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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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

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2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

(鄂政发[1999]51号1999年6月21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统筹社会化程度;二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逐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行省、

市、县三级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以上原则,全省省级统筹目标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基本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省级统筹范围包括省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省级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和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统筹基金来源及用途。

一是省级统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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