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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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十分重要。

这一篇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中避免非因自己原因遭受货物瑕疵及灭失的不利益。

(注:合同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后买卖双方对标的物价金的负担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原理:买卖合同风险本质上存在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现实交付的可分性上,即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具有不同步性。

合同风险转移是法律拟定的规则,这项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中将风险控制交付给最廉价一方的要求。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顺应了自然法上公平和理性的基本精神。

具体规则入下TREE PLANTING DAY01原则规定【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析:以交货时间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作为原则性规定,但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0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提取】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合同编3篇

民法典-合同编3篇

民法典-合同编3篇篇1《民法典-合同编》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合同制度逐渐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1月1日颁布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法总则,并在其中设立了单独的合同编,对合同相关事务做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共分为十章,分别是总则、订立合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债权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保全、合同的终止、特别类型合同和习惯的处理。

通过这十章内容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订立合同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内容、订立方式等具体规定,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效力、履行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效力发生时间、合同的解释等内容,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合同的履行程序,为合同的正常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债权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保全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更为便于操作。

同时,在合同的终止、特别类型合同和习惯的处理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综合来看,《民法典-合同编》作为一部立法成果,为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

通过这部法典,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含义、订立方式、效力要求等内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希望各界人士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行为,共同推动我国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篇2民法典-合同编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合同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同是民法关于财产权利义务的主要约束性法律行为,是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效力、内容、解释和变更等方面,对《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进行详细介绍分析。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2. 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出于避免共同损失的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赵某外出打工,其住房有倒塌的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 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但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3. 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案例:(2016)鄂1281民初2233号 基本案情:白云陵园系甲办事处兴建,租用的A村的山林。2004年,甲办事处将公墓 的经营权及财产转卖给乙,后因预售墓位、管理混乱、延付租金等致村民多次信访、上 访,导致陵园大门被锁,通道被堵而无法经营,无人管理长达两年。2009年,A村认为此 前的山林租赁协议无效,继而转租给丙,并签订《山林承包协议书》。随后,丙在未与 乙形成协议的情形下经营案涉陵园。
4. 管理事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979-2)
* 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扶养费等。 * 紧急情形下救助本人生命。
(二)准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 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 义务。(980)
民 与之法 不无典 当因合 得管同 利理编
解 读
目 录
壹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义务 贰 风险负担规则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 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21,979-1)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民法典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合同的规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和定义。

下面将对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点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进行了定义,即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确定一个协议是否构成合同时,根据合同编的规定,需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当事人,二是要有协议内容,三是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四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是一般合同需要形式要件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38条至143条二、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网上交互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相对效力和对外效力,相对效力是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效力是合同对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48条至158条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事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不能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特定情形采取限期履行、强制履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等方式。

合同的变更一般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的要求,否则变更无效。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59条至186条四、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合同编中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自然解除、约定解除、一方解除、仲裁、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等。

在合同解除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由法律或者协议进行,一般需要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87条至202条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各行各业的合同约定也将更加严格,执行更加规范。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深入阐述其理解与适用。

一、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在理解和适用合同编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其中的基本原则。

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有偿原则、兼顾公共利益、遵循约定一致性原则、维护交易安全性。

其中,“平等自愿”是基本原则,也是合同约束力的基础。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都应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应平等对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威胁。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资格、合同的形式以及内容、物、价的明确。

在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的约束力,即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当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诚实信用”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任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约定一致性原则,即约定变更或解除的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变更或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清偿应付的债务。

五、责任的承担当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双方都存在过错时,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保证交易安全,如保证合同物的安全,做好交易过程的安全控制等。

总的来说,合同编的颁布旨在规范合同的约束力,保护各方权益,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

而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在于,一旦违约,各方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谨慎、严格认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知识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知识解读讲稿

【解读民法典】《民法典》全文要点梳理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各编的内容要点如下: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知识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知识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知识解读《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其中的《合同编》更是关乎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

本篇将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2000字的知识解读。

一、合同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确定了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合同定义为“平等自愿的协议”,包含合同的构成要件、订立方式等具体规定。

其中特别强调了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自由的原则,合同一旦订立,应当受法律保护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履行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求当事人应当真实、诚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合同履行阶段,则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对违约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三、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合同效力也明确定义,包括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效力的变动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四、特别类型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还对一些特别类型的合同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务合同等。

这些特别类型的合同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需要对其专门进行规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常见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变更和转让的条件、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六、合同的保全和救济合同保全和救济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保全和救济提供了保障,包括诉讼时效、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具体规定,从而确保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合同关系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作为我国新时代下的重要民法成文法,提供了对合同制度的全面规范。

合同的风险分担中风险的分担原则和具体方式

合同的风险分担中风险的分担原则和具体方式

合同的风险分担中风险的分担原则和具体方式合同是在法律框架下,双方或多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定了风险分担原则,并规定了具体的分担方式。

一、风险分担原则风险分担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者合同一方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如何合理分担各方的风险和损失。

1. 先出证据者主张的原则在出现争议或纠纷时,先提出证据的一方应当为其主张承担风险。

这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更多的知识和了解,并有更多的证据可以提供。

如果一方方便获取证据却不主动提供,将对对方权益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2. 运气不佳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合同一方因为运气不佳而面临损失或风险时,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运气不佳的责任原则通过承认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部分风险,增加了相对公平和合理性。

3. 单方面风险的分担原则在合同分担风险的过程中,当一方面临更高风险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或补偿方式,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平衡。

这个原则注重于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合作,追求共赢和公平。

二、风险分担具体方式风险分担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1. 显性风险分担显性风险分担是指以明确的条款规定各方在合同中承担特定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某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特定的损失或风险,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2. 隐性风险分担隐性风险分担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交易意愿、公平原则以及业界惯例等因素,在争议发生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配。

3. 保险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或减轻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保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减轻其损失。

同时,保险能够提高合同风险分担的可行性和灵活性。

4. 财务手段在风险分担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经济或财务手段来减轻损失。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一定的押金作为补偿。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各种原因,风险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我国法律对风险负担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探讨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风险承担的原则、风险负担的范围以及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承担的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风险分配的公平性。

在合同关系中,风险分配应当基于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责任能力,确保双方在风险承担上公平。

(2)风险损失的公平分担。

当风险发生,导致损失时,损失分担应当公平,避免一方过度承担风险。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事实,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

3.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三、风险负担的范围1.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风险。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风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2)违约风险。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侵权风险侵权风险是指因一方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般侵权风险。

因一般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特殊侵权风险。

因特殊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产品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产品缺陷风险。

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产品警示风险。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一)一般情况《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这条规定具体分解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丧失对买受人的价金请求权。

2、标的物在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仍得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金。

3、标的物部分灭失时,其因风险负担之价金按比例减少,但残留的部分标的物对买受人无益的,风险负担之价金仍按全额计算。

4、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之。

此外,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还应注意,在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1)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2)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二)特种买卖的风险转移1、附条件买卖的风险转移民法上条件分为延缓性条件和解除性条件,合同附条件,风险转移亦附条件,以下分别讨论:附延缓条件的,条件成就前买卖不生效,如此时标的物灭失应如何处理?通说认为,只有合同生效才有风险负担之适用,因此停止条件成就,风险方为转移。

例如,试用买卖为典型附延缓条件的买卖合同,合同于买受人表示购买时条件成就而生效,因此试用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不是交付标的物,而是买受人表示购买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无效合同)下列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顺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八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九类典型合同的亮点解读与风险提示

《民法典》九类典型合同的亮点解读与风险提示

合同规范是民法典中最具活力、最易变迁的部份。

一些久富盛名的经典民法典之合同规范虽饱经沧桑而不改旧时的容颜,但其活力或者功能实质上已严重老化甚至衰竭。

就典型合同而言,在立法上予以增删,或者以其他法律予以适时更新,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皆接连发生。

特殊是身处民法典时代,可以毫不讳言,得合同编者,得民法典精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二编共计十九章规定了十九类典型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类有名合同对照,增加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

同时,将原来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

条款总计 384 条,比《合同法》分则增加了 86 条。

本文将重点环绕《民法典》中九大典型合同的亮点与风险作展述。

诚然,《民法典》虽将合同类型从 15 种有名合同,增加到 20 种典型合同,但其实真正修改的内容惟独 9 类,高云律师将所有的修改点逐一总结成文,现将该部份详细讲解展陈如下,以飨诸位师友。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变化比较多,此外物权编也有部份内容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民法典》第 597 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伤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民法典》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相区分,肯定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强调合同效力优先,更凸显诚信原则,对于守约方依据合同约定保护己方利益更为有利。

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守约方在合同中的全部内容设计包括违约赔偿条款等将全部落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法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比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轻不少,违约方多数会通过故意主张合同无效的途径,意图逃脱更严重的惩罚。

《民法典》合同编,不可不知的九大实务风险点

《民法典》合同编,不可不知的九大实务风险点

《民法典》合同编:不可不知的九大实务风险点作者:高云徽言:此次《民法典》合同编共有九大实务风险点,高云老师将站在企业角度,来看民法典将给企业合同实务各个方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1.合同体系《民法典》第495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预约合同的五种常用名称,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备忘录等,这是成立预约合同形式要件。

例如,《认购书》、《订购书》或《预订书》此类文件多见于房屋买卖交易当中,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个《认购书》、《订购书》或《预订书》,买方据此交纳定金,然后双方在约定时间去房管局办理网签合同和过户手续。

此外,合同实务当中还有如下常见的名称:《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框架协议》等等。

那么,究竟如何判断一份文件属于预约合同抑或本约合同呢?司法实践的共识是,当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内容为准。

那么合同实务中应该怎么样利用预约合同制度规避风险?对于不具备签订本约明确意向的文件,合同实务当中称之为安慰性文件,或磋商性、谈判型文件。

2.合同相对性现代社会交易日益频繁和复杂,牵涉到各方主体更多,合同实务当中早已存在大量第三人加入合同的情况。

本次《民法典》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制度,及时总结实务成果,扩大了交易主体实现权利的途径,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债务人造成了新风险。

3.合同转让为了提高合同债权流转效率,《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约定的内容,由此形成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款的风险在于,尽管第一款已经写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禁止转让合同债权,但由于第二款又写明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中非金钱债权禁止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当事人约定禁止合同转让这个限制形同虚设,合同债权人可以很容易就转让合同债权,对于促进合同债权实现有利,但因而也容易造成合同的履行质量变得不稳定,履行结果难以预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22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22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22条合同双方1.1 甲方(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中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背景和目的2.1 背景说明2.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关系,确保合资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双方的共同利益。

投资金额及出资方式3.1 总投资金额合资企业的总投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出资比例甲方的出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出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出资方式甲方的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资企业经营范围和目标4.1 经营范围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经营目标管理结构和职责分配5.1 管理结构5.2 职责分配甲方的主要职责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主要职责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6.1 利润分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2 风险承担合资企业的风险承担比例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及有效期限7.1 合同履行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 合同续期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有续期意向,应在合同期满前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民法典》合同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亮点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1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成果,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成果。

其中合同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是民法领域的核心内容之一,合同编的通过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

一、合同的自愿原则《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自愿原则。

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当事人在协议过程中是平等自愿的,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主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明确了网络交易的规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通过明确了网络交易的规范,规定网络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编中规定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规定,用法律的力量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明确了合同解除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需要解除。

《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了合同解除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违约等情形下的合同解除规定,对于促进合同的稳定履行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推动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民法典》合同编中进一步强调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执行合同,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全文共计七编、1260条。

下面对民法典全文进行解读,主要涵盖其七个编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个人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保护原则,同时规定了民事民法行为的各种规则和法律责任。

第二编:物权(第一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得和行使方式,包括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

第三编:合同(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和终止等规则,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内容。

第四编:侵权责任(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认定和赔偿等规则,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等方面。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零八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婚姻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处理和继承等内容。

第六编:继承(第六百零九条-第六百九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规则,以及遗嘱继承和遗嘱执行等内容。

第七编:知识产权(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七百零六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和维权等规则。

以上是对民法典全文的主要解读,着重概括了其七个编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具体条款进行查阅。

民法典对于保护民事权利、规范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原则是什么

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原则是什么

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原则是什么在合同中,风险分担原则是指当合同履行发生风险时,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风险合理地分摊给各方。

风险是合同关系中不可避免的因素,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风险分摊原则来确保各方能够在合同关系中获得公平和有保障的权益。

一、风险分摊原则的基本内容风险分担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1. 合同各方自负其风险。

这意味着各方应当承担因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

例如,如果一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履行困难或损失的,该方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2. 共担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风险可能是由多方共同承担的。

在合同中,各方应当按照其责任和利益的大小来分摊风险责任。

合同关系中的风险共担原则体现了合同各方在利益分配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3. 合理避免风险。

合同各方应当尽力避免和减少合同关系中的风险。

例如,可以通过约定合理的措施来规避一些可预见的风险,或者通过合理的附带条件来减少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二、风险分摊原则的实践指导在实践中,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摊原则对于各方都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指导原则:1. 明确风险责任。

合同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这样做可以避免因风险发生时的争议和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风险的有效分摊。

2. 合理约定赔偿责任。

当风险发生时,合同各方应当约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因风险导致的损失由对方进行全额或部分赔偿,也可以约定各方按照责任和利益的大小进行赔偿责任的分摊。

3.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来共同应对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制定风险管理规程,以便及时发现、评估和处理各种风险。

三、风险分摊原则的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风险分摊原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确定。

2022《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内容有哪些

2022《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内容有哪些

2022《民法典》合同编全⽂内容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分编 通则第⼀章⼀般规定第四百六⼗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四条【合同的定义和⾝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五条【依法成⽴的合同效⼒】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的合同,仅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本采⽤两种以上⽂字订⽴并约定具有同等效⼒的,对各⽂本使⽤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本使⽤的词句不⼀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七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规定的合同,适⽤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条【⾮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适⽤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的除外。

第⼆章合同的订⽴第四百六⼗九条【合同订⽴形式】当事⼈订⽴合同,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书⾯形式。

第四百七⼗条【合同主要条款与⽰范⽂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约定,⼀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期限、地点和⽅式;(七)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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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规则
(一)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04)
1.交付的含义
(1)试用买卖特殊性,所有权保留无特殊性。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40)(2)种类物特定化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解释》14)
2.交付地点与风险转移时间(1)不需要运输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03-2-2)
约定交付地点,从约定。

未约定交付地点,依据第510条仍然无法确定:
(2)需要运输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07-1新增,买卖合同解释12)。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07-2)。

(3)路货买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606)。

出卖人隐瞒风险事实之例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解释》13)
衡水中院(2017)冀11民终83号
基本案情:袁某购买李某、程某合伙经营的购销站的玉米,袁某承诺自己承担运费。

李某短信告诉袁某已经将玉米装车,并将承运人的身份证、承运车辆的行驶证以微信的方式发给袁某,袁某将货款转给程某。

后承运司机失踪,袁某至今未收到玉米。

购销站装车现场的四个摄像头监控录像显示,装粮食车是在库里面装的,库里面没有装摄像头,车辆车牌号看不清,仅能看清车的颜色,视频记录中没有李某拍摄司机本人侧面相、驾驶证、身份证的过程。

裁判要旨:作为运输工具的汽运车辆,可识别的标识首推是车牌号码,本案最大的疑点就是的李某所举证据视频记录中,无法印证发货车是什么牌号、什么时间完成交货,李某已将袁某所购买的玉米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证据链尚未构成。

购销站应立即返还袁某货款,李某、程某承担连带责任(607条货交承运人为交付完成)。

违约方承担风险(二)当事人违约时风险负担规则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605)。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603-2-2)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608)。

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10)。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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