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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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规则

(一)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04)

1.交付的含义

(1)试用买卖特殊性,所有权保留无特殊性。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40)(2)种类物特定化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解释》14)

2.交付地点与风险转移时间(1)不需要运输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603-2-2)

约定交付地点,从约定。未约定交付地点,依据第510条仍然无法确定:

(2)需要运输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07-1新增,买卖合同解释12)。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07-2)。

(3)路货买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606)。

出卖人隐瞒风险事实之例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解释》13)

衡水中院(2017)冀11民终83号

基本案情:袁某购买李某、程某合伙经营的购销站的玉米,袁某承诺自己承担运费。李某短信告诉袁某已经将玉米装车,并将承运人的身份证、承运车辆的行驶证以微信的方式发给袁某,袁某将货款转给程某。后承运司机失踪,袁某至今未收到玉米。购销站装车现场的四个摄像头监控录像显示,装粮食车是在库里面装的,库里面没有装摄像头,车辆车牌号看不清,仅能看清车的颜色,视频记录中没有李某拍摄司机本人侧面相、驾驶证、身份证的过程。

裁判要旨:作为运输工具的汽运车辆,可识别的标识首推是车牌号码,本案最大的疑点就是的李某所举证据视频记录中,无法印证发货车是什么牌号、什么时间完成交货,李某已将袁某所购买的玉米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证据链尚未构成。购销站应立即返还袁某货款,李某、程某承担连带责任(607条货交承运人为交付完成)。

违约方承担风险(二)当事人违约时风险负担规则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605)。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603-2-2)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608)。

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10)。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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