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判决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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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
琼瑶诉于正长达半年,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性抄袭
今天,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案将告一段落。据了解,法庭总结了6条焦点。
1、剧本《梅花烙》归属权。
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关系。
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4、《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5、《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6、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题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得到结论是,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著作权人;《宫锁连城》满足了侵害《梅花烙》著作权的条件;并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于正需要赔偿琼瑶500万,停止《宫锁连城》所有传播行为
琼瑶诉于正案已牵动了各界神经,大家最关心的除了于正抄袭琼瑶事实是否成立,还尤为关心涉嫌抄袭剧目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经过法院审理,在得出于正抄袭事实成立后,要求于正与四家制作公司共同赔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费,要求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同时于正在公开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歉。
判决书
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微博]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停止传播,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说理部分摘要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己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己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林久愉根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
烙》的署名为本院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就单一情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子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基子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盯个桥段及三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含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于故事发展逻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干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品。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
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1.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