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港避税实务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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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避税港六大模式及其实例
1.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 税种较少,
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 不课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 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 在内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Eg.巴哈马、瑙鲁、百慕大、格陵兰、哥斯达黎加、 瓦努阿图、英属开曼群岛、新赫布里底、新喀里多 尼亚、法罗群岛、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密克隆岛、 特克斯和凯科斯.
(3)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 (4)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 (5)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 (6)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主要国家对于国际避税港的认定标准
• 美国: (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 (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
(5)在百慕大注册一家公司只需支付2000——2500美 元,此外,每年还要支付相同金额的年检费。
3.开曼群岛 (1)目前岛上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和 财产税
(2)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岛上注册, 但不在岛上经营的豁免公司提供
20年内不征收所得税的保证,豁 免信托公司可得到50年内不课征 所得税的保证
(3)在开曼注册公司非常快捷便利,没有烦琐的调查程序 (4)公司的注册费用和年检费用也较优低,一般仅为 1500美元 (5)豁免公司还可以发行无面值的股票,可以不必每年召 开一次股东大会,甚至股东的名字也可以保密
3.免征某些所得税 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
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Leabharlann Baidu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 人所得税的征税权
Eg. 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向风群岛南部的格林纳达, 位于西加勒比海中的鳄鱼岛以及位于中东的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约旦、伊朗、叙利亚、阿曼等国家。
4.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 所涉国家和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 虽课
4.列支敦士登 (1)居民公司仅需缴纳7.5%—20%的所得税 (2)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取得的所得还可以免缴所得 税,这类公司每年只需按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缴 纳0.1%的资本税 (3)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也很低,只有4%.
5.巴拿马 (1)迄今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对境外一切所得均 不征税
2.免征境外所得税 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 而仅
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 得行使征税权, 而放弃对来源于国外或境外的所得的 征税权。
Eg. 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委内瑞拉、 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巴西、玻利维亚、危地马拉、 尼加拉瓜、厄瓜多尔、新加坡、香港、澳门等。
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 税, 但对于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实行优惠税率, 明 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 以此来吸引外资。
Eg. 海峡群岛、库克群岛、伯利兹、荷属安的列斯 群岛、巴巴多斯以及蒙特塞拉特岛和安提瓜岛等
5.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 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但税率较低、
优势 (5)巴哈马的外汇管制较严
2.百慕大群岛 (1)除工薪税(社会保险税)外,不对任何所得征税。 (2)没有财产税,只对境内的遗产征收一些遗属认证费。 (3)向豁免公司保证不会对其课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4)豁免公司不能购买、出租或销售土地以及利用土地 作担保的抵押单据、债券等,不能购买当地公司的股 票,未经允许不得在当地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
Eg.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 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美国怀 俄明州和德勒威尔州。
五、部分国际避税港简介
1.巴哈马共和国 (1)在直接税中只对不动产征税 (2)还课征印花税、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
入)和关税 (3)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对银行、公司征收的年注
册费和许可证费 (4)除了没有直接税以外,还具有吸引外资的一些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
中占有重要地位;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 日本: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 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 50%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这一定义,日本的税务 当局列举出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国际避税港避税实务分析
展示架构
一、国际避税港的定义 二、国际避税港的特征 三、国际避税港的模式 四、部分国际避税港简介 五、国际避税港的避税形式
一、国际避税港的定义
一般定义:
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 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港”
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
(1)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2)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 通融;
反避税先锋 优惠不再
二、国际避税港的特征
1.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没有外汇管制; 2.注册程序简单,可由代理机构完成; 3.对企业免税或税率极低,便于企业避税; 4.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管理程式 简单; 5.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6.几乎没有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等。 7.这些地区对企业注册、管理的法律特别宽松,国 际大银行也基本承认在这些地区成立的离岸公司。
税负较轻
Eg. 安道尔、安圭拉、巴林、英属马恩岛、塞浦路 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 列支敦士登、瑞士(一些州和市除外)、阿根廷、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 等。
6.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 近些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模式, 原来竭力
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 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 也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 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
• 德国:税务部门将实际税率低于30%的国家或地 区列为避税地,并且列出29个国家和地区。
• 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 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并列举了 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名单。
• 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会随国家税收制度变化。
Eg. 加拿大:避税天堂 委内瑞拉:避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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