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XX-11-30文号国办发[20XX]96号类别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一)批准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及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保证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严格规范国企改制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进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评估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提交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重大改制项目审批前,由市国资委组织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按法定程序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企改制工作程序原则上依照市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良资产核销、职工安置费用计算、资产置换底价等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企业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定。
审定后核销的实物和呆坏帐损失,统一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处置和催收,变现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
(三)加强资产审计和评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市政办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75号2012年8月15日)《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第一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决定。
市国资委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投资决策、利润分配、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三)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四)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发布部门: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陕发[2003]16号党的十六大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增强国有经济支柱作用和竞争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至关重要。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由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的过程。
党的十五大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大多数国有小企业已放开搞活。
随后,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在扭亏脱困、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我省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解决。
这些问题是:在经济布局上,力量分散,战线过长;在产权结构上,推进股份制的步伐不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得不够;在监管体制上,多头管理,出资人不到位;在企业内部治理上,多数企业尚不够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在经营业绩上,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益不高,亏损严重。
这些问题不抓紧解决,我省国有企业不仅不能适应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需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不能适应全国统一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而且将丧失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良好机遇,面临的困难将会越来越多。
越来越大。
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为我们深化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年实践,使我们积累了一些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广大职工蕴藏着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极大积极性;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对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
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
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和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要及时提示和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的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改制的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
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215407200911【标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题注】【正文】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31•【文号】国资改组[2004]403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改组[2004]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有效的规范性⽂件⽬录的公告⽂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颁布⽇期:2010-12-24执⾏⽇期:2010-12-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有效的规范性⽂件⽬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步明确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作⽅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核实⼯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作中执⾏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级政⼯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2004〕21号)6.关于⾼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实施职⼯素质⼯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才⼯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2004〕48号)10.关于实⾏中央企业领导⼈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作的通知(国资党委⼲⼀〔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有关⼯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员培训⼯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薪酬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2004〕341号) 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业协会⼯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后评价⼯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企业年⾦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进⾏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步规范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5〕293号) 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五”中央企业⼈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级政⼯师评审⼯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意见(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7〕71号) 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表⼤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企业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业协会运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资余额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第⼆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办⼤集体改⾰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产经营指标报送⼯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系统职⼯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2008〕28号)4.关于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作三年⽬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平评价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管⼈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系统职⼯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评价操作指南(试⾏)》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融衍⽣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董事履⾏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级管理⼈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作规则(试⾏)》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为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地⽅国有资产监管⼯作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 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级管理⼈员经营业绩考核⼯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作规则(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和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国资委联系⾏业协会⼯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核准⼯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总额预算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关系的意见(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流”职⼯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业协会换届选举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国有企业改⾰重⼤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录不包括涉密⽂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严密性
且会计核 算规范 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
一
、
6 0号 文件 的核 心 内容
管理 机 构 批 ; 隹,可 不 进 行清 产 核 资 。
与9 6号 文 件 相 比 ,6 0号 文件 是从 以 下 六个 方面 进 一 步 规 范 了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 ) 强对 改制企 业的财 务审计 和 位 协 商 处理 。也 就 是 说 ,要 账 销 案 存 ,同 三 加
2 国 有企 业 实 施 改 制 时 ,“ 提 各 项 商 标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 、 . 计
必 须严 格履 行 产权 交 易市 场 公 开 挂 牌 等 有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和 已核 销 的 各项 资产 损 失 凡 特许经营权等资产如果没有纳入 改制资产
关 程序 。
影 响 国有 产 权 转 让 价 或 折股 价 的 ,该 计 提 范 围 ,改 制后 的企 业 不得 无偿 使用 。
( ) 实维 护职 工的 合 法权 益 四 切
2 企 业 改 制 必须 由审 批 改 制 方案 的单 减 值 准 备 的资 产和 已核 销 的 各项 资产 损 失 .
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0 39 2 0 ]6号文件 ,
以下简称 9 6号 文 件 ) 进 一 步 修 订 和 完 的
( ) 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 认
企 业 改 制 要按 照有 关规 定 进 行 清 产核 产权 持 有单 位 同意 ,作 为 改 制 企 业 国 有权
善 ,是 指 导 国 企 改 制 的 一 个 最 新 、最 严 密 资 。清 产核 资 结 果 自清 产 核 资基 ; 日起 2 益 : 企 业 亏 损 而减 少 的净 资产 ,应 由 国 隹 因 的规 范 性 文件 。 年 内 有效 。对 引入 非 国有投 资者 少 量投 资 , 有 产权 持 有单 位 补 足 ,或 者 由 改 制企 业 用 以后 年 度 国 有 股 份 应 得 的股 利 补 足 。 国 ” 有控 股 企 业 要 由改 制 前 企 业 各 产权 持 有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陕政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意见(省国资委)为了完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
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稳妥推进,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下简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认真制定并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人认真制定,财务债权必须明确保留,财务债务必须依法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省xx令第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不控股、不参股国有股的企业),报xx 同级批准;批准改革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审批有关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重整计划审批单位必须建立重整计划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格、债权实施、职工安置计划等重要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重整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改制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xx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第78号【* 】)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第268号【* 】)其中2家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重组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互联网披露企业重组情况及投资者情况,择优选择投资者;特殊情况下,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过向一批具有相关资质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选择投资者。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重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由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直管企业:《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请示和事后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市政办发[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的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对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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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国资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及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保证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一)严格规范国企改制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进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评估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提交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并提
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重大改制项目审批前,由市国资委组织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按法定程序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企改制工作程序原则上依照市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良资产核销、职工安置费用计算、资产置换底价等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企业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定。
审定后核销的实物和呆坏帐损失,统一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处置和催收,变现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
(三)加强资产审计和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