0 0 5 ( 3 ) . [ 3 ] 张桂菊. 论非学 历教育的品牌 意识 l J 1 . 番禹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 2 0 0 3 ( 3 ) 员变 得主动 . 积极 『 4 ] 黄立波. 对民办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发展思考 f J 1 . 职业技术教 育, 2 0 0 5 ( 5 ) . 3 . 2 课程 紧张 . 课 时压缩 5 ] 何虹亚. 发展非 学历教育的调查 与思考 『 J 1 l 湖州师范学 院学报 , 2 0 0 7 ( 8 ) 形成 这种局 面基于两个方面 : 一是 , 学生希望迅速学成 , 达到预期 f 的 目标 : 二是 , 培训 学校 的成本结构 , 比如 2万块的学费 , 周期 8个月 , [ 责任编辑 : 周娜 ] 要6 个讲师 讲课 , 成本 包括人员 , 课 时费 , 广告 , 场地 , 设备 , 水电, 提 中国的中小学基础教育正处在改革阶段 . 一方面 . 提 出减 负要 求 , 禁止公立学校 办理各 种补习班 : 另一方面 . 十八 大报告又再次强调 必 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促 进基础教育 均衡发展 . 政 策上对公立学校课 外开办补 习班 的禁令 为第三方课外辅 导机构带来 了发 展的契机 。 目 前. 对课外辅导机构 的政 策环境 比较 宽松 . 学术 门坎方 面没有严格 的 限制 . 导致 了市场上此类 的辅导机构众 多 , 市场份额分散 , 竞争 自由, 为有实力 的领先企业整合提供 了市场 . 引领行业发展的机会。 2 . 2 经济角度 经 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 了家庭 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 . 统计数据 显示 . 目前超过半数 的城市家庭 . 孩子 占据 了家庭总收入的 2 0 %以上 . 4 5 %的家庭每月用于养育子女方面的费用在 5 0 0元—— 1 0 o 0元左右 . 其 中绝大部分用于子女 的课外辅导 。 可见中国家庭对教育方面 的重视 非 常高 . 这 为教育培训市场提供 了必要的前提。 2 3 社 会 环 境 角 度 1 ) 升 学 压 力 日益 严 重 由于 升 学制 度 的影 响 和重 点 教 育 资 源 的 稀 缺. 高考 自上而下 的升学压力带来 了学生间激烈 的竞争 。 2 ) 学历对就业的影响。学历影响了就业机会 , 也决 定了你将 来的 工资待遇 . 家庭为了保证孩子有更 好的就业机会 , 首先就得让 孩子得 到更多 的教育机会 2 . 4 技 术 环 境 角 度 教育培训互联网化进程的加速 . 为网络发展教育奠定 了基础 。
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经过了数月的等待,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作为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细则”)。
随着该细则的落地,业界普遍关注的既有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调整、新设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办理等问题得到框架性澄清。
优立通过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基本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细则主要涉及和规范哪些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均为细则适用的范围。
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细则,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
2、细则对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有何影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语等文化类培训机构,属于细则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应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
其次,在细则出台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的过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
(1)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除外)完成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按照规定缴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谁是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以职能划分,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是:一、许可机关(教委或人社局);二、登记机关(工商局或民政局)。
介绍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介绍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引言1.1 概述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非营利组织或机构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和项目,为社会福利、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业务领域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主要问题。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概述所要介绍的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然后,详细分析其中三个主要问题,并提供相应的问题描述、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
最后,给出本文的结论。
1.3 目的本文旨在引起关注者对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业务领域面临问题的认识,并提供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促进这些组织及机构更好地发展。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核心因素和背景,在政府、专家学者以及相关组织之间形成共识和合作,从而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久稳定地实现社会公益目标。
2. 正文在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机构运作、资金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本文将逐一介绍并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一个主要问题是机构运作不规范。
在某些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缺乏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导致工作流程混乱。
此外,部分单位可能存在管理层领导能力不足或缺乏有效沟通合作的问题。
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其次,资金管理是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资金来源多样化且数量可观,如何高效地使用和管理这些资金是关键所在。
一些领域可能缺乏专业人士来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从而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或财务风险。
第三个主要问题是人员培训不到位。
尽管某个领域诚意招揽了优秀的人才加入他们的团队,但如果没有充分的培训机制,这些人才很难发挥出他们的最大潜力。
人员培训问题在技术、管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都可能存在。
缺乏有效的培训计划和资源投入将限制单位内部的发展和进步。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首先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同样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不论是从语义上还是从不同法律的效力位阶的角度分析,该种合理回报的规定均不应被认为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等细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该等法规。
在“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这一表述中,“经营性”说明了该类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这一特点将其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区别开来。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政府还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这些优惠待遇都是基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特点而给予的。
因而,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区加以明确区分,不仅关系到前期的行业准入,还将牵涉到后期的优惠政策适用以及日常运营监管等方面。
二、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通过其它前置审批如上节所分析,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范的民办学校,因而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需取得设立民办学校所需的办学许可证。
浅析当前民办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侏
在 今 天 的语 文 教 学 中 , 新教法的应用层出不穷 , 教 师 一 直 在 努 力 做 到 利 用 新 教 法 来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但 多 种 多 样 的 新 教法 应 用 过 程 中 ,教 师 仍 旧 是 在讲 台上 不 厌 其 烦 、 竭尽全力地讲 . 学 生 在 下 面 紧 紧追 着 听. 结 果 却不 是 很 理 想 . 学 生 的学 习 兴 趣 并 没 有 因 此 提高 . 学 习成 绩 也 没 有 提 高
法 上 又 存 在 一定 难 度
5 . 由于 当前 教 育 考试 制 度 的 影 响 . 广 大 家 长 对 文 化 课 辅 导 有一定需求 . 但 受 目前 的 相 关 政 策 的限 制 . 我 们 对 此 一 直 是 禁 止的 , 但 是, 具 体 操作 起来 难 度 很 大 6 . 与民政 、 劳动 、 物价 、 工商 、 公 安 等 部 门 的 协 调 还 需 要 进 步加强 . 协 调配 合 情 况 还 需 要 各部 门进 一 步 共 同 努 力 。 l : f l An . 劳动 部 门审 批 的 培 训 机 构 未 能 到 教 育部 门及 时备 案 : 劳动部 门 和 教 育 部 门审 批 的 范 围 界 限 不 清 , 如计 算 机 培 训 ; 民政 部 门 登 记 的 相 关 规 定 与教 育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不 一 致 .如 注册 资 金 数 额、 对举 办者的要求等 : 公 安 部 门对 培 训 机 构 的消 防许 可 审 批
学 术探 讨
2 0 1 3年 第 3期 ( 总第 1 7 7期)
浅析 当前 民办培训机构发展 中存在 的 问题及其对策 郝 福慧 ( 唐 山市 丰润 区教育 局成 人教 育教研 室 , 河北 唐 山 0 6 3 0 0 0 ) 话 又水千 一 误 几 年来 , 在 国家“ 积极鼓 励 、 大力支 持 、 正确引 导 、 依 法 管 存 在 推 脱 扯 皮 现 象 等 等
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水平重复 , 办学倾 向于短期行为 , 职业培训 的特色及 规律缺乏研究 , 对 学校发展缺少 长远打算 和中长期规划 。
收 稿 日期 : 0 0—0 21 3—1 4
基本情况在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的指导下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得以快速发展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已成为我市技能人才培训事业的一支新兴力量
第2 3卷 第 2期
21 0 0年 4月
镇 江 高 专 学
报
V0 _ No. l23 2 Ap .,201 r 0
力量 。截至 目前 , 我市 民办职 业培 训机 构 已达 到 2 所 , 1 固定资 产达 8 1 元 , 室 面积 1 6 6万 教 17 8平方 米 , 习 实 实验 场所 1 2 70 5平方米 , 开设 专业 ( 种 ) 3个 。在 培 训过 程 中各机 构 针对 不 同群 体 , 工 3 实施 个 性 化 培训 , 注
发展的重点从追求外延扩张 , 转移到内涵建设上来 ,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 障体系 , 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要鼓 励 民办 职业 培 训学 校 以就业 为导 向 , 确处 理规 模 、 色 、 量 与效 益 的关 系 , 面 加强 校 企合 作 , 快 正 特 质 全 尽
作者简介:陈建萍( 9 9 )女 , 15 一 , 江苏镇江人 , 讲师 , 主要从 事技工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的教学 管理及研究 。
・
4 ・ 0
4 )机制不健全 。民办职业培训 未能 纳入到 地方 政府 职业 教育 总体规 划 中 , 重公 办职业 教 育 、 民办 职业 轻 培训 的情形仍较 普遍 , 民办职业教育 缺少激励扶持 和优惠政策 , 府 的监管力 度 、 对 政 考核机制 尚未建 立健全 。 5 )法人 主 体不 明确 。大部 分 民办 职业 培 训学 校是 在社 会力 量办 学机 构 的基 础上 转变 过来 的 , 培训 教 育 按照市 场化 模式运 作 , 但法 人 主体未 能完 全独 立 , 致办 学行 为 的依赖性 较 大 , 风 险能力较 弱 。 导 抗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规
1. 概述
本文档旨在介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法规,以确保其合法运营和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机构应遵守以下相
关法规和政策。
2. 注册和许可
2.1 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
2.2 机构应获得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证,并定期更新许可证。
3. 教育教学管理
3.1 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教学计划和教材,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3.2 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保证教师的师德
和教学能力。
3.3 机构应建立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4. 费用和合同
4.1 机构应公示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和退费政策。
4.2 机构应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安全和卫生
5.1 机构应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
5.2 机构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6. 监管和执法
6.1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机构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6.2 机构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为了参考,具体遵守的法规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教育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政策法规背景及意义
教育法规不断完善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和政 策,如《教育法》、《义务教育 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为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
律保障。
规范市场秩序
政策法规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教育 培训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办学行育公平
通过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促进 教育培训资源向农村和贫困地区
03
教师资格认证与聘用管理
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教师资格分类
根据教育阶段和学科特点,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对教师资格进行分类 ,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不同阶段以及各学科的教师资 格。
认证条件与程序
规定教师资格认证的条件,如学历要求、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以 及认证的申请、审核、认定等程序。
证书管理
对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使用、变更、注销等进行管理,确保教师资 格的真实有效。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教学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 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课程 设置、教材选用、教师聘任等方
面,确保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 理制度,包括学生档案、考勤、纪 律处分等方面,保障学生权益。
财务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 理制度,包括收费、退费、经费使 用等方面,确保财务透明、合规。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建议
• 教育培训行业将更加注重品牌建设和口碑传播, 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度。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建议
改进建议
建立教育培训行业信用体系,对机构和从业者的信用状 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完善教育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机构的监管 和处罚力度。
加强教育培训行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共同 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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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首先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同样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不论是从语义上还是从不同法律的效力位阶的角度分析,该种合理回报的规定均不应被认为规定民
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等细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该等法规。
在“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这一表述中,“经营性”说明了该类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这一特
点将其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区别开来。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政府还
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这些优惠待遇都是基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特点而给予的。
因而,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区加以
明确区分,不仅关系到前期的行业准入,还将牵涉到后期的优惠政策适用以及日
常运营监管等方面。
二、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
通过其它前置审批如上节所分析,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
办教育促进法》所规范的民办学校,因而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需取得设立
民办学校所需的办学许可证。
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
迄今为止,该等特别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
构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亦即,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的设立登记设置前置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地方性
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均无权对从事经营性培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设定设立登记或前置性行政许
可。
须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得设定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中,定语仅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因此,在不考虑其
它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中公民概念可能的限制性解释的前提下(《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仅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而《行政许可
法》中的行政相对人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从理论上来说,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对从事经营性培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设定设立
登记或前置性行政许可,其中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是临时性的行政许
可。
三、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各地做法不一。
有的地方
按照民办学校要求,要求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或劳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网上咨询栏目
中,对于涉及培训内容的登记问题,答复均为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虽然授权国务院就经营性民办
培训机构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该条至少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
注册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要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前往民政部门进
行登记违背了该条规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法律适用的理
解与本文相同,即可以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在《企业登记注册专刊》(2008年第1期)中,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允
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相关意见原文如下:
四、关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虽然国务院至今未出台规定,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
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
在登记中应作如下把握: 1、凡已经领取教育或劳动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告知其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得登记为企业。
2、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一般均从事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从事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教育。
因此,其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8491项统一核定为“非学历职业
技能培训”,也可以按照其所从事培训的项目具体核定为“外语技能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电脑技能培训”等。
3、为了与公益性的教育机构
相区别,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单独使用“教育”、“学校”作为行业特征,但可以使用“××教育培训”、“××学校”,如“外语教育培训”、“驾驶学校”、“烹饪学校”等作为行业特征。
按照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可无须办理前置审批、直接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成年人的劳动职业技能和非文化教育的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把教育方面的经营性民办培训限制
为“非文化教育培训”,对于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
育培训,仍教育部门前置审批;此外,关于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杭州市工商局企
业注册处、企业监管处提出的登记操作意见与上述文件的规定有所差别,按该二处室发布的操作意见,对于经营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作有证书、无证书之分,对于有证书的成年人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仍需劳动部门的前置审批,无证书的方可直接进行工商登记。
鉴于法律、行政法规目前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
机构的设立并未设置前置行政许可,如本文第二部分所分析,根据《行政许可法》,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通过其
它前置审批,不论其培训内容如何。
此外,作为杭州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根
据《行政许可法》,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教育局或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均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均无权就从事教育培训或有证书的劳动职业技能培
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设置前置审批。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的若
干规定》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促进我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审批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成年人的劳动职业技能和非文化教育的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对已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2007年年检期间,此文件下发前已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要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各级工商、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信息抄告制度和联合检查整治机制,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
工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教育部门,并加强日常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的民办学校,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前,至少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
须前置审批,而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