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工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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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工会的程序和要求
为加快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依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的规定,特提出以下建会程序,供参考。
一、组建工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工会意识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非公企业)组建工会是法律赋予工会的基本权利,也是广大干部、职工的迫切愿望。要使建会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意义。主要通过学习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讲话和建会文件,让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充分了解工会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和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组建工会的目的意义,增强干部、职工建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2、提出建会申请
职工群众是组织工会主体,因此,从理论上讲,申请的主体应是职工群众。但是,由于在组建工会之前,职工还没有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申请方式:(1)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的组成人选,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申请。
(3)由上一级工会组织与职工和单位领导共同协商,成立工会筹备小组,由工会筹备组提出建会申请。
上级工会接到基层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十日内给予批复。凡是申请建会并建立工会筹备组的单位,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筹备组可以履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在本单位发展会员,开展工会活动。
当前为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和企业(包括非公企业)组建步伐,也可以不建立工会筹备组,直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申请。
3、发展工会会员
建会申请经上级工会批准后,首先要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由工会筹备组组织职工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筹备组审查符合工会会员资格者,发给会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法》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报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会员的30%。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数确定:25人以下者,可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至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工会委员会一般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会员人数较多的,副主席可设2至3人,会员较少的也可不设工会副主席。
凡是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会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1人。
根据《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要求,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10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推选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5、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之前,要及时将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提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然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工会委员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委员会委员差额率一般为5%,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采取差额办法进行直接选举。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先选举工会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采取等额办法进行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采取等额办法推选产生。
6、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
按照《工会法》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都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工会审批。”上级工会收到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并抄
送有关部门。
7、刻制印章、制作名牌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要及时从上一级工会开据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介绍信,到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刻制工会印章,到银行申请建立工会经费账号。有必要时,也可以同时刻制工会财务印章。在该单位正式建立工会时,要同时挂工会的名牌,工会组织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名牌规格可与单位牌子一致,一般为白底红字。
二、组建工会的简化程序
考虑到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非公企业)的特殊情况,组建程序和办法也可以简化。职工25人以上的,都应按《工会章程》规定,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10人以上的,也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按区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应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10人的,在工会委员会设一名女职工委员。
在组建工会程序上,可以不建立工会筹备组,直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很少的单位,选举时也可采取举手表决和鼓掌通过的方式。
虽然工会组建的程序可以简化,方法可以灵活,但有两个原则不能变,一是组建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原则。二是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复的原则。无论采取哪一种民主程序,选举结果都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只有经过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组织才具有合法性,并才享有基层工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