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手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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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手册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

(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

(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

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3、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内涵?

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强制性手段。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对独立于其他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劳动关系的内容和运行机制,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主要是以监督检查的手段,规范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内容并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还具有保障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

4、劳动保障监察覆盖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因此,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所涵盖的内容都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范围之内。目前,劳动法涵盖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因此对这些内容的监督检查,都应属于广义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但是,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有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管理监督职能,分别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随后,国家根据新的职能分工先后发布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并逐步形成以这两个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过程中,为了处理好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兔立法上对有关内容重复规定,同时考虑现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把《条例》规范的内容限定在狭义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即规范的主要是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为主,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监督检查形式。对于广义上的劳动保障监察,则通过在条例中作出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条款加以规范,例如,《条例》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针对目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劳动用工方面问题突出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这是《条例》适用范围的主体。

(2)鉴于目前一些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问题,《条例》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

行。

(3)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招用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附则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这一规定作了必要的限定,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察,只有在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下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4)为解决非法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附则明确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6、如何对无照经营、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和劳动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仍存在一些无照经营、非法用工的现象,无照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些无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由于不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劳动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的执法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依照本条例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依照本条例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为了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同时,还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无照经营的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7、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包括公正原则、公开原则、高效原则、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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