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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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一)合同自由原则的起源合同自由的最早原始于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民法人权》有关合同的规定中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法学阶梯》中的自然法及其倡导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自然法规则,也成了合同自由的出发点。但应当看到,古代私法中主体的不自由性是显而易见的,宗法统治、人身依附的身份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自然经济排斥了生产活动的社会化,合同以及自由并未成为社会的强烈要求,所以罗马法也并未形成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一般学者认为,古典合同理论是在18世纪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合同理论。正是在这个时候才具备了合同自由原则所需要的经济、政治和理论基础。(二)合同自由的含义什么是合同自由,就是指合同的一种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的行为自由和行为自主,合同的主体就是在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真实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想法,根据自己的想法来更换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来表示的合意。合意完成之后,合同就宣布成立了,当事人就会受到合同的拘束,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根据他们自己的意志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知道讨合同自由的意义是什么;总体来说,合

同自由具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来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就是当事人有权利来决定和什么人来签订合同,这种自由普遍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是也可以相互分立。就比如说,现在有些社会公用事业性服务就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性的组织就是利用垄断这种方式来固定自己地位,以标准合同这种方式来从事交易,这样消费者就别无选择。就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也正是有了这种区别,才会使我们看到真正实现这项自由。所以,这项自由能不能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就要有一个充分的竞争市场存在。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就是双方都有权利来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合同的原则上来说,当事人有权利通过他们来协商,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同之外来签订无名合同或者是混合性的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利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就如同之前讲的,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自由和决定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也可以通过协商来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决定合同里的内容,也可以通

过协商来变更合同里的内容。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就是缔结合同的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来选择。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同时义务没有合约定,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争取补救支付违约金或者是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也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

7、选择裁判的自由:就是指契约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契约争议的自由。《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的内容中,一般包括解决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方法的条款,这种条款就是对于是否可以申请仲裁、排除司法管辖的约定。选择仲裁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意,选择相对应的法律。通过以上所说合同自由的内容,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在不同国家中,都是会受到不同制的在。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其发展(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合同自由的思想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民法人权》有关合同的规定中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法学阶梯》中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自然法规则。合同和自由并没有成为社会的强烈要求,所以罗马法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经济基础:合同自由原则,在资本主义前,自由市场是不存在的,资本主义在15世纪的

时候,也是不存在这样一个市场的,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很脆弱的,经济只能靠国家行政的权力来帮助才能保证发展。资本主义在19世纪生产关系不断成长壮大了起来。商品生产和交换也有了更进一步发展,长期发展慢慢成熟的自由市场已经能和好的适应资本自由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经过长期的发展,自由竟争的结果也导致各种经济主体大量的涌现出来,人们也根据市场的需要来选择最合适的利益,这样合同自由才可能实现。 2、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政治、法律基础:合同自由属于司法领域,但它从根本上是离不开政治自由和现实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它和政治的发展是一致的。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大多数人们对财产、自由都有着不可否认的自然权利,在这种制度下,合同自由才能实现。

3、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确认有益于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就是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理性哲学就是人生而平等自由,可以追求幸福和财产,这些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和权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自由,每个人都必须在自己自由的选择下,按照自己的才能和意愿才能承担义务、然后接受约束,对于这种自由的限制越少越好,正是在这种自由思想的理论基础上,合同乃是自由思想的产物。(2)是社会合同的理论,社会合同理论在合同自由形成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社会合同盛行的时年,它常常会和社会合同理论结合在一起,在社会合同理论和自然法形成了一种关系。

(3)就是经济学中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这种思想就是合同自由观念的思想起源,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每一个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要进行自由公平竞争,这样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可以使个人利益得到充分满足。(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慢慢的高度发展,劳动者、雇佣者、大企业和消费者、出租者、承租者之间的矛盾开始慢慢激化,合同自由也受到挑战。从20世纪以来,两次世界大战和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导致了整个世界对合同的立法有了很大的变化。在经济理论上来看,有这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使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也慢慢在增长,也被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合同法由于社会的变迁,个人思想也在慢慢的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意愿所引起起的作用不像传统理论设想的那么大了,大多数法律学者都是一致认为的。从以上所讲述的观点来看,当事人的承诺就变得不重要了。那么,合同关系大部分的内容都可以来源于习惯、公平观念等,而不是合同在明示或暗示的范围内。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价值与地位(一)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在新的合同法出台之前,国家有权强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国家也有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了旧法,是一个重大进步: 1.在合同管理的方面,新合同法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管理,合同的管理也是属于公法的范畴之中的,新的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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