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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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切实贯彻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立,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无重大工作事故。
(八)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任职资格
(一)正处职岗位
1、在任正处职干部,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
2、任职满2年的在任副处职干部晋升正处职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4、院系行政正职应具有正高职称,在工作年限内不受年龄限制。
(二)副处职岗位
1、在任副处职干部,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2、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或担任主任科员满3年的科级干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1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6周岁。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副高级以上职称满1年或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1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三)正科职岗位
1、在任正科职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副科职岗位工作满2年的副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副科职岗位
1、在任副科职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专科学历且具有5年及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的党政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选任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除具备以上相应职级的资格外,还应符合有关党龄规定的要求。
(六)任职时间和年龄时限从公布岗位之日算起。
三、民主推荐
第六条民主推荐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中,除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方式外,都应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个别谈话推荐:由两人同时和谈话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第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推荐会的应该是该单位的全体人员;个别选任干部,参加推荐会的可以是该单位的全休人员或各方面的代表。
第九条处级干部的选任,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科级干部的选任,委托所在单位或所在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个人向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审核,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同级行政向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的选任,换届时,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非换届时,学校党委可按有关程序进行选拔和委任。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负责人的选任,换届时,按其章程选举产生,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其上一级组织批准。非换届时,校党委可按有关程序进行选拔,征求其上一级组织的意见,予以委任。
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十四条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实施。选拔机关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其他适合竞争上岗的干部的选任,经校党委同意,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科级干部的选任一般不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十五条竞争上岗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竞争上岗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任职条件。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岗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分配。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时,该岗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三)面试。竞争上岗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单位分管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在面试基础上,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推荐考察人选。
面试方案由面试小组制定,应在面试前三天告之竞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