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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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彩礼返还的总结范文

民间彩礼返还的总结范文

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俗,自古以来就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彩礼返还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民间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彩礼返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彩礼返还的比例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1.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2. 是否生育子女;3. 各自的过错程度;4. 彩礼数额;5. 当地风俗习惯。

三、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以下是一份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供参考:原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金额]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经人介绍相识,[日期]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金额]元。

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彩礼返还的注意事项1.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以便法院审查范围;2. 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无证据而败诉;3. 诉讼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言语过激而损害自己;4. 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间彩礼返还问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着明确的规定。

没领证彩礼退还比例 彩礼返还比例表

没领证彩礼退还比例 彩礼返还比例表

没领证彩礼退还比例彩礼返还比例表有很多的情侣在给了彩礼之后,筹备婚礼的时候分手,这个时候没领证彩礼退还比例是多少呢?一、没领证彩礼退还比例1、两人一起生活不足3个月,彩礼返还的数额大约是总彩礼的70%。

2、两人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彩礼返还的数额大约是总彩礼的50%。

3、男女双方未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一起生活了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大约是总彩礼的30%。

4、如果因为一方给了彩礼而导致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导致女方怀孕或者*产的,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减少5%至20%。

(说明:彩礼退还比例仅供参考,具体退还多少请根据法院判决)二、彩礼返还比例表1、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1)根据公平原则来,这样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均衡。

(2)遵循当地的结婚习俗,“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

所以彩礼的认定范围内来决定具体的比列。

(3)主要是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如果男方有过错,那么彩礼就少返还一点,如果女方有过错,那么就多返还给男方。

2、彩礼不与返还的情形(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以上就是没领证彩礼退还比例彩礼返还比例表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帮助到你。

婚约财产审判实务研究

婚约财产审判实务研究

婚约财产审判实务研究摘要:婚约财产纠纷在我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来源于我国民众缔结婚姻关系的传统和习俗。

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在审判实务中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婚约;性质;财产返还一、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对于此类财物给予及返还的性质,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对待[1],也有的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予行为[2],但笔者同意目前大多数学者提出的目的赠与说,赠与人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在于结婚,如果赠与人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请求受赠方返还其给付的财物。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3]对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对之后财产返还的区分处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婚约财产的范围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10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的返还范围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婚约财产或彩礼范围的认定上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的现象比较突出。

按照现行的习俗,彩礼一般有聘金、见面礼、送节礼和金银首饰等,多数法院均把聘金作为彩礼,至于以其他名义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比如见面礼等,有的视为彩礼予以返还,有的则没有作为彩礼而是视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婚约,从语义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

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双⽅以结婚为⽬的⽽进⾏地事先约定,⼜称订婚或定婚。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在第⼗条中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在第(⼆)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离婚为条件。

最⾼⼈民法院的这⼀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活困难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就可以判另被⽀付⽅返还彩礼,⽽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节录)(最⾼⼈民法院2003年12⽉26⽇颁布,⾃2004年4⽉1⽇起施⾏)第⼗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彩礼返还标准协议2024年规范版

彩礼返还标准协议2024年规范版

彩礼返还标准协议 2024 年规范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彩礼定义与金额1.1 彩礼的定义1.2 彩礼金额的确定2. 彩礼返还条件2.1 彩礼返还的情形2.2 彩礼返还的时间3. 彩礼返还方式3.1 彩礼返还的途径3.2 彩礼返还的期限4. 特殊情况处理4.1 婚约解除的原因4.2 彩礼返还的特殊处理5. 违约责任5.1 违约方的责任5.2 违约方的赔偿方式6. 争议解决方式6.1 双方协商解决6.2 请求第三方调解6.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2 合同的变更条件7.3 合同的解除条件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违约保密的后果9. 合同的适用法律9.1 适用法律的确定9.2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10. 合同的解释与修订10.1 合同的解释原则10.2 合同的修订程序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的说明11.2 附件的效力12. 其他约定12.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2.2 双方的共同承诺13.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时间13.2 签署地点14. 完整合同文本14.1 合同正本14.2 合同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彩礼定义与金额1.1 彩礼的定义在本合同中,彩礼是指甲方在婚约期间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表达婚姻诚意和喜庆的一种物质待遇。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财物、首饰等。

1.2 彩礼金额的确定彩礼的金额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具体金额应当在订立婚约时明确,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注明。

彩礼金额的确定应当符合甲方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尊重乙方意愿。

第二条彩礼返还条件2.1 彩礼返还的情形(一)订立婚约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二)订立婚约后,乙方在未结婚前提出分手的;(三)订立婚约后,乙方在结婚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2.2 彩礼返还的时间乙方应在婚约解除或者分手后__个工作日内,将彩礼返还给甲方。

如乙方延迟返还,应按延迟部分每日支付__元作为违约金。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好的,以下是一篇关于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哎,你知道吗?在咱隔壁那村子发生了一件让人咋舌的事儿!小李和小王,他俩本是一对甜蜜的恋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小李家呢,按照习俗给了小王一大笔彩礼,那真的是不少钱啊!可谁能想到,后面发生的事就像一场闹剧!
婚礼前各项准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可突然,小王不知咋的,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对小李越来越冷淡,甚至最后提出了分手!这可把小李气坏了,“我这彩礼岂不是白给了?”他心里那个憋屈啊。

于是,小李就找上了小王,想要回那彩礼。

“这彩礼是为了咱俩结婚才给的,现在婚都结不成了,你不应该还我吗?”小李据理力争。

可小王却不这么认为,她说那彩礼是小李自愿给的,凭什么要还。

两个人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谁也不肯让步。

这事儿啊,闹得那是沸沸扬扬,整个村子都知道了。

大家伙也都议论纷纷,有人说小李该要回彩礼,有人说既然给了就不该要。

这不就像是你买了个东西,结果人家不给你货,你还不能要钱了吗?这怎么说得过去呢。

后来啊,小李没办法,只能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场面一度很紧张。

法官呢,也是仔细分析,权衡利弊。

最后判决,小王需要返还一部分彩礼给小李。

我觉得吧,这事儿就该这么判!
彩礼本来就是为了结婚才给的,如果结不成婚,那肯定得退还啊,不然
这不是坑人嘛!大家也都应该吸取教训,在处理这种大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别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以后啊,大家遇到这种事儿都长点心吧!。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

订婚时,张某家给了李某家彩礼共计10万元,同时还赠送了价值3万元的金银首饰。

在筹备婚礼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决定解除婚约。

此时,围绕彩礼及首饰的返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

1. 彩礼的认定范围。

- 张某认为,除了明确给予的10万元现金彩礼和价值3万元的首饰外,订婚期间为李某购买的高档衣物、手机等花费也应算作彩礼范畴,要求李某一并返还。

他的理由是这些花费都是基于结婚目的而进行的支出。

- 李某则认为,衣物和手机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她表示这些礼物是张某自愿赠送,没有附加任何关于结婚的条件。

2. 彩礼的返还比例。

- 张某要求李某全额返还彩礼和首饰,因为婚约解除是由于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发现性格不合,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而且10万元彩礼对于自己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 李某认为自己在婚约期间也有一定的付出,例如为了筹备婚礼辞去了工作,并且在与张某相处过程中也有共同的消费。

她认为即使返还彩礼,也不应全额返还,最多返还60%。

三、调解过程。

(一)了解情况。

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张某和李某进行了单独谈话,详细了解双方的想法、家庭情况以及婚约期间的具体情况。

在与张某谈话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家庭以务农为主,10万元彩礼是家庭多年的积蓄,并且为了筹备婚礼已经花费了不少额外的费用。

而与李某谈话时,了解到李某虽然辞去了工作,但在婚约期间也为张某购买过一些生活用品,并且她现在也面临着重新找工作的压力。

(二)法律讲解。

1. 彩礼的法律界定。

- 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彩礼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财物。

对于张某提出的衣物和手机是否属于彩礼的问题,调解员指出,如果这些财物的赠送没有明确以结婚为前提,且在日常生活中属于普通的赠与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婚约就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对婚姻关系事先约定,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你会发现男女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一旦涉及就会产生纠纷,那么大家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吗?请跟随的一起去进行具体的了解。

一、婚约财产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知识1、现代社会奉行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

男女之间通常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现代社会上婚姻的缔结一般包括恋爱、结婚两个过程,其中男女之间不管是自行相识的还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都有个时间或长或短的恋爱过程,这个过程既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的阶段,也是双方婚姻的准备过程。

在整个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可避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赠送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之后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进行购房、装修等结婚准备工作。

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最终分手的情况出现。

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成为男女双方棘手的问题。

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

婚约财产纠纷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婚约财产纠纷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本案 中 , 虽然死者是农 民 , 但其在城 市生 活多年 , 亦有较 稳定而可靠的收入 , 主要消费亦在城市 , 者家庭 因死者的死 死
亡 , 然影响其家庭的共同消费水平及家庭积累 , 必 其家庭可预
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 。 所以 , 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 应 当按照 “ 高不就 低” 就 原则 , 死者在城 市生活多年 , 就应该适 用“ 经常居住地 ” 为计算基准 , 作 采用城 镇居民的赔偿标 准计
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极大 。以本案为例 , 根据 吉林 省统计部 门 公布的受理 本案 的上 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如果 死者按照城镇 居 民对待 , 死亡赔 偿金 为 2 0万余元 ; 而按照 农村居民 的标准 计算 , 则死 亡赔 偿金只有八 九万元 , 两者相差甚远 。 法律之所 以区分城 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人身损 害赔偿金额 ,主 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 消费水平 和收入 水平均高于农村许 多。 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 , 但在生命权受到
应 当区别对待 , 应视 其是否共同生 活 , 共同生活时间 的长短 ,
中, 多数青年在按 照农村习俗订婚后即共 同生 活 , 女方收受 男 方一 定数 额的 彩礼 , 到结婚 还有一段 时间 , 经过 共同生活 , 彼
导致解除婚约的原因 , 当事人过错程 度 , 酌情返还 。
( 上接 4 页) 8 算赔偿数额 。按此计算 , 居民与农村居民的 城镇
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 而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 象在我国还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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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功调解拍卖 合 同纠纷
● 王钧
3月 8日, 延边 州工商局 合同分局成功 调解 一起 因拍卖人 和买 受人 各 自未完 全履 行拍 卖合 同而 引发的拍 卖合 同纠 纷

彩礼返还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彩礼返还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彩礼返还的具体条件有哪些彩礼返还的条件有哪些“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登记结婚前付的彩礼的相关知识已经讲解,男女家双方对彩礼产生了争议,不知道是否能将彩礼给拿回来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处理。

结婚彩礼的含义(1)结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2)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

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

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

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

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结婚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结婚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结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返还婚约财产起诉状

返还婚约财产起诉状

返还婚约财产起诉状人民法院:被告:XXX (姓名)、XXX (姓名)原告:XXX (姓名)、XXX (姓名)案号:xx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xx号诉讼请求:原告:XXX、XXX,因解除婚约,请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及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案情简介:原告和被告为双方家庭的唯一子女,自幼相识并在成年后确立了爱情关系。

在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婚约意向,并购买了一套共有XX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未来共同居住之地。

准备结婚纪念日当天,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争吵,最终导致婚约关系解除。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婚约解除的原因原告和被告在准备结婚纪念日当天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争吵,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约关系。

原告对婚姻的期望和信心受到了严重打击,因此选择解除婚约。

二、共同购买的房产在婚约期间,原告和被告共同购买了一套XX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未来夫妻共同居住之地。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房产购买款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支付,并进行了公证手续。

然而,由于婚约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共同购买的房产。

三、婚约财产的返还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由于婚约尚未成婚,双方财产共同归属问题应当按照原则予以解决。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是基于对该财产归属的合理认定和维护个人权益的合法要求。

四、相关补偿费用原告在与被告约定婚约的过程中,为了共同建设美满的家庭生活,不仅购买了房产,还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感情投入。

婚约的解除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以弥补双方在婚约关系中的付出。

五、解决途径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共同购买的房产,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平正义。

请求判决: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共同购买的房产,并进行过户手续。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补偿费用,共计xxxx元。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南》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南》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南》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司法解释。

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起诉要求返还财物的案件要多于该解释的第、种情形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为此,本人拟就处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提出粗浅的意见。

如果要考虑男女双方同居时间长短问题,又牵涉到是否应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还是以上述案例为例。

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高院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无明确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也有诉讼时效。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有诉讼时效,起算点从何时计算呢?又有多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从女方受收彩礼开始计算2年,那么要求返还礼金之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要
计算诉讼时效,应从男女双方不愿继续同居生活或男女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此时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

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

136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彩礼是姻缘结合的外在表现方式,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一直存续到今,由彩礼引发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彩礼返还提供了解决的依据,但是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与民俗习惯还是有较大差距。

对彩礼返还法律问题探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十分必要。

一般意义上,彩礼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方或其家庭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财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攀比之风盛行,给付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很多婚约财产纠纷。

虽然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对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笼统与简练,实务运用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彩礼返还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1、民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彩礼作为一种民俗习惯长久以来被人民奉行,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带有地区特色与群体意志的彩礼返还规则经过长期实践被广大农民接受。

人民普遍认可“女方悔婚,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悔婚,彩礼不予退还”1以及“男女方同居或者已经举办过婚礼仪式,即使未进行登记女方也不予退还彩礼”的习惯。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民俗认可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并且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的保护。

而在前两种情况下,我们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谁有过错,男方都可以要求彩礼返还,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难以理解与接受的。

法律的实施并未充分考虑到地方风俗与习惯,这反映了我们立法的不合理之处。

2、诉讼主体不明确彩礼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主体不单单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通常情况下婚姻彩礼是由双方父母进行协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吴一帆商与承担。

根据财富分配理论的观点,彩礼问题实质上已经演变为家庭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

2彩礼返还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只限定在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是不合理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彩礼纠纷当事人的范围一般可以扩大至男女双方的家庭。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的范畴进行划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各个地方的司法标准就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况。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法条参考】1、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正文】一、彩礼的认定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彩礼是直接给付女方本人。

此时,彩礼的性质已越来越演变成赠与给女方的财物。

那么,是不是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所有财物均属于彩礼,均应当纳入《解释二》规定的返还范畴?我们认为,按照《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才属于返还的标的。

但《解释二》第10条虽然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却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具体而言,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

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例如,一方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婚约财产的处理问题研究——以温州地区婚约财产纠纷为样本

婚约财产的处理问题研究——以温州地区婚约财产纠纷为样本

2 . 两 者 的价 值不 同 。一股情 况下 , 彩礼 的价 值相对 低些 , 礼
金的价 值则 相对 高些 。区分 价值 的 高低可依 照 当地 的基本 生活 水平 、 习俗 等 , 并 以同类 条件 下为 了结婚 所要赠 与的财 物价 值为
限, 明确低 于该 价值 的可视 为彩 礼 , 明显 高于该 价值 的可视 为礼
( 二) 婚 约 财产的类 型解析
现今 , 因经济 条件 的改善及 习俗 的变化 , 在婚约 缔结 期间所 金 , 价 值相差 不 大的可 依个 案具体情 况酌 情认定 。 给付 的财物在 我 国一些 地区 已经 超 出了彩礼 的范畴 , 尤 其是在温
3 . 综 合考虑 个案特 殊性 。 在 具体实 践 中, 对特别 贫 困的或特
郎或 新 郎家 的财 物 。由于我 国 的婚约 财产从 目前 立法 规定 上来
看 是特 指男 方彩礼 , 即新 郎或 新 郎家支 付给 新娘 或新 娘家 的财 返还 制度上均 存在差异 , 因此 如何区分彩 礼与礼 金则显得 非常重
物。 在现代 法律 体系下 , 作 为风俗 习惯 的婚 约财产 具有 以下特征 :

来家庭 生活 需要而 由男方在婚 约期间所展 示 出的物 质能 力, 主要 目的是显 示 男方 有 一定 的物质 条件 能保障 女方将 来 的物质 生活
定 的财物 , 这便 是婚 约财 产。根 据支付 者与 收受者 的不 同 , 可 质量 , 以增 强女方 愿与 其一 同生活 的信心 。 现 实中 男方或 男方家
◆ 法律 经纬
制6 缸金
2 0 1 3・4 ( 中)
婚约 财产 的处理 问题研究
以温 州地 区婚 约 财产 纠纷 为样 本

安徽亳州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亳州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亳州中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遵循过错原则,生活保障原则,时间有限原则和当地风俗原则,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按习俗给付彩礼”。

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

第二条婚约中财物的给付是完全出于一方自愿,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第三条双方平时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属于正常的交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四条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

彩礼的给付,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第七条双方结婚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八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全额返还。

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可酌情予以返还,但返还数额一般不应低于彩礼总额的70%。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婚约财产纠纷的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是指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彩礼的返还原则和标准。

一般来说,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的原则和标准有以下几点:一是原则上,彩礼返还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彩礼返还的原则是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二是标准上,彩礼返还应当遵守彩礼归还原则,彩礼归还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双方约定的彩礼以原物归还,如果原物无法归还,应以合理的方式替代归还,以消除彩礼的损害。

三是成本上,彩礼返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归还,也就是说,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进行彩礼返还。

四是原则上,彩礼返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彩礼返还的原则和标准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按照彩礼的实际价值归还。

总之,婚约财产纠纷的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是指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双方彩礼的返还原则和标准,应当遵守双方
签订的合同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归还,原物归还,如果原物无法归还,应以合理的方式替代归还,以消除彩礼的损害。

结婚彩礼一般多少钱,可以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结婚彩礼一般多少钱,可以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结婚彩礼一般多少钱,可以返还的情形有哪些?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1、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一起生活的。

3、婚前因为支付彩礼导致支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

结婚的时候,女方往往会要求男方给一定数额的彩礼,以此来显示男方对自己的重视,这也是中国近千年以来的风俗。

那么,你知道一般情况下,结婚彩礼会给多少钱吗?小编下文做了讲解,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结婚彩礼一般多少钱在我们国家,法律上对彩礼并没有一定明确的规定,由于区域的不同,所以在给彩礼时,多少也会存在差异。

一般的地区会以一万零一为基数,上不封顶。

因为一万零一,寓意着万里挑一。

所以,我们在给彩礼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而定。

因为没有固定的钱数限制,所以我们也可以自行决定。

但是不能低于当地风俗的最低限即可。

▲二、结婚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形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结婚彩礼应如何进行返还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四、返还彩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保护给付方的原则。

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比相当高,而且遇到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也有具体的管辖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

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我国的《婚姻法》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

附:《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商中法〔2020〕106号】》摘录: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双⽅共同⽣活时间长短、有⽆⼦⼥、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且未共同⽣活的,⼀⽅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且因给付彩礼⽅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双⽅已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离婚时,⼀⽅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已共同⽣活的,共同⽣活超过⼀年或已⽣育⼦⼥,⼀⽅请求另⼀⽅返还彩礼,不予⽀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共同⽣活不⾜半年,⼀⽅请求另⼀⽅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活超过半年但不⾜⼀年的,返还⽐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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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姻法》中并没有“婚约财产”一词,但是有彩礼返还一说,但是婚约财产不只包括彩礼返还,它包括彩礼,及其彩礼以外给与婚方的其他财产。

那么,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现今社会中,男女双方通过相亲或者网络相识闪婚,但在结婚时发生矛盾提出返还彩礼的现象屡屡发生,提出诉讼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此,在结婚前,应认真的对彼此进行了解,避免日后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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