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国函[2008]8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8.09.07

【实施日期】2008.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8〕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9.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陡山(南港段)、杂货码头作业区(北港段),南至嘉陵江路和源江路(西段)、南港一号路(中段)、规划道路(东段),西至湾底疏港路和江山南路,北至前湾港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