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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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刘敏

内容提要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

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

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

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

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关键词诉讼外调解司法确认非讼程序裁判请求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外调解与司

法的衔接机制未作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指出,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法院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

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该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法院外有关单位或

个人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这似

乎使得诉讼外调解与司法衔接起来了,但法院外

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调解是法院委托的调解,该

委托调解属于法院调解的范畴,因而,该司法解释

没有解决诉讼外调解与司法的衔接问题.2009

年经中共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

制的若干意见》第2O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

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

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

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这表

明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效力通过司法予以确认

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肯定,从而真正实现了诉讼外

调解与司法的衔接.尽管该司法解释有突破立法

之嫌,然而,在诉讼外调解与司法的关系处理

上,该司法解释的确具有里程碑意义.2010年8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

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

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

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

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的司法确认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从而在立法上真

正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的衔接.诉讼外调解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诉权保障研究——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视角的考察"(项目号:07BFX07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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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的重大创新.为了保障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同时,也为了保障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设计得更加科学合理,实现诉讼外调解与司法的科学衔接,有必要对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着重对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

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之问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对调解协议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具有与法院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问题,是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得以存在并正确适用首先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

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在被侵犯或与他人

发生争执以后,应当有所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 为使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尤其是获得宪法保障,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都规定了有关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的救济性权利,

即"裁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

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的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裁判请求权包括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不是普通的权利,而是宪法

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裁判请求权是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它具有不可侵犯性,即不允许他人侵犯,尤其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行政权力不得侵犯之,司法权力不得侵犯之,立法权力也不能随意限制之.裁判请求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裁判请求权保障状况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司法水准,法治状况和人权保障状况.我国已经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理念,我国公民当然享有裁判请求权.

基于裁判请求权,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有权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即有诉诸法院的权利.诉诸法院的权利意味着:只要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管争议金额大小,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排斥法院外机构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作终局性决定的权利.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以及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应当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为最高理念.

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

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之问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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