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精编版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九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5日附件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规模: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江苏地区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地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苏,这片富饶而美丽的土地,承载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守护这片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环境保护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江苏地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一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环境监督管理在江苏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
推进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对湿地、森林、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推广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加强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推广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苏环管[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意见》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切实强环境保护,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xx]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xx]4号)以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和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凡从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环委[xx]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将项目建议书同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申报表》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预审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接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0日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下列原则,提出审查意见:(一)对环境无影响或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签署同意建设的意见,并登记备案,视同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二)对环境虽有一定影响、但有较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采用,且能消除或者大大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的小型和部分中型建设项b7在可研阶段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环保政策,但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根据环评结论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四)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工艺或设备落后、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包括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签署不准建设的意见。
环保部门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经环保部门确认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需委托有环评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批。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六条原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六条原则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资(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的要求。
3.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波、噪声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
4.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需在区域内平衡的,其平衡方案应切实可行,且得到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5.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先进,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尽可能实行清洁生产。
6.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建设项目所在地大多数居民或有关单位的同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
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个别地方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跟踪管理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三同时”验收按时执行率偏低等。
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是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保责任的主要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量,明确验收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设备监理。
为稳步推进我省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对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项目以及生态类建设项目先行实施环境监理,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苏环管〔2008〕341号)、《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苏环办〔2011〕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流程的通知》(苏环办〔2013〕10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委托或授权昆山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以下简称总量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四条审批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投入试生产前,应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提出试生产申请,自批复同意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总量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总量科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和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登录中国昆山门户网站(www。
xzfw.ks。
gov。
cn/front/szks。
html),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相关资料上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须上传的验收资料包括:(一)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二)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审核意见;(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五)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固废交换转移申请表;(六)生活污水接管的排水许可证;(七)建设单位环保工作汇报;(八)建设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九)厂区污水、雨水管道图,排污口位置图;(十)该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工程方案;(十一)该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工程合同;(十二)环保局认为需要准备的其它材料.简易验收项目(审批未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只需要上传第(一)、第(三)—第(六)项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26日江苏省环保厅以苏环办〔2018〕34号发布了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与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并联进行,不互为 前置;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重点是相应的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内容变动、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总量削减方案落 实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写入验收 报告,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执法监管予以核查。
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修改内容)
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 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 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 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 ,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的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苏环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着力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环保公众参与工作的重要性。
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实施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总体规范,执行情况较好,对严格环境准入、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社会监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同时,在环评公众参与中还存在着调查对象代表性不强、公众参与有效性不足及公众意见采纳不全面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公众参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序规范引导公众参与意见表达,认真采纳吸收公众参与合理诉求,依法合规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
二、明确环保公众参与的工作范围。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从其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
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6.09.22
•【字号】苏环管[2006]168号
•【施行日期】2006.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调
查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16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我省省级环保部门“十五”期间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调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地明确一名分管局长,负责本次调查工作。
调查工作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牵头,法规、监察、监测、宣教等部门配合。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中提出的内容,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我厅审批项目的调查,填写《通知》中附件1、附件2,并将调查出的重大违规项目清单及违规事实报告我厅,我厅将根据违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各地要严格按要求填写附件1、附件2,并完成调查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信箱:****************。
联系人:省厅开发处黄正清;联系电话:************。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苏环办﹝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各市、县(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3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2015年本》)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列入《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我厅负责。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由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由我厅继续办理。
六、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我厅上报辖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0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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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
二、列入国家、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
由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发布的区域限批决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审批局、开发区等具有环评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
区域限批执行情况纳入我厅解除限批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区域限批履职不到位的,我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要求,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2018年5月1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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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1、总则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
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
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
该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纳入《项目建议书》上报文件。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说明2.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作用2.2.l.1、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删去封面“申报”两字、编登记号后作《环境影响登记表》用,建设单位可以此表作为批准建设和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
2.2.1.2、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轻度影响或重大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删去封面“登记”两字、编申报号后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用,此表仅作为是否批准同意立项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时必须专门写明“此表不作为批准建设或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以告知有关部门。
2.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分为工业类、饮食娱乐服务类、区域开发及其他类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领取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
2.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附件《项目建议书》报批件(已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应一并附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位置图,包括水系图,标明河水流向、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居住人群;具有一定环境风险或污染较重、难以治理的建设项目,提交初步的环境影响分析或治理方案。
2.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也可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填报。
2.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分执负责审批的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芒管部门各执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主管部门执1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执1份,建设单位保留1份。
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原则2.3.1、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落后产品、落后生产工艺或设备及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包括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签署不同意建设的意见。
2.3.2、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并有较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求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结合选址、工艺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针对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作为是否同意立项的依据。
2.3.3、对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管理,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中未明确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确定。
2.3.4、环境影响评价可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2.3.4.1、老污染源达标的单位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设备、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2.3.4.2、在已进行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且已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集中供热的热电厂的区域内建设的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可视具体情况增加专题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3.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3.1.1、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上的审批意见,督促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l.2、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只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须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单位承担。
持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l.3、污染相对较重、涉及生态问题较多、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环境保护咨询机构组织,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3.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遵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本管理规范中“3.3.4”所列原则作出明确回答。
3.1.5、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3.1.6、《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必须经过专家技术审查,必要时附有环境影响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也须经专家技术审查。
专家技术审查由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
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结论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审批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至少应在专家技术审查的3天前送达有关专家。
3.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3.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在办理之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3.2.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对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报送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抄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或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应分别报送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及时提出预审(或审核)意见。
3.2.3、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请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其软盘。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
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3.2.4、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表》5份及其软盘。
《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
附有环境影响专项分析或专项评价的应附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3.2.5、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重新审核的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原审批机关应自收到重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3.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3.3.1、报批材料的检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建设项目报批材料时,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申报。
同意受理的报批材料应予编号并签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收文回执》。
3.3.2、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齐全、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之日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必须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3.3.3、审批前须经公示程序的情况环境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纠纷的建设项目,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先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批复的意见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意见征询表》,征求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1周后正式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