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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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国资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及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保证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一)严格规范国企改制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进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评估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提交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并提
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重大改制项目审批前,由市国资委组织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按法定程序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企改制工作程序原则上依照市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良资产核销、职工安置费用计算、资产置换底价等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企业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定。
审定后核销的实物和呆坏帐损失,统一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处置和催收,变现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
(三)加强资产审计和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