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目第二阶段
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危险品及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该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监督。
第四条本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品及化学品应该根据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并在其包装上标明相应的标识,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六条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应该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进行及时更新。
第七条使用和管理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员工,应该经过相关的培训,熟悉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章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八条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储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要求,包括储存场所的选择、储存条件的控制和防火防爆措施等。
第九条危险品及化学品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超负荷使用、随意倾倒和乱扔危险品及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品及化学品的运输和处置第十条危险品及化学品的运输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的运输法规,包括运输标识的要求、运输工具的选择和配备专业人员等。
第十一条危险品及化学品的处置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规范,包括合理选择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等。
第十二条危险品及化学品的事故应该及时报告,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单位应该定期进行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易制爆解读及知识培训精选全文
一、危险化学品暨易制毒、易制爆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协同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 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 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条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 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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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暨易制毒、易制爆相关法律法规
五、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严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同时,强化剧 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 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 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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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暨易制毒、易制爆相关法律法规
五、法律监管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 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 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 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27【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化学品管理制度
化学品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保障员工、环境和公众安全而设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化学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理,以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
以下是一份不要标题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适用范围本化学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化学品的部门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部门、实验室、仓储部门等。
二、义务和责任1. 公司领导层对化学品管理负最终责任,必须建立化学品管理的制度,确保员工和环境安全。
2. 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内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和储存,必须保证化学品管理符合本制度规定。
3. 员工在使用化学品时,必须遵守公司制度和规范,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化学品采购1. 所有化学品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门或专门审核人员审批。
2. 采购人员必须提供化学品MSDS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供应商合法合规。
3. 对于需求量大或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必须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
四、化学品存储1. 化学品存储必须按照化学品的性质进行分类,并注明存放位置和货架号。
2. 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必须分开存放,避免发生混合和事故。
3. 化学品储存室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
五、化学品使用1. 使用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标记和说明进行,避免误用或滥用。
2. 使用强酸、强碱等高风险化学品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3. 使用化学品产生废弃物时,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六、化学品事故处理1. 发生化学品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遏制和处理。
2. 受伤或中毒人员必须立即送医院救治,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
3. 化学品泄漏事件必须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避免扩散和污染环境。
七、化学品安全培训1. 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包括使用方法、事故处理等内容。
2. 新员工必须接受化学品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确保了解公司的化学品管理制度。
2015已修改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编号化学品名称CAS号PC0231,1-二氯乙烯75-35-4 PC0241,2-二氯丙烷78-87-5 PC0252,4-二硝基甲苯121-14-2 PC0262,4,6-三叔丁基苯酚732-26-3 PC027苯71-43-2PC028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56-55-3苯并[a]菲218-01-9苯并[a]芘50-32-8苯并[b]荧蒽205-99-2苯并[k]荧蒽207-08-9蒽120-12-7二苯并[a,h]蒽53-70-3PC029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030甲苯108-88-3PC031邻甲苯胺95-53-4PC032磷酸三(2-氯乙基)酯115-96-8PC033六氯丁二烯87-68-3—3—编号化学品名称CAS号PC034氯苯类物质,包括:五氯苯608-93-5六氯苯118-74-1PC035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335-67-1 (全氟辛酸)PC036氰化物*-PC037铊及铊化合物7440-28-0(铊)PC038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PC039五氯苯硫酚133-49-3 PC040异丙基苯酚磷酸酯68937-41-7*注: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钴氰络合物—4—附录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环境风险的化学品。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总局79号令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3)第三章一般规定 (6)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9)第五章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10)第六章经营安全管理 (14)第七章运输安全管理 (16)第八章废弃处置安全管理 (19)第九章重大危险源管理 (20)第十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升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部门和国内各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公司所属境外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在国(地区)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含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化学品,以及主要成分均为危险化学品且质量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其他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化学品混合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经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经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22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并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章试生产(使用)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明确试生产(使用)期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条试生产(使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阶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1 月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9 月 2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最新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化学品管理规定范本
化学品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适用于所有涉及化学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要责任1.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 单位应配备专职化学品管理人员,并确保其接受相关的培训与考核。
3. 个人应按要求参加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三、化学品购买与储存1. 购买化学品应向具备合法资质的化学品供应商购买,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化学品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安全数据。
2. 化学品的储存应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确保储存地点通风良好、干燥,并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分开存放。
3. 储存的化学品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过期、变质或受损的化学品。
四、化学品使用与处置1. 化学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不得擅自调整使用方法或剂量。
2. 使用化学品时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减少接触和吸入的机会,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3. 使用完毕的化学品应及时清理,避免化学品残留造成潜在危害。
4. 化学品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
五、应急处理与事故防范1. 单位应制定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措施。
2. 工作人员应熟悉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3.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防止进一步扩散和爆炸。
六、监督与检查1. 监管部门应加强化学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执行。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处罚与奖励1.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积极参与化学品安全管理、无事故记录等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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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号)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 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1 号)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 年)》,深入推进依法治安、体制强安、科技兴安、文化创安,为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的所有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品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 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 号)规定。
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 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 项危险化学品。
如果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总量控制、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学校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第四条:学校党委书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实验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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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NO. 71751-41-2 103-90-2 15972-60-8 68002-97-1 68439-50-9 84133-50-6 74499-34-6 68213-23-0 68603-25-8 68439-46-3 68037-49-0 90194-26-6 70592-80-2 13361-32-5 1745-81-9 10043-01-3 13963-57-0 12005-57-1 39290-78-3 13530-50-2 13473-90-0 24304-00-5 60304-36-1 15096-52-3 11138-49-1 68155-06-6 英文名稱 Abamectin p-Acetamidophenol Alachlor Alcohols, C10-16, ethoxylated Alcohols, C12-14, ethoxylated Alcohols, C12-14-secondary, ethoxylated Alcohols,C12-15, propoxylated Alcohols,C12-18, ethoxylated Alcohols, C8-10, ethoxylated propoxylated Alcohols, C9-11, ethoxylated Alkyl aryl sodium sulfonate 4-(C10-14)-Alkylbenzenesulfoni c acid, calcium salt C10-16-Alkyldimethylamine oxide Allyl cyanoacetate 2-Allylphenol Aluminium sulfate Aluminum acetylacetonate Aluminum calcium oxide Aluminum chloride hydroxide sulfate Aluminum dihydrogen phosphate Aluminum nitrate Aluminum nitride Aluminum potassium fluoride Aluminum sodium fluoride Aluminum sodium oxide Amides, C12-18, N,N-bis(hydroxyeth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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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阿巴美丁 對乙醯胺基苯酚 甲草胺 乙氧化 C10-16 醇 乙氧化 C12-14 醇 乙氧化 C12-14 二級醇 丙氧化 C12-15 醇 乙氧化 C12-18 醇 乙氧化丙氧化 C8-10 醇 乙氧化 C9-11 醇 烷基芳基磺酸鈉 4-(C10-14)-烷基苯磺酸鈣鹽 C10-16-烷基二甲基胺氧化物 氰乙酸烯丙酯 2-烯丙基苯酚 硫酸鋁 乙醯丙酮鋁 鋁鈣氧化物 氯化羥基鋁硫酸鹽 磷酸二氫鋁 硝酸鋁 氮化鋁 氟化鉀鋁 氟鋁化鈉 鋁鈉氧化物 N,N-雙(羥乙基)C12-18 醯胺
68439-72-5 61791-14-8 68153-95-7 68131-73-7 117-62-4 5856-62-2 96-20-8 81-16-3 99-55-8 88-21-1 1758-73-2 591-27-5 616-30-8 13822-56-5 919-30-2 4418-61-5 2235-54-3 1336-21-6 7803-55-6 15545-97-8 10326-27-9 22326-55-2 12069-69-1 8001-54-5 98-11-3 139-07-1 119-61-9 16432-81-8 68424-85-1
Amines, C8-18 and C18-unsatd. alkyl, ethoxylated Amines, coco alkyl, ethoxylated Amines, di-C12-18-alkyl Amines, polyethylenepoly2-Amino-1,5-naphthalenedisulfo nic acid (+)-2-Amino-1-butanol 2-Amino-1-butanol 2-Amino-1-naphthalenesulfonic acid 2-Amino-4-nitrotoluene 2-Aminobenzene sulfonic acid Aminoiminomethanesulfinic acid 3-Aminophenol 3-Aminopropane-1,2-diol (3-Aminopropyl)trimethoxysilan e 3-Aminopropyltriethoxysilane 5-Aminotetrazole Ammonium dodecyl sulfate Ammonium hydroxide Ammonium motavanadate
乙氧化 C8-18 與 C18 不飽和烷基 胺 乙氧化椰脂烷基胺 二-C12-18-烷基胺 聚亞乙基聚胺 2-胺基-1,5-萘二磺酸 (+)-2-胺基-1-丁醇 2-胺基-1-丁醇 2-胺基-1-萘磺酸 2-胺基-4-硝基甲苯 2-胺基苯磺酸 胺基亞胺基甲亞磺酸 3-胺基酚 3-胺基-1,2-丙二醇 (3-胺基丙基)三甲氧基矽烷 3-胺丙基三乙氧基矽烷 5-胺基四唑 硫酸單十二酯銨鹽 氫氧化銨 偏釩酸銨
2,2'-Azobis(4-methoxy-2,4-dime 2,2'-偶氮雙(4-甲氧基-2,4-二甲基 戊腈) thylpentanenitrile) 氯化鋇二水合物 Barium chloride, dihydrate Barium hydroxide, monohydrate Basic copper carbonate Benzalkonium (C8-16) chloride Benzenesulfonic acid Benzododecinium chlorid烷基二甲基苄基銨 苯磺酸 氯化十二烷基二甲基苄銨 二苯基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