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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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法理学笔记1-3编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1-3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以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哲学用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丰富自己,但不是法学与哲学间的边缘学科。

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法的现象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法律科学体系的基础性学科。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三个显著特点:1、普遍性。

旨在揭示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形式的客观规律。

该规律表现为两个基本矛盾关系。

其一是法的现象的主观性(意志关系)与客观性(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关系。

其二是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

2、宏观性。

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如法的现象本体与价值、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等。

3基础性。

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

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法的现象是什么?→法理学本体论(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与价值论(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法的现象的评价、选择及价值取向)我们如何认识发的现象?→法理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伟大革命第三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一、历史辩证的方法即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辩证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

二、系统考察的方法首先要把法的现象本身看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而不是局部的简单相加,致力于解释法的现象系统中的多样的联系。

其次要把握法的现象系统的层次和结构。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可比关系包括:1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的比较研究3同一历史形态下不同国度的法的现象的比较研究。

【思考题】3、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思想家和法学家囿于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不可能对人类阶级社会复杂的法的现象作出科学解释。

机构法理学背诵笔记

机构法理学背诵笔记

第一部分法、法律1、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七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从终极意义上说,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大纲)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公务员法理学笔记

公务员法理学笔记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

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一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于团员,工会章程只适用于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绪论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绪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一)法理学的本体论在一定的法理学体系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

它所要探究的是一定的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以前,都把法的现象看成是一种超时空的抽象的东西,抹杀或贬低社会经济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制约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a,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之中加以考察,科学确定法的现象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揭示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b,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从考察法与法律的区别入手,深入分析法与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互关系,指出法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权利,同时揭示法律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给予逻辑整体的统摄。

c,进一步把法的现象的本体规定推向历史与现实的法律世界,探讨法的现象历史成长的基本法则,再现法的现象从“应有”到“现有”的辩证矛盾运动,进而使法的现象的本体内涵更丰富,更深刻。

(二)法理学的价值论要追问法的现象是什么的问题,除了进行本体论反思外,还要进行价值论分析。

法理学价值意味着一定的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法的现象的评价,选择以及价值取向。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看来,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

即客体愈是能够为主体所用,愈是同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相符合,它就越有价值。

如果说法的现象的价值反映了社会主体利益和要求与一定社会关系及其秩序之间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

那么,这种特殊效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解决。

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的深刻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确认。

(三)法理学的认识论社会经济关系中主体的权利要求,是怎样通过统治阶级意志的中介,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上升为法律的呢?一般的讲,主体的权利要求是现实存在的,它并不依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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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第一节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法律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1、学派①智者学派—安蒂芬、卡利克勒等人对自然和法律作了严格区别(自然命令—必然的、不可抗拒的;法律任人制定的)②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③洛克—区分了自然法和人类法,人类法必须依照自然法原则来制定。

④潘恩—区别了天赋人权与公民权利,前者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后者是人作为社会一份子所具有的权利⑤德沃金—承认规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但知道法官判决的标准并非仅仅是规则,而且包括政策和原则,原则指应当予以遵循的标准,原则是正义或公平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原则是描述权利的命题。

“法律=规则+原则(权利)”2、自然法与人类法的关系:自然法是人类法(即人定法律或实在法律)的基础,人类法由自然法派生而来,人定的法律应当是自然法的体现。

二、德国古典哲学的反思1、康德:①正义和法具有相通的精神意蕴,所以正义的形而上学亦可以称为法的形而上学。

②法的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品格:“实践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和表征。

③康德揭示了法律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指出法律只涉及人的实际行为;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行为自由与另一个人的行动自由的关系;法律不考虑意志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或正当,而只考虑意志行为的形式和关系。

④法与法律区别:与法不同,法律的基本规定性就是自由意志及其对人的行为自由之协调。

2、黑格尔:①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自由地实现。

②法律是自在的,事发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

③法与法律关系:法律乃是法的形式渊源,是法的客观设定。

三、从法律滋生出发来理解的学说1、奥斯丁—英国分析法学的开创者,主张限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认为法理学仅仅关注实然意义的法律,牌局对法律价值的判断2、凯尔森—主观权利本身就是规范,它不是个人固有能力,而是法律规范所赋予的。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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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一)第一节法要点一: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文件,采用过许多名称,如律、令、典、赦、格、式、科、比、例等,它们都是国法意义上的“法”,与哲理意义上的“法”不完全等同。

要点二:清末明初,由于受日本的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则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

要点三:按照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的理论,法分为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要点四: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将,乃是指“国法”。

其外延包括:(1)成文法;(2)判例法;(3)不成文法;(4)教会法等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要点五:“国法”是法理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提出来的。

要点五: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

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要点六:由技术规范构成的法,在法学上被称为“技术法规”。

要点七: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

要点八:法律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

要点九: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要点十: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要点十一:法的认可主要有两钟方式:(1)明示认可;(2)默示认可(含义)。

要点十二:“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要点十三: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要点十四:没有法,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

要点十五:但法并不等同于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

要点十六:宗教教规、风俗礼仪、道德规范虽然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由于都不是国家或以国家的名义制订或认可的,因而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小胡补充一点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不能不看:在对法概念的作出定义之前,对各种“法“的名称进行清理,给定“法”概念讨论的范围,是完全有必要的。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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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单选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其创始人是奥斯丁。

法理学(自考)

法理学(自考)

第八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第一节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一、政治的概念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
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 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 (二)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 (三)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四)法与政治的区别
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节 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条件 1、经济较发展 2、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 3、社会秩序相对稳定 4、有一定程度的民主 5、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6、有较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 、法律监督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
二、基本原则
(一)实体(价值)基本原则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和必要性 (一)概念 (二)改革的必要性 二、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 (一)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制建设发展 第一,改革加速了法的指定、修改、废止的进程 第二,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 第三,改革促进正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变化 第五,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的意识
(二)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三、正确处理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复杂性、渐进 性和探索性之间的矛盾 (二)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自我要求 (三)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 (四)要加快有关改革的立法 (五)要善于分析处理改革与法的冲突问题
第三节 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节 法的变化
一、我国法理学中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理解
社会发展史理论 质量互变规律 二、一个补充意见 不宜将法的质变仅限于社会性的变化
第三节 法的借鉴与吸收

法理学gb第一编

法理学gb第一编

(一)思想素质
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追求真理,维护 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 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 的自律精神。
(二)法律素质
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 质的核心,是法律素质中最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法 律素质中最难以形成的部分。
1.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准确 掌握法律术语的能力。其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 题的能力。再次,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的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一 个法科学生如果没有形成稳定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 其知识结构、思维(推理)方式和其他人没有区别, 则意味着学业是不成功的,当然也意味着学校没有发 挥法学教育的功能。
法理学gb第一编
掌握基本点,这需要记忆,如概念、特征 等,是各种考试的必备。
了解各观点,这需要理解,是思考、论文 写作的基础。
学有余力,可以读专著,以帮助理解。
12/17/2019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12/17/2019
法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战略论、民主法制关系论、法制立国论、 依法治国论、法制发展论,彭真和江泽民等人的著作。
12/17/2019
法学体系的形成是近代以来的事情
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法学的分科
从认识论上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从部门划分上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 法学等
2. 法律表达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

公务员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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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性法律规则和任意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如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例题: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的哪些功能。A.指引功能B.评价功能C.教育功能D.强制功能。答案:A、C。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一)词义的演变《说文解字》法→灋(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三)动态法和静态法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一)法的本质和现象本质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抽象思维现象指事物的外在联系→感观可感知(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阶级性、人民性来加以区别(三)法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要素、过程的有机统一,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态。

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

适合内容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

反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阻碍内容的发展。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1、法的规范性(普遍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法的一般性(概括性)(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2)它的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3)它意味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二)法同国家制定和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规范)(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1、法律规范(1)行为模式: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法律后果: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2、行为模式(1)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①鼓励性规范②容许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①命令性规范:应该这样行为②禁止性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3、法律后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②否定性法律后果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三)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性质分)第一,按行为模式,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第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第三,强行性规则与任意规则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指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则。

第四、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

法理学第一章资料整理

法理学第一章资料整理

第一章广义的法律:(读)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主要是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读)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用户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的定义:(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四个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说明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认可: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国家“认可”法律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赋予社会上既有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认可”形式。

2)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效力。

3)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在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

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假定条件部分,立法者规定了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整理笔记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一)词义的演变《说文解字》法→灋(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三)动态法和静态法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一)法的本质和现象本质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抽象思维现象指事物的外在联系→感观可感知(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阶级性、人民性来加以区别(三)法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要素、过程的有机统一,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态。

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

适合内容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

反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阻碍内容的发展。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1、法的规范性(普遍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法的一般性(概括性)(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2)它的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3)它意味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二)法同国家制定和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规范)(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1、法律规范(1)行为模式: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法律后果: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2、行为模式(1)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①鼓励性规范②容许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①命令性规范:应该这样行为②禁止性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3、法律后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②否定性法律后果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三)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性质分)第一,按行为模式,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第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第三,强行性规则与任意规则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指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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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第一节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法律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1、学派①智者学派—安蒂芬、卡利克勒等人对自然和法律作了严格区别(自然命令—必然的、不可抗拒的;法律任人制定的)②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③洛克—区分了自然法和人类法,人类法必须依照自然法原则来制定。

④潘恩—区别了天赋人权与公民权利,前者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后者是人作为社会一份子所具有的权利⑤德沃金—承认规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但知道法官判决的标准并非仅仅是规则,而且包括政策和原则,原则指应当予以遵循的标准,原则是正义或公平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原则是描述权利的命题。

“法律=规则+原则(权利)”2、自然法与人类法的关系:自然法是人类法(即人定法律或实在法律)的基础,人类法由自然法派生而来,人定的法律应当是自然法的体现。

二、德国古典哲学的反思1、康德:①正义和法具有相通的精神意蕴,所以正义的形而上学亦可以称为法的形而上学。

②法的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品格:“实践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和表征。

③康德揭示了法律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指出法律只涉及人的实际行为;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行为自由与另一个人的行动自由的关系;法律不考虑意志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或正当,而只考虑意志行为的形式和关系。

④法与法律区别:与法不同,法律的基本规定性就是自由意志及其对人的行为自由之协调。

2、黑格尔:①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自由地实现。

②法律是自在的,事发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

③法与法律关系:法律乃是法的形式渊源,是法的客观设定。

三、从法律滋生出发来理解的学说1、奥斯丁—英国分析法学的开创者,主张限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认为法理学仅仅关注实然意义的法律,牌局对法律价值的判断2、凯尔森—主观权利本身就是规范,它不是个人固有能力,而是法律规范所赋予的。

因此,法律规范是一般权利的总和。

3、哈特—①把规则视为法律的核心概念而规则表明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个三信条”:当以想确立的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时,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才存在。

第三章法的现象的特征与本质第一节法的现象的特征一、法的现象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1、社会经济关系和法的现象的关系:社会经济关系是法的现象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和根源。

2、区别:经济关系是第一性的,基础性的,而法的现象是第二性的、派生性的。

3、制约关系的表现:(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2)一种法的现象的产生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要求。

二、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1、原因:第一,法的现象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社会主体的能动性活动使它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关系不是法的现象的唯一决定因素,法的现象还受哲学、宗教、政治、文化艺术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法学家与法律家共同体的独立性,也影响着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

第四,法的现象中作为制度或者规则层面的法律,与特定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间接的,因而具有更显著的独立性。

三、法的现象具有形式与自治性1、法律的“形式主义”要求在于:将法律与法律外的思量区别开来2、非形式的法律的特点:法律问题与非法律问题处于不分离状态,人们总是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将它们纠缠在一起进行考虑,混淆法律内的合理标准与法律外的合理标准。

第二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一般特征四个基本方面: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力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程序予以强制实施。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一)行为关系是法律的直接调整对象1、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

二)法律的规范性1、法律的规范性的原因: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性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适用;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要素视为法律规范服务的;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2、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三节法的现象的本质第三章法的现象的特征与本质一、法的现象的规律性与意志性1、法的现象是规律与意志的结合。

2、法作为法权关系,它是规律的反应,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它是意志的体现3、法学史上的自然法观念认为,在实在法之外还存在一个自在的客观法,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法律,而是解释和表述食物本身的必然性,而这种客观必然性便是自然法。

4、法和法律区别:法具有必然性、规律性和客观性。

法律则有偶然性、意志性和主观性5、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对客观经济的直接反映1、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

二、法的现象的共同性与阶级性1、阶级性概念:法和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2、共同性的概念:指某些法和法律的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3、共同性的体现:①法和法律的规定性影响法和法律的共同性②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③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比如法律程序、成文表达、专门执行等等,所以,就有了诸如程序法规、法律语言、适用技术等方面的共同性④人类交往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法的现象的正义性与利益性1、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来不否认法律与利益、与正义的关系,认为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是由该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但不存在抽象的利益和抽象的正义。

2、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制定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意志内容就是有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

3、法的现象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四本章小结1、法的现象的本质:规律性与意志性,共同性与阶级性,正义性与利益性。

2、法作为法权关系,它是规律的反映,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它是意志的体现。

第四章法的现象的功能第一节法的现象功能的概念一、法的现象功能的含义1、含义:法的现象的功能是一个与法的作用相近而不等同的概念。

法的现象的功能所说明的是由法的结构所决定的,法产生作用的方向和能力。

2、法的现象功能决定于法的结构。

二、法的现象功能的特征1、有机体的功能是由有机体的结构决定的,即结构决定功能。

2、法的现象功能的特征:①方向性:指的是法律总是将社会活动导向一定方向,将多样的社会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方向性决定于法律的意志内容②稳定性:是指当一定的法律制度一经形成,其发挥功能的方向、形式、过程等都是稳定的,不变的。

③普遍性和一般性:是指法律的影响是普遍的和一般的,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是社会中普遍适用的和针对一般现象的规则。

第三节法的现象功能的状态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1、影响包括:①行为指引: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提供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行为指引包括:授权性指引,即以授权性规范指出行为之许可;义务性指引,即以积极义务之规定,表达对顶表达对行为人积极作为要求;禁止性指引,即以禁止性规范表达对一定行为之禁止。

②行为预测:是法律提供了行为模式,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测社会活动中相互间的行为及法律后果,由此可以对行为作出合理选择和安排。

③行为评价:行为评价指法律为行为评价提供了标准,根据法律,人们能够准确评价一种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④行为制裁:指法律针对违法行为而对违法者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剥夺一定既有权利或追加一定的义务。

⑤行为教育:指法律通过规范要求与实践活动教育人们接受一定的行为方式,培养一定的行为习惯。

第五章法的现象的价值第一节法的现象价值的概念一、价值的概念1、价值概念的内涵:第一,价值是一个关系性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与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

第二,价值是一个反映了主题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统一性的范畴。

第三,价值是反映主客体统一关系中主体选择偏重的范畴二、法的现象价值的涵义1、概念:法的现象的价值反映的是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是法和法律对于主体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法和法律的工具特质与主体对自由和秩序需要之间的统一。

2、理解法的价值,从以下几点加以把握:①法的现象的价值是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与社会法的现象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的一种特殊属性。

②法的现象的价值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

③对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关系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决定了法哲学价值论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节法的现象的价值评判一、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概念1、概念: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在调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是否能够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满足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主观反映,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价值的主观价值判断。

2、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主要有三方面内容: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对象和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标准。

二、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对象1、主体:人2、对象: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法权关系的模式、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状况、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社会法律制度的精神理念、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机理、法制机制对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有效性程度,而其中的关键是法律的秩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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