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培训-空管-航行情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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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航行情报

I A.航行情报服务概述

航行情报服务是指在指定区域内,负责为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提供所需航行资料/数据而建立的服务。航行情报工作是航行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能是收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发布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有关机场选址、进/离场程序设计、通信导航设施布局、航线规划等都需要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

航行情报与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每次执行飞行任务前,飞行人员和航管人员制定飞行计划和指挥预案时,都必须了解和研究各种航行情报资料,特别要着重了解各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情况,空中交通管制和沿航线飞行数据与规定等。就拿飞行来说,每个机组从飞行预先准备开始到飞行结束为止,每个阶段都离不开航行情报服务。飞行预先准备阶段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航线、机场资料、天气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和规定;飞行直接准备阶段,是向航行情报部门校核资料,并接受对准备情况的检查;飞行实施阶段,要按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离场图、航线图等实施飞行;飞机到达降落机场,不论进场、进近、复飞等都得按照航行情报部门发布的航行情报资料飞行。同时,飞行安全、正常和经济效益如何,与有无准确及时的航行情报资料有关。在民航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中,航行情报资料属于随机携带的主要飞行文件之一。

航行情报资料如有差错或残缺不全,或者已变动的资料未及时更改,都有可能导致飞机迷航、迫降、甚至造成飞行事故。例如,资料不整齐、不清晰,很容易看错,尤其是在夜航时,会给飞行人员增加困难。因此,为各种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I B.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

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3号)——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依据。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领导、航行情报人员以及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受航行情报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我国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2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3编辑出版各种航图;

4收集整理、发布提供各种航行通告;

5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6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航空器飞行和为飞行服务的各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当同有关单位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情况,提供资料:对于飞行人员反映的意见和情况,应当及时处理。为此,航行情报部门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做到:

1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收集、制定、修订和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提烘航行情报服务。

2认真处理和准确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每项航行情报资料发布前,必须认真校核、严格把关;对使用中的航行情报资料,必须始终保持可用状态。

3熟知各种航行情报资料的内容及其相关关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密完整地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I C.航行情报部门的体制和各级航行情报部门的工作任务

国际民航组织文件要求,各缔约国应将航行情报部门置于民航局直接领导下或归民航局航行部门统一领导。根据我国航行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民航对航行情报工作实行民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管理体制,并在民航总局下设航行情报中心,民航地区管理局下设地区航行情报中心,分别具体主管和承办全国和地区性航行情报工作。

(一)民航总局空管局设立航行情报处,负责民用航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1负责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

2起草航行情报工作统一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3承办《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路图的辑出版工作;

4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办国际机场使用细则,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航图的审批工作;

5办理国际间航行通告、航行情报业务技术交流和资料交换工作;

6负责航空地图和航行资料的管理供应工作;

7组织航行情报人员培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办理执照颁发工作。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立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工作任务是:

1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

2承办机场使用细则的审查,设计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的航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或者备案;

3编印通用机场和临时性地区航行资料;

4办理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以及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领取和供应管理工作;

5组织航行情报人员业务集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执照考核工作;

6参与新建机场的选址定点、导航设备布局、机场净空监护和航路规划工作。

(三)民用航空机场在其航务管理部门内设立航行情报室,负责本机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负责编写本机场的使用细则、绘制特种航图的草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2负责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4负责航行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工作;

5协同机场管理部门,监护机场净空。

(四)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设立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室,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1负责收集、订购本企业所需要的航行情报资料;

2承办航行情报资料的修订和管理,向本企业飞行人员提供航行资料;

3向本企业机组提供飞行前航行情报服务和电子计算机飞行计划;

4编辑印制本企业所飞航线的航线手册和为飞行管理系统的导航数据库提供有关资料;

5负责航行用具、航空地图的购置供应和领航记录表的印制供应工作。

在航行情报部门的内部关系上,上级航行情报部门对下级航行情报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行情报室,应当接受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和所在地区的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

ID.航行情报服务中涉及的定义

航行资料通报(AIC):不够签发航行通告或编入航行资料汇编的资料,但此类资料涉及飞行安全、航行、技术、行政或法律上的问题。

航行资料汇编(AIP):由国家发行或由国家授权发行的,载有空中航行所必要的具有持久性质的航行资料出版物。

航行资料汇编修订:航行资料汇编资料的永久性改变。

航行资料汇编补充:以专用页公布航行资料汇编中资料的临时性变动。

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AIRAC):AIRAC是“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的简称。它代表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将使用惯例需要重大改变的情况,按照共同生效日期提前发出通知。

危险区: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该空域可能在特定时间内对航空器的飞行存在危险活动。

直接过境的安排:由有关政府当局批准的特殊安排,根据这一安排,经过该缔约国作短暂停留的航空器可一直在该有关当局的直接管制下。

国际航站:由缔约国在其领土上指定作为国际飞行的航空器出人境并办理海关、移民、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和其他类似手续的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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