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法理学笔记1-3编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1-3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以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哲学用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丰富自己,但不是法学与哲学间的边缘学科。
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法的现象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法律科学体系的基础性学科。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三个显著特点:1、普遍性。
旨在揭示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形式的客观规律。
该规律表现为两个基本矛盾关系。
其一是法的现象的主观性(意志关系)与客观性(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关系。
其二是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
2、宏观性。
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如法的现象本体与价值、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等。
3基础性。
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
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法的现象是什么?→法理学本体论(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与价值论(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法的现象的评价、选择及价值取向)我们如何认识发的现象?→法理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伟大革命第三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一、历史辩证的方法即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辩证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
二、系统考察的方法首先要把法的现象本身看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而不是局部的简单相加,致力于解释法的现象系统中的多样的联系。
其次要把握法的现象系统的层次和结构。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可比关系包括:1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的比较研究3同一历史形态下不同国度的法的现象的比较研究。
【思考题】3、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思想家和法学家囿于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不可能对人类阶级社会复杂的法的现象作出科学解释。
法理笔记

6、加速原因:基于政权不稳的失机恐惧
(四) 政治腐败的逻辑线
(五) 政治腐败的负面后果
1、不可逆转的政治腐败
2、破坏生产循环
3、公共服务效率越来越低
4、法律执行效果减低
5、失去政权
五、 政治腐败的法治消除
(一) 政治腐败的法律实施
(二)对政治腐败的法律校正
四、 对自由的必要限制
(一) 限制自由的必然性
1、 资源是决定自由的可能边界
2、 资源分配体制决决定现实自由
3、 现实资源分配量决定实现的自由
4、 资源的集群限制
(二) 限制自由的必要性
对秩序生存的渴望
五、 获得自由的基本路径
(一) 治违法
2、消减政权的维持力
3、破坏经济循环
4、加速两极分化
5、破除人们法制期待
6、葬送良性政权
(二) 政治腐败的体制前提——政治委任制
(三) 政治腐败的诸原因
1、人性原因(符合人性、求利本能、手段最大化)
2、根本原因:私有制
3、基本原因:委任制造成腐败必然性
4、促进的原因:必然的政治容忍
3、 不断优化行为模式
六、 通过法律实现的自由
(一) 法律的自由内涵
(二) 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1、 自由是法律基本价值取向
2、 法律是社会自由的强有力保障
(三) 权力与自由的正比一致关系
(四) 法律自由的现实性
第十九章 法律与效率
一、 效率
(一) 词义
收益与付出的效比
(二) 分类
(一) 词义
(二) 概念
公务员法理学笔记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
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一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于团员,工会章程只适用于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绪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一)法理学的本体论在一定的法理学体系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
它所要探究的是一定的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以前,都把法的现象看成是一种超时空的抽象的东西,抹杀或贬低社会经济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制约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a,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之中加以考察,科学确定法的现象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揭示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b,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从考察法与法律的区别入手,深入分析法与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互关系,指出法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权利,同时揭示法律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给予逻辑整体的统摄。
c,进一步把法的现象的本体规定推向历史与现实的法律世界,探讨法的现象历史成长的基本法则,再现法的现象从“应有”到“现有”的辩证矛盾运动,进而使法的现象的本体内涵更丰富,更深刻。
(二)法理学的价值论要追问法的现象是什么的问题,除了进行本体论反思外,还要进行价值论分析。
法理学价值意味着一定的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法的现象的评价,选择以及价值取向。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看来,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
即客体愈是能够为主体所用,愈是同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相符合,它就越有价值。
如果说法的现象的价值反映了社会主体利益和要求与一定社会关系及其秩序之间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
那么,这种特殊效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解决。
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的深刻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确认。
(三)法理学的认识论社会经济关系中主体的权利要求,是怎样通过统治阶级意志的中介,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上升为法律的呢?一般的讲,主体的权利要求是现实存在的,它并不依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一编

第二章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第一节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法律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1、学派①智者学派—安蒂芬、卡利克勒等人对自然和法律作了严格区别(自然命令—必然的、不可抗拒的;法律任人制定的)②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③洛克—区分了自然法和人类法,人类法必须依照自然法原则来制定。
④潘恩—区别了天赋人权与公民权利,前者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后者是人作为社会一份子所具有的权利⑤德沃金—承认规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但知道法官判决的标准并非仅仅是规则,而且包括政策和原则,原则指应当予以遵循的标准,原则是正义或公平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原则是描述权利的命题。
“法律=规则+原则(权利)”2、自然法与人类法的关系:自然法是人类法(即人定法律或实在法律)的基础,人类法由自然法派生而来,人定的法律应当是自然法的体现。
二、德国古典哲学的反思1、康德:①正义和法具有相通的精神意蕴,所以正义的形而上学亦可以称为法的形而上学。
②法的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品格:“实践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和表征。
③康德揭示了法律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指出法律只涉及人的实际行为;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行为自由与另一个人的行动自由的关系;法律不考虑意志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或正当,而只考虑意志行为的形式和关系。
④法与法律区别:与法不同,法律的基本规定性就是自由意志及其对人的行为自由之协调。
2、黑格尔:①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自由地实现。
②法律是自在的,事发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
③法与法律关系:法律乃是法的形式渊源,是法的客观设定。
三、从法律滋生出发来理解的学说1、奥斯丁—英国分析法学的开创者,主张限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认为法理学仅仅关注实然意义的法律,牌局对法律价值的判断2、凯尔森—主观权利本身就是规范,它不是个人固有能力,而是法律规范所赋予的。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二编

第六章第七章法的现象的起源第一节原始社会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二、原始社会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1、原始社会的的调整系统并不是法和法律,而是习俗。
2、法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3、法和法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4、法的现象与原始公社习惯的区别:在原始公社中,由于重复进行的个别性商品生产和交换行为概括总结而成的规则只是一种习惯,当以维护这些规则的运行为职责的国家产生的时候,法的现象也产生了。
5、特征:①它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的发展过程②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是一种习惯调整③原始公社的习惯调整是与共同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分不开的。
第二节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一、法的现象起源的过程1、过程: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生产力水平低下,其解体是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分工和交换促进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国家(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成员设立行为标准,即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为解决社会争端的有组织机制,即成立国家机器ps:法庭、监狱、警察。
前者是法律的内容,后者是法律的强制力的保障条件)二、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1、一般规律:①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规律②法的形成收到宗教、道德的影响③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规律三、原始公社习惯与法律的主要区别1、区别:①两者所反映的意志不同。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有阶级性,原始公社是公社共同成员的共同意志,没有阶级性。
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公社习惯是氏族或者部落全体成员在共同的劳动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
③两者的强制手段不同。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原始公社习惯的社会强制来源于社会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信。
④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的适用范围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原始公社主要是同一氏族,以血缘关系作为标准。
⑤两者所依存的经济基础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产生并存在于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法律产生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
卓越考研-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XXX《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XXX《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本文介绍了XXX的《法理学》第五版重点笔记整理以及课后题和考研真题的详解。
全书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法理学导论、法理学基本概念、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运行和法的价值。
在第一部分中,包括了法学的概念和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第二部分则涵盖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讲述了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以及法律体系、要素、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四部分则介绍了法的历史、法律演进、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等内容。
最后一部分则探讨了法的制定、实施、法律程序、法律职业和法律方法等方面。
通过本书的研究,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掌握法律的渊源、分类、效力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能够了解法律的历史、演进和全球化趋势。
此外,本书还介绍了法的制定、实施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职业和法律方法的相关知识,为读者打下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XXX JurisprudenceChapter 1: Jurisprudence1.1 n Notes [Knowledge Framework]Cai Cong Learning ork - Exam ns。
n ns。
Exam n Banks。
[Summary of Key Points and Difficulties]Key Point 1: History of Jurisprudence ★★1.XXX jurisprudence (see Table 1-1)Table 1-1 XXX JurisprudenceCai Cong Learning ork - Exam ns。
XXX。
XXX Western jurisprudence (see Table 1-2)Table 1-2 XXX JurisprudenceCai Cong Learning ork - Exam ns。
XXX。
中国法学家流派_1_3

中国法学家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
黄派法学家的主张不仅在学术界很有影响,而且在政治上也很有影响。
他们的理论和主张往往比改革进程快一步,且往往是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比改革快一步,故在政治上既受重视,又不是很走红,总是给人一种沉重感。
他们的文章并非都能公开发表,越是沉重的文章越是不能公开发表,不过也不是不能流行。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五编

第二十章法律实施概述第一节法律实施的概念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贯彻与实施.2、意义:法律实施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重要方式,是发挥法律作用的主要途径.第二节法律实施的方式1、方式①守法②执法原则:执法法治原则;执法公平原则:执法效率原则③司法活动特点:(一)司法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而司法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行事司法权的活动(二)司法的内容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审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惩罚违法、犯罪(三)司法局有严格的非常系统的法定程序,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典。
(四)司法活动的结果,要借助司法机关制作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现,如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等.第三节法律的效力一、法律效力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法律效力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有的约束性。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1、概念: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效应(域内效应基于国家主权意味着一国法律的效力可以及于该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和域外效应两方面(域外效应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三、法律的时间效力1、概念: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第四节法律实效一、法律实效的概念1、概念:法律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
二、法律实效与法律效果1、法律效果概念:法律效果是指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或效应。
2、关系:从法律效果包括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和对社会产生实际后果来说,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
一般来说,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
一部法律只有先具有和实现法律效果,才有可具有和实现法律效果。
法理学笔记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公务员法理学笔记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如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例题: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的哪些功能。A.指引功能B.评价功能C.教育功能D.强制功能。答案:A、C。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整理笔记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授课教师:王勇法的运行立法一、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1、国家性2、合法性3、技术性:(1)制定——从无到有(2)修改——从旧到新(3)补充——从粗到精(4)废止——从是到非(5)认可——从彼到此4、程序性(三)分类: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1)立法机关的立法(2)行政机关的立法(3)授权机关的立法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二、立法体制:(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宪法b.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2)地方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地方性法规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特别行政区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三)总体格局: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三编

第十章法律调整的一般分析第一节法律调整的概念一、法律调整的含义和特征1、社会秩序概念:社会秩序指的是一定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变化中所处的位置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社会活动和社会变化具有连续性和规则性。
2、法律调整概念:它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某种社会制度,为了维护和发展某些利益,自觉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规范性、组织性作用的活动和过程。
3、法律调整特征:①法律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在实施社会调整;②法律调整具有规范性特点;③法律调整有特殊的机制和方式第三节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与类型一、法律调整的方式1、概念:法律调整的方式,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途径。
2、方式:①允许,赋予人们自己作出某些积极行为的权力;②积极义务,即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使其承担做出某些积极行为的义务;③禁止,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法律调整的方法1、概念: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也就是法律如何通过命令与主体行为自由的关系来影响社会关系。
2、方法:①集中的方法,主体在活动中必须完全按照法律提供的单一行为模式(规范性调整);②相对集中的方法,法律规范提供数个可供选择的方案(规范性调整>个别调整);③非集中的方法,个别调整是首位的,规范性调整是补充(规范性调整<个别调整)。
三、法律调整的类型1、概念:法律调整的类型,是根据一定调整方式、方法的组合状况,而对法律调整所作的分类。
(民众)2、类型:①一般允许型,特点是允许是一般的,禁止为例外;②一般禁止型,仅只是一般的,允许为例外。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第十二章法律调整与法律程序第二节正当程序的特征与要素一、正当程序的特征1、特征:①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分化概念:是指在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
②有意识地阻隔,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组个队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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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以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哲学用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丰富自己,但不是法学与哲学间的边缘学科。
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法的现象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法律科学体系的基础性学科。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三个显著特点:1、普遍性。
旨在揭示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形式的客观规律。
该规律表现为两个基本矛盾关系。
其一是法的现象的主观性(意志关系)与客观性(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关系。
其二是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
2、宏观性。
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如法的现象本体与价值、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等。
3基础性。
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
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法的现象是什么?→法理学本体论(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与价值论(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法的现象的评价、选择及价值取向)我们如何认识发的现象?→法理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伟大革命第三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一、历史辩证的方法即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辩证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
二、系统考察的方法首先要把法的现象本身看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而不是局部的简单相加,致力于解释法的现象系统中的多样的联系。
其次要把握法的现象系统的层次和结构。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可比关系包括:1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的比较研究3同一历史形态下不同国度的法的现象的比较研究。
【思考题】3、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思想家和法学家囿于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不可能对人类阶级社会复杂的法的现象作出科学解释。
马克思主义法律学的产生和发展逐步揭示了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是构成法的现象的基础,对法权现象起决定性作用,探索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对法的现象做出了科学解释,因为是文明社会法理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
4、邓小平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立足于中国实际,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进行科学思考,在理论与实践结合基础上揭示了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水平发展比较低的东方大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崭新飞跃,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第一编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第二章法与法律的关系第一节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法律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自然法学家从唯心主义哲学二元论出发,区分自然法与实在法,认为自然法是人定的实在法的基础,人定的法律应当体现自然法的要求。
二、德国古典哲学的反思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法哲学,强调应然意义上的法与实定意义上的法是明显不同的。
前者指以主体自由为实体和规定性的法,后者以国家意志和国家理性为其本体,具备一些实定要素。
前者蕴含主体主观自由和权利,后者则是判断行为本身的客观性法律,体现普遍的客观自由。
三、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的学说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则囿于法的现象内部关系来认识法的现象的性质,严格限制法理学的范围,排拒法与法律的区分。
第二节马克思恩格斯论法与法律一、早期著作中的探索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理论分析法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法权要求或法权表现,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
三、《资本论》及其后的相关阐释法权要求必须借助法律的形式才具有普遍性的效力,法律形式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对一定法权要求的确认。
第三节法与法律的关系一、语言学的辨析及其意义二、法与法律的概念特征是对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确认与实现。
三、法与法律的区别法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发展的主观方面,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二者区别如下:1、内在属性不同。
法是一种权利要求,反映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与国家权利的联系程度不同。
法与国家无直接联系,不能把权力看作是法的实在基础;法律与国家有直接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的普遍性、规范性、国家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与社会经济关系联系的性质和程度不同。
法对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与经济条件的联系是客观必然的;法律对社会物质条件的反映是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作中间环节的,因而是间接的,有偶然的特征。
【思考题】1、如何运用唯物主义法理学分析西方自然法学家关于法与法律问题的论述?自然法学家区分自然法与实在法,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理性的化身,是永恒不变的先验的东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应当服从事务的普遍规律,服从自然法。
这种先验的假设存在自然状态,把人的权利看作天赋而并非来源于社会生活条件,不可避免的走上了唯心主义法哲学和形而上学二元论的道路。
但肯定了法与法律二者存在的根本区别,具有合理因素。
第三章法的现象的特征与本质第一节法的现象的特征一、法的现象受经济关系制约法的现象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受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
这种制约关系表现在:1、社会经济关系的实质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2、一种法的现象的产生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要求。
二、法的现象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表现在:1、相同的经济基础会有不同的法的现象2、不同的经济基础上可能存在相同的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的原因如下:1、法的现象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社会主体的能动性活动使它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立法能动性)2、经济关系不是法的现象的唯一决定因素,还受哲学、宗教、政治文化艺术等非经济因素影响3、法学家与法律家共同体的独立性,也影响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
此外,法的现象作为制度或规则层面的法律,与特定经济基础的关系时间接的,因而具有更显著的独立性。
三、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自治性法的现象的内容来源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但它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意志化形式。
作为权利要求的法本身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内容,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意义上的内在结构形式;作为制度或规则的法律,虽以经济关系为内容,但具有偶然性,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
就法的现象与其他非经济因素而言,法的现象具有自治性。
法和法律不等于那些非经济因素,只是其表现形式,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相对自治的合理性标准。
第二节法律的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
其规范性的原因是:1、法律具有概括性,可以反复被适用2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数量上占主导地位,且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要素为法律规范服务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其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已存在的某些社会一般规则;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解释是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具有国家性:首先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其次其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最后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其原因如下: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与运行来实现。
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双向的。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后果。
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和强制作用作用于人的行为,使得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行为。
众多规范中,只有法律有利导性,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
只有法律最能适应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适应商品经济社会的生产、分配和交换行为。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是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
第四节法的现象的本质一、法的现象的规律性与意志性法作为法权关系,是规律的反映,具有规律性。
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是意志的体现,具有意志性。
二、法的现象的共同性与阶级性法的现象的阶级性,指法和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的现象的共同性,指某些法和法律的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限,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三、法的现象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的现象是为实现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应然意义上的法与实然意义上的法律分别与正义、利益有不同的关系。
法是评判法律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法律在法的指导下调整利益关系。
【思考题】1、怎样正确认识法的现象的特征?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一种法的现象的产生时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要求。
其次,法的现象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是因为:人的立法活动具有理性和能动性;法的现象还受到非经济因素影响;法学家和法律家共同体的独立性等。
最后法的现象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形式,具有形式性,因而法的现象是自治的领域。
2、什么是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形式性和自治性?认识这些属性的意义。
认识法的现象的独立性、形式性和自治性有助于更好的把握法的现象的特征,发挥立法的能动性,理性立法;充分认识到法的现象的技术层面,即立法、司法问题;理性的将法的现象与法外因素相区分,梳理法的现象的自身问题,让法的现象成为相对独立和自治的领域。
3、从法律的特征分析法律的优点。
4、如何理解法的现象的本质。
法的现象的本质具体表现为:规律性和意志性,共同性与阶级性,正义性与利益性。
法作为法权关系,是规律的反映,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是意志的体现。
法和法律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共同性,是进行社会管理和阶级统治的工具。
应然意义上的法与实然意义上的法律分别与正义、利益有不同的联系。
第四章法的现象的功能第一节法的现象功能的概念一、法的现象功能的含义法对对象的实际影响。
法的现象的功能取决于法的结构,而法的作用是法的现象的功能的外化和现实化,既取决于法的结构,也受制于法的作用对象。
二、法的现象功能的特征1、法的现象的功能具有方向性:法律总能将社会活动导向一定方向,将多样的社会行为纳入一定秩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