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最重要的就是如何经营婚姻,结婚后并不是一劳永逸,而是夫妻双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共同支撑下去,如果婚姻出现破裂又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那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
一、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3)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有哪些在科技不断进步的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基础得到了提高,但在感情方面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有哪些?本次,小编将为大家来全方面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这类纠纷的产生受几千年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的影响,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仍有扩大的均势,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矛盾冲突相对比较严重,处理不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
目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又比较笼统,解决现实的婚约财产纠纷难于操作特别是对于退还彩礼款的标准、数额情况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也有大相径庭之处。
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询问起来,法官无从解答,只能含糊其词,难于服众。
就婚约财产纠纷性质等相关问题作浅显的探讨。
▲二、婚约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
但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
目前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
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
另一种是非契约说。
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
但认为,婚约也是一种契约。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展开全文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解读】一、新旧民诉法的区别:1、增加了可以“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2、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修改成“合同的当事人”3、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约定管辖的主体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看出,新的民诉法将“约定管辖”的当事人由原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扩大到“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
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
合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可见,新民诉法扩大了可以约定管辖的主体,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作法。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
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有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金钱等等。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这些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三、约定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成为列举管辖法院。
案由分类
一、婚约财产纠纷1.《民法通则》第106条、134条;2.《婚姻法》第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7、18;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为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纠纷1.《婚姻法》第31条、32条、39条、40条、41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2条、22条、23条、24条、29条、30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8条、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1、《婚姻法》第39、40、41、47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9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6、710、12、13、14、15、16、18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四、。
法律婚姻财产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婚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婚姻关系可能破裂,随之而来的是婚姻财产的分割问题。
为了规范婚姻财产案件的审判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婚姻财产案件管辖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婚姻财产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三、管辖法院1.一般管辖婚姻财产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2.特殊管辖(1)共同财产案件: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或共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四、管辖异议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起诉分割夫妻财产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起诉分割夫妻财产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下列重⼤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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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分割夫妻财产管辖法院怎么确定1、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2、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夫妻财产离婚怎么分1、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2、对于⼀⽅的个⼈财产,在离婚时归个⼈所有,不能进⾏分割,但是双⽅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夫妻⼀⽅因抚育⼦⼥、照料⽼年⼈、协助另⼀⽅⼯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请求补偿,另⼀⽅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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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
婚姻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一、婚姻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婚姻纠纷诉讼费要多少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般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是50--300元。
如果共同财产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另行收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诉讼离婚的诉讼期限有多长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婚约就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对婚姻关系事先约定,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你会发现男女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一旦涉及就会产生纠纷,那么大家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吗?请跟随的一起去进行具体的了解。
一、婚约财产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知识1、现代社会奉行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
男女之间通常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现代社会上婚姻的缔结一般包括恋爱、结婚两个过程,其中男女之间不管是自行相识的还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都有个时间或长或短的恋爱过程,这个过程既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的阶段,也是双方婚姻的准备过程。
在整个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可避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赠送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之后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进行购房、装修等结婚准备工作。
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最终分手的情况出现。
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成为男女双方棘手的问题。
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
婚姻管辖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管辖权,是指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婚姻管辖权的规定,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婚姻管辖权法律规定,包括管辖原则、管辖范围、管辖异议等。
二、婚姻管辖权的基本原则1. 级别管辖原则级别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姻案件属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案件发生地等因素,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婚姻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被告住所地原则: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原则: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经常居住地原则:当事人双方均有住所地,但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案件发生地原则:案件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 特殊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涉及军人婚姻的,由军事法院管辖;涉及港澳台同胞、华侨的婚姻案件,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婚姻管辖权的范围1. 婚姻案件的管辖范围婚姻案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离婚案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婚姻无效案件: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形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
(3)撤销婚姻案件:因受胁迫而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婚姻登记案件:涉及婚姻登记的纠纷,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婚姻案件的管辖区域婚姻案件的管辖区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双方均有住所地,但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案件管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婚姻案件管辖概述1. 婚姻案件的概念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家庭暴力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等。
2. 婚姻案件管辖的概念婚姻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婚姻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三、婚姻案件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婚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离婚案件;(2)婚姻无效案件;(3)重婚案件;(4)家庭暴力案件;(5)赡养费案件;(6)抚养费案件;(7)其他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返还彩礼离婚案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True mastery of any skill takes a life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返还彩礼离婚案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导读:请求返还彩礼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方住所地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方的住所地跟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原告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递交诉讼状。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监禁的,可以由原告常住地法院管辖。
一、返还彩礼离婚案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离婚请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返还彩礼离婚案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婚姻纠纷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之一,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婚姻纠纷案件的管辖,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婚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婚姻纠纷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有重大影响的婚姻纠纷案件。
3.专属管辖原则:涉及不动产的婚姻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具体管辖规定1.一般婚姻纠纷案件(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重婚案件(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家庭暴力案件(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子女抚养案件(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财产分割案件(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1.涉及军队人员的婚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纠纷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彩礼返还: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或者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彩礼返还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2. 婚约财产: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会得到支持。
此外,如果赠与方因受欺诈而赠与财物,那么赠与行为可以被撤销,受赠方应当返还财物。
3.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原则处理。
但是,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 抚养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子女,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5. 赡养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父母,那么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变更赡养关系。
以上是婚恋纠纷裁判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难免会出现纠纷和问题,这就需要依靠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当婚姻家庭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
下面将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
一、适用范围婚姻家庭纠纷起诉的程序规定适用于夫妻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探望子女、赡养父母等纠纷案件。
二、管辖权的确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原则上,按照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确定合适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起诉申请的提出1. 起诉状的准备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草起诉状,明确提出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原告、被告的姓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要求指定调解和管辖法院的书面表示。
2. 起诉状的提交当事人应当将起诉状提交至被告所在地或者案件管辖法院,并同时提供副本给被告。
起诉状的提交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
四、庭前准备1.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立案受理。
原则上,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 举证期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立案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开庭前十日确定举证期限,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五、庭审阶段1. 庭前调解在开庭前,法院会进行庭前调解。
法院会邀请双方当事人出席,进行调解,努力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2. 开庭审理如果庭前调解未能成功解决纠纷,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证据、质证、辩论等,并进行陈述和辩护。
3. 判决结果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合法、公正,并会载明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六、上诉申请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比相当高,而且遇到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也有具体的管辖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
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我国的《婚姻法》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一、婚姻财产制度选择1.目前中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婚姻财产制度,分别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协议财产制。
需要在婚姻关系建立时明确选择其中一种制度,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婚前财产界定1.夫妻双方应当对自己在婚姻关系建立前所拥有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并将结果写入书面协议。
2.婚前财产要在离婚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举证。
三、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属1.除了明确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外,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也会影响财产归属。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期间对财产做好清晰的归属记录。
四、离婚财产分割1.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财产分割方案,但需要注意协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五、家庭暴力和经济虐待1.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或经济虐待行为,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或申请经济损失的赔偿。
六、婚前、婚后财产损害赔偿1.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财产损失,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七、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1.对于婚恋财产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司法救济等方式解决。
调解和仲裁是常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当无法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民事行为能力1.在处理婚恋财产纠纷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情况。
九、合同约定和财产转移1.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财产转移等因素。
如果双方达成过书面协议或做过财产转移,这些行为可能对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产生影响。
十、司法裁判的权威性1.当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或裁定执行。
总结起来,处理婚恋财产纠纷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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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比相当高,而且遇到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也有具体的管辖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
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
法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
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我国的《婚姻法》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
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包括现金,也包括贵重实物。
比如相当多的地方要求“三金。
第二、返还婚约财产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这是很多法律工作者所困惑的问题,它也关系到我们提起诉讼所涉及的诉讼请求,故应当进行明确。
目前,我国的
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地把给付彩礼这一行为归纳为特殊的赠与行为。
▲四、关于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
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问题。
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分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要求反还,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由于不同情况的存在,▲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也依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我们对管辖规定从以上五个方面做了解释,希望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时能有所法律参考。
依
法行事,才可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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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能够分到多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