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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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的财产赠与分⼿后能要求返还吗
在谈恋爱的时候有的⼈为了尽快的结婚然后给对⽅财产赠与,这个是有⽬的性的,那么在双⽅分⼿之后这个财产应该返还给⾃⼰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的财产赠与分⼿后能要求返还吗
男⼥双⽅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效条件的赠与⾏为。

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的真⼼,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这种附⽣效条件的赠与⾏为,类似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不受其调整。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恋爱中的男⼥,达成结婚的合意后,⼀⽅出于结婚⽬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的不能实现时,受赠⼀⽅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综上,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的财产赠与,分⼿后赠与⽅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男⼥双⽅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效条件的赠与⾏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的财产赠与,分⼿后赠与⽅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婚约中所给付财产之返还的请求权性质

婚约中所给付财产之返还的请求权性质
币所 有权 的特殊 规 则所造 成 的 。 为 了证 明这一 论 点 , 本 文将 遵 循 如 下 的论 证 思
财物 。然 而 , 它 并没 有 明确 规 定 这 种请 求 权 的性 质 到底 是所 有物返 还 请 求 权 , 还 是 不 当得 利返 还 请 求
权 。众 所 周知 , 这两 种性 质 不 同的 请 求 权在 构 成 要 件和 法律 效果 上是 极为 不 同的 , 所 以, 确定 这种 请求
路: 首先 , 简要说 明论 证 所 必须 依 赖 的一 些 前 提 ; 其 次, 分 别在 法规 则体 系 和法理 论 的范 围 中 , 在附 条件
权 的性 质 不仅 具有 理 论 上 的 价值 , 而 且 对 于权 利 人
也具 有实 践 的意义 。
的赠 与合 同之 下来 解决 这里 的请求 权 问题 ; 最后 , 该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1 3
作者简介 : 毋 国平 ( 1 9 7 4 一 ) , 男, 山西夏县人 , 山 西 大 学讲 师 、 博士 , 研 究方向 : 婚 姻 家庭 法 。
为附 生效条件 的赠与 合 同 , 且 当事 人 在 不 能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时 , 可 以 根 据 条 件 不 成 就 而 主 张 赠 与 合 同
无 效 。 由 于 我 国 实证 法 规 则 中 并 未 规 定 物 权 行 为 的 无 因原 则 , 当事 人 只 能 行 使 所 有 物 返 还 请 求 权 ,
“ 没有缔 结 婚姻 关系 ” , 或 者“ 办理结 婚 登记 手续 但确 未共 同生 活 的” , 或者“ 婚 前 给 付 并 导 致 给付 人 生 活 困难 的” , 则 对 于“ 当事 人 请 求 返 还 按 照 习俗 给 付 的 彩礼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支 持” 。《 解释( 二) 》 的规 定 适用 于 “ 按照 习俗 给付 的彩 礼” 。根 据 中国 的婚姻 习惯 , “ 习 俗” 和“ 彩 礼” 结 合在 一起 , 可 以使 我们 合理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婚约,从语义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

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双⽅以结婚为⽬的⽽进⾏地事先约定,⼜称订婚或定婚。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在第⼗条中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在第(⼆)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离婚为条件。

最⾼⼈民法院的这⼀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活困难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就可以判另被⽀付⽅返还彩礼,⽽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节录)(最⾼⼈民法院2003年12⽉26⽇颁布,⾃2004年4⽉1⽇起施⾏)第⼗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四、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需要一一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还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婚分手、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又分手及二人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的三种情形。

但在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

一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也未在一起同居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类。

此类纠纷占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的绝大多数。

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但以上物品单笔钱款数额过大的,如几千元上万元的,则不应算作赠与物,在返还之诉中应予返还。

除此之外,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购房款以及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人的礼金等均应返还。

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亲戚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

二是男女双方恋爱已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类。

男女二人此种情况虽已结婚,但婚约财产并不天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返还婚约财产的,除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不予返还以外,其余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

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

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妻子索要丈夫送情人的房子、车子和款项一案三判。

一审法院判还房、还车、还钱;二审法院判不还车、不还房、还钱;检察院抗诉,再审判:还钱,车房只还购置款。

结尾附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据此判决:〔一〕冯某向李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承当;〔二〕冯某向李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当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向冯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向程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那么,冯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终审判决认定程某赠与给冯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应返还当时购置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当连带返还责任。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

附:《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商中法〔2020〕106号】》摘录: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双⽅共同⽣活时间长短、有⽆⼦⼥、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且未共同⽣活的,⼀⽅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且因给付彩礼⽅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双⽅已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离婚时,⼀⽅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已共同⽣活的,共同⽣活超过⼀年或已⽣育⼦⼥,⼀⽅请求另⼀⽅返还彩礼,不予⽀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共同⽣活不⾜半年,⼀⽅请求另⼀⽅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活超过半年但不⾜⼀年的,返还⽐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彩礼返还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彩礼返还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彩礼返还的具体条件有哪些彩礼返还的条件有哪些“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登记结婚前付的彩礼的相关知识已经讲解,男女家双方对彩礼产生了争议,不知道是否能将彩礼给拿回来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处理。

结婚彩礼的含义(1)结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2)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

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

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

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

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结婚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结婚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结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南》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南》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南》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司法解释。

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起诉要求返还财物的案件要多于该解释的第、种情形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为此,本人拟就处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提出粗浅的意见。

如果要考虑男女双方同居时间长短问题,又牵涉到是否应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还是以上述案例为例。

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高院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无明确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也有诉讼时效。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有诉讼时效,起算点从何时计算呢?又有多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从女方受收彩礼开始计算2年,那么要求返还礼金之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要
计算诉讼时效,应从男女双方不愿继续同居生活或男女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此时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恋爱返还协议书

恋爱返还协议书

恋爱返还协议书甲方(男方): [姓名]乙方(女方): [姓名]一、协议目的为明确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财产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恋爱返还协议书。

二、财产范围1. 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

2. 双方共同消费的财物。

3. 双方共同投资的财产。

三、财产归属1. 双方互赠的财物,归受赠方所有。

2. 双方共同消费的财物,由双方共同承担。

3. 双方共同投资的财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

四、财产返还1. 若恋爱关系终止,甲方应返还乙方在恋爱期间所赠财物。

2. 乙方应返还甲方在恋爱期间所赠财物。

3. 双方共同投资的财产,按照投资比例返还。

五、财产返还方式1. 返还财物应以原物返还,若原物灭失或无法返还,则按照市场价值折价返还。

2. 返还财物应自恋爱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返还财物,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的金额为未返还财物价值的20%。

七、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完成。

在签订任何法律文件之前,请确保双方均已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并同意其条款。

订婚财产返还协议书模板

订婚财产返还协议书模板

订婚财产返还协议书模板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达成订婚协议,现因__________原因,双方同意解除订婚关系,并对订婚期间涉及的财产进行返还。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产返还1.1 甲方同意返还乙方以下财产:(1)____年____月____日购买的____品牌的____(如:钻戒、项链等),价值人民币____元;(2)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的彩礼,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3)其他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同意返还甲方以下财产:(1)____年____月____日购买的____品牌的____(如:手表、西装等),价值人民币____元;(2)其他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返还方式2.1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第一条约定的财产清单进行返还。

2.2 返还财产的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返还财产时,双方应共同到场,并对返还的财产进行现场确认。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如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返还财产,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未返还财产价值的____%。

3.2 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彩礼返还的案例

彩礼返还的案例

彩礼返还的案例彩礼返还是指在结婚仪式上,新娘家族将之前收取的彩礼金额返还给新郎家族的行为。

在中国传统婚礼习俗中,彩礼是新娘家族向新郎家族索要的一种财物,用来表示新娘的身价和家庭的诚意。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彩礼返还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下面列举了10个彩礼返还的案例。

1.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相爱多年,决定结婚。

小红家并不支持彩礼这一传统习俗,因此双方商定将彩礼金额返还给小明,作为他们共同的婚后生活的启动资金。

这样的做法体现了双方家庭对彩礼的理性看待和对新婚生活的期望。

2. 案例二:小张家境贫寒,无力支付高额的彩礼,但小李家坚持要彩礼。

最终,双方商定将彩礼金额一分为二,各支付一半。

这种方式既满足了传统习俗,又减轻了小张家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彩礼返还的灵活性和婚姻平等的观念。

3. 案例三:小王与小杨相互倾心,打算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王家对彩礼持反对态度,认为婚姻应该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应该以金钱来衡量。

因此,小王家将之前收到的彩礼金额全部返还给小杨家,以表达他们对婚姻的坚持和对对方家庭的尊重。

4. 案例四:小刘家是一个传统的农村家庭,彩礼在他们家族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小刘与小陈两家人商量后,决定将彩礼金额返还给小陈家,用于两人共同的婚后生活。

这种彩礼返还的方式体现了双方家庭对彼此的信任和对婚姻的重视。

5. 案例五:小张与小李来自不同的地区,两家人的彩礼习俗有所不同。

为了避免因彩礼问题引起的矛盾和纷争,他们决定将彩礼金额返还给各自的家族,以示对传统习俗的尊重和对彼此家庭的理解。

6. 案例六:小王家对彩礼没有太多的要求,但小李家坚持要彩礼。

小王与小李沟通后,双方商定将彩礼金额返还给小李家,但以另外的方式表达对小李家的感谢和尊重。

他们为小李家准备了一份特别的礼物,以此来表达他们对彩礼返还的理解和对小李家的诚意。

7. 案例七:小刘家对彩礼持开明的态度,他们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应该以金钱来衡量。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法条参考】1、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正文】一、彩礼的认定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彩礼是直接给付女方本人。

此时,彩礼的性质已越来越演变成赠与给女方的财物。

那么,是不是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所有财物均属于彩礼,均应当纳入《解释二》规定的返还范畴?我们认为,按照《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才属于返还的标的。

但《解释二》第10条虽然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却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具体而言,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

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例如,一方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
婚恋纠纷裁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彩礼返还: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或者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彩礼返还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2. 婚约财产: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会得到支持。

此外,如果赠与方因受欺诈而赠与财物,那么赠与行为可以被撤销,受赠方应当返还财物。

3.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原则处理。

但是,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 抚养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子女,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5. 赡养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父母,那么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变更赡养关系。

以上是婚恋纠纷裁判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问题

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问题

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问题随着当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婚姻已经不再是一生一世的事情,很多人选择了解除婚约,但是这时候又牵涉到了一个问题:彩礼返还。

彩礼是一个传统习俗,很多地方都有这种风俗。

但是现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也会导致彩礼返还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彩礼代表了男方对女方的爱和尊重,也是家庭间的一种交换,相当于男方娶媳妇的礼金。

因此,这个问题很容易引发争议。

下面将针对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组案例:2018年,浙江一对男女在结婚前缴纳了50万的彩礼,因为某些原因,在结婚前解除了婚约,男方要求彩礼返还,但是女方拒绝了。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上不规定婚约解除后必须彩礼返还,但是因为彩礼的社会意义较为重要,女方最终选择了返还彩礼。

但是这只是个案,现实中还有很多男方因为金钱纠纷而要求彩礼返还的情况。

其次,还有一个比较特别的案例:2019年,福建一对男女结婚后不久,男方要求离婚。

因为女方家庭背景较好,男方曾经向女方家庭发起了勒索威胁。

在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归还彩礼,但是男方和女方的家人都拒绝了。

当最终法院介入,判决男方需要将彩礼返还给女方,但是这个过程真的相当煎熬,很需要耐心。

最后,还有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2019年,安徽一对男女在结婚前缴纳了100万元的彩礼,但是在结婚前解除了婚约,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女方发现男方是故意解除婚约的,因此拒绝归还彩礼。

这时候男方准备了7把水果刀,想要迫使女方归还彩礼,警方及时化解了此次纠纷。

综上所述,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是一个涉及到伦理、传统和法律等多重因素的问题,虽然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在社会风气中,女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吸取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避免因金钱问题引发更大的纷争和伤害。

其实,作为彩礼这一传统习俗的基础,它原本的意义是表达男方对女方的真挚爱意和尊重,而不应该成为交易的工具和利益的侵占。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婚约财产纠纷的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是指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彩礼的返还原则和标准。

一般来说,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的原则和标准有以下几点:一是原则上,彩礼返还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彩礼返还的原则是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二是标准上,彩礼返还应当遵守彩礼归还原则,彩礼归还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双方约定的彩礼以原物归还,如果原物无法归还,应以合理的方式替代归还,以消除彩礼的损害。

三是成本上,彩礼返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归还,也就是说,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进行彩礼返还。

四是原则上,彩礼返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彩礼返还的原则和标准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按照彩礼的实际价值归还。

总之,婚约财产纠纷的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是指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双方彩礼的返还原则和标准,应当遵守双方
签订的合同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归还,原物归还,如果原物无法归还,应以合理的方式替代归还,以消除彩礼的损害。

离婚协议三金退还

离婚协议三金退还

离婚协议三金退还引言离婚是一段婚姻关系结束的过程,在离婚协议中,三金(即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分配是一项重要内容,而三金退还是指在离婚协议达成后,对三金进行相应的归还或分配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离婚协议三金退还的相关法律规定、流程和注意事项。

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三金退还的法律基础主要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和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决定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当事人的自愿和公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公平,对于三金的退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金退还的流程下面是离婚协议三金退还的一般流程:步骤一: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应当首先进行协商,就三金的退还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和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步骤二:书面协议协商一致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达成的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三金的具体分配方式,包括金额、财产种类和分配比例等,并在协议中注明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日期。

步骤三: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的签署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将离婚协议书一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构,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步骤四:三金退还执行离婚登记完成后,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相应的三金退还。

退还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根据协议约定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步骤五:法院介入(若有争议)如果在离婚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三金退还问题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法院介入的情况下,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对退还的具体方式和金额进行判决。

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的配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同意私⾃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付宝、微信转账的⽅式转给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要求返还⼈民币606926.12元。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峰将夫妻共同财产⼈民币606926.12元款项通过⽀付宝、微信等转账⽅式交付给被告的⾏为⽆效;2.被告康X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民币606926.1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康X承担。

2、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关系属于违背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因⽇常⽣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均有权决定,⾮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

故夫妻⼀⽅擅⾃将共同财产赠与转让给他⼈的⾏为⽆效。

离婚协议书的财产返还规定

离婚协议书的财产返还规定

离婚协议书的财产返还规定离婚是一项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和财产分割的重大决定。

为了确保离婚的公平和合法性,夫妻双方通常会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包括财产返还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讨论离婚协议书中财产返还的重要规定。

一、财产返还原则离婚协议书的财产返还规定应基于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按照约定的财产分割比例进行返还,而非财产归属的财产则应根据彼此权益而决定归属方。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拥有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和股权等。

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列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每项财产的具体归属。

在财产返还的方面,最常见的办法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比例,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的方案。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离婚协议书中都应详细说明各项财产的分割比例和返还方式。

三、非财产归属的财产的返还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另一种情况是非财产归属的财产。

非财产归属的财产是指某一方在婚姻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如个人储蓄、继承财产、一方独自拥有的房产等。

对于这类财产的返还,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指出归属方,并可能需要支付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具体的返还办法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情况来决定。

四、遗产、赡养费和抚养权离婚协议书中还应涉及遗产、赡养费和抚养权等问题。

如果夫妻有子女,协议书中应明确规定子女的抚养权由哪一方行使,并约定每月支付的赡养费用。

此外,如果有遗产存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对遗产的权益归属,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遗嘱的规定来决定。

五、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双方应明确协议书的有效期限、解除方式和争议解决方法等。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建议夫妻双方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修订和变更离婚协议书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订和变更。

如果双方就财产返还规定有任何争议或变动,应及时修改协议书,并保留修订协议书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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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约财产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彩礼,在我国很多地区,男女结婚之前都要按照习俗,由男方给付一定财物给女方作为彩礼。

而日后要是不幸发生纠纷的话,这个婚约财产也就是彩礼要怎么返还呢?具体有哪些返还情形?请阅读下文进行
具体了解。

▲一、婚约财产返还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二、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
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
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财产。

但是男方能否通过行使合同的撤销权,从而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呢?这值得探讨。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必须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

对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比发现,以上三条,对于请求婚约财产返还的赠与人来说,均难符合,第三条根本就不能适用,因为婚约财产赠与合同根本就不能附义务或条件,理由已经在上面论述;第二条也很难实现,因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形成抚养关系后再结婚这种情形在婚约财产返纠纷中很难实现,出现的几率较小;第一条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但这条用在婚约财产的返还上实用性也不强。

这显然不利于赠与人权益的保护。

▲(二)究其原因,这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疏漏。

具体有哪些:
一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附条件(包括附义
务)的合同形式,未能规定附目的合同形式,造成生活实践中大量附目的的合同在《合同法》中难以找到依据.;
二是《合同法》在规定法定撤销权时遗漏了赠与人赠与目的不能达到时撤销权的行使条款,致使婚约财产的赠与人在结婚目的落空后,不能依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利,要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权利人只能另辟他途,寻求法律救济。

▲(三)请求人大多把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在目前《合同法》现有立法格局下,婚约财产返还的权利请求人要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为基础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法律途径不畅。

于是在实务中权利请求人大多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要求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得到利益。

民法设立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大致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一方受损与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就婚约中一方得到财物而言,这是基于另一方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获取方得到一定的财物,而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给付财
物,因此而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这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所以,婚约解除后,获取财物方依然占有他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方应该返还他人财物。

2、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能比较好地解决权利人的财产返还诉求。

在婚前,男方基于与女方将来能够结婚成家的目的给予女方以财物,包括住房、汽车、戒指、首饰等贵重物品,若不是结婚需要,男方断不会出于自愿送给女方。

从心理上讲,男方婚前将自己的财产送与她人甚至登记在她人名下,无非是他认为两人结婚后原先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又变成了二人
共同所有和使用,你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反过来我的财产也就是你的财产,因此,一方在婚前才大胆却又非出于真正本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另一方。

现在,二人将来成家立业的基础已不存在,女方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也不存在,原先占有的他人财产已转化为不当得利,当占有他人财产失去合法基础时,当然应该返还不当得利。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人们常常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请求权与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这是不正确的。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请求权是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男方婚前给予女方的财产如上所述既不是附条件的合同,也不是附义务的合同,而是附目的的合同,但对于附目的的合同形式,《合同法》总则中没有规定,而在《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中,也没有附目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因此,不能请求法院以撤销赠与合同为由要求返还婚约财产,也不能将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尽管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

▲(四)、不能把返还财产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理由是:
第一,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一样。

一个是以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为基础;另一个是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基础;一个
依据《合同法》,一个依据《民法通则》。

第二,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当得利是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违约行为等均是事
实行为。

第三,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事实行为是下位概念,两概念不在同一位次。

第四,赠与合同只有在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才能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未能行使撤销权,当然谈不上财产返还;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请求财产占有人返还财产。

第五,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当原告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之诉要求返还婚约财产,而撤销权之诉又不能适用于此类附目的的赠与合同时,正常的诉讼途径应该是将撤销权之诉变更为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而不是以撤销权之诉之名,行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之实,而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延期审理。

综上所述:对于婚约财产返还,一方以不当得利返还直接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比较合适。

综上可知,在要求返还婚约财产的时候,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则的话相关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希望通过小编的讲解,大家对婚姻财产返还有所了解,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的调解原则
婚约财产应该如何返还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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