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拉华州现象”看中国制定统一公司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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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已经完全被英美法系的精神所征服了

大陆法系已经完全被英美法系的精神所征服了

大陆法系已经完全被英美法系的精神所征服了地域、时代、文化与法系对公司立法的影响考察一个地区的公司立法,必须了解该地区的法系与文化背景。

一国的文化背景似乎与其自然环境也就是时空背景密不可分。

曾经有学者依据国家的地理环境将其文化划分为:海国文化与陆国文化,并以大海之海阔天空、变幻莫测来说明海国文化对茫茫大海一船手也就是个人的尊重,还有随机应变的包容;以大陆的坚忍不拔、万古不易来说明陆国文化对春种秋杀的认同,还有对“不变应万变”的高山大地、君权族权的崇拜。

历史发展到了今天,人们在了解了与大海、大陆有关的特性之后,终于脱离了海陆性格所决定的空间的局限,将变易视为一切时空之圭臬,“与时俱进”成为当代社会的信条。

世界曾经存在过几大法系,现在还有几大法系,已经变得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海国文化的兴起与陆国文化的衰落。

一般认为,西方存在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东方似乎还有一个似睡似醒的法系:中华法系。

为什么说她似睡似醒,因为这个法系中的两种因素“海国因素与陆国因素”总是交替占据统治地位。

不像当今西方,与海国文化亲缘最近的英美法系一支独秀,与陆国文化难脱干系的大陆法系日薄西山。

法律体系的划分也体现出人类对宇宙天然秩序认识的差别,英美法系不注重理论思维,没有什么靠理论思维、著书立说来谋生路的人,其法律体系不是什么什么家为了一个什么什么目的划分出来的,而是大家在实际运作中自然体现出来的。

英美法系的始祖将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民法(civil law),包括婚姻家庭法、商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等等非惩治犯罪的法律;第二类是刑法(criminal law),只有一个部门法,专门惩治犯罪。

显然,英美法系将法律原理从一个角度——人的角度来表述,她们先把人法分成普通人法——民法(civil law)和有特殊身份人法——刑法(criminal law);再将普通人有可能取得的身份一一罗列:婚姻家庭人、商人、经济人(政府经济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组织、行业公会负责人)、行政法人(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宪政法人(总统)等等,使民法(civil law)体系(或者所谓的“私法”体系)包括: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

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与司法体系的关系分析——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例

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与司法体系的关系分析——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例

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1期125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与司法体系的关系分析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例蒋 捷(台湾成功大学,中国台湾701401)摘 要:美国特拉华州(D e l a w a r e)是公司注册的圣地,其专业化的商事法院为解决公司法律争端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㊂司法体系与授权性公司法之间的有效配合,在公司的顺畅运转与企业纠纷的高效解决方面形成了强大指导功能㊂关键词:商事法院;特拉华州公司法;授权性商法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3198.2021.21.060 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司法体系有很高的要求㊂效率是司法的目标之一,但是授权性公司法对司法系统的效率有更高的要求㊂授权性公司法中存在大量授权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排除这些规则,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规则㊂因此,在强制性公司法模式下,不同的公司会呈现出趋同性的特点,而在授权性公司法下,不同的公司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㊂同时,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㊂授权性公司法赋予了公司与公司的参与者更大的自由,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之下的纠纷解决,司法体系也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㊂于是,对于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是发挥出授权性公司法的功能的基础条件㊂1 特拉华州商事法院特拉华州被誉为 全球公司之都 ,财星杂志所列的全美五百大公司,超过60%的企业在特拉华州设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机构上市的公司则约有半数在特拉华州设立㊂特拉华州在公司注册登记市场上已经持续了百年以上的领先地位㊂特拉华州商业法院架构提供了高效率与专业的裁判体系㊂特拉华州宪法保留了区别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历史,由高等法院管辖普通法㊁衡法法院管辖衡平法㊂在2003年,衡平法院的审判权扩张至包括对于 科技争议的裁决㊂只要当争议由一家特拉华商业主体所为契约而生即可;即使该契约争议主张的内容,纯属金钱赔偿,也属于商业法院的管辖范围㊂2003年修法的主旨,主要在于使特拉华州能在响应一直变化的商业需要的竞争中保持领先㊂对于高等法院及衡平法院裁判不服,均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㊂高等法院六名法官组成即决判决(S u m m a r y P r o c e e d i n gs )庭处理商业纷争㊂这些法官个别受理分案,进行快捷之证据开示及声请程序㊂依次衡平法院在商业事件上的专业,这个特别庭可补充高等法院的不足, 提供能快速解决商业纷争且学有专精的法官㊂后又成立复杂商业诉讼委员会(C o m p l e xB u s i n e s sL i t i ga t i o nC o m m i t t e e )筹设高等法院设立独立商业法庭㊂在特拉华州,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ju s t i c ed e -l a y e d i s ju s t i c e d e n i e d )的法谚不是陈词滥调㊂特拉华州司法体系对于所有案件的决定都比较迅速㊂虽然在衡平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商业诉讼已经有其规律并且适时处理的方式,但在特殊紧急情况时,法院会加速处理㊂衡平法院向来以迅速处理重大公司法案件及判决详尽而著名㊂极为复杂的公司法案件,衡平法院在60天之内裁判,并非难事㊂同样的,最高法院亦会迅速裁判㊂不仅公司法案件,最高法院内部运作程序要求所有案件,均须在言词辩论后或者上诉状提出后的90天作出判决㊂在2007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自受理案件时起,至判决时为止,平均需要37.8天㊂最高法院及衡平法院判决所建立判决先例,具有可预测性而符合企业从事商业行为的需求㊂自1899年以来,特拉华州所发表的上千份判决,几乎就公司法的每一个条文均予以阐释,别无其他州可与之比拟,多数特拉华州企业不会进入诉讼程序㊂因为法院的判决是如此的清晰并且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使得从事交易安排的专业人士,通常可以合法地规划与进行交易而避免诉讼㊂特拉华州对于日本法规及判例法关于董事受托人责任亦有影响㊂在日本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法院认为大和银行的董事应负担7亿7千5百万日元的赔偿,因为他们未察觉一笔未经授权的交易,造成公司近15亿元损失及罚款㊂董事违反义务乃因其未善尽监督员工的不法行为,这是借鉴特拉华州C a r e m a r k 案监督义务㊂日本在1950年将董事忠实义务纳入法典,上述法条被形容为直接继受美国法,且源自于特拉华州法院一些令人尊敬的判决精义㊂上述法条公布施行后的十年间很少被适用,但在这之后,韩国和中国陆续移植日本法上的忠实义务,使得特拉华州对于国际公司法学的影响更加深远㊂法院及有关司法体系对授权性公司法的适用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㊂强力和有效的司法体系是民主与经济的重要因素,包括及时审理案件㊁司法资源的可使用性㊁公平救济的结果和可预见性等㊂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应当能够及时解决法律上的纠纷,这是一个司法效率的问题㊂可使用性是指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应当被公众平等的用来解决纠纷㊂也就是说,社会公众能够得到均等的司法救济㊂而可预见性在英美法中,是关于以地先例的需要,当存在已经确立的先例时并且他们确信法院将遵守这些先例时,投资者将会变得更有信心㊂在大陆法系,可预见性是指成文法的清晰和稳定㊂在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下,法院不应当是一个积极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1期126主动的司法机构,因为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只要董事的行为符合商业判断规则,司法机构就应当予以尊重㊂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只要董事会基于合理信息㊁善意和诚实所作出的合理决议,即使事后在公司的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的或者是有害的,也无须由董事负责㊂但是, 即使司法文告和案例法原则表明法官对干预公司事务是小心谨慎的,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总是站在旁边 ㊂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法院的需求更主要地体现在效率和判决的质量方面㊂衡量法院好坏有很多不同的标准㊂有一些客观性的标准,比如结案率和选择法院而不是其他仲裁机构等㊂也有一些主观方面的标准,比如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所表示的满意程度,律师㊁学者㊁法官对法院的评价,以及管辖范围内居民对法院判决结果的认同程度等㊂对于成功的法院的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应当从判决的质量㊁效率和正当程序三个方面来考察㊂判决的质量包括三个要素:准确度㊁精确度㊁一致性(a c c u r a c y ,p r e c i s i o n a n d c o h e r e n c e )㊂准确度是指法律被适用而产生的客观的正确结果的程度㊂这种程度可以用当事人的事实与法律的契合程度来表示㊂而且,一个准确的裁判结果应当是充分反映了立法思想的裁判结果裁判的准确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㊂如果法院的判决经常不准确,那么法治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概念㊂精确度有时会与准确度混淆,因为二者在很多场合是同义的㊂但是,精确度是指判决的可重复性,也即法院在相同案件中作出相同判决和程度㊂精确度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法律应当同等对待相同的诉讼当事人㊂另外,法律应当被认为是稳定的和可以预见的,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很好地遵守法律㊂精确的判决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也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在理论上,如果当事人根据以前的裁判,可以自己预见他们的纠纷结果,则他们可能不太经常要求司法干预(判决的精确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并且容易获得,因为英美法系法官需要遵守先例㊂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作为判决依据,法官对条文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容易造成判决的精确度不高㊂同案不同判的出现,将会损害法律的安定性㊂因此,判决的精确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法官应当追求的一个目标㊂中国法院现存实行的 案例指导制度 ,就是追求判决精确度的一种制度㊂)一致性是判决质量的最后一方面㊂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主旨,也就是该法要试图实现的公共政策目标㊂一致性要求法院的判决将公共政策的目标体现出来㊂衡量司法系统的第二个方面是效率㊂就像判决的质量一样,效率也是有多层次含义的㊂对于当事人而言,时间也许是他们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即法院能否在所确定的期限内对案件作出裁决㊂衡量法院的第三个要素是正当程序(d u epr o c e s s )㊂就特拉华州法院来看,在判决质量方面是比较好的㊂因为将法院的管辖仅仅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领域,局限在公司法诉讼领域,则法官将重复面对相同的问题,从而有时间和动力来做研究和思考,从而准确地解决问题㊂法庭的规模也有助于合议,法官可以理解相互之间的观点,从而精确地表述法律㊂在效率方面,专业化法庭可能有助于提高效率㊂法官M a r k e y 说过 如果我每天做脑外科手术,那么,比起那些几年才做一次脑外科手术的医生,肯定会将脑外科手术做得快一些㊂当然,法官不是脑外科医生,但是这意味着,专业化有助于法官提高效率 ㊂另一方面,专业化也可能产生低效率㊂如果法律确实变得可预见性和稳定,一方当事人经常可以明确知道其在特别法庭会败诉的情况下,则他可能会设法将案件提交到其他不同的法庭去,而这些法庭并不具有特别法庭那样的效率㊂2 司法体系与授权性公司法模式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法院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㊂从更加广阔的视野来看,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即法官㊁检察官㊁律师㊁其他法律从业者所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完善法治的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㊂法律是一种文本上的规范,在某一方面是静态的文字㊂但是法律更是一种经验,一种存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东西㊂白字黑字的法律条文不能直接发挥作用,而必须通过人的运用才能发挥作用㊂因此,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法律,要发挥作用,就需要有执法机构的认真执法,与相关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努力㊂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司法体系有更高的要求㊂因为授权性公司法模式是要把原来的内部监控机制转移到外部来,而法律本身更主要的是关注效率的问题,而并非安全的问题㊂市场机制㊁信用制度㊁内部人的自律机制㊁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及完善的司法体系,构成了授权性公司法模式的外部监管机制,用来填充授权性公司法所留下的空白,用来解决授权性公司法下的交易安全问题㊂授权性公司法中通常包括大量诉权的规定,而强行性公司法中的诉权规定则相对较少一些㊂修订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中的授权性规定时,通常也要增加诉权的有关规定㊂公司法的可诉性与授权性规范的增加应当是成正比例的㊂授权性公司法规范增加之后,公司法变得更加弹性,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控制转移到了事后的监督㊂控制监督权的后移,体现在公司法规范上就是诉权的规定㊂通过设置可以起诉的相关事项的规定,法院可以起到被动监督者的作用㊂但是,作为一个被动的事后的监督者,法院应当高效率㊁专业化与公正㊂因此,要保证授权性公司法模式的有效运行,则相关的外部监督机制要发挥有效作用,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也才能使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㊂参考文献[1]布莱恩㊃R .柴芬斯.公司法的理论结构与运作[M ].林华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施天涛.公司法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金鼎.公司章程之效力与界限 以英美法制为借鉴[M ].北京:元照出版公司,2014.[4]保罗㊃戴维斯.现代公司法原理[M ].北京: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6.。

中美有限公司立法比较及借鉴

中美有限公司立法比较及借鉴

中美有限公司立法比较及借鉴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融合了公司与合伙的优点,具有公司设立自由化、公司治理自治化、利益分配弹性化、法律条款任意化的特征。

本文将其与我国新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新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自由化治理自由化借鉴我国有限公司立法自1994年公司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理论缺乏成熟,以及立法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有限公司立法过于严格,完全丧失了作为中小企业投资者选择的企业组织模式这一价值。

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WTO的加入,修改公司法包括其中的有限公司立法,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便成为当务之急。

自2000年我国正式提出全面修改公司法的计划到2005年12月27日正式通过,其间无论是学者还是立法机关都确立了把“鼓励投资、放松管制、利益衡平”作为此次公司法修改的精神,并将这一精神贯彻始终。

可以说,从国内外学者的评价来看,是比较成功的。

但是与美国有限公司立法精神相比,我国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下文笔者通过介绍美国有限公司立法的情况,探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限公司法立法背景及特征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后,至90年代初期,各州兴起了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命名的公司立法。

而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4年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示范法,后又于1996年对该示范法进行了修改。

至此,美国有限公司法确立了自己在美国企业组织形式中的法律地位。

该种有限公司(LLC)融合了公司(corporation,也即我们大陆法系中的公司)与合伙的优势,但其却并不是公司(corporation)或合伙。

他的成员在法律上称之为“成员(member)” ,而不是“shareholder”。

其在于: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自由化;利润分配的弹性化;会议记录要求的非严格化;税收上的单重纳税。

公司法规则的回应力_一个政策性的边缘理解_蒋大兴

公司法规则的回应力_一个政策性的边缘理解_蒋大兴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2年第3期(总第105期)公司法规则的回应力———一个政策性的边缘理解蒋大兴1谢飘2(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法律现实主义者十分关注法律的回应力。

按照法律回应力的分析工具,最佳的公司法模式是有很强“回应性的公司法”。

全球公司法的回应力模型可以区分为私人方向的回应模型和公共方向的回应模型,中国大体居于一种中间主义的状态。

公司法的回应力取决于利益主体的识别、利益机制的设计以及回应成本、回应时机的考量。

按照法律分工的模式,中国公司法的回应力应更集中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管的利益调整,淡化其他的回应需求;要细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层次;在回应成本和回应时机上进行改良,强化立法性、民间性、司法性回应机制,成立公司法改革检讨委员会、承认公司内部解决纠纷的能力、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审判庭或者商事法院、促使裁判文书公共化。

不同的公司法回应力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系统性效应,导致不同的“习惯性沉淀”。

要使沉淀的“法律资本”有用武之地,公司法必须持续保持其回应力。

关键词:法律;公司;公司法;回应;利益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2)03-0003-14一、问题意向在一个日趋复杂、多元、模糊、混乱的社会,有关公司法的基础性观点越来越难以获得统一。

诸如,我们为什么需要公司法以及需要怎样的公司法等等这些问题,总在不断折磨学者的大脑,面对这些“方向性课题”,我们总有些寝食难安。

在美国,公司法学者群已裂变为两个集团:一派深受公司经济分析理论的影响,强调透过董事提升股东权力(increasing shareholder power vis-à-vis directors)的功能;另一派,因为关心经济正义而生气勃勃(animated by concern for economic justice),他们挑战传统公司法的股东中心主义,主张其应由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型(a model of stakeholder governance)取代。

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趋势

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趋势

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趋势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越来越多,这种互动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很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这种趋势的背景、表现,同时也提出了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法;国内法;趋同;应对一、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趋势这种现象的背景这种趋势出现的主要背景是全球化现象。

全球化现象指的是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交往越来越密切,整个地球无论是经济生活中的生产、交换、消费还是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等都出现了趋同和融合的现象。

随着商品、服务、人员等的大规模跨国流动,使得各国的经济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变得异常活跃;互联网的发展,更使得整个地球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快捷方便;跨国犯罪的增多;全球资源的合作开发;跨国公司力量不断增大,有些大型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一些小国家的经济实力等等的现象都需要法律对其作出回应,然而这些问题仅靠一国国内法或某一个国际法就可以解决的,这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结合以及国家之间的配合。

对于这种现象,学术上给出的普遍接受的概念是全球化是一种体现了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的转变的过程, 这一过程导致了洲际或区域内的活动, 交往和权力的流动和网络的形成。

这一定义的含义是全球化使全世界各地的人与人之间, 国与国之间活动越来越紧密, 接触越来越频繁, 联系越来越广泛。

全球化更应该被看作是一种程序, 而不是一套既定的理念或制度。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对国家和公民社会生活有极大影响,对这种趋同和融合的现象也应作出回应。

这种回应主要是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也积极与国际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我国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趋势的表现及影响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国际形势,在法律领域做出了很多修改和变动。

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各个方面。

普及公司法的意义

普及公司法的意义

普及公司法的意义咱们来聊聊公司法,这玩意儿可重要啦!公司法就像是一个大管家,管理着公司里各种各样的事儿。

你要是开个小公司,或者在公司里上班,了解公司法就像知道自己家的家规一样重要。

咱先说公司的成立。

要是没有公司法,那公司成立可就乱套了。

就好比盖房子没有图纸,你说这房子能盖好吗?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成立得有哪些条件,得有股东吧,得有注册资金吧,得有公司章程吧。

这就像是盖房子的地基、砖头、水泥这些基本材料一样,缺了哪样都不行。

你想啊,如果随便什么人,没有一点资金,也没有什么计划,就说要开公司,这市场不就乱成一锅粥了嘛。

再说说公司的运营。

公司法在这儿就像一个指南针。

公司里面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呀,董事会怎么开呀,经理怎么管理呀,都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

这就好比下棋得有规则一样。

要是没有规则,大家想怎么走就怎么走,这棋还能下吗?公司运营要是没有公司法,股东之间可能为了一点利益就争得你死我活,今天这个股东说要把公司的钱都拿去投资,明天那个股东说要把钱都分了,这公司还能好好运转吗?还有公司的管理结构。

公司法就像一个框架,把公司的各个部门、各个职位的职能都给框定好了。

这就像一个大家庭里,谁负责做饭,谁负责打扫卫生,都得有个安排。

在公司里,股东会就像是家族里的长辈,重大决策得他们点头;董事会呢,就像是家族里比较有能力的几个兄弟姐妹,负责日常的大事管理;经理就像是干活的管家,具体的事务得他去执行。

要是没有公司法这个框架,公司的管理就会像一盘散沙,今天这个部门不知道听谁的,明天那个职位不知道该干啥,这公司还怎么发展呀?从员工的角度看,公司法也很重要。

员工就像在这个大家庭里干活的人。

公司法保障了员工的一些权益。

比如说公司要是破产了,员工的工资怎么办?这在公司法里是有规定的。

如果没有这个规定,那员工辛苦工作,最后公司一破产,老板拍拍屁股走人了,员工的血汗钱找谁要去?这就像你在一个房子里打工,房子塌了,你总得知道从哪儿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吧。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我国商法变革的若干启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我国商法变革的若干启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我国商法变革的若干启示[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深入探讨,为我国商法变革提出若干建议,以促进我国商法立法的不断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商法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立法权限;商事主体自主性1 实现我国商法渊源的多样化是前提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我国的商事立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商事成文法,即制定法。

这其中既包括我国相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我国所参加与缔结的国际条约。

由此可见,成文法是我国商事立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渊源不限于成文法为主的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由各州的法律团体中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美国统一州立法委员会组织大量的专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家组负责起草工作。

商事法理与学说都被予以高度的重视与广泛的关注。

在各法律形式中,商事习惯法与交易习惯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存在客观差异,各国商法的冲突也将长期存在,在这种现状之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商事惯例和习惯作为被广泛认可的法律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见,我国商事立法应该实现渊源的多元化,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同时,加强商事习惯法与商事判例的适用,并充分尊重与重视社会各界学者与专家的学理与学说,突破传统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保障商事判例的法律拘束力。

只有通过这样的形式,我国商法才能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与适用性。

2 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并不是制定商法典的主体,而是美国各州的法律团体联合制定了该商法典。

这可追溯到美国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享有独立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各州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制法规,而不受联邦政府的干涉。

因此,《美国统一商法典》实质上是各州共同努力之下的产物。

在适用范围上,《美国统一商法典》并非采用强制适用的方式,而是给予各州充分的自主权与选择权,美国统一州立法委员会推荐各州适用该法典,但是否选择适用该法典的决定权仍然属于各州。

美国股东表决权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股东表决权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论美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摘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必然要求。

而股东表决权正是连接股东和董事,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桥梁。

而我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借鉴美国成熟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来完善我国目前的规定,对于充分发挥股东表决权的作用意义重大。

一、什么是股东表决权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 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股东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1.固有权。

股东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

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2.共益权股东。

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

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

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3.单独股东权.股东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

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二、股东表决权的作用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

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可以说,舍去股东之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将沦为具文,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将无由形成,公司的运作秩序将会陷于紊乱,股东权之保护亦将无从谈起。

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守则完善(1).doc

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守则完善(1).doc

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制度完善(1) -摘要:后安然时代,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公司法通过强调与充实经营者“诚信义务”,加强了对经营者的内部制度约束。

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者的信义义务方面也存在类似美国变革前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充传统信义义务、中核心义务的概念,或者建立新三元信义义务体系的两种方式,达到完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的目的。

关键词:信义义务诚信义务制度完善一、美国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变革探索自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立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一场以激励和控制董事经营行为的公司治理博弈并未停息。

美国根据自身股权结构、金融机制和资本市场的特点,发展出了一套“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公司外部治理模式。

然而,世纪之交接连出现如安然、世通等世界著名公司的惊天丑闻,却对美国的公司治理敲响了一记警钟。

以市场约束为核心的治理模式缺乏对公司经营者的内部直接监督,而分散的股东与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性滋生了经营者权力腐败的温床,所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约束势在必行。

然而现实中,作为直接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经营者信义义务却长期以来趋于弱化。

商业判断规则、免责规定、补偿规定等的存在,大大抑制的注意义务作用的发挥。

而忠实义务规范的范围则过于狭窄,一是其对“利益冲突”的规范仅着眼于经济利益;二是其对“股东利益至上”和“公司最佳利益目标”的强调忽略社会利益。

针对这一现象,具有美国公司法发展领头羊地位的特拉华州,欲以“诚信”为切入,重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以达到增强经营者责任的目的。

这场信义义务变革的焦点集中在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义务之上,不过对于“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还有着两种不同态度。

(1)由独立诚信义务组成的“三元”信义义务体系。

1993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CedeII案(Cede co.v.Technicolor)的司法意见中首次提出“三元素”信义义务的观点:“原告负有证明董事在做出他们被诉决策时,违反了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素中的任意一个——诚信,忠实或者诚信的责任。

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与最新变革

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与最新变革

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与最新变革转自/article/default.asp?id=3841谢谢!!主持人:赵旭东演讲嘉宾:Randy J. Holland时间:2008年12月8日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学楼419室主持人: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与最新变革的专题讲座,学习公司法的人都知道,特拉华州公司法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

我本人搞公司法也几十年了,我最早接触的外国公司法就包括美国的标准公司法和当时的一个小册子,就是特拉华州公司法,我记得是二十年之前,当时我就有一个感觉,为什么有的学者把外国公司法翻译过来的时候,美国那么多的州不选择,而唯独选择了特拉华州的公司法,要这么研究的话你研究得过来吗?美国有50个州。

所以说那时候还不清楚特拉华州公司法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地位,这么多年过来我们对它有了更多地了解。

中国的公司法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在借鉴和参考境外公司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对国外的借鉴中特别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美国公司法的借鉴。

而在美国的公司法当中,除了标准公司法之外,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理论影响最大的也就是特拉华州的公司法。

所以今天在这里举办一个专门针对特拉华州公司法制度的讲座,对我们的商法研究、对我们的公司法研究我想是意义特别重大的。

通过今天下午的交流我们也了解到特拉华州是美国企业最钟爱的一个州,许多公司都愿意落户到特拉华州。

时至今日特拉华州已经成为二十世纪美国公司法的准据法地,意思就是说很多公司都依照特拉华州公司法来注册、登记,目前大概有三十万家公司设立在特拉华州全美资产排行前五十大的企业中就有将近60%是登记在特拉华州的,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当中,也有近半数是在特拉华州设立的,从这一点中可以充分看出特拉华州公司法在美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今天我们特别荣幸的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大法官Holland大法官给我们介绍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和最新的变革,当然,这个题目很大,具体Holland大法官要介绍的问题和角度它会有自己的一个安排,尤其是要特别介绍一下特拉华州的商事法庭制度,因为它是跟公司法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司法上的制度。

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

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

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现代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并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得失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社会法人、一人公司、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单个公司、关联公司、职工参与制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发了世界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商事立法-《商事条例》,该条例中已正式有关于无限公司的规定,开创了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先河。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促进公司制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随着公司制的发展而日趋完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即逐步实现了由传统公司法向现代公司法的过渡。

因此,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到现代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在原有公司法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最终形成了系统化、严密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格局。

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西方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我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仅适应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而且开创了我国公司法制的新纪元,使我国的企业改革由过去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进入了制度创新的法制化时代。

由于公司法的颁发距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仅一个半月,其内容难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一些痕迹。

也就是说,由于我国公司法赖以存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同建立在完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现代西方公司法相比,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为了吸收现代西方公司法的成功经验,明确我国公司法的目标模式,本文就现代西方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公司法的选择作些理论探索。

一、从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发展到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西方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集合成的社团法人,具有“资合”、“人合”的双重属性,即公司既是资本的联合,也是人的联合。

公司法制具有竞争力的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公司法制具有竞争力的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 日期 : 2 1 0 2 0 2— 4— 8
基 金 项 目 : 教 育 部 规 划 基 金项 目《 司 归 人 权 之 理论 基 础 与 立 法 规 制 》 1 Y A 20 3 的阶 段 性 研究 成 果 之 一 公 ( 2 J 80 7 ) 作 者 简 介 : 王 仰 光 ( 97 ), , 17 一 男 山东 聊 城 人 , 山东 财 经 大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学博 士 。 法
制度 本 身 的 吸 引 力 , 在 于 制 度 之 外 相 关 运 作 体 制 的 配 合 。 所 以 , 了保 持 我 国 公 司 法 制 的 竞 争 力 , 们 也 为 我
不仅 需要 保持 制度 的 先进 性 , 需 要 关 注 制 度 的 运 作 环 境 。 还 关 键 词 : 公 司 法 ;制 度 竞 争 ; 作 环 境 运
中 图分 类 号 : D 1 .9 9 39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 ̄ 4 4 (0 2 O — 0 2 —0 0 8 4 4 2 1 )4 16 4
特 拉华 州和英 国在 与其 他州或 者 欧盟 内成 员 国 的公 司争 夺 战 中脱 颖 而 出 , 现 了 强 大 的 竞 争 力 。 展 分 析特拉 华 州现象 及 欧 盟 公 司法 中 的英 国现 象 , 有 助 于我 们 了解公 司法制 在 吸引公 司及投 资者设 立公 司方 面所 具 有 的作 用 , 增强我 国公 司法 的竞争 力 。
为 新泽西 州州 长 的原 因导致 了新 泽西 州作 为公 司理 想 住所 地 的 陨 落 。而 新 泽 西 州 能 够 作 为 公 司 法 之 都, 主要 的原 因是 其公 司制度 中率 先允许 股权 出资 。 如 果仅 仅从 公司设 立 者 的 角度 来 看 , 扩 大 了 可 以 是

最新-特拉华州公司法安全港原则的再分析 精品

最新-特拉华州公司法安全港原则的再分析 精品

特拉华州公司法安全港原则的再分析特拉华州公司法安全港原则的再分析沈杰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董事自我交易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

早期美国法院并未采取无效可撤销的态度对待自我交易,随着自我交易成为商业事实,特拉华州标准公司法144条是最为熟知的,以保障自我交易有效性的成文法。

事实上,安全港原则只为防止法官根据早期普通法判例判定自我交易无效。

作为一种程序性合规要件,其适用范围有限,并不能作为我国公司法借鉴的样本。

关键词董事自我交易;普通法早期判例;安全港原则;成文法缺陷中图分类号93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2-0126-03自我交易是指公司受托人、律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主体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关系。

常见的自我交易如公司向董事出售,购买某项资产,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份等。

董事自我交易极易引起有关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诉讼。

其危害性在于交易人可能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为其自身而非信托主体牟利。

自我交易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也会涉及侵吞公司利益,篡夺公司资产或者公司机会。

自我交易实质是利益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并可能导致商业社会信任度的降低。

一、早期普通法判例解读与自我交易的内在正当性一自我交易自动可撤销观点的提出教授在评论早期判例法对待自我交易时曾如此断定在1880年之前,可以很确定地说,在美国的普遍规则是,无论交易公平与否,任何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都是可撤销的。

其对早期判例的解读是,早在19世纪,普通法法院将董事类比信托中的受托人,认定如果该交易的双方是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一名或者多名董事,那么由于董事存在的利益冲突,该交易是无效或至少是可撤销的。

因此受益的董事必须返还所获利益并且对可能的损失进行赔偿[1]。

因为教授的这段论述被当时的一本有影响的教科书引用,所以使得几乎所有的律师都持有此观点。

[2]是上述观点得到验证的重要判例。

从“特拉华州现象”看中国制定统一公司法的必要性

从“特拉华州现象”看中国制定统一公司法的必要性

从“特拉华州现象”看中国制定统一公司法的必要性摘要:我国未来的区际私法将是一国两制四法的格局。

各法域公司法规定迥异,这与美国及欧共体成员国有相似之处。

鉴于美国及欧共体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出现‘特拉华州现象“,因此,本文着重剖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希望引以为鉴,制定各法域统一的公司法或最低保护标准,防止大股东和董事损害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关键字:公司法,公司内部事务,特拉华州现象,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随着1997,1999年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将来台湾回归祖国,我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

由于公司属人法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公司清盘和公司内部事务,因此,在上述四法域公司法差异甚大的情况下,以哪一法域作为公司属人法,即公司在哪个法域注册成立或将管理中心设在何地①,对公司内部事务各当事人及第三人具有重要意义,并可能产生损害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等利益时“特拉华州现象”。

在分析特拉华州现象前,有必要先解释以下几个概念。

一是公司内部事务。

公司内部事务是指公司内部,公司本身与其董事、股东、中小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部事务的范围相当广②,大体可分为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内部事务和影响第三人权利的内部事务。

前者例如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后者如股东对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是否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

公司内部事务适用其属人法,美国绝大多数州以公司注册成立地为其属人法,以注册成立地公司法调整内部事务关系:二是公司成立地市场。

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迥异③,在不同州注册,在内部事务上适用的法律就不相同。

由于公司可以在各州之间选择注册成立地,因而形成公司成立地市场。

三是州之间公司法上的竞争。

由于公司可自由选择以何州作为注册成立地,而每个州都希望有更多公司在本州注册,因而州之间产生了竞争。

四是特拉华州现象。

许多公司竞相选择特拉华州作为公司成立地,在内部事务上适用该州公司法,这被公司法及国际私法学者称为特拉华州现象。

私有化、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一)

私有化、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一)

私有化、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一)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中,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问题一直是制度转型的焦点。

股份公司法在这个过程中究竟能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至今仍是没有定论的问题。

俄罗斯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素材,由此我们或许能够认识到私有化和公司法在改善公司治理上的局限性-如果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私有化和公司法能作什么,那么,知道它们不能作什么也是有益的。

本文首先在一、二部分交代俄罗斯私有化的目标和方式,以及私有化对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重新配置。

其次,在第三部分介绍西方顾问专为俄罗斯提出的“自行实施型”公司法的理论,以及按此理论起草的股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设计。

第四部分分析公司法为什么对公司治理的改进无所作为。

最后分析指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一个法律秩序重建的过程,私有化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积极意义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的。

一、俄罗斯私有化的目标和方式在俄罗斯政府于1991年正式宣布私有化政策之前,隐形私有化早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

有两个重要事件推动了隐形私有化:一个是1988年生效的关于合作社的法律,这使得苏联社会出现了相对摆脱国家直接控制的经济成分,从此,国有企业派生出许多私人公司,企业领导人通过这些公司获取利益;第二个事件是80年代末通过的国营企业法,该法将国营企业完全交由企业经理控制,规定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经理们以此得以更容易地把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财产。

(注:[俄]科萨尔斯、雷芙金娜:《俄罗斯:转型时期的经济与社会》,石天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71—74页。

)从“路径依赖”的视角探讨正式私有化与隐形私有化的关系将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这方面的思考一定也有助于本文主题的发挥,但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正式私有化(以下直接用“私有化”一词)。

私有化作为俄罗斯整体改革的一个关键步骤,具有经济和政治两方面含义。

公司法基础观点汇总

公司法基础观点汇总

《公司法基础》罗伯塔罗曼诺一书摘录了美国学者在20世纪中后期发表的47篇论文和实证研究报告,凝聚了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和政治学专家研究公司法原理的学术精华。

虽然,中国企业的转型没有纳入任何一篇论文的考量范围,但是,深入《基础》探究的每个问题,我们既能够发现超越国界的相通和相似,也能够体悟到知识结构、制度、文化和意识形态造成的认知差异。

直接阅读原著(不管是外文,还是中文),总是能够打开我们头脑里某些一直关闭的视窗,使我们恍然领悟:已经沉淀在我们记忆里的、那些来自翻译或转述的知识并不都是可靠的,我们不加思考地重复的某些套话往往是来自误读、误解和误传。

当然,我们不应指望从《基础》中找到解决中国问题的现成方案,更不应当把这些理论当作教条去解构和重构现实。

《基础》分为“企业和资本市场理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属性”、“公司融资”、“内部管治结构”、“外部管治结构”和“证券市场法律规制”七章,每章由若干篇论文摘录组成。

在每章起始,编者的导读要而不繁,简而不疏,恰到好处地提炼出每篇论文的精要;在每章结尾,编者围绕论文的主要争点进行点评和提问,通过评注对原著进行阐释、比较和质疑,向读者推荐进一步阅读的论文,虽然是述而不作,点到即止,但是,仍然可以感到编者力透纸背的见解和学识。

我喜欢这本书,也希望有机会和读者分享读书心得。

当法律出版社邀请我为本书作序的时候,我乐意承接了这一任务。

但是,有编者精湛的导读和评注在先,中文序言能有什么学术贡献?这是我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想,通过“序言”去重述本书的理论问题,对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学术成果做一次简要综述,这也许是我应当尽力而为的工作。

以下,我围绕《基础》涉及的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做一概述。

(一)企业理论:为什么有公司?什么是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分离是当代公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出发点。

Berle和Means在1930年代揭示了公司所有和控制分离的现象:股权分散导致了强大的公司管理层和虚弱的公司所有者,当股东单独或集体行动都不能任免董事、经理的时候,公司董事、经理取得了永久的权力――没有所有权的控制权,而法律上的所有者――股东――仅仅是一种虚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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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拉华州现象”看中国制定统一公司法的必要性摘要:我国未来的区际私法将是一国两制四法的格局。

各法域公司法规定迥异,这与美国及欧共体成员国有相似之处。

鉴于美国及欧共体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出现‘特拉华州现象“,因此,本文着重剖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希望引以为鉴,制定各法域统一的公司法或最低保护标准,防止大股东和董事损害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关键字:公司法,公司内部事务,特拉华州现象,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随着1997,1999年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将来台湾回归祖国,我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

由于公司属人法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公司清盘和公司内部事务,因此,在上述四法域公司法差异甚大的情况下,以哪一法域作为公司属人法,即公司在哪个法域注册成立或将管理中心设在何地①,对公司内部事务各当事人及第三人具有重要意义,并可能产生损害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等利益时“特拉华州现象”。

在分析特拉华州现象前,有必要先解释以下几个概念。

一是公司内部事务。

公司内部事务是指公司内部,公司本身与其董事、股东、中小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部事务的范围相当广②,大体可分为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内部事务和影响第三人权利的内部事务。

前者例如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后者如股东对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是否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

公司内部事务适用其属人法,美国绝大多数州以公司注册成立地为其属人法,以注册成立地公司法调整内部事务关系:二是公司成立地市场。

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迥异③,在不同州注册,在内部事务上适用的法律就不相同。

由于公司可以在各州之间选择注册成立地,因而形成公司成立地市场。

三是州之间公司法上的竞争。

由于公司可自由选择以何州作为注册成立地,而每个州都希望有更多公司在本州注册,因而州之间产生了竞争。

四是特拉华州现象。

许多公司竞相选择特拉华州作为公司成立地,在内部事务上适用该州公司法,这被公司法及国际私法学者称为特拉华州现象。

一、特拉华州现象产生原因透视据统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50%以上在特拉华州成立,名列美国《财富》杂志500家大公司中,亦有50%以上以特拉华州为注册成立地。

为什么这么多大公司对特拉华州公司法情有独钟?特拉华州为何又能吸引众多公司到该州注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要分析这种现象,有必要先对公司法的某些作用作一分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股东、董事之间,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源泉之一。

由于中小股东的信息、专业知识的匾乏及搭便车(free rider)④问题的存在,使得十分分散的中小股东在与大股东的谈判中处于劣势,不可能享有真正的意思自治,不可能通过自身力量维护其权益。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国家通过制定公司法,规定了诚信义务,善管义务等强制性规范,以国家强制力对意思自治进行干预。

此外,由于公司内部事务对作为第三人的利益相关者权利影响很大⑤,而这些利益相关者不是公司章程的当事人,不可能通过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利益。

因此,国家亦通过公司法、雇员保护法(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干预内部事务⑥,防止内部事务当事人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是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这种作用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小消费者的保护一样⑦。

如果说一部能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是一部好的公司法,那么公司、董事和大股东是“厌恶”这种公司法的,不愿意以这种严格的公司法调整公司内部事务,这是由于他们与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背离和冲突的结果。

首先,在暂不考虑中小股东情况下,公司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前已述及,公司某些内部事务将影响到债权人和雇员的利益,是否允许在未弥补亏损前分配利润,是否允许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个人责任,是否允许雇员参与经营管理,对这些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意义。

显然,公司通常是不愿意受到利益相关者这些权利的束缚和干涉。

因此,如果存在一个对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内部事务管制较为宽松的法律,公司就希望以这种法律调整内部事务,从而以该州作为公司注册成立地。

其次,董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在股权极其分散,不存在大股东情况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在哪里注册有很大影响力,但董事存在自我利益。

根据经济学分析法学的理论,所有权与经营分离导致代理成本的产生。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本人和代理人都最大程度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是按照本人的最佳利益行事⑧,董事滥用其地位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夺取公司机会、内幕交易总是会给他带来不菲收益,将原来属于公司股东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即使上述行为给董事带来的收益要小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果一个州在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信赖义务规定得较为宽松,大股东就会希望将公司设在该州⑨。

既然公司、大股东、董事都希望将公司设在对内部事务管制宽松的州,州是否愿意为他们提供这么一部可能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和利益相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法呢?由于公司在某一州成立,该州可以获得可观的特许费和税收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州总是有吸引更多的公司到本州注册成立的动机。

越多的公司在该州成立,该州就可获得越多的财政收入。

据统计,1990年,特拉华州有高达20%的财政收入来源于因公司成立带来的特许费和税收⑩。

那么,怎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公司到本州设立?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公司成立地的最大市场?前已述及,董事和大股东在决定公司注册成立地时,有更大的发言权。

因此,要使公司在本州成立,就必须投其所好—最大限度地提供董事和大股东所需要的宽松的公司法。

特拉华州制定的公司法就是一部对公司董事和大股东颇具吸引力的法律。

该州将公司章程视为一个合同,在公司法中充斥大量任意性条款,允许合同当事人以合意代替这些条款,而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即中小股东,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没有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可能享有意思自治,通过合同条款保护自己。

至于利益相关者,除非其谈判地位强大到足以迫使公司“自动”限制损害其利益的行为⑾,他也需借助立法,干预那些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内部事务,才能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因此,特拉华州事实上是以牺牲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满足公司董事和大股东的需要⑿。

正由于特拉华州公司法最能满足公司董事和大股东的需要,所以才有如此之多的公司选择以该州作为公司注册成立地,出现所谓的“特拉华州现象”。

二、特拉华州现象产生的恶果首先,为吸引更多公司到本州注册成立,州之间产生了恶性竞争,即仿效特拉华州,以牺牲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制定一部有利于董事和大股东的宽松的、富于‘弹性“的公司法。

而那些希望通过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州,如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由于公司不愿将注册成立地设于该州,使这些州不但失去一大笔财政收入,立法者保护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目的也无法达到,可谓一无所获。

可见,州之间公司法上的竞争不仅导致各州竞相降低对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标准,而且导致了”恶法驱逐良法“的怪现象⒀。

其次,州之间的恶性竞争损害了市场约束机制。

出价收购和投票委托书之战是夺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往往发生在公司股价低于公司真实赢利水平,甚至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时候。

因此,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无疑给公司董事带上一个紧箍咒。

公司业绩不佳使公司面临接管危险,接管成功往往意味董事的失业。

市场的约束机制促使董事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

然而,州之间的恶性竞争损害了市场约束制。

有不少州已通过法律,赋与董事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反对敌意性接管的权利。

到这些州设立公司无疑给董事能供一个避风港,他可以借助法律赋予其反收购的权利,击退敌意性接管,达到巩其职位的私人目的。

因为反收购导致接管难度的加大,破坏了市场的约束机制和鞭策作用。

即使由于董事的无能导致股价下降,董事也可利用反收购措施使公司免遭接管,本人免遭失业之苦。

法律这只“看的见的手”在此起了十分消极的作用。

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已经在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⒁。

在一定程度上,中小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也处于被支配、被剥削的地位。

而州之间公司法上的竞争加剧了这种不公平现象,使公司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沦为保护大股东和董事的工具。

三、特拉华州现象的启示特拉华州现象引起不少学者和立法者的关注,有识之士已在呼吁停止州之间这种恶性竞争,并提出由联邦制定适用于各个州的统一公司法或最低保护标准,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⒂。

其实,特拉华州现象不是美国所特有的,欧共体成员国之间亦有类似现象,即在对公司内部事务管制最松的成员国注册成立公司⒃。

对此,欧共体正在着手公司法的统一化运动,以阻止特拉华州现象的发生。

目前欧共体已制定了一些有关公司法的指令,并在成员国实施。

在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上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特拉华州现象发生。

由于我国将来也会出现多个法域并存的格局,再加之各法域的公司法差异甚大,因此,随着各法域之间资本相互流动的频繁,我国亦有可能出现“特拉华州现象”,公司到管制最为宽松的法域登记成立,而这又引发各法域之间的竞争:为增加本地财政收入(特别是公司所得税),吸引公司来此注册而争相制定一个有利于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公司法,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特别是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特拉华州现象更应及早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可仿效欧共体国家,加强各法域的合作与谅解,防止出现法域间的恶性竞争,着手制定适用于各法域的统一公司法或最低保护标准,防止劣法驱逐良法,使公司法不仅达到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目的,而且要成为为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平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注释:①四法域中,大陆、香港、台湾均以公司注册成立地为公司属人法,澳门以管理中心所在地为公司属人法。

②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1971)的有关评述对内部事务作了详细列举,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任命、股东优先认股权、帐薄查阅权、累积投票权、股利分配、股份回赎、大股东对小数股东信赖义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等等。

③在美国,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立法是有分工的,普通公司法由州立法,于是50个州便有50个普通公司法。

尽管有不少州仿效《标准商事公司法》(MBCA)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法,美国法律协会也正试图统一公司的治理和结构,但正如该机构主席所说,各州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不是趋于统一而是远离统一。

参见Brxnson: Countertend in Corporation Law: MBCA,British Company Law Reform and ALI‘s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and Structure 68 Minn. ( 1985)P53.④山于股东监督董事、大股东既要花费一定时间和成本,而监督所带来的好处又为全体股东共享,因此,股东之间相互推委,都不愿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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