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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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正式)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497-47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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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能源消耗是任何企业的紧要成本之一,高能耗不仅会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加添,也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为此,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高度重视能源管理工作,推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

以下是一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

一、建立节能意识建立节能意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节能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企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宣扬教育,全员营造节能意识,理念和文化。

通过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本领和自发性等方式,加强员工的节能自发和责任感。

二、订立能耗管理制度能耗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制度的设计,实施与监督等方面。

制度的设计要重点关注能耗的掌控和监管,包括能耗计量、数据采集与处理、监测、报表统计和汇总等。

制度的实施要考虑过程的标准化和流程的规范化。

监督要落实到掌控细节和日常操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能耗掌控能耗掌控实在包括定额掌控、费用掌控和篇章掌控。

1. 定额掌控:通过设定能耗定额来掌控能耗的总量,这种方法可供建立能耗关键指标和保证能耗目标得到实现。

2. 费用掌控:通过对能耗费用和成本的核算和分析来对能耗进行掌控,以达到削减能耗的目的。

3. 篇章掌控: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分析和调查,利用工艺改进、设备维护和修理、管理措施等来调整和掌控各个环节的能耗。

四、节能技术节能技术是企业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它可通过改造现有的设备,使用新的工艺,加强能源的管理等方式来削减能耗。

如采纳高效的变频和调速技术、冷凝余热回收、烟气余热综合利用等节能技术,可以制造出高效节能的工作环境。

五、能源管理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符合标准的能源管理体系,并将这一体系与企业运营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

能源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能源采购、能源使用、能源数据管理、能源监测等方面的管理,以期保障能源的高效使用。

以上是一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企业宣扬教育、制度化管理、环节掌控、节能技术和能源管理系统等都是需要侧重考虑的。

此外,企业还应坚持精益经营,避开挥霍和低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企业的创新本领,优化管理机制,不断努力探求可持续进展,建设绿色、低碳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动能源的有效利用和能源消耗的减少,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东莞市能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所有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单位等。

三、节能目标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所处行业和企业规模,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节能目标,并进行跟踪、评估和汇报。

四、能源审计1.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能源审计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整改。

2.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能源使用情况的测算、能源消耗的分析和评估、能源利用效率的检测等。

根据审计结果,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五、节能措施1.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能管理计划,并明确具体的节能措施,包括设备更新、工艺改进、能源管理系统的建立等。

2. 优先推广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并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设备和工艺。

3. 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六、能源监测和报告1.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月收集和记录能源数据,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等。

2. 每季度向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能源数据,包括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节能效果等。

七、奖惩措施1. 对于达到或超过节能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其经验进行推广。

2. 对于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单位,将进行督促整改,并可能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监督检查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能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能够有效提升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意识和能力,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为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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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的能源消耗不断增加,能源资源的供给将面临日益严峻的压力。

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节能政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成为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介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 定义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对整个社会能源消耗占比较大、能源管理水平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3. 目标与原则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目标是: - 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减少能源资源的浪费 -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制定了以下原则: - 科学、合理、可行的节能措施 - 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 - 综合管理、全面推进的原则4. 管理要求为了有效推动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制定了以下管理要求: - 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实施节能工作。

- 落实节能责任:重点用能单位应明确节能目标,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落实相应的节能责任。

- 开展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全面评估能源消耗状况,为实施节能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 制定节能计划: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

- 加强能源监测: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能源消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推广先进技术:重点用能单位应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装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培训与宣传: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员工节能意识,同时通过宣传活动向社会传递节能理念。

5. 管理措施为了实现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 能源管理系统建设: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严格的能源计量、分析和核查,实现精细化管理。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二、重点用能单位的确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用能单位。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能耗水平,定期确定和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出重点用能单位名单:1、因生产规模、能源消耗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重点用能单位标准的;2、停产、停业或者关闭的;3、拒绝履行节能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三、节能管理措施(一)能源计量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二)能源统计分析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措施等内容。

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和分析,为节能管理提供依据。

(三)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查找节能潜力,提出节能措施,并按照能源审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能源审计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四)节能规划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和节能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

(五)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技术改造政策的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可以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逐年增加,能源安全问题逐
渐突显。

而重点用能单位(指能源消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作为能耗的主要用户,承担着重要的节能减排责任。

因此,为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政策和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 能耗统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耗统计制度,定期对能源的消耗量和消耗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按照能源计量规定实行计量计费,提高用能单位的能耗管理水平。

2. 节能评估
重点用能单位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确定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潜力,制定科学合
理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方案,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降低能源消耗。

3. 能源监测
对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实行能源监测,及时获取用能信息,建立用能指标体系、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和确定能源节约的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财务激励
针对重点用能单位,政府可以采用财务激励政策,引导其实施节能措施。

比如,通过税收减免或者专项补贴的方式,鼓励用能单位更新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成本。

5. 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完善用能
单位的节能审核和监管机制,设立社会监督机构,加强舆论宣传,推广节能理念。

结语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未来,政府还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充分发挥重点用能单位的推动作用。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万吨标准煤以上(含x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xx吨标准煤以上(含xxxx吨,下同)、不足x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XXX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xx吨标准煤以上、不足x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xx吨标准煤以上、不足x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得与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得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就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得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指定得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得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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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得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imTtz。

能源消费得核算单位就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节能得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按照合理用能得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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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得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得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得原则。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得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得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得重点用能单位与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得用能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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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得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背景我国是一个能源资源短缺的国家,因此能源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我国的能源消费中,工业和建筑业的用能量占比较大。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能源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能源节约减排的主要领域之一。

为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国家出台了系列的节能管理政策和手段。

二、节能管理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要执行以下五项要求:1.能源计量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对其能源消费进行计量,并在内部建立合理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单位应该设立专人负责能源计量,负责管理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维护和管理计量数据。

2.能源审查重点用能单位应该对其能源消费进行审查,识别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在梳理出的节能清单中有序推进。

3.节能目标与计划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以指导节能工作。

并在工作中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修订。

4.节能技术和装备重点用能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技术和装备,确保其生产和经营过程的节能效果最大化。

5.能源消费指标重点用能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行业指导意见,建立本行业相关的能源消费指标。

并及时反馈和分析自身能源管理现状、掌握能源状况和总量控制情况三、节能管理措施1.能源计量重点用能单位需要做好能源计量工作,采用先进的计量器具对电、水、气等能源进行计量,建立完善、实用的计量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能源浪费和损失情况。

2.管理控制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对各个生产环节的管理,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节约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消耗成本。

3.技术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应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加快技术更新步伐,采用最先进的设备及技术,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标。

4.员工教育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员工节能意识的培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降低单位的能源消耗。

四、总结总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当前和未来能源优化利用、减少污染、降低能源消耗的重要手段。

加强能源效益管理,不仅是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更是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量急速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节能降耗的工作。

在我国,重点用能单位是能源消耗的主要靶点,其节能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降耗战略的实施和能源安全水平的提高。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可行的节能管理办法对于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重点用能单位的特点重点用能单位指使用能源量较大的单位,主要包括石油化工、钢铁、水泥、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印染、食品、医药等行业。

这些单位具有耗能量大、能源种类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另外,重点用能单位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其管理制度较为僵化,缺乏创新意识和节能意识。

一些企业还忽视了节能降耗的重要性,不合理地追求生产规模和利润,导致能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

因此,要针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管理办法,推动企业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原则1.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机制为辅。

政府应该建立科学、健全的自上而下的指导体系,形成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2.以节能降耗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核心在于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重收益。

3.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以管理创新为保障。

节能降耗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更新,技术成果应尽快推广和应用。

同时,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管理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的步骤1.搜集企业能耗数据、能源使用情况和节能现状,开展能耗诊断分析。

为节能降耗提供依据和指导意见。

2.制定节能管理方案,确定具体目标和任务,明确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

3.加强技术改造和升级,提高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现有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提高从业人员技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随着全球能源资源的日益紧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节能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而作为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节能措施方面,应当发挥领军作用。

本文将讨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从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政策层面的办法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面,政策制定是关键。

政府应针对重点用能单位设立相应的节能目标,并引入经济激励措施,如推出节能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以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强制的能源消耗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确保其符合能源消耗的相应限制要求。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技术创新,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更多的节能技术方法和设备。

二、技术层面的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核心是技术升级。

首先,重点用能单位应对现有的能源消耗设备进行评估,找出能源消耗的重点,并进行技术改造。

采用高效能源设备替代低效能源设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结合自动化技术的发展,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通过合理的调控和控制策略,实现能源消耗的最优化。

此外,重点用能单位还可以利用废热回收、余热利用等技术手段,将废弃能量重新利用,以降低能源消耗。

三、管理层面的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节能管理体系。

首先,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实施节能绩效考核制度,将节能工作纳入单位的日常运营管理体系中。

其次,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开展能源消耗分析和评估,通过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另外,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员工的节能培训,提高员工对节能工作的意识,培养节能习惯。

总的来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是政策、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而重点用能单位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能源消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节能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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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文字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9.03.10 【实施日期】1999.03.10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唯一标志】220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

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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