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

内退依据

国家对内部退养人员的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见附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见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见附件)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什么是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见附件)),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劳动部对内部退养如何要求的?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见附件))规定: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律师观点

律师关于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有没有法律依据的回复

张启军律师回复: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施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按照以上规定,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本人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办理内退。

没有在内退协议书上签字,单位扣减工资,如何维权?

蒋志宏回复[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位没有权利强制职工办理内退手续,更没有权利扣除工资,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见附件)规定,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立案受理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也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立案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案例

强行让员工“内退”违法!一银行职员蔡女士的起诉被裁定受理 2006年04月29日 07时58分来源:海南新闻网

本报海口4月27日讯(记者岳嵬)海南某银行一纸“内退决定”惹来一起官司。被实行“内退”处理的职工蔡某,将该行告到法院,一审被驳回而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强行给员工办理“内退”,违反国家及这家银行内部有关规定为由,裁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据悉,2005年9月,蔡女士年满45岁不久,突然收到该行一纸决定,要其“内退”。她认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内退”的程序应是:先由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再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最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并办理有关内退手续。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开会讨论后,以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形式进行办理。因此,该行强制为其办理“内退”手续,是违法的。

但一审法院认为,该行对蔡女士实行“内退”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且蔡女士仍领该行发放的工资,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因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发生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不属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因而驳回了蔡女士的起诉。

蔡女士则认为,该行强制让其“内退”,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二审法院查明,该银行在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过程中,未经她自愿或申请,只根据该行“男员工满55周岁,女干部满45岁的员工,一律办理内部退养”的一纸决定,强行给她办了“内退”,在办理过程中也未与蔡女士签订任何协议,这一行为既违反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也与该行关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不符,对此,蔡女士享有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该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为由,裁定驳回蔡女士的起诉,属处理不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