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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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招投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10月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北京市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包、监理、专业承包、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的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投标活动涉及的各类文件电子化、文件流转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在线备案审批、远程电子监察等。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北

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与监管平台(以下称为“电子化平台”)是本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唯一支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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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对电子

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项目登记、投标报名

第五条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

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下载、查询等操作。

第六条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

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

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公开招标的项目,由电子化平台自动发布招

标公告。

第七条投标人可以远程或者到有形建筑市场自助服务区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

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电子标书制作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市交易中心提供

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

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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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

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九条“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投

标活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十条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相应的软件制作后

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形成GEF格式文件。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

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其中,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投标

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模块目录和暗标编制要求制作;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应

在规定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三)电子标书提交前可以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以确保标书文件完整;

(四)现场递交的电子标书应当包括一正一副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的电子标书中还需要包含清单数据文件,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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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V2.0)》的规定,形成XML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通过网络将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在备案的同时,电子化平台开始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满足相应条件的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从电子化平台下载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方式可以采取现场递交或网络递交方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采用一种递交方式。

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GE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盘中,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光盘表面粘贴市交易中心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投标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采取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GE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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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的个人CA电子印章进行加密。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电子化平台只能第十四条

采取网络递交方式,无需进行加密。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十五条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应当区别下列两种情形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一)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后,须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时间为准,投标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回执文件。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电子化平台向投标申请人提供撤回申请递交成功的回执。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成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提供上传成功的回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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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准。

(二)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制作完成后将电子文件复制到光盘或U盘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递交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完成并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后,将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评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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